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527號
TCDV,99,重訴,527,20120531,4

2/2頁 上一頁


,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本件被告係雇主以外之第三人侵權 行為所致傷殘,勞工保險條例並無代位行使賠償請求權之規 定,被告自不得主張扣抵。
㈧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36, 8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五、兩造各自陳明願供擔保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 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 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因訴之駁回而失 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聖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洲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爵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