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23號
TCDV,103,重訴,223,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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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頁),嗣並經本院囑託中興地政事務所人員再至現場重 測招牌基座、路燈等地上物,製有附圖可參(見本院卷㈣第 127 頁至第128 頁)。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深耕 公司間就系爭土地之系爭96年租賃契約業於103 年3 月8 日 屆滿,兩造間現無租賃契約存在乙節,業據提出系爭96年契 約為佐(見本院卷㈠第12頁至第15頁反面),且為被告深耕 公司所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25頁反面、卷㈡第165 頁至第 166 頁),堪認為真。至於被告深耕公司以外之其餘被告, 雖均抗辯與被告深耕公司間存在合法租賃關係,是對其等占 用之建物享有正當權源等語。然查被告亞席公司等20個被告 與被告深耕公司間之租賃契約,基於債權相對性,尚不得執 以對抗契約外之第三人即原告。而被告亞席公司等20個被告 既未能說明或舉證其等有何其他占有土地之正當權源,其等 此部分所辯,亦屬無據。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等就系爭土地 均無合法占有權源,而起訴請求其等拆除地上物,並返還系 爭土地,即屬可採。
被告雖抗辯原告構成權利濫用等語。惟查:
㈠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 目的,民法第148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該條所稱權利 之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者,係指行使權利, 專以損害他人為目的之情形而言,若為自己之利益而行使 ,縱於他人之利益不無損害,既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自不在該條所定範圍之內(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05 號判例意旨參照)。前開權利濫用之規範是屬對權利行使 之限制,其要件自應嚴格界定,除具備主觀上專以損害他 人為主要目的外,客觀上尚須因所取得之利益與他人之損 害顯不相當,始足當之;次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 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誠 實信用之原則,係在具體的權利義務之關係,依正義公平 之方法,確定並實現權利之內容,避免當事人間犧牲他方 利益以圖利自己,自應以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利益為衡量 依據,並應考察權利義務之社會上作用,於具體事實妥善 運用之方法(最高法院86年度台再字第64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㈡查依系爭96年契約第10條第3 款約定:「三、……。依前 款地上物應由乙方(即被告深耕公司,下同)自行拆除返 還原狀返還土地者,逾期未辦理時,視同乙方拋棄地上物 所有權,甲方(即原告,下同)得僱工代為清理拆除,所



需費用由乙方負擔。」、第11條第3 款約定:「三、如雙 方承租期間累計已達十年,……,甲方得視地上物狀況要 求乙方於終止或契約屆滿前自行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返還 土地。並比照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辦理。」(見本院卷㈠第 13頁反面至第14頁)。而被告深耕公司於93年10月12日發 函告知原告,擬在系爭土地上興建臨時建物等情時,復經 原告以函文通知原告中區營運處以:「……二、深耕公司 租用旨示土地,因租期僅為3 年,倘需申請臨時建築,請 提醒該公司注意遵守租賃契約書第10條屆期應無條件讓與 或拆除之約定事項。」等語,有被告深耕公司提出之被告 深耕公司93年10月12日93深民字第1012號函、原告94年1 月17日資用字第0940000492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㈠第 53頁至第54頁、第55頁至第56頁)。據此,足認被告深耕 公司於興建建物之初,本即知悉依系爭96年契約約定,其 於租期屆滿後,即負有騰空土地返還原告之義務。被告深 耕公司辯稱係經原告同意興建建物,善意信賴可續租而長 期使用等語,尚非可採。
㈢再者,被告深耕公司雖抗辯依證人即被告深耕公司會計曾 秋香、原告承辦員徐大裕、黃秋坤等之證述(分別見本院 卷㈢第9 頁至第11頁、第12頁反面至第14頁、第15頁), 足見原告曾同意於系爭土地租期屆滿前,重新辦理標租程 序,使被告深耕公司得行使優先承租權;又依兩造於102 年6 月27日協調會之內容(見本院卷㈠第59頁至第60頁) ,原告傾向不要求被告深耕公司無償贈與系爭土地之地上 物,原告後竟片面反悔,不願辦理公開標租,顯違誠信等 語。然查:
⒈依系爭96年契約第3 條第2 項約定:「本契約屆滿甲方 重新辦理標租,如有地上物應於該地上物所有權無償贈 與甲方後辦理;但地上物無須贈與甲方者,得於租期屆 滿前辦理標租,乙方並得以同一租金率優先承租。…… 。」(見本院卷㈠第12頁反面),堪認依前開契約約定 ,契約屆滿原告重新辦理標租時,地上物視是否需無償 贈與原告,而異其處理。
⒉而依被告深耕公司上開抗辯,顯見原告雖同意辦理公開 標租,然就被告深耕公司是否須先行贈與地上物,兩造 間尚有爭執。佐以原告所提出之兩造103 年2 月17日立 法委員辦公室協調會紀錄1 份(見本院卷㈠第76頁), 其內載明被告深耕公司同意於103 年2 月27日前贈與系 爭土地上地上物與原告,如確有完成,原告即辦理停標 等語;嗣被告深耕公司總經理致電表示無法如期完成贈



與等語,亦有原告提出之公務電話紀錄1 紙存卷可參( 見本院卷㈠第84頁)。被告深耕公司雖抗辯兩造於103 年2 月17日實未達成具體協議,然據上,已足徵兩造就 辦理公開標租前,被告深耕公司是否需先行贈與地上物 ,遲未能達成具體共識。
⒊從而,原告主張因兩造始終無法達成協議,為避免系爭 土地上存在被告深耕公司所有建物,將影響公開招標時 他人承標意願,遂訴請被告拆屋還地,自屬合情,難認 有何違背誠信原則之情事。
㈣且查系爭土地面積合計達55,883.94 平方公尺,僅以公告 地價計算,土地價值即超過上億,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為證(見本院卷㈠第9 頁至第10頁),足認原告就系爭土 地所有之經濟效益甚為龐大。而被告深耕公司於系爭土地 上經營中科購物廣場,顯然嚴重妨礙原告對系爭土地之使 用權能,原告自有請求被告深耕公司及其餘被告拆除地上 物之利益存在,亦難謂原告係基於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 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提起本訴。況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拆 屋還地之請求權基礎,為其對系爭土地之所有物返還請求 權,屬物上請求權之範疇,係原告本於所有權人之排他效 力所為,本不生違背誠信原則之問題。
㈤綜上所述,被告均抗辯原告提起本訴請求拆屋還地,違反 誠信原則,且構成權利濫用等語,尚非可採。
按房屋之拆除為一種事實上之處分;未保存登記不動產之受 讓人,法律上雖未取得所有權,但仍取得事實上之處分權, 受讓人自有拆屋之權能(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516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深耕公司抗辯如附表三編號二、附表七編號二、附表 九編號二、附表十編號三、附表十六編號二、附表十八編 號二、附表十九編號二、附表二十三編號二所示部分,均 非被告深耕公司所有,其自無權拆除等語(見本院卷㈤第 447 頁至第454 頁)。而原告雖主張依前揭系爭96年契約 第10條、第11條之約定(見本院卷㈠第13頁反面至第14頁 ),被告深耕公司負有拆除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恢復原 狀返還土地之義務等語。惟查系爭96年契約約定,僅為原 告與被告深耕公司間之債權,被告深耕公司仍無權逕行拆 除他人所有之物。而原告就前開建物為被告深耕公司所有 乙節,既未能提出證據佐證,則原告請求被告深耕公司拆 除前開建物,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又原告於訴之聲明㈡部分,已訴請被告微笑中科分公司及 被告深耕公司拆除或返還如附圖編號20、20-1、20-2、20



-3、21、21-1、21-2部分(即附表七編號三部分),則其 於訴之聲明㈦部分,復請求被告深耕公司拆除此部分地上 物,為重複請求,亦應予駁回。
㈢原告訴之聲明部分,其中附表十二編號三所示招牌基座 部分為被告深耕公司所有,業據被告深耕公司陳明在卷( 見本院卷㈣第77頁反面),則原告就此部分請求被告阿官 中科分公司拆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108 年5 月8 日民事陳報狀中,雖曾敘明此部分應改移至訴之聲明 ㈦部分,並請求被告深耕公司拆除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1 5 頁反面),惟觀原告歷次書狀及其最終引用之聲明即綜 合辯論意旨㈣狀,始終未變更訴之聲明(見本院卷㈤第34 1 頁至第358 頁),本院自僅得受原告聲明之拘束,就此 部分尚無從判處被告深耕公司拆除,附此敘明。 ㈣按所謂附屬建物,係指依附於原建築以助其效用而未具獨 立性之次要建築而言,諸如依附於原建築而增建之建物, 缺乏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如由內部相通之頂樓或廚 廁),或僅具構造上之獨立性,而無使用上之獨立性,並 常助原建築之效用(如由外部進出之廚廁)等是。此類附 屬建物依民法第811 條之規定,固應由原建築所有人取得 增建建物之所有權,原建築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最高法 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 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查被告深 耕公司雖復具狀主張如附圖編號10-1所示之平台、階梯等 物,依附圖所載,應為被告屈臣氏中科分公司所有,非被 告深耕公司所得拆除等語(見本院卷㈤第451 頁)。惟查 附圖所載「所有權人」,係由中興地政事務所地政人員所 註記,是否確與實情相符,自應由本院予以審認。而被告 屈臣氏中科分公司前已具狀指稱平台、階梯部分並非其所 設置或所有(見本院卷㈡第27頁至第28頁),且平台、階 梯僅係依附於被告深耕公司所有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原建 築而增建,缺乏使用上之獨立性,揆諸前開判決要旨,此 部分所有權自應為被告深耕公司所有。是被告深耕公司此 部分抗辯,尚非可採。原告就此部分訴請被告深耕公司拆 除,應有理由。
㈤再者,民間廟宇、教堂之起造多為信徒集資捐款,雖屬我 國社會常態,然於此常態下,信徒至多僅係集資捐款予一 定對象以興建教堂,尚難謂該等集資捐款之信徒即有共同 原始取得該起造教堂建物所有權之意思。被告台灣信義會 抗辯教堂屬全體信徒所有,尚與社會常態相違,並無可採 。是原告就台灣信義會占用系爭土地部分,訴請台灣信義 會拆除,亦屬有據。




㈥除上開部分外,其餘原告主張之占用及地上物所有情形, 或經被告具狀表明不爭執(見本院卷㈡第27頁至第28頁、 卷㈢第232 頁、第255 頁正反面、第256 頁至第263 頁、 卷㈣第48頁、卷㈤第107 頁至第109 頁),或未為被告所 爭執,堪認為真實。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等分別自其等占 用之地上物遷出,並將其等所有之地上物拆除,均屬有理 由,應予准許。
原告請求不當得利部分:依系爭96年契約第3 條第1 項後段 約定:「……租期屆滿或終止後乙方(即被告深耕公司)仍 繼續占用每日應按新台幣120,172 元整給付不當得利金與甲 方(即原告)。」(見本院卷㈠第12頁反面)。查原告與被 告深耕公司間租期已屆至,有如前述,而被告深耕公司抗辯 其仍按日給付原告不當得利金至108 年7 月31日(見本院卷 ㈤第497 頁至第499 頁),則原告請求被告自108 年8 月1 日起至交還土地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20,172 元,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
肆、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請求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二十七項、第二 十九項所示,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部分請求,則屬 無據,應予駁回。
伍、按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期間不能履行,或斟酌被告 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 間或命分期給付,民事訴訟法第39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 院斟酌被告深耕公司於系爭土地上經營中科購物廣場,其上 承租人即其餘被告等於其上經營店鋪或為教會使用,於遷讓 、拆除地上物前,尚須事先覓妥將遷往之處所始能搬遷,顯 非可立即實現,原告主張履行期間應為半年,尚屬不足。惟 考量系爭96年契約於103 年3 月8 日即已屆期,被告遲至本 院言詞辯論終結日即108 年9 月27日止,仍未予遷離,其等 主張仍需10年時間履行,顯屬過長,爰酌定本判決第1 項至 第26項之履行期間為1 年,以資兼顧。
陸、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經 核均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如附表二十八所示, 併予准許。
柒、本件判決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 後,認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院審理結果雖認原告之訴一部有理 由,一部無理由,惟該敗訴部分,僅係就少數地上物部分為 原告敗訴之判決;另考量被告深耕公司於租期屆至後拒不歸 還,至其餘被告則僅為被告深耕公司就系爭土地之轉承租戶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僅命被告深耕公司負擔本件



訴訟費用,以求公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附表說明:
㈠附表所載坐落土地533 地號、534 地號土地,即指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 ○000 號土地。
㈡附表所稱附圖,即為後附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07 年6 月21日興土測字第89900 號土地複丈成果圖。附表一:
┌──┬──────────────┬────────────────┐
│編號│坐落土地 │地上物於附圖所示編號及面積 │
├──┼──────────────┼────────────────┤
│一 │534地號土地 │編號1(面積3007.8平方公尺) │
├──┼──────────────┼────────────────┤
│二 │534地號土地 │編號2 (面積824.69平方公尺) │
│ │ │編號3 (面積79.35 平方公尺) │
│ │ │編號4 (面積625.44平方公尺) │
│ │ │編號4-1 (面積7.73平方公尺) │
│ │ │編號4-2 (面積211.06平方公尺) │
│ │ │編號4-3 (面積7.16平方公尺) │
│ │ │編號4-4 (面積582.45平方公尺) │
│ │ │編號5 (面積4.43平方公尺) │
│ │ │編號5-1 【面積609.77平方公尺(不│
│ │ │含招牌)】 │
│ │ │編號5-2 (面積81.06 平方公尺) │
│ │ │編號6 (面積372.87平方公尺) │
│ ├──────────────┼────────────────┤
│ │533地號土地 │編號2-1 【面積33.08 平方公尺(招│
│ │ │牌基座)】 │
└──┴──────────────┴────────────────┘
附表二
┌──┬──────────────┬────────────────┐
│編號│坐落土地 │地上物於附圖所示編號及面積 │




├──┼──────────────┼────────────────┤
│一 │534地號土地 │編號7 (面積299.96平方公尺)。 │
│ │ │編號20(面積146.01平方公尺)。 │
│ │ │編號21(面積149.84平方公尺)。 │
├──┼──────────────┼────────────────┤
│二 │534地號土地 │編號7-1(面積28.15平方公尺)。 │
│ │ │編號7-2(面積10.86平方公尺)。 │
│ │ │編號7-3 【面積0.17平方公尺,即招│
│ │ │牌部分】。 │
│ │ │編號20-1(面積13.47平方公尺)。 │
│ │ │編號20-2(面積20.8平方公尺)。 │
│ │ │編號20-3【面積0.37平方公尺,即招│
│ │ │牌部分】。 │
│ │ │編號21-1(面積13.93 平方公尺)。│
│ │ │編號21-2(面積10.37平方公尺)。 │
├──┼──────────────┼────────────────┤
│三 │533地號土地 │編號7-3 【面積0.79平方公尺,即招│
│ │ │牌基座部分】。 │
│ │ │編號20-3【面積0.59平方公尺,即招│
│ │ │牌基座部分】。 │
└──┴──────────────┴────────────────┘
附表三
┌──┬──────────────┬────────────────┐
│編號│坐落土地 │地上物於附圖所示編號及面積 │
├──┼──────────────┼────────────────┤
│一 │534地號土地 │編號8(面積149.51平方公尺) │
│ ├──────────────┼────────────────┤
│ │533地號土地 │編號8-3(面積0.79平方公尺,招牌 │
│ │ │基座部分) │
├──┼──────────────┼────────────────┤
│二 │534地號土地 │編號8-1 (面積14.32 平方公尺)。│
│ │ │編號8-2 (面積13.01 平方公尺)。│
│ │ │編號8-3 (面積0.19平方公尺,招牌│
│ │ │部分)。 │
│ │ │【此部分現均由訴外人奧斯丁生活股│
│ │ │份有限公司承租】 │
└──┴──────────────┴────────────────┘
附表四
┌──┬──────────────┬────────────────┐
│編號│坐落土地 │地上物於附圖所示編號及面積 │




├──┼──────────────┼────────────────┤
│一 │534地號土地 │編號10(面積294.75平方公尺) │
├──┼──────────────┼────────────────┤
│二 │534地號土地 │編號10-1(面積28.8平方公尺,不含│
│ │ │平台、階梯)。 │
│ │ │編號10-2(面積3.74平方公尺)。 │
│ │ │編號10-3(面積0.23平方公尺)。 │
├──┼──────────────┼────────────────┤
│三 │533地號土地 │編號10-1之平台、階梯。 │
│ │ │編號10-3(面積0.73平方公尺,招牌│
│ │ │基座部分)。 │
└──┴──────────────┴────────────────┘
附表五
┌──┬──────────────┬────────────────┐
│編號│坐落土地 │地上物於附圖所示編號及面積 │
├──┼──────────────┼────────────────┤
│一 │534地號土地 │編號11(面積150.25平方公尺) │
├──┼──────────────┼────────────────┤
│二 │534地號土地 │編號11-1(面積14.69 平方公尺)。│
│ │ │編號11-2(面積19.07 平方公尺)。│
│ │ │編號11-3(面積0.2 平方公尺,招牌│
│ │ │部分) │
├──┼──────────────┼────────────────┤
│三 │533地號土地 │編號11-3(面積0.76平方公尺,招牌│
│ │ │基座) │
└──┴──────────────┴────────────────┘
附表六
┌──┬──────────────┬────────────────┐
│編號│坐落土地 │地上物於附圖所示編號及面積 │
├──┼──────────────┼────────────────┤
│一 │534地號土地 │編號12(面積172.23平方公尺) │
├──┼──────────────┼────────────────┤
│二 │534地號土地 │編號12-1(面積15.42平方公尺)。 │
│ │ │編號12-2(面積18.62 平方公尺)。│
│ │ │編號12-3(面積0.24平方公尺,招牌│
│ │ │部分)。 │
│ │ │編號12-4(面積16.93 平方公尺)。│
│ ├──────────────┼────────────────┤
│ │533地號土地 │編號12-5(面積0.25平方公尺) │
├──┼──────────────┼────────────────┤




│三 │533地號土地 │編號12-3(面積0.72平方公尺,招牌│
│ │ │基座) │
└──┴──────────────┴────────────────┘
附表七
┌──┬──────────────┬─────────────────┐
│編號│坐落土地 │地上物於附圖所示編號及面積 │
├──┼──────────────┼─────────────────┤
│一 │533、534地號土地 │編號9 (面積146.62平方公尺)。 │
│ │ │編號9-3 (面積0.76平方公尺,招牌基│
│ │ │座)。 │
│ │ │編號14(面積76.49 平方公尺)。 │
│ │ │編號14-1(面積427.79平方公尺)。 │
│ │ │編號14-2(面積7.19平方公尺)。 │
│ │ │編號14-3(面積5.99平方公尺)。 │
│ │ │編號14-4(面積1.96平方公尺)。 │
│ │ │編號14-5(面積13.8平方公尺)。 │
│ │ │編號14-6(面積1.96平方公尺)。 │
│ │ │編號14-7(面積4.41平方公尺)。 │
│ │ │編號14-8(面積1.96平方公尺)。 │
│ │ │編號14-9(面積14.27 平方公尺)。 │
│ │ │編號14-10 (面積0.04、3.36平方公尺│
│ │ │)。 │
│ │ │編號14-11 (面積1.91平方公尺)。 │
│ │ │編號14-12 (面積4.41平方公尺)。 │
│ │ │編號14-13 (面積1.96平方公尺)。 │
│ │ │編號14-14 (面積1.96平方公尺)。 │
│ │ │編號14-15 (面積1.96平方公尺)。 │
│ │ │編號14-16 (面積1.96平方公尺)。 │
│ │ │編號14-17 (面積4.41平方公尺)。 │
│ │ │編號14-18 (面積1.96平方公尺)。 │
│ │ │編號14-19 (面積13.8平方公尺)。 │
│ │ │編號14-20 (面積13.92 平方公尺)。│
│ │ │編號14-21 (面積0.67平方公尺)。 │
│ │ │編號14-22 (面積0.53平方公尺)。 │
│ │ │編號14-23 (面積1.96平方公尺)。 │
│ │ │編號14-24 (面積1.96平方公尺)。 │
│ │ │編號14-25 (面積4.41平方公尺)。 │
│ │ │編號14-26 (面積1.96平方公尺)。 │
│ │ │編號14-27 (面積1.96平方公尺)。 │
│ │ │編號14-28 (面積1.96平方公尺)。 │




│ │ │編號14-29 (面積4.41平方公尺)。 │
│ │ │編號14-30 (面積1096.4平方公尺)。│
│ │ │編號14-31 (面積106.08平方公尺)。│
│ │ │編號14-32 (面積32.4平方公尺)。 │
│ │ │編號14-33 (面積3.77平方公尺)。 │
│ │ │編號14-34 (面積2.04平方公尺)。 │
│ │ │編號14-35 (面積1.98平方公尺)。 │
│ │ │編號14-36 (面積7.03平方公尺)。 │
│ │ │編號14-37 (面積7.43平方公尺)。 │
│ │ │編號14-38 (面積5.5 平方公尺)。 │
│ │ │編號15(面積492.97平方公尺)。 │
│ │ │編號15-1(面積1.73平方公尺)。 │
│ │ │編號15-2(面積3.99平方公尺)。 │
│ │ │編號15-3(面積4.71平方公尺)。 │
│ │ │編號15-4(面積4.03平方公尺)。 │
│ │ │編號15-5(面積4.44平方公尺)。 │
│ │ │編號15-6(面積10.89 平方公尺)。 │
│ │ │編號17(面積50.41 平方公尺)。 │
│ │ │編號17-1(面積0.7 平方公尺)。 │
│ │ │編號25(面積149.51平方公尺)。 │
│ │ │編號31(面積1092.26 平方公尺)。 │
│ │ │編號31-1(面積4.41平方公尺)。 │
│ │ │編號31-2(面積4.45平方公尺)。 │
│ │ │編號31-3(面積4.41平方公尺)。 │
│ │ │編號31-4(面積4.37平方公尺)。 │
│ │ │編號31-5(面積4.41平方公尺)。 │
│ │ │編號31-6(面積4.41平方公尺)。 │
│ │ │編號31-7(面積4.41平方公尺)。 │
│ │ │編號31-8(面積4.41平方公尺)。 │
│ │ │編號36(面積41.4平方公尺)。 │
│ │ │編號36-1(面積25.98 平方公尺)。 │
│ │ │編號38(面積12.65 平方公尺)。 │
│ │ │編號38-1(面積15.33 平方公尺)。 │
│ │ │編號39(面積2584.43 平方公尺)。 │
│ │ │編號40(面積6.94平方公尺)。 │
│ │ │編號41-2(面積70.62 平方公尺)。 │
│ │ │編號41-3(面積1.27平方公尺)。 │
│ │ │編號47(面積7926.19 平方公尺)。 │
│ │ │編號47-1(面積1.7 平方公尺)。 │
│ │ │編號47-2(面積6.62平方公尺)。 │




│ │ │編號47-3(面積19.16 平方公尺)。 │
│ │ │編號49(面積2078.78 平方公尺)。 │
│ │ │編號49-1(面積3.56平方公尺)。 │
│ │ │編號49-2(面積1.72平方公尺)。 │
├──┼──────────────┼─────────────────┤
│二 │533、534地號土地 │編號9-1 (面積13.95 平方公尺)。 │
│ │ │編號9-2 (面積14.48 平方公尺)。 │
│ │ │編號9-3 (面積0.2 平方公尺)。 │
│ │ │編號25-1(面積13.43 平方公尺)。 │
│ │ │編號25-2(面積12.08 平方公尺)。 │
│ │ │編號33(面積145.75平方公尺)。 │
│ │ │編號39-1(面積48.09 平方公尺)。 │
│ │ │編號39-2(面積1209.64 平方公尺)。│
│ │ │編號39-3(面積160.67平方公尺)。 │
│ │ │編號39-4(面積54.37 平方公尺)。 │
│ │ │編號39-5(面積117.89平方公尺)。 │
│ │ │編號39-6(面積15.56 平方公尺)。 │
│ │ │編號39-7(面積1.95平方公尺)。 │
│ │ │編號39-8(面積1.35平方公尺)。 │
│ │ │編號39-9(面積22.74 平方公尺)。 │
│ │ │編號41-4(面積1.07平方公尺)。 │
│ │ │編號41-5(面積4.21平方公尺)。 │
│ │ │編號44(面積30.27 平方公尺)。 │
├──┼──────────────┼─────────────────┤
│三 │533、534地號土地 │編號20(面積146.01平方公尺)。 │
│ │ │編號21(面積149.84平方公尺)。 │
│ │ │編號20-1(面積13.47平方公尺)。 │
│ │ │編號20-2(面積20.8平方公尺)。 │
│ │ │編號20-3【面積0.37平方公尺,即招 │
│ │ │牌部分】。 │
│ │ │編號21-1(面積13.93 平方公尺)。 │
│ │ │編號21-2(面積10.37平方公尺)。 │
└──┴──────────────┴─────────────────┘
附表八
┌──┬──────────────┬─────────────────┐
│編號│坐落土地 │地上物於附圖所示編號及面積 │
├──┼──────────────┼─────────────────┤
│一 │533、534地號土地 │編號16(面積1944.3平方公尺)。 │
│ │ │編號16-1(面積29.53平方公尺)。 │
│ │ │編號16-2(面積8.79平方公尺)。 │




│ │ │編號16-3(面積52.64平方公尺)。 │
│ │ │編號16-4(面積91.18平方公尺)。 │
│ │ │編號32(面積3572.69平方公尺)。 │
│ │ │編號32-1(面積8.74平方公尺)。 │
│ │ │編號32-2(面積51.29平方公尺)。 │
│ │ │編號32-3(面積99.96平方公尺)。 │
│ │ │編號32-4(面積8.82平方公尺)。 │
│ │ │編號32-5(面積53.55平方公尺)。 │
│ │ │編號32-6(面積21.12平方公尺)。 │
│ │ │編號32-7(面積0.3平方公尺)。 │
└──┴──────────────┴─────────────────┘
附表九
┌──┬──────────────┬─────────────────┐
│編號│坐落土地 │地上物於附圖所示編號及面積 │
├──┼──────────────┼─────────────────┤
│一 │534地號土地 │編號18(面積145.95平方公尺) │
├──┼──────────────┼─────────────────┤
│二 │534地號土地 │編號18-1(面積13.6平方公尺)。 │
│ │ │編號18-2(面積8.48平方公尺)。 │
│ │ │編號18-3(面積48.77 平方公尺)。 │
│ ├──────────────┼─────────────────┤
│ │533地號土地 │編號18-4(面積0.25平方公尺) │
└──┴──────────────┴─────────────────┘
附表十
┌──┬──────────────┬─────────────────┐
│編號│坐落土地 │地上物於附圖所示編號及面積 │
├──┼──────────────┼─────────────────┤
│一 │534地號土地 │編號19(面積153.58平方公尺) │
├──┼──────────────┼─────────────────┤
│二 │533地號土地 │編號19-3(面積0.63平方公尺,招牌基│
│ │ │座) │
├──┼──────────────┼─────────────────┤
│三 │534地號土地 │編號19-1(面積14.05 平方公尺)。 │
│ │ │編號19-2(面積16.38 平方公尺)。 │
│ │ │編號19-3(面積0.33平方公尺,招牌部│
│ │ │分)。 │
└──┴──────────────┴─────────────────┘
附表十一
┌──┬──────────────┬─────────────────┐
│編號│坐落土地 │地上物於附圖所示編號及面積 │




├──┼──────────────┼─────────────────┤
│一 │534地號土地 │編號22(面積297.04平方公尺) │
├──┼──────────────┼─────────────────┤
│二 │534地號土地 │編號22-1(面積28.23平方公尺)。 │
│ │ │編號22-2(面積41.82平方公尺)。 │
│ │ │編號22-3(面積0.38平方公尺,招牌部│
│ │ │分)。 │
├──┼──────────────┼─────────────────┤
│三 │533地號土地 │編號22-3(面積0.58平方公尺,招牌基│
│ │ │座部分) │
└──┴──────────────┴─────────────────┘
附表十二
┌──┬──────────────┬─────────────────┐
│編號│坐落土地 │地上物於附圖所示編號及面積 │
├──┼──────────────┼─────────────────┤
│一 │534地號土地 │編號23(面積298.33平方公尺) │
├──┼──────────────┼─────────────────┤
│二 │534地號土地 │編號23-1(面積28.49 平方公尺)。 │
│ │ │編號23-2(面積35.56 平方公尺)。 │
│ │ │編號23-3(面積0.43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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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官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和原中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笑運動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石二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昕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梨子咖啡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寶山戶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韓慶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逗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蒙在鍋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稷豐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