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9號
TCDV,108,家繼訴,9,202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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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於法並無不合,本院自應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
四、又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 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 得不然,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 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即如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 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併此敘明。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附表一:被繼承人詹月英之遺產(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財產項目(財產所在或名稱) │ 分 割 方 法 │
├──┼──────────────┼─────────┤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
│ │地(權利範圍:全部、面積:10│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
│ │0.6平方公尺) │別共有。 │
├──┼──────────────┤ │
│2.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 │ │
│ │(門牌號碼:臺中市東勢區公園│ │
│ │路107號、權利範圍:全部) │ │
├──┼──────────────┼─────────┤
│3. │東勢區農會存款753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
├──┼──────────────┤應繼分比例各自取得│
│4. │東勢郵局存款84,303元及其孳息│。 │
├──┼──────────────┼─────────┤
│5. │長榮海運11449股(國稅局核定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
│ │價額135,098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




├──┼──────────────┤應繼分比例各自取得│
│6. │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356股(│。 │
│ │國稅局核定價額13,817元) │ │
├──┼──────────────┤ │
│7. │華碩477股(國稅局核定價額126│ │
│ │,405元) │ │
├──┼──────────────┤ │
│8. │國產實業4382股(國稅局核定價│ │
│ │額36,764元) │ │
├──┼──────────────┤ │
│9. │和碩1054股(國稅局核定價額70│ │
│ │,618元) │ │
└──┴──────────────┴─────────┘
 
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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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告何明達 │1/2 │
├──┼───────┼─────┤
│ 2 │被告詹萬興 │1/6 │
├──┼───────┼─────┤
│ 3 │被告詹萬成 │1/6 │
├──┼───────┼─────┤
│ 4 │被告詹萬生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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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