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2年度,1393號
TCDM,92,易,1393,20040206,1

2/2頁 上一頁


之工程完成後,所自製之粉碎機,無論是否係仿造上訴人之粉碎機而製造,但 知悉該項祕密者仍為被告,並未宣洩於人,自不能謂之洩露祕密,此有最高法 院五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二號判決可資參照。而查,法國LA REDOUTE公司 雖係告訴人環際公司之客戶,惟法國LA REDOUTE公司之資料係公開登載於WWW. EUROPAGES.COM之網頁內,此有被告卯○○提出之網頁文件附卷可參,則被告 卯○○主張任何人皆可上網查知前揭客戶資料,並非僅告訴人環際公司始能知 悉及取得,足徵法國LA REDOUTE公司之資料並不具「非公開性」,顯不該當刑 法妨害祕密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顯非無據。再者,報價單上之價格,亦可從 下游廠商處得知成本價格,憑以計算出報價行情,是產品報價之行情亦無秘密 之可言。又者,被告富翊公司乃一法人,本身並無具有知悉秘密之能力可言, 而被告富翊公司所有業務之經營,均係被告卯○○辛○○負責,因此實際上 該客戶資料及報價資料仍為被告卯○○辛○○所知悉,並無宣洩於人之事, 揆諸上開說明,被告卯○○辛○○自無洩露工商祕密之行為,核與公訴人所 指前揭洩漏工商秘密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當。
戊、被告辛○○及富翊公司部分:
(一)被告富翊公司之實際上負責人即被告卯○○並無背信、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 條第一項及洩漏工商秘密之罪行,既如前述,則被告富翊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即 被告辛○○自亦無以前揭刑責相繩之餘地。又被告富翊公司之報價單上所使用 之型錄照片,並無侵害環際公司之任何權利,亦即被告卯○○辛○○尚無違 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九十六條之罪,則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 務犯第九十一條至九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 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之規定,被告富翊公司亦無成立著作權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一項可言。末查,我國刑事上之處罰對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乃以 處罰自然人為原則,並不包括法人;而商標法第六十二條有關侵害他人商標權 之處罰規定,並未有處罰法人之特別規定,依據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行為之 處罰,必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商標法第六十二條既未有處罰法人 之規定,法人自不該當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範之主體。綜上,公訴人指陳被告 富翊公司違反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罪嫌,顯有違誤 。
己、揆諸前揭說明,參諸卷內現存證據,既無法證明被告卯○○辛○○及富翊公司 確分別有上開背信、違反著作權法與商標法及洩漏工商秘密之犯行,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人有公訴人所指之行為,核屬不能證明被告卯○○、辛 ○○及富翊公司犯罪,自應諭知被告卯○○辛○○及富翊公司均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莊 嘉 蕙
法 官 許 惠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世良運動器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奇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立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秀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昆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邑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癸○○○○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銘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矽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