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10年度,110號
TCDM,110,金重訴,110,20220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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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㈩之二編號1號、附表二㈩之三編號1至3、5號、附表 二之一編號1、5、8、9號、附表二編號1、5、8、9號(下 稱「被告謝孟修在元大銀行大里分行所為未經同意或授權之 匯款行為」)所示,以「海力士等12家公司」代理人名義匯 款予台通公司之款項,均係受謝明陽指示而為,竟未經「海 力士等12家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仍於前揭「被告謝孟修在 元大銀行大里分行所為未經同意或授權之匯款行為」所示之 時間,分別以前開公司代理人名義,將前揭「被告謝孟修在 元大銀行大里分行所為未經同意或授權之匯款行為」所示之 款項,分別匯入台通公司申設之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安 泰銀行營業部帳戶、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等情,業據證人 即元大銀行大里分行櫃檯人員廖仁慧於偵訊時證稱:「(任 職期間?)105年至今。(你擔任櫃檯人員,你有無經手過 台通公司的人來匯款的業務?)有。」、「(你為何會特別 注意到老闆兒子謝孟修有辦理匯款?)因為我們有核對匯款 人身分,我們大概知道謝孟修是誰,銀行裡面的人大概會知 道。」等語甚詳(見108年度偵字第14686號卷㈡第329、330 頁)。是以,被告謝孟修確依謝明陽指示,在元大銀行大里 分行,以「海力士等12家公司」代理人名義,匯款至台通公 司申設之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安泰銀行營業部帳戶、臺 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先予說明。
 ⑵又前揭「被告謝孟修在元大銀行大里分行所為未經同意或授權之匯款行為」所列各筆匯款,係先由謝明陽在「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之「轉出帳號」欄記載「00000000000000」號(該帳戶係由謝明陽在元大銀行大里分行所申設)、收款人欄記載「台通公司之帳號及戶名」、匯款人欄記載「海力士等12家公司」之全名,並在「存戶簽章」欄蓋用「謝明陽」印鑑章後,再將「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及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明陽)存摺交予被告謝孟修,由被告謝孟修持自己證件依謝明陽指示,以「海力士等12家公司」代理人名義匯款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向元大銀行調取各該國內匯款申請單影本及開戶基本資料在卷(見本院卷㈦第292頁,匯款單影本卷證出處,詳見附表二,不予贅引),而元大銀行前開函文中,亦明確說明該等各筆交易,「均係由本行存款帳戶取款後匯出,為有摺匯出匯款。是客戶辦理匯款時,係檢具國內匯款申請書、取款憑條(或以國內匯款書註明轉出帳號並加蓋取款原留印鑑代替)、存摺等文件,如由代理人辦理,則代理人另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乙節,有元大銀行作業服務部111年7月15日元作服字第1110028169號函在卷(見本院卷㈦第17頁)。是以,謝明陽既將蓋有「謝明陽」印鑑章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及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明陽)存摺交予被告謝孟修,則被告謝孟修辦理匯款時,即須將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明陽)存摺連同自己證件交予櫃檯人員,並在「國內匯款申請書」之「代理人姓名欄」上簽「謝孟修(或謝騫毅)」;又被告謝孟修在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之背面「代理人姓名」欄位上係簽立「謝孟修(或謝騫毅)」之名,於該匯款申請書正面欄位,尚明確記載「受款人: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戶簽章」欄均蓋用「謝明陽」印鑑,足徵被告謝孟修在「匯款」代理人欄簽立「謝孟修(或謝騫毅)」時,一望即知匯款予「海力士等12家公司」之款項均來自於謝明陽申設之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非「海力士等12家公司」,且其係以「海力士等12家公司」代理人名義而為前揭匯款行為。而謝明陽指示被告謝孟修為此等異常匯款行為之目的,既在創設「海力士等12家公司」將貨款匯入台通公司帳戶之不實外觀,且被告謝孟修既親自前往銀行辦理匯款,本院為查明被告謝孟修親自匯款時,係如何向銀行櫃檯人員表示此等異常匯款行為之用途及目的等,遂依職權函詢元大銀行關於被告謝孟修以附表二㈠至所示公司代理人名義匯款時,向櫃檯人員所為之回答內容,經元大銀行函覆稱:「本行『關懷提問』之內容及匯款代理人就關懷提問之答覆內容均填載於附件國內匯款申請書背面」等情,有元大銀行作業服務部111年7月15日元作服字第1110028169號函在卷在卷(見本院卷㈦第17頁),並有各該「國內匯款申請」影本及背面在卷(卷證出處詳見附表二㈠至所載),顯見被告謝孟修受謝明陽指示,持自己證件及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明陽)存摺等資料前往銀行,並將前開資料交予櫃檯人員辦理匯款,且在「國內匯款申請書」代理人欄書寫自己姓名,顯係向元大銀行大里分行櫃檯人員主張其為「海力士等12家公司」代理人,將謝明陽帳戶內之鉅額款項,分別匯入台通公司中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安泰銀行營業部帳戶、臺中商銀溪湖分行帳戶,並親自回答櫃檯人員詢問關於此等匯款行為之用途及目的,顯然明知此舉將使台通公司前揭帳戶內之存款餘額形式上增加,創造台通公司自前揭公司取得鉅額不實營收之外觀。綜上所述,被告謝孟修明知其未受「海力士等12家公司」委任或授權,竟仍受謝明陽指示,自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謝明陽)內之鉅額款項,以「海力士等12家公司」名義,匯款至台通公司前揭帳戶,其與謝明陽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明確。 ⑶此外,附表二㈠編號8至13號、附表二㈡編號4至6號、附表二㈢ 之一編號2至4號、附表二㈢之二編號1、2、6、7號、附表二㈢ 之三編號3、4、8至10號、附表二㈣之一編號2至4號、附表二 ㈣之二編號2至5、12、13號、附表二㈣之三編號1號、附表二㈤ 之一編號2至4號、附表二㈤之二編號3、7、9、16號、附表二 ㈤之三編號1、4、8至10號、附表二㈥之一編號2至4號、附表 二㈥之二編號3、7、9、11號、附表二㈥之三編號1、3、4號、 附表二㈦之一編號2至4號、附表二㈦之二編號3、5、7、14、1 5號、附表二㈦之三編號3、4號、附表二㈧之二編號2、3號、 附表二㈧之三編號4至6號、附表二㈩之二編號2號、附表二㈩之 三編號4至6號、附表二之一編號3、10、11號、附表二編 號1、3、10、11號所示匯款,均係由元大銀行大里分行櫃檯 人員廖仁慧親自辦理之事實,有各該「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國 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及其上「收訖戳記」欄之「元大商業銀 行大里分行櫃員章」、「廖仁慧」等印文在卷。證人廖仁慧 於辦理前揭匯款業務,遇有被告謝孟修或其他台通公司人員 欲自謝明陽或台通公司帳戶提款,再將該款項以「海力士等 12家公司」名義匯回台通公司帳戶時,即會請被告謝孟修或



該位台通公司人員在匯款單背面書寫身分證字號及詢問匯款 用途等情,業據證人廖仁慧於調查時證稱:「台通公司謝明 陽是元大大里分行的客戶,該公司很常辦理從謝明陽或台通 公司帳戶提款,並將款項以其他公司名義匯款回台通公司其 他帳戶的交易,就如同貴處前面提示的提款單及匯款單那樣 的交易模式,但我們櫃檯人員無從去質疑客戶是否有違法, 只能就元大銀行及洗錢防制相關規定,若不是匯款人本人來 辦理匯款的話,我們會請匯款代理人填寫匯款單背面的『匯 款代理人』及『關懷提問』,匯款代理人必須填寫他的身分證 字號,櫃檯人員會立即登錄到電腦系統裡面,並確認他所填 載的身分證字號是否為代理人本人,再詢問匯款代理人匯款 之用途。」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4686號卷㈠第641、642 頁),②及於偵訊時證稱:「(謝孟修去現場後,如何跟櫃 檯說他要做這樣的動作?)公司作帳,他要匯款。」、「( 匯款部分是否需要寫匯款單?)是,他們是一借多貸,一件 大額的提款有多筆匯款,是他們公司登打的,他們從我們銀 行拿一些空白匯款單回去,再自己影印在上面登打。」等語 甚詳(見108年度偵字第14686號卷㈡第330、331頁)。準此 以觀,證人廖仁慧擔任元大銀行大里分行櫃檯人員,實際辦 理前揭匯款行為,其證稱曾為被告謝孟修辦理過匯款,及紀 錄被告謝孟修之身分證字號之事實,應可採信。此外,證人 廖仁慧於偵查中尚證稱:「他們是一借多貸,一件大額的提 款有多筆匯款。」等語,經比對附表二所示各筆匯款,可查 知證人廖仁慧於105年3月2日辦理4筆匯款、於105年3月3日 辦理3筆匯款、於105年7月1日辦理6筆匯款、於105年7月14 日辦理2筆匯款、於105年8月5日辦理3筆匯款、於105年9月1 日辦理7筆匯款、於105年10月7日辦理3筆匯款、於105年11 月7日辦理5筆匯款、於105年8月5日辦理3筆匯款、於106年1 月11日辦理2筆匯款、於106年2月9日辦理2筆匯款、於106年 3月2日辦理4筆匯款、於106年3月7日辦理7筆匯款、於106年 3月31日辦理5筆匯款、於106年4月5日辦理5筆匯款、於106 年4月7日辦理5筆匯款、於106年5月3日辦理4筆匯款、於106 年5月5日辦理5筆匯款、於106年5月8日辦理5筆匯款,亦有 各該「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卷證出處 詳見附表二,為節省判決篇幅,不再贅引),益徵證人廖仁 慧之證述亦與前揭客觀證據相符,堪可採信。是以,證人廖 仁慧曾為被告謝孟修辦理過匯款,依業務所需而詢問被告謝 孟修匯款之目的,被告謝孟修仍向證人廖仁慧答稱:「公司 作帳」,顯然明知此等匯款行為,將使台通公司相關帳戶內 會有形式上來自於「海力士等12家公司」之匯款紀錄,目的



乃在創造台通公司之虛偽營收,並與謝明陽彼此間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甚明。至於被告謝孟修①於調查時辯稱:「我 並不清楚他(謝明陽)這樣做的用意。」云云(見108年度 偵字第14686號卷㈠第22頁),②於偵訊時辯稱:「我只負責 幫我父親跑腿。」云云(108年度偵字第14686號卷㈠第107頁 ),③於本院訊問時辯稱:「謝明陽都放在牛皮紙袋給我, 我就到銀行,輪到我辦理時,我就將整個牛皮紙袋交給櫃檯 。」等語甚詳(見本院卷㈥第68頁),及證人謝陽明①於調查 時證稱:「我兒子謝孟修真的不知道我這麼做的原因是什麼 。」、「他們只是聽從我的指示去銀行辦理匯款業務。」云 云(見108年度偵字第14683號卷㈠第19頁),②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不會告訴被告謝孟修、劉子綺、周一中等人原因,就 請他直接去匯款云云(見本院卷㈤第157頁),均與事實不符 ,自非可採。辯護人循此為被告謝孟修辯護意旨稱:被告謝 孟修固曾受謝明陽指示而辦理匯款事宜,但謝明陽已將匯款 單上各欄位填寫完畢,被告謝孟修僅係跑腿之工具云云(見 本院卷㈠第376至378頁,本院卷㈤第532頁),亦非可採。 ⒊另被告謝孟修於本院訊問時辯稱:「(辦理匯款的行員,有 沒有任何一個行員詢問你,做這樣匯款的目的、用途為何? )沒有。」云云(見本院卷㈥第69頁)。查,被告謝孟修以 「海力士等12家公司」代理人名義為前揭匯款行為時,台新 銀行大里分行及元大銀行大里分行櫃檯人員都會要求被告謝 孟修在匯款代理人欄簽名及問明匯款用途、目的,並註記在 匯款單背面之「關懷提問」欄,已如前述,復經本院依職權 向台新銀行及元大銀行調取如附表二㈠至所示「元大銀行國 內匯款申請書」及「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影本,查悉被告謝孟修所為關懷提問之回答內容,詳如 附表二㈠至所載。細觀被告謝孟修在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匯款 時,均經行員在匯款單背面之「請問您是否認識匯款的受款 人(或申請約定帳戶的受款人)?☑是」、「請問您辦理匯 款(或申請約定帳戶)的目的?☑正常」等欄位勾選,而未 另外為其他記載;另被告謝孟修在台新銀行大里分行所為之 部分匯款行為(詳見附表二㈠至),經行員在匯款單背面之 「請問您是否認識匯款的受款人?☑是」、「請問您辦理匯 款的目的?☑正常」等欄位勾選,而未另外為其他記載;雖 元大銀行大里分行及台新銀行大里分行行員於辦理此部分匯 款業務時,僅就被告謝孟修所為之回答內容以勾選方式記載 ,未為具體註記,仍足以認定行員辦理匯款時,確有詢問被 告謝孟修關於匯款之目的及用途,否則自無從在「關懷客戶 提問欄」之相關欄位勾選。再觀之被告謝孟修在台新銀行大



里分行所為之部分匯款行為(詳見附表二㈠至),除經行員 在匯款單背面之「請問您是否認識匯款的受款人?☑是」、 「請問您辦理匯款的目的?☑正常」等欄位勾選外,並在匯 款單同欄位之「其他:簡述」欄中,將被告謝孟修所為之回 答內容為文字註記,其中被告謝孟修於106年6月2日答稱「 生意往來」、6月3日答稱「負責人→公司」、6月6日答稱「 自家公司周轉及轉給廠商」、6月12日答稱「自家公司資金 轉移」、7月3日答稱「負責人→公司」、7月5日答稱「貨款 」、7月7日答稱「總公司」、8月1日答稱「自公司」、8月9 日答稱「總公司」、9月5日答稱「總公司」、9月7日答稱「 總公司」,足見被告謝孟修於上開日期匯款時,均將匯款之 用途及目的回答承辦櫃檯行員,並具體說明匯款用途及目的 ,被告謝孟修前揭辯解與事證不符,顯屬虛偽。至於被告謝 孟修於本院訊問時尚辯稱:「(匯款時,行員有無直接詢問 你匯款的用途為何?)不會,因為他會直接打電話給我父親 ,他們會直接在電話中確認。」云云(見本院卷㈥第69頁) ,且證人謝明陽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匯款單全部都是我的 字跡,我不會告知匯款原因,就請被告謝孟修去匯款,譬如 說要匯元大,我就跟元大的小姐打電話去跟她照會,被告謝 孟修只要把這些單子給他,就可以匯款云云(見本院卷㈤第1 56、157頁),然綜觀被告謝孟修在元大銀行大里分行所為 之匯款單影本,均無行員撥打電話向謝明陽照會之紀錄;至 於被告謝孟修在台新銀行大里分行所為之匯款行為,其中於 106年9月8日、9月11日、11月1日、11月3日、11月7日、11 月8日、11月30日、12月7日匯款單背面之客戶關懷提問「其 他:簡述」欄固有「電話照會本人無誤」之記載(詳見附表 二㈠至,不予逐一列出),然此部分均係自106年9月8日後 始有類似記載,台新銀行大里分行櫃檯行員於106年9月8日 前均直接詢問被告謝孟修,並依被告謝孟修之回答內容而為 勾選或記載。況且,被告謝孟修受謝明陽指示前往元大銀行 大里分行及台新銀行大里分行,以「海力士等12家公司」代 理人名義而為前揭異常匯款行為時,與謝明陽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已如前述。縱台新銀行大里分行行員自106年9月 8日開始撥打電話向謝明陽照會,仍無從為有利於被告謝孟 修之認定,併此說明。 
 ⒋至於辯護意旨尚以:被告謝孟修曾隨謝明陽及其他台通公司 研發人員出席技嘉公司舉辦之合作夥伴年會,亦曾有記憶體 大廠金士頓、顯示卡大廠NVIDIA到台通公司洽談及合作生產 代工事宜。此外,台通公司更製作不少3C產品及車用零件之 散熱裝置、塗裝及代工,獲得記憶體大廠KLEVV之代工生產



,且股東許樹發曾鼓吹台通公司生產iPhone手機散熱機殼, 足見被告謝孟修自難以無端質疑台通公司之營運狀況或負責 人謝明陽有何不法情形存在云云(見本院卷㈣第176頁,本院 卷㈤第538頁),並提出技嘉公司104年1月23日合作夥伴年會 照片、台通公司客戶名片影本、產品照片、iPhone手機散熱 機殼照片(見本院卷㈣第181至223頁)等。然查,台通公司 係有實際接單及製造產品之公司,董事長謝明陽為培養被告 謝孟修,帶被告謝孟修接待客戶、洽談合作生產及代工事宜 、參與其他公司舉辦之年會,均屬事理之常,亦為公司之正 當經營行為。惟被告謝孟修除參與台通公司正常經營活動外 ,尚為前揭虛增營收之匯款行為,且被告謝孟修為前揭匯款 行為時,明知匯款之資金來源為何,及此種匯款行為將使台 通公司虛增營收,創造台通公司獲利甚豐之外觀,並與謝明 陽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均如前述。縱使被告謝孟 修有參與前揭辯護人所指之活動及公司正常經營事項,仍無 從據此為被告謝孟修有利之認定。
㈡被告謝孟修參與台通公司事務,明知台通公司無鉅額營收, 且海力士公司及金士頓公司均非台通公司客戶,竟利用駕車 搭載股東及投資者往返高鐵站及台通公司之機會,向股東及 投資者佯稱公司業績甚佳,陪同謝明陽前往美國拜訪金士頓 公司云云,並於訪廠後之餐會上與楊淑慧共同附和謝明陽之 不實說詞方面:
 ⒈證人即台通公司財務長陳蔚瑤①於108年9月11日調查時證稱: 「謝孟修每日都會進台通公司,陪同謝明陽與客戶及銀行開 會、拜訪客戶等業務。」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4683號卷 ㈡第190頁);②於108年9月11日偵訊時證稱:「(謝孟修在 台通公司擔任何職?)一般行政,偶爾負責跑銀行,負責帶 謝明陽出去拜訪客戶,客戶來訪廠時,他也是進去開會,並 參與產品設計、開發,有時銀行來的時候,他也會與謝明陽 進去開會。」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4683號卷㈡第184頁) ;③於109年12月10日偵訊時證稱:「(謝孟修在台通公司做 何事?)主要工作是每天看監視器,工廠內有10、20個監視 器,看員工有沒有偷懶。(謝孟修是否有跑銀行?)有,還 有跑台北的股務代理。謝明陽要拜訪客戶時,謝孟修會開車 載謝明陽去。有客戶來訪廠,謝孟修也會跟著去開會,…有 時候投資人與謝明陽開會時,謝孟修也會在旁邊。謝孟修還 會參與一些產品開發與設計,偶爾也會直接管員工。」等語 (見108年度偵字第14686號卷㈡第351頁)。 ⒉證人祝文定⑴於偵訊時證稱:「(你在購買台通股票前,3次 前往台通公司,謝明陽有無出面介紹台通公司狀況?)有,



他跟他兒子謝孟修。(這3次,謝孟修都有出面嗎?)至少 有1次。(這3次謝明陽都有介紹公司業務狀況嗎?)有。」 、「(謝孟修)他配合他爸爸展示他技術部分,…(謝孟修 有參與說明EPS、上市櫃或訂單部分嗎?)他在場,他在旁 邊配合他爸爸展示材料給我們看。」、「謝孟修在場主要配 合展示材料,吃飯時謝孟修也在場,謝明陽講這些內容時, 謝孟修大部分都在場。」(見108年度偵字第14683號卷㈠第4 31、432頁);⑵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甲上林廣告公司 購買台通公司股票之前,你去過幾次台通公司訪廠?)…應 該是1次。(去訪廠的時候,出面接待並且介紹台通公司狀 況的有台通公司的何人?)就是謝明陽自己。(有無謝明陽 的兒子、女兒或者謝明陽的太太?)我印象最深的是兒子即 被告謝孟修。(謝明陽在介紹台通公司的狀況時,他是如何 介紹的?)他主要強調說他們在散熱模組這塊取得很好的專 利,…他還特別強調被告謝孟修是學化學這塊的,…他們有互 相父子在演繹給我們看。」、「(除了講這些之外,是否也 有講到所謂的每股盈餘,就是EPS?)有,當然有講到。( 這個是何人跟你講的?是否為謝明陽?)是謝明陽跟我講的 。(被告謝孟修是否也在旁邊?)是,點頭。」、「(這時 謝明陽在講EPS的時候,被告謝孟修是否也都在旁邊?)是 。(被告謝孟修有無也補充說明EPS這方面的數據?)他大 概就是在技術面上特別去說,這個我們的技術很好,我們的 專業很好,大概在做這種補充說明。」等語(見本院卷㈢第4 27、428、430、431頁)。
 ⒊證人洪耀坤⑴於偵訊時證稱:「(你在第2次購買前跟謝明陽 接洽時,還有哪些大額投資人跟你一起去?)我有跟林滄海 、陳乃榮一起去過,有去工廠的應該是我們3個,去完工廠 後,謝明陽和他太太、兒子和兒子的女朋友一起去餐廳吃飯 ,…。(謝明陽在工廠時)有跟我提到EPS,謝明陽跟我講第 一年9塊、第2年10幾塊,後來到2、30塊,講他的散熱模組 多好。(謝明陽有無跟你提到哪些訂單廠商?或有多少訂單 ?)…我知道的有海力士、金士頓。」、「(謝明陽跟你出 來解說EPS時,謝孟修有無在旁邊?)幾乎我看到謝明陽時 ,都有謝孟修。(謝明陽跟你提到訂單時,謝孟修有無在旁 邊?)有。」、「因為吃飯時聊很多,有聊到公司業績、公 司專利、何時上市櫃,大家在場一起聊的,所以我認為謝孟 修、楊淑慧其實都知情。」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8104號 卷第78、79頁);⑵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第一次)買完 (股票)後…有去訪廠,也跟謝明陽、被告楊淑慧、謝孟修 吃過飯。(訪廠的時候,是否也是由謝明陽、被告楊淑慧



有謝孟修接待你的?)…謝明陽跟被告謝孟修有。(訪廠的 時候,謝明陽有無跟你是如何介紹台通公司的狀況,還有財 務情形以及未來的展望?)應該是謝明陽講的。」、「(謝 明陽在講的時候,被告謝孟修也在旁邊,是否如此?)是。 (謝明陽在跟你介紹公司的時候,有無跟你提到台通公司的 每股盈餘,也就是EPS的這個事情?)有。…(謝明陽在講這 個EPS的時候,被告謝孟修是否也在旁邊?)是。」、「( 謝明陽在講有海力士跟金士頓公司的訂單的時候,被告謝孟 修有在旁邊,是否如此?)…是。」、「(『在吃飯的時候聊 到公司的業績』,具體來講是聊到公司哪一方面的業績?)… 就是我講的金士頓公司,還有海力士公司。(是否指是有金 士頓、海力士公司等大廠的訂單,而公司的專利是指公司的 散熱模組?)是,他說他很多專利。」、「(所以在講公司 業績,也就是有金士頓跟海力士公司的訂單,還有公司的專 利等,在這些講的時候,被告謝孟修跟楊淑慧也都有在場討 論附和,是否如此?)是。」等語(見本院卷㈢第476至480 頁)。
⒋證人林滄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第1次訪廠的時候,謝明 陽接待你們,他的家人有無人出來一起接待你們?)有。」 、「謝明陽他也自我介紹,就先看他產品,看完產品之後, 他就說他有2個專利並秀他專利的東西,…他還說他自己本身 是負責研發業務、跑客戶,他太太負責會計內部跟行政,被 告謝孟修是負責以後要當接班人並跟他跑,現在就是先從材 料開始研發,然後他做什麼,他都跟他跑,包括他說跑大陸 、跑客戶,跑未來的訂單,被告謝孟修都會參與,全程參與 ,所以是培養第2代。」、「(在第1次訪廠的時候,謝明陽 在講這些公司的狀況跟前景的時候,被告楊淑慧、謝孟修… 有無在場?)…當時他在介紹,被告謝孟修就在旁邊,他爸 爸在秀這個技術,被告謝孟修就在旁邊幫忙,在秀他的專利 、秀他的東西,然後架什麼東西,整個機器搬。(這時候謝 明陽有無講到海力士還有金士頓公司有跟他們下訂單?這時 候有無講到?)他有說金士頓公司那邊正在努力中,而海力 士公司的話,就已經有初期的,開始驗證都完成,然後開始 要放量。(這時候被告謝孟修是否也都在旁邊,然後協助解 說技術專利?)是,然後去秀他後面的那條生產線。」、「 …只要我跟謝明陽有碰到,被告謝孟修一律都有參與,我每 次來訪廠,送高鐵站,都是被告謝孟修來接,而在這將近半 小時的接送時間中,我們都會問被告謝孟修一些事情,像是 業務的發展、研發的發展、客戶的狀態,包括他的工作。( 是否包括到你剛講的謝明陽在講金士頓跟海力士公司他們要



進來當股東,可以當董事等這些,被告謝孟修也都有在旁邊 聽到?)是,他都有聽到,然後聽到也會點頭,他沒有表示 意見,也會點頭,他很多事情都會講說這個是他爸爸在處理 ,他就幫忙後面的部分,我所接觸的被告謝孟修,他是全程 參與的。」、「被告謝孟修他基本上都是去接我們,我們問 的業績跟後面問他爸爸的東西都是吻合的。」等語(見本院 卷㈢第523、524、527、529、531、532、538頁)。   ⒌證人朱成志⑴於調查時證稱:「謝明陽及他兒子(名字我不清 楚)也曾多次在與我見面的場合中,一直向我說明台通公司 的業績及前景越來越好,期間還曾拿過台通公司與海力士公 司簽訂的合約書證明有長期訂單的存在,謝明陽也曾拿過台 通公司的銀行存摺正本展示給我看,存摺中所列印的交易明 細備註中都是國内上市公司匯款存入台通公司的紀錄,且現 金餘額高達5億元,所以我一直認為台通公司真的營運很好 。」、「第1次是我1個人去,第2次則是與…林玉田一起去, 我到台通公司時,都是由謝明陽及他兒子出面接待,除了參 觀生產線外,謝明陽也拿一些公司的新產品給我們看,另謝 明陽也拿前述我提及的海力士訂單合約及公司存摺給我看, 我才會覺得公司真的是非常有前景。」等語(見108年度偵 字第14683號卷㈠第484至486頁);⑵於偵訊時證稱:「因為 我去拜訪公司時,有跟公司的相關人員聚餐,…楊淑慧、謝 孟修有。我認為吃飯時,他們整體給我的訊息都是非常瞭解 公司,且都在公司上班,…謝孟修也告訴公司狀況、陳述業 績非常好、每天加班出貨。」、「(你去的兩次,接待人員 大概有哪些人?)主要是謝明陽和他兒子謝孟修。(向你說 明業績狀況的是誰?)主要是謝明陽,謝孟修補充。」等語 (見108年度他字第8470號卷第19至21頁);⑶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你還沒購買且在他去你們公司拜訪你的時候,除 了他自己之外,有無其他人陪同他去?)那時候還有他兒子 即被告謝孟修。(當謝明陽在跟你講他有很多專利卡到很多 大公司,也講到即將接到海力士、金士頓公司的長期大訂單 之類的這些話語時,被告謝孟修是否都在旁邊?)是。」、 「有一次我到臺中去參訪,是跟林玉田一起去,(謝孟修) 他擔任我們的司機,…他在車上一路跟我們講這公司現在接 多少訂單,多好多好。」、「(被告謝孟修載你跟林玉田去 台通公司的過程之中,被告謝孟修有無提到公司發展的前景 以及接到訂單?)有,那時候在第1次談的時候都是談海力 士公司,後面在第2次、第3次才開始有金士頓公司,我後面 去拜訪工廠才看到海力士公司簽好的約跟金士頓公司簽好的 約。…是我們到臺中去吃飯,在吃飯的飯局上面有謝明陽



那天來接我們的人是被告謝孟修,他在跟我們所講的時候, 就在強調他們公司未來的前景。」、「(被告謝孟修有無跟 你說台通公司接到了金士頓跟海力士公司訂單?)…第1次講 的是海力士公司的訂單,…後面才是金士頓公司。」、「我 去拜訪公司的那1次,大致上先看了一下工廠生產線,接著 謝明陽跟被告謝孟修就要求我們去他的會議室,在那會議室 當中,…只有他們父子2位,他們分批地秀給我們看的東西有 很多項,…包括他們的銀行存摺簿,…大概5億元的現金,也 包括有定存單,…表示他們公司…很多現金,也有拿合約書。 」等語(見本院卷㈢第564至566頁)。
 ⒍證人李玉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妳在投資台通公司的未 上市股票過程中,…有無見過被告謝孟修?)有。」、「有2 次是第1次投資前的餐會」、「(妳在投資台通公司之前, 是否有來臺中參訪台通公司?)我有來好幾次。(是何人去 接送妳?)大部分都是他們司機,但是被告謝孟修有接送過 我幾次。」、「(被告謝孟修去高鐵接送妳到台通科技公司 的廠去參訪的過程中,被告謝孟修有無提到台通公司有接到 什麼樣公司的訂單這些事情?)我們大概談得很愉快,應該 說他對公司的事情也頗瞭解。(所謂的『頗瞭解』,他有無跟 妳講到說台通公司有接到金士頓公司的訂單?)因為我們跟 謝明陽碰面的時候,他曾經都在場,謝明陽示範專利的時候 ,被告謝孟修會協助,當時他有特別提到說被告謝孟修是一 家叫晟旭的公司負責人,就是研發所謂隔熱產品,他也提到 說被告謝孟修也會負責公司新產品的一個研發。」、「在我 們還沒有投資前的第1次餐會,謝明陽請我們,當時出席的 人有被告謝孟修,…被告謝孟修的女朋友以及被告楊淑慧。 」、「在這個案子中,我們所有接觸的,直接在辦公室談事 情的人,大概就是謝明陽跟被告謝孟修。」、「(關於被告 謝孟修的部分,妳剛剛有提到妳如果去訪廠時,跟謝明陽碰 面的時候,被告謝孟修都會跟在旁邊,是否如此?)不是說 都會,有幾次他會跟在旁邊。(他跟在旁邊時,妳剛有提到 說最主要是操作技術、演示技術層面之部分,是否如此?) 他也是在講台通公司的什麼散熱片等這些技術上的東西,就 是他們主要的產品。」、「當然業務我們(與謝孟修)談了 一下,因為我們看到的報表都很好,被告謝孟修一副好像也 不錯,因為他開車載我們去坐高鐵的時候,在聊時是聊得滿 愉快的。」等語(見本院卷㈣第126至129、132、134至136頁 )。
 ⒎證人簡奉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第一次的訪廠,好像是我 們搭高鐵過去的,然後回來高鐵站,可能是被告謝孟修來載



我們回高鐵站的;第二次的訪廠,應該也是由謝孟修到高鐵 站載我們。」、「(在車上時,被告謝孟修有無跟你們提到 任何關於台通公司的事項?)通常林滄海…在車上只要有機 會都會問這家公司的前景是怎麼樣的,…林董大概都是問金 士頓、問海力士。」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01、102頁)。 ⒏證人林久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謝孟修有跟我們吃過 飯,謝孟修有時候會接我們去,跟我們聊一下,update一下 公司的狀況。(…在這兩次購買之前,被告謝孟修有無譬如 說去高鐵站接你們或者是送你們回高鐵站?)有。」等語( 見本院卷㈧第112、113頁)。
⒐證人陳乃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拜訪了台通公司之後 ,…當時謝明陽謝董事長…他希望未來謝孟修能夠成為一個上 市櫃公司的第2代接班人。」、「在我們拜訪的過程中,有 看到…被告謝孟修是在公司上班。…只要是林滄海有親自到臺 中訪廠的時候,謝明陽謝董事長都會叫被告謝孟修親自到高 鐵來接待我們,不論是在往返的一個車程當中,當林董事詢 問謝孟修一些公司的近況,其實謝孟修都能夠很流利地去回 答。」、「我們在討論的過程中都會去詢問說,譬如說孟修 ,最近海力士出貨是否順利或是說金士頓接下來的認證是否 會順利出貨,大概都是用這樣詢問的一個口語,而被告謝孟 修當時的回答也都非常地四平八穩,就是說那都沒問題,因 為我父親都已經比如說金士頓的一個陳總,都已經談好,那 個接下來都是準備要出貨,而且公司最近也都很忙,諸如此 類的一些對話。」、「謝明陽他都一直跟我們說他兒子就是 帶在身邊訓練,不論是去大陸或是出國去參加什麼,他都帶 著謝孟修在身上,想要好好地培育這個小朋友。」、「我所 參加過的聚餐…都是被告謝孟修陪同他父親謝明陽。」、「 被告謝孟修在第1次的訪廠過程中,他基本上就是載我們回 高鐵站,然後在第2次之後,謝孟修才會到高鐵站來接我們 ,在接送的過程中,我們都會去詢問整個公司的近況、整個 未來的營運、整個認證的過程O不OK。」等語(見本院卷㈧第 118、123至125、127、128頁)。  ⒑綜上所述,被告謝孟修在台通公司內,確有開車載謝明陽前 往拜訪客戶、駕車搭載投資者或股東往返高鐵站及台通公司 訪廠、於訪廠期間在旁陪同、向投資者或股東展示公司產品 及技術、訪廠後與投資者或股東聚餐、參與設計及開發公司 產品,及在公司看監視器,掌握員工工作情形等,應可認定 。又投資者或股東至台通公司訪廠,目的係瞭解台通公司營 運情形、產品在市場上之前景及未來展望等經營概況,而台 通公司由董事長謝明陽出面接洽,目的係向投資者或股東說



明前揭情形及回應投資者,促使投資者購買台通公司股票。 而被告謝孟修所為拓展業務、接待訪廠者、研發公司產品及 管理員工等行為,自屬參與台通公司之實質經營行為,對於 公司實際營運狀況顯然知悉甚詳。倘若被告謝孟修僅係在台 通公司掛名,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或全然不知公司實際經 營情形,理應無法向投資者或股東說明公司經營情形及附和 謝明陽。惟被告謝孟修知悉台通公司未出貨予海力士公司及 金士頓公司,無貨款可收取,且附表二所示款項均來自謝明 陽帳戶,並非真實營收,竟配合謝明陽前揭詐詞,利用駕車 搭載投資者或股東往返高鐵站及台通公司之機會,即開始向 投資者或股東謊稱台通公司之經營現況、預估獲利及未來前 景,使投資者或股東陷於錯誤,誤認台通公司屬經營狀況良 好,未來獲利看好之公司,足徵被告謝孟修與謝明陽間,彼 此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⒒至於被告謝孟修⑴先於調查時辯稱:「通常若有客戶來台通公 司參訪,都是由謝明陽接洽的。」云云(見108年度偵字第1 4686號卷㈠第26頁),⑵及於偵訊時辯稱:「(謝明陽與台通 公司的投資人接洽時你是否在場?)他們在台通公司開會時 我不會在現場。(有無曾經謝明陽與台通公司的投資人接洽 時你在場之情形?)在台通公司接洽我印象中沒有。我只有 去接待他們或送他們去高鐵。」云云(見108年度偵字第146 86號卷㈠第375頁);證人謝明陽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 告謝孟修沒有在台通公司任職。」、「我會請謝孟修陪同出 差,但跟客戶吃飯很少,跟林滄海、聯電洪嘉聰董事長、祝 文定吃飯,大概就是這2、3次。」、「林滄海、林玉田、朱 成志、劉福洲洪嘉聰等人如果到台通公司參訪時,都會要 求被告謝孟修去高鐵站載他們到公司,被告謝孟修請他們坐 到會議室後就離開,從來沒有參與過我跟他們講的任何1件 事,大部分都留我1個人。」云云(見本院卷㈤第157至159頁 )。然查,被告謝孟修確有為上開行為之事實,業據證人陳 蔚瑤、祝文定、洪耀坤、林滄海、朱成志、李玉雲、簡奉任 、林久翔及陳乃榮證述甚詳。上開證人分屬台通公司內部人 員(即台通公司財務長陳蔚瑤即),及外部人員(即股東祝 文定、洪耀坤、林滄海、朱成志、李玉雲、簡奉任、林久翔 及陳乃榮),其等就被告謝孟修在台通公司所參與之事項, 所為證述內容大致相同。再參以證人祝文定、洪耀坤、林滄 海、朱成志、李玉雲、簡奉任、林久翔及陳乃榮均購買台通 公司股票而受騙,倘若其等係因不甘於投資過程受騙,甚至 部分證人蒙受鉅額虧損(證人簡奉任、林久翔部分,其等所 購買之股票嗣後由謝明陽買回或協助賣出),而為刻意為虛



偽證述,除指訴被告謝孟修、楊淑慧外,理應併同指訴被告 謝佩珊,甚至誇大誣指被告謝孟修、楊淑慧參與情節。惟上 開證人就未為不利於被告謝佩珊之證述(證述內容詳見後述 乙、無罪部分),且就被告謝孟修參與情節證述內容互核大 致相符,足徵上開證人所述應可採信。被告謝孟修辯解及證 人謝明陽證述,均非可採。
 ⒓另證人戴春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謝明陽在妳們第1次訪 廠的時候,…被告謝孟修、謝佩珊還有被告楊淑慧是否也在 場?)沒有,…(所以被告謝孟修也沒有在場?)我跟被告 謝孟修的第1次接觸是在我們做股票交割的時候。」等語( 見本院卷㈢第443頁);證人林玉田於調查時證稱:「我曾與 謝明陽楊淑慧、謝孟修一起用餐,但楊淑慧及謝孟修不會 跟我講到台通公司營收狀況及販售股票的事情。」等語(見 108年度偵字第14683號卷㈣第266頁),及於偵訊時證稱:「 (謝孟修)在我廠訪時接我,還有參訪後的晚餐。(謝孟修 或楊淑慧是否有向你表示過公司有國際鉅額訂單?)老實說 沒有,…(所以你意思是,謝孟修在謝明陽對你施用詐術不 實話術時在場?)對,但是晚餐時在場,但廠訪時沒有在場 。(謝明陽在晚餐時是否有講到這些詐欺不實話術?)有, 有講到專利價值。(謝明陽在晚餐時有講到專利價值等不實 話術,當時謝孟修也在場?)對,他在場,但沒有幫腔。」 等語(見108年度他字第8768號卷第131頁)。然被告謝孟修 與謝明陽彼此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推由謝明陽對 證人戴春鳳及林玉田施用詐術等,均如前述,縱被告謝孟修 於證人戴春鳳、林玉田訪廠期間及聚餐時,未親自對證人戴 春鳳及林玉田提及台通公司之營收及客戶等不實事項,仍無 從逕為有利於被告謝孟修之認定。
㈢被告謝孟修明知其未與謝明陽至美國拜訪金士頓公司,竟與 謝明陽共同向證人林滄海等人佯稱其跟隨謝明陽前往美國金 士頓公司總部拜訪,並已取得訂單云云,致使證人林滄海等 人陷於錯誤,認台通公司已成為金士頓公司之供應商,將取 得銷貨之鉅額營收等情,業據證人即台通公司股東祝文定、 洪耀坤、朱成志及林滄海證述甚詳,並有被告謝孟修及謝明 陽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在卷可稽。茲將證據內容分述如 下:
 ⒈證人祝文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所以被告謝孟修在謝明 陽口述有海力士、金士頓公司的這個訂單的時候,被告謝孟 修也都在,是否如此?)都在。」等語(本院卷㈢第430頁) 。
⒉證人洪耀坤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謝明陽在講有海力士跟



金士頓公司的訂單的時候,被告謝孟修有在旁邊,是否如此 ?)...是。」、「(所以《謝明陽》在講公司業績,也就是 有金士頓跟海力士公司的訂單,還有公司的專利等,在這些 講的時候,被告謝孟修跟楊淑慧也都有在場討論附和,是否 如此?)是。」等語(見本院卷㈢478、第480頁)。 ⒊證人朱成志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謝明陽…講到即將接到 海力士、金士頓公司的長期大訂單之類的這些話語時,被告 謝孟修是否都在旁邊?)是。」、「(被告謝孟修載你跟林 玉田去台通公司的過程之中,被告謝孟修有無提到公司發展 的前景以及接到訂單?)有,那時候在第1次談的時候都是 談海力士公司,後面在第2次、第3次才開始有金士頓公司, 我後面去拜訪工廠才看到海力士公司簽好的約跟金士頓公司 簽好的約。」、「(被告謝孟修有無跟你說台通公司接到了 金士頓跟海力士公司訂單?)他第一次跟我強調、第一次講 的是海力士公司的訂單,因為那是比較早期,後面才是金士 頓公司,反正被告謝孟修都有講到。」等語(見本院卷㈢第5 63至565頁)。
 ⒋證人林滄海⑴於偵訊時證稱:「每次謝明陽在臺北、台中,都 帶著謝孟修一起跑業務,包括去美國、大陸,謝孟修都陪他 爸爸。」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14683號卷㈠第413、4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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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迅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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