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7年度,2號
TCDV,107,選,2,2019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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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來放在我家,我不知道是我媳婦還是我老婆買的。 」云云(見選偵2 卷第13頁)。可見雷水木信口開河 ,混淆視聽,無非掩飾真正之來源。
(2)嗣證人雷水木於本院刑事庭108 年4 月19日審判時, 又改稱:「(你為何送禮盒給龍門社區的住戶?)我 太太去拜拜,有拿一些禮盒回來,我說禮盒放在家裡 也壞掉,就送給他們,送給我客戶跟敦親睦鄰,大家 交交個朋友。」云云(見本院刑事卷二第199 頁)。 證人雷洪綉蘭雷水木之配偶)於本院刑事庭108 年 4 月26日審判時證稱:伊有從北興宮拿回約10盒好米 伴名醬禮盒云云(見本院刑事卷二第335 至336 頁) 。證人徐炳欽(北興宮宮主)則於本院刑事庭108 年 4 月26日審判時證稱:北興宮有用該醬油禮盒拜拜, 拜拜完都讓人自由拿回去,伊沒有印象雷洪綉蘭有無 拿醬油禮盒幾盒回去等語(見本院刑事卷二第327 至 334 頁),尚難證實雷洪綉蘭所述。況依原告提出於 社群軟體Facebook上公開之后里北興宮各次拜拜照片 (見本院選2 卷第519 至523 頁),107 年間均未見 有以上開醬油禮盒拜拜者,是108 年3 月25日即農曆 2 月19日即證人徐炳欽所稱之「觀世音佛祖生」,始 見以上開醬油禮盒拜拜,足認證人徐炳欽雷洪綉蘭雷水木之證述均有可疑。況若真如此,則雷水木於 偵查中何必信口開河掩飾禮盒之來源?其理至明。故 雷洪綉蘭雷水木所述禮盒來自北興宮拜拜之說詞, 也不足採信。
(3)據上,雷水木所述禮盒來源之各種飾詞,均已排除, 雷水木仍不願吐實,於107 年4 月9 日致贈龍門社區 選民之醬油禮盒來源仍未能查明。然而雷水木去龍門 社區送禮之原因就是為了帶被告去拜訪選民,受益者 為被告,則雷水木於偵訊中所述「有人買來放在我家 」,自可合理懷疑就是被告或被告之其他使用人買來 放在雷水木家,但缺乏直接證據。
4.惟被告當時所為,是為自己參選,或為張銘凱輔選? (1)被告辯稱當時根本沒有參選本屆市議員選舉之決意, 而是為張銘凱輔選等語,此為本件最特殊之處。 (2)經查:
①依證人張銘凱於本院刑事庭108年4 月19日審判時 證稱:王朝坤之前跟我父親是舊識,我是去年3 月 中旬登記,參加初選爭取黨內提名。大概是106 年 3 月開始我就有選舉活動。王朝坤一直以來是我在



后里的主要負責人,所以從我開始初選的起跑階段 開始,一直到初選結束之後,王朝坤都是我后里的 負責人。107 年4 月16日初選,電話民調,107 年 4 月17日中午有結果。(王朝坤初選階段幫你輔選 是從何時開始,到何時結束?)大概106 年年底開 始,王朝坤就不斷幫我進行輔選,一直到初選結束 。我本來有意思要繼續脫黨參選。我行程的部分都 是我太太跟助理在幫我負責,所以主要的部分王朝 坤會傳給我太太,再跟助理一起彙整,因為我每天 行程太多,我無法直接這樣每一個聯絡。(後來你 初選落選後,你說你原本想要脫黨參選,總之你後 來是沒有參選,你有無把你原先的看板就轉租給王 朝坤?)我所有的競選資源全數轉移給王朝坤,包 括我的服務處。我剛才提到,王朝坤跟我父親是舊 識,我父親之前是臺中縣縣議員,所以我們同屬一 個派系,就臺中縣的黑派,在我初選完以後,其實 我們派系之間的協調是我繼續參選,我父親在107 年4 月17日我初選結果當天過世,那段時間我無法 很專心的處理選務工作,我要求王朝坤代表我們同 一派系出來競選,所以我把我所有的競選資源全數 轉移給王朝坤。我父親是在107 年4 月17日初選結 果當天過世的,在這段時間裡面我本來還有念頭要 繼續參選,但因為有父喪,還有一些選務工作無法 推動的很順利,所以在我父親的百日之內這段時間 ,我們不斷的在協調,跟地方人士也不斷在勸進, 後來我父親整個喪禮完畢是5 月2 日,5 月2 日是 我父親告別式當天,完了以後我們就不斷在協調說 ,我們應該由誰出來競選,當然當時我的參選意願 其實不太高,我們那時所有的候選人還有做一份民 調,我們自己委託電視台去做的,我們以民調的數 據、民調的結果,所以換我們來勸進王朝坤說,換 王朝坤代表派系出來參選。(你跟王朝坤的關係算 是蠻密切、蠻好的?)當然。(在107 年4 月17日 民進黨黨內初選結果之前,你有無聽到任何王朝坤 有要參選的風聲或消息?)這不可能,王朝坤是我 后里的負責人,所以王朝坤要如何參選?雖然我是 民進黨,但畢竟我父親、我跟王朝坤的關係,我們 都一樣是臺中縣的,在地方上我們都是屬於黑派, 這在政治的倫常上面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情。我后里 的行程、樁腳規劃及相關的選務工作,都拜託王朝



坤幫忙。我是參加民進黨的黨內初選,我的黨內初 選我沒有獲得提名,我如果要參選只有一個路徑而 已,就是脫黨參選,我跟王朝坤在臺中縣是同屬在 臺中縣的黑派,我父親開始一直以來,我父親之前 是臺中縣縣議員,我們一直以來就是臺中縣的黑派 ,王朝坤也是,所以我們的關係會密切,這在派系 的運作裡面,我們一直以來就有政治合作,這已經 不關什麼政黨,我們一直以來就有政治合作。我的 看板一直懸掛到去年7 月到8 月,我們那時一直無 法確定到底誰要選,我的看板一定要不斷在我們的 選區裡面做曝光。王朝坤在豐原地區所有的競選資 源都是我的,所以時間點會記得相當清楚等語(見 本院刑事卷二第217 至223 頁)。
②依證人郭荻筑於本院刑事庭108 年4 月19日審判時 證稱:我認識王朝坤是在(107 年)3 月份的時候 。王朝坤要幫助我先生張銘凱的初選。(王朝坤有 無利用LINE或簡訊的方式,傳一些拜票的行程或是 可以去哪裡拉票的資訊給你們?)有。(期間為何 ?)3 月底的時候,我還有一些活動照片可以提供 給庭上。在我們初選沒有上的時候,王朝坤也一直 鼓勵我先生張銘凱脫黨繼續參選,直到我公公過世 百日之後,我先生張銘凱有跟我公公上香擲筊,大 概在7 月我們決定沒有要參選,這時王朝坤才出來 參選,換我們輔選他、幫忙他。(提示選偵2 卷第 144 至146 頁,左邊是否妳的LINE的大頭貼?)是 。(這是妳跟誰的對話?)王朝坤。(提示選偵2 卷第182 至185 頁,這也是妳跟王朝坤的對話?) 是。(你們的對話內容係何意?)王朝坤跟我說要 帶著我去后里拜訪,跑活動。(王朝坤提供給妳所 謂區長公務行程、公所公務告別式行程這些內容, 是要帶妳去跑行程、跑活動,還是這是提供給你們 ?)提供給我們,區長的部分是因為,那時我先生 張銘凱后里那邊曝光率沒有很高,王朝坤也是想要 增加我先生張銘凱的曝光率,所以才傳這些行程給 我,至於其他的活動,我手機還有當時的活動照片 ,可以跟這個做結合。(什麼樣的活動照片?)其 中王朝坤有提到請我到后義宮,還有一些社區的活 動,還有王朝坤也有帶我去跑一些宮廟的活動,我 都有照片可以提供給法院,在手機裡面。(那個是 在什麼時間?)我記得是3 月20幾日的時候就有,



一直陸陸續續都有活動照片。(是王朝坤提供這些 行程資料之後給你的照片?)是,都是王朝坤帶著 我去跑的。(證人當庭檢視手機)在宮廟拜拜還有 餐會是同一天,時間都是在107 年3 月26日;與林 佳龍、洪慈庸合照是在107 年4 月8 日;社區發展 協會的就職典禮這張照片上面沒有日期,我拍攝之 後就轉傳給我先生,我自己手機沒有存檔,我是與 我先生的LINE對話裡面拉出來的,我傳給我先生的 時間是在107 年3 月4 日,所以照片應該是在107 年3 月4 日之前拍攝的,我找到了,那個關懷據點 是在107 年2 月7 日拍攝的等語(見本院刑事卷二 第225 至228 頁、第246 頁至第247 頁)。 ③查證人張銘凱、郭荻筑所述,互核相符。又依證人 林育生於本院刑事庭108 年4 月19日審判時證稱: 我從事廣告,大圖輸入,是看板的意思,選舉之前 不認識王朝坤,107 年8 月王朝坤競選總部成立時 才知道這個人。張銘凱在開始要初選的時候,看板 就一直是我做的,做豐原、后里,很多地方,一直 到8 月才換上王朝坤的廣告,當時也是我去施作。 張銘凱初選沒有過,之後就一直擱置在那裡,再來 張銘凱的父親過世,7 月的時候颱風收起來,也是 大概那個時間,就說可能後面會給王朝坤接手,到 8 月的時候就確定,張銘凱原本的廣告就卸下來, 換上王朝坤的廣告等語(見本院刑事卷二第242 至 244 頁),亦屬相符。除有上揭通訊軟體LINE畫面 顯示郭荻筑與被告對話之截圖外,復據被告提出於 107 年4 月16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下列訊息:「 晚上在家接到民進黨電話名調。請支持唯一張名凱 。晚上六奌到十奌。拜託了。謝謝您。」給林清松 、洪滋河徐銘漳徐玉葉張秋龍張富貳、張 銀村等百人餘之畫面截圖(見本院選2 卷第135 至 203 頁、第217 至303 頁)、於107 年3 月26日至 28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下列檔案:區長公務行程 107 年3 月份.doc、107 年03月公所公務告別式行 程- .doc、區長公務行程107 年4 月份.doc給郭荻 筑之畫面截圖(見本院選2 卷第309 至315 頁)、 原刊登張銘凱之競選廣告看板後改為被告刊登競選 廣告看板之照片(見本院選2 卷第331 、333 頁) ,並經郭荻筑於本院刑事庭提出其手機內照片列印 畫面10張(見本院刑事卷二第267 至285 頁),且



有107 年4 月17日自由時報電子報就民進黨臺中市 第4 選區(后里、豐原)議員電話民調結果之新聞 列印資料可為佐證(見本院刑事卷二第427 頁), 足認證人張銘凱、郭荻筑所述非虛。基此,則被告 辯稱107 年4 月9 日當時尚無參選本屆市議員選舉 之決意,而是為張銘凱輔選等語,即非無可信。 (3)被告辯稱因張銘凱初選結果落敗,被告於107 年5 月 1 日始決定再次參選,於5 月2 日、5 月17日始委託 印刷廠印製市議員參選名片,107 年5 月4 日始向「 駿豐團體服飾」購買背心,並請原順盛百貨行負責人 張純賓繡上競選之字樣等情,亦據被告提出其助理與 印刷廠聯繫被告參選市議員名片印製事宜之通訊軟體 LINE畫面截圖為憑(見本院選2 卷第327 、329 頁) ,並經本院刑事庭依被告之聲請,於108 年4 月19日 審判時訊問證人吳惠菁即印刷廠人員、潘忠政駿豐 團體服飾經營者佐證上情(見本院刑事卷二第234 至 242 頁),非無可信。雖然張銘凱民進黨初選落敗 後有考慮脫黨參選,最後到107 年7 月才放棄,而且 張銘凱的競選廣告看板到107 年8 月才換上王朝坤的 競選廣告看板。但畢竟於107 年4 月17日即知張銘凱民進黨初選落敗之結果,有此轉折,之後被告考慮 自己參選,自107 年5 月開始印製市議員參選名片、 購買競選活動背心等,一面低調準備參選,一面進行 派系協調,以退為進爭取張銘凱支持,並不違情理。 (4)反之,倘若被告於107 年4 月17日民進黨市議員初選 結果出爐之前,一面為張銘凱輔選,甚至擔任張銘凱 陣營在后里區之負責人,卻另一面向他人表示自己要 參選,形同背叛,則師出無名,且勢必得罪同派系之 張銘凱,並不合情理。茲既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 告在民進黨初選結束前即有參選之決意,難以單憑懷 疑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事實上,當時距離投票日尚 有7 個多月,張銘凱能否在政黨初選勝出獲得提名或 脫黨參選到底,同派系之張銘凱若不退選轉而支持被 告,被告參選有無勝算,而影響被告要不要參選,變 數很大。是以被告於107 年4 月9 日跟雷水木至龍門 社區拜訪選民致贈禮盒,只能是拉攏感情,籠統尋求 年底選舉支持幫忙,還很難約定要選民投票給張銘凱 或被告自己,亦無此必要。
5.據上所論,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 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尚有疑問,復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賄選之犯意之 心證而達明晰可信之程度,故應認不構成選罷法第99條 第1 項之賄選行為。
(四)客觀上雷水木或被告所交付之醬油禮盒,是否可認係約使 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茲依收受 禮盒者之證述,分別說明如下:
1.姚美麗部分:
(1)姚美麗於107 年7 月1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 處供稱:「(調查員:好,根據我們調查,你是第4 選區的擬參選人王朝坤,在107 年4 月9 日下午2 時 多,地點是外面,由雷水木陪同共同前往后里區眉山 里龍門社區發這個醬油予你對不對?)嗯。(調查員 :啊並邀請你在本次的市議員選舉當中投票支持,啊 那一天的情形是怎樣?)就一起在聊天啊。」等語, 業經本院刑事庭播放勘驗被告聲請之調查錄音,並記 明筆錄(見本院刑事卷三第22頁),多為調查員誘導 詢問之內容,姚美麗並未供稱被告或雷水木有何要求 其投票權行使之言語。
(2)姚美麗於107 年7 月10日檢察官偵訊中具結後供稱: 「是王朝坤先獨自一人走過來,雷水木在隨後走過來 ,醬油禮盒是王朝坤拿著,對我們表示『他年底要參 選議員,請大家多多幫忙』隨後就拿禮盒送給我及與 我一起在騎樓聊天之人。我記得當時有紀里、劉賴阿 滿、徐林蘭妹林五妹等人。」等語(見選偵2 卷第 50頁),後一併說明。
(3)證人姚美麗於本院刑事庭108 年3 月28日審判時結證 稱:「(王朝坤要參選,他選前是否有到妳家中跟妳 拜票?)那天不是拜票,他是拿禮物過來送。(被告 二人送給妳時,妳是否有當場拆開來看?)沒有,拿 來,我就接過來,說:『謝謝喔!』,就在那邊坐了 。(是被告二人當中的哪位將禮盒交給妳?)王朝坤 。(王朝坤送禮給妳的時候,他是否有說什麼話?) 到後來有用臺語說一句年底要參選議員,再請大家多 多幫忙。……。(王朝坤與你們並不熟識,他突然送 東西給你們,妳不會覺得奇怪?)有。(妳當時怎麼 想?)沒有怎麼想,就想說大家拿到都很開心,沒有 怎麼想。」等語(見本院刑事卷二第17至18頁),後 一併說明。
(4)針對證人姚美麗於檢察官偵訊中及本院刑事庭審判時 所述「王朝坤有用臺語說一句年底要參選議員,再請



大家多多幫忙」部分,若果真被告當時用語確實是「 年底要參選議員」,即表示自己決意參選,即與前揭 被告當時仍為張銘凱輔選之立場牴觸,並不合情理, 但如果其用語是「年底要選議員」,則意思只是年底 有議員選舉,此言論就合情理,一字之差,意思迥異 ,非無可能是姚美麗聽聞時認知錯誤,或記憶錯誤, 或表達時口誤,或是筆錄誤載贅字「參」,尚難形成 確信。另一方面,姚美麗所提及當時在場且收受禮盒 之劉賴阿滿林五妹所供述之情節(詳後述),皆與 姚美麗所述情節有出入,無法互相補強。況依姚美麗 所述,其收受該禮盒亦與其投票權之行使無關,自難 遽認有賄選之對價關係。
2.張秀菁部分:
(1)張秀菁於107 年7 月1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 處供稱:「(調查員:你也知道年底有選舉吼,107 年臺中市議員有選舉,是否曾有候選人或是助選人員 向你或是向你家人拜票?)沒有、沒有。(調查員: 沒有,雷水木他算是助選的。)他助選的喔,我不知 道喔,這樣喔,他是算助選的喔。……(調查員:那 這個107 年臺中市議員選舉拉,有沒有任何想要參選 的,或是競選幹部交付禮品或是現金給你?請你們協 助支持投票?)(調查員:可能到目前為止,就是醬 油拉。)對只有這個,真的。……(調查員:當時雷 水木,有請我們那個投票支持候選人王朝坤,我們現 在因為還沒登記,通通叫作擬參選人,有一個模擬的 「擬」,擬參選人,就是說因為還沒登記,所以現在 叫做有計劃想要擬參選人,擬參選人王朝坤。)(調 查員:其實王朝坤選很多次了。)是喔。(調查員: 恩,每次都落選頭。)蛤?……(調查員:現在就是 說,我們也有了解一些狀況,就是說第4 選區市議員 擬參選人叫王朝坤,於107 年4 月9 日下午14時左右 ,2 點多,就由雷水木陪同,一同前往后里區眉山里 龍門社區,就是你們那邊,發送醬油禮盒給妳啦,也 有要求就是說這次市議員選舉要投票支持王朝坤。) 嘿(台語)。……(調查員:拜託我們支持王朝坤拉 ,王朝坤有沒有說,我每次都差一點,大家幫忙一下 ?有說這樣嗎?)沒有耶。(調查員:那他是說什麼 ?)沒有,他就拜託大家拉,就就(調查員:拜託我 們支持王朝坤拉)拜託支持這樣。」等語,業經本院 刑事庭播放勘驗被告聲請之調查錄音,並記明筆錄(



見本院刑事卷三第26、28、32、33頁),多為調查員 誘導詢問之內容,張秀菁並未供稱被告或雷水木有何 要求其投票權行使之言語。
(2)張秀菁於107 年7 月10日檢察官偵訊中具結後供稱: 「當時雷水木先到我家中找我並以台語對我表示『11 月份要選舉,再請我投王朝坤一票』,並拿系爭禮盒 給我,我收下禮盒不久,王朝坤也獨自到我家,他禮 貌性跟我打聲招呼後,就跟雷水木一起出去了。」等 語(見選偵2 卷第96頁),後一併說明。
(3)證人張秀菁於本院刑事庭108 年3 月28日審判時結證 稱:「(雷水木拿東西給妳的時候,雷水木有無跟妳 講一句話:『11月份要選舉了,請妳投王朝坤一票。 』?)那麼久,我說實在忘記了,因為他送了說趕著 要再做什麼,我家人很多,泡茶泡一泡,我又趕著到 幼稚園接孫子,我都沒出去,我都在裡面跟朋友在泡 茶,確實真的忘了。……(妳是否清楚知道妳有認罪 的表示?)不是,叫我簽名,就簽了,他跟我說就去 上法治教育。」等語(見本院刑事卷二第45、49頁) ,後一併說明。
(4)針對張秀菁於檢察官偵訊中所述「雷水木對我表示『 11月份要選舉,再請我投王朝坤一票』」部分,縱令 屬實,亦有可能是雷水木認知或表達上的錯誤(假如 不知被告為張銘凱輔選之角色,確實可能這樣認為) 。倘若雷水木確有說這句話,且代表被告之意志,則 與前揭被告當時仍為張銘凱輔選之立場牴觸,並不合 情理。況此證詞係本案中孤立存在之證據,與張秀菁 同日稍早於調查員詢問時的說法迥異,而顯得突兀, 嗣於本院刑事庭審判時又翻供,復無其他證人提及雷 水木有說這句話,亦即無任何補強證據,故其證明力 尚嫌薄弱,亦難遽認確有賄選之對價關係。
3.張淑美部分:
(1)張淑美於107 年7 月1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 處供稱:「(調查員:要求你投票支持,有沒有,比 如說我要出來選,我不可能要參選的人親自拿東西給 妳,一定是透過樁腳來,以及他的助選人拿東西給妳 ,有沒有這種事情?)(調查員:禮品或現金?)這 樣說很久以前(調查員:我說今年而已。)就好像有 那個醬油,可是真的我不知道那個是選舉。(調查員 :好是有的?)我不知是選舉來那個。……(調查員 :所以說齁,有時候我跟人家講收禮物喔,都要問一



下,所以說那個有時候那個禮物齁)沒有阿,那時候 也還沒有說選舉呀。……(調查員:根據本處調查, 其實我們都已經查過了,就是第4 選區的擬參選人王 朝坤於107 年4 月9 日下午14時許,由雷水木(這我 們查)陪同,共同前往后里區眉山里龍門社區發放醬 油禮盒給妳,並要求你這次於市議員選舉當中投票支 持,是否屬實?)那個雷先生有講說,拜託一下。」 等語,業經本院刑事庭播放勘驗被告聲請之調查錄音 ,並記明筆錄(見本院刑事卷三第64、75、76頁), 多為調查員誘導詢問之內容,張淑美並未供稱被告或 雷水木有何要求其投票權行使之言語。
(2)張淑美於107 年7 月10日檢察官偵訊中具結後供稱: 「我到達張秀菁住處前方騎樓時,雷水木對我們以台 語表示『等一下一人拿一份』,當時我有看到騎樓處 有放一些禮盒,王朝坤當時也有在場,雷水木有以台 語對我們表示『年底選舉再請我們幫忙』。我知道王 朝坤之前常投入選舉,是選舉人。與雷水木相較,年 底有可能投入選舉的人可能就是王朝坤本人。」等語 (見選偵2 卷第97頁),後一併說明。
(3)證人張淑美於本院刑事庭108 年3 月28日審判時結證 稱:「(雷水木除了跟你們說一人拿一份禮盒之外, 是否還有跟妳說到什麼事情?)這麼久了,我也沒去 記那麼多了,時間那麼久了,有講什麼話,我也沒辦 法詳細講。(被告二人無緣無故送你們東西,妳不會 覺得奇怪?)就不知道,想說大家朋友鄰里在那邊坐 。……(雷水木最後是否有用臺語跟妳說年底選舉要 到了,請妳幫忙?)時間那麼久了,我也沒印象,我 之前講的怎樣,我就這樣講。」等語(見本院刑事卷 二第62、63頁),後一併說明。
(4)針對張淑美於檢察官偵訊中所述「雷水木對我們表示 『年底選舉再請我們幫忙』」部分,縱令屬實,亦應 尚未觸及投票權為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況依姚美麗 於本院刑事庭審判時所述,其收受禮盒亦與其投票權 之行使無關,自難遽認有賄選之對價關係。
4.林五妹於107 年7 月1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 及同日檢察官偵訊中均供稱:沒有聽清楚送禮盒的男子 對我們表示言詞之內容等語(見選偵2 卷第56至57頁、 第62頁);又於本院刑事庭108 年3 月28日審判時證稱 :「(當天下午2 時許,是否有人從車上下來,拿著禮 盒過來要送給你們?)有,我坐椅子上有拿醬油,我不



知道是誰。(妳是否認識拿禮物來送的人?)我不認識 ,我連看都沒看到,他就給我放在椅子旁邊,我在我的 椅子,弄躺椅坐,他給我放在旁邊,我也沒有看到他的 人。(送禮的人是否有跟妳說這是為了什麼?)沒有, 他也沒有講話,我也不知道他給我提來放在那裡,是我 腳去踢到才知道,我要回去順便提回去。……(是否有 人在說拜託選舉的事?)沒有,我沒有聽到,那還那麼 久的事情,人家哪有這樣講。」等語(見本院刑事卷二 第77、85頁),始終未供稱送禮盒的男子(不論是被告 或雷水木)有何要求其投票權行使之言語。
5.劉賴阿滿於107 年7 月1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 處供述未提及送禮盒的男子有無說什麼,於同日檢察官 偵訊中供稱:「我在現場沒有聽到王朝坤雷水木拜託 我們年底選舉投票要支持王朝坤。」等語(見選偵2 卷 第86至87頁、第98頁);於本院刑事庭108 年3 月28日 審判時證稱:「(妳2 點多在那邊坐著泡茶時,有沒有 人提醬油禮盒過去送妳?)有。(妳是否知道何人提過 去送給你們的?)就放在旁邊,說:『你們要回去,就 各自拿回去。』。(那個人是否在庭二位被告中的哪一 位?哪一位提過來的?)(手指王朝坤)最前面那個, 穿白衣服那個。(叫你們一個人拿一個禮盒回去,王朝 坤是否有說什麼話?)沒有。(王朝坤是否有跟你們說 要選舉要投給何人?)沒有。(是妳沒有聽到,還是沒 有講?)我沒有聽到。(妳是否知道為何不熟的人會送 妳禮盒?妳覺得是什麼原因?)我想不出來。(為何人 家會送妳東西?不知道?)對。(妳是否知道王朝坤有 參與去年底市議員選舉?)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 刑事卷二第89至90頁),始終未供稱送禮盒的男子(指 被告)有何要求其投票權行使之言語。
6.陳趙美堇於107 年7 月1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 處及同日檢察官偵訊中均供稱:雷水木送醬油禮盒時, 沒有提到有關選舉的事等語(見選偵2 卷第79、98頁) ;於本院刑事庭108 年3 月28日審判時證稱:「(妳跟 檢察官說,妳說雷水木,妳叫雷水木「雷大」?)對, 我叫他「雷大」。……(妳有無問旁邊的人為何「雷大 」要送你們這些東西?)沒有,因為他常拿東西給我, 我哪知道。(是否有說這是選舉要用的東西?)沒有。 (妳當天是否有看到代表主席王朝坤?)那天我沒有看 到他。」等語(見本院刑事卷二第103 頁),亦未供稱 送其禮盒之雷水木有何要求其投票權行使之言語。



7.據上所論,客觀上雷水木或被告所交付之禮盒,是否可 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 ,尚有疑問,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使本院形成所交付 之禮盒確有賄選對價關係之心證而達明晰可信之程度, 故應認不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之賄選行為。(五)綜上所述,被告所為,尚難認已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 之賄選行為。從而原告依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 規定,請求判決被告當選無效,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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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