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2993號
TCDM,90,訴,2993,20030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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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出借公司牌照之行為,係該當於新修正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 後段之規範,惟因該條規範亦係於被告未○○丙○○辛○○宙○○戊○○戌○○行為後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施行,其行為時,係屬不罰 之行為,亦不得以此相繩。
(三)又按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 之監督,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定有明文。仁愛之家係屬財團法人之性質,本 件安養護大樓之興建工程,關於硬體結構部分,所需經費一億七千八百零 三萬六千元,係由內政部社會司全額補助,而相關設施設備採購部分,內 政部社會司核撥之經費二千七百零二萬一千元,內政部補助一千九百萬元 ,餘額由仁愛之家以自籌款支應,仁愛之家受補助之金額已占採購金額之 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將近二千萬元,自應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核先敘 明。
(四)再按共同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固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 惟此項不利之供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仍應調查 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自難專憑此項供述,為其他共 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又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同 被告犯罪之證據,惟此項不利之陳述,須無瑕疵可指,而就其他方面調查 ,又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最高法院三十 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四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一九號著有判例。次按犯罪 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 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被告之自白,雖為證據之一種,但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 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為證據;又依同法條第 二項之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 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考其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自白之虛擬 致與真實不符,而發生誤判之危險,故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自白之真實性 ,以被告之自白作為其自己犯罪之證明,尚有此危險,以之作為其他共同 被告之罪證時,不特在採證上具有自白虛偽性之同樣危險,另一方面亦難 免有嫁禍於其他共同被告而為虛偽供述之危險,是則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 ,雖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須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 查足認與事實相符者,始足當之;若不為調查,而專憑此項供述據為其他 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即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 有違,因之,被告之自白或不利於己之陳述,其證明力並非可以絕對任由 法院自由判斷,而須受相當之限制,亦即尚須具備補強證據,以補足其自 白或不利於己之陳述之證明力,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八十八年 臺上第三九一八號著有裁判。對於被告庚○○被訴共同圍標、詐欺取財之 行為,主要係以被告丑○○己○○之供述為據,惟被告丑○○於調查中 供稱:「何人提議我記不得,但此方式係庚○○提出甲工程發包可依此模



式處理,惟甲工程並未按此模式來虛報配合款,本案我係與己○○、林進 蘭私下討論,共同所得之結果。」等語(參照九十年度他字第三00號偵 查卷第九一頁正面),其於偵查中則供稱:「(問:浮報金額部分董事是 否知情?是否也受益?)知道,是共同討論的結果,包括庚○○他事前也 知道這件事。」等語(參照九十年度他字第三00號偵查卷第一七四頁正 面),嗣於本院審理中則供稱:「(問:被告庚○○在董事會中,曾否提 議以此模式來籌款?)我的記憶中,她不曾提議過。讓廠商回饋二成作為 補足內政部補助款不足部分之方法,被告庚○○跟我講過,我覺得可行之 後,我也向被告己○○報告過,他也覺得可行,而這樣模式下來,被告林 進蘭私底下也會問我,廠商這樣做,仁愛之家是否要出錢的問題。」等語 (參照本院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審判筆錄),被告己○○於調查中係供稱: 「何人提議我記不得,但我與庚○○均同意此種作法,而且聽說別的補助 單位也有此種作法。」等語(參照九十年度他字第三00號偵查卷第八三 頁正面),嗣於本院審理中則供稱:「‧‧‧是在董事會上有說過,當場 有董事簡金武等人在場,被告庚○○提出讓廠商自由樂捐來籌款補足內政 部補助金不足額之方法時,我也有同意,因其他私人單位的補助款,都是 用這種方法來籌款,被告庚○○的提議,有經過董事會決議。‧‧‧因仁 愛之家只有土地,沒有自籌款,也沒有錢,在董事會時,被告庚○○有提 議說讓廠商以自由樂捐之方式,來補足政府補助款之不足額部分。‧‧‧ 被告庚○○在董事會上提議讓廠商自由樂捐來籌款,我想當時董事都同意 ,應無人反對,才達成共識做成決議的。」等語(參照本院九十一年三月 一日審判筆錄),依據被告丑○○之供述內容,其於調查中係供稱虛報配 合款係經由被告己○○庚○○與其共同討論之決定,而於偵查中卻供稱 係屬董事會共同討論之結果,而被告己○○之供述則係表示其與被告林進 蘭均同意虛報配合款之作法,並未提及該項合意係經董事共同討論之結果 ,則被告丑○○己○○之供述已有不相吻合之明顯瑕疵存在;又依據仁 愛之家董事即證人陳火爐於偵查中證稱:「(問:是否為仁愛之家的董事 ?)是的,從八十六年六月間開始擔任董事長到現在,申請籌設安養之家 時尚未擔任董事之職務。‧‧‧(問:設備採購有浮報金額的情形,是否 是庚○○所指示?)我去開董事會並沒有聽過。(問:私底下是否有聽過 這種說法?)我覺得庚○○知道這件事,但我不知道是否他有授意。」等 語(參照九十年度他字第三00號偵查卷第一九三頁反面、第一九四頁反 面),證人陳火爐本身聽聞被告庚○○指示浮報採購金額之事,至於證人 陳火爐私底下推測被告庚○○應知悉此事之詞,係屬證人陳火爐個人推測 之詞,所謂證據,係指嚴格之真實事證有其極明顯之範圍,故非證人所目 擊耳聞直接獲知之事實不得做為證據,因此,證人陳火爐之前開證言,明 顯係屬個人推測之詞,並非本諸其實際觀察所得,即為違反意見證詞之法 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不得作 為證據」之規定,不應認為具有證據能力,而應予排除;而仁愛之家董事 即證人張慶祝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有仁愛之家即是董事。‧‧‧(問



:設備採購有浮報金額情形,董事會是否知情?是否庚○○所授意?)我 不知道這件事,因為她的事我都不管,‧‧‧」等語(參照九十年度他字 第三00號偵查卷第一九六頁正面、反面),證人張慶祝對於被告庚○○ 是否授意浮報金額之事,並無所識,亦難資為補強證據;另仁愛之家董事 即證人阮雍澤於偵查中證稱:「八十二年開始擔任董事,大家都是義務董 事,只有庚○○擔任常務董事。‧‧‧(問:設備採購有浮報金額之情形 ,是否為庚○○所授意?)我有聽過己○○丑○○有說過這件事情,我 不知道他們兩人有無不法的情形,我只知道廠商他們願意回饋,但報帳的 方式我不清楚,因為庚○○也有很多的點子,很有可能是她的主意,‧‧ ‧」等語(參照九十年度他字第三00號偵查卷第一九七頁正面、反面) ,證人阮雍澤對於浮報採購金額之事,猜測可能係屬被告庚○○之點子之 詞,亦屬個人推測之詞,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及前揭說明 ,不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亦應予排除;至於仁愛之家董事即證人簡金武 於偵查中證稱:「七十三年開始擔任董事,八十五年擔任常務董事。(問 :丑○○己○○有浮報金額情形是庚○○所教的,是否知情?)她說廠 商都願意樂捐,都是半買半送,所以庚○○鼓勵我們興建大樓,但是沒有 說有浮報之情形。」等語(參照九十年度他字第三00號偵查卷第二一二 頁反面、第二一四頁正面),仁愛之家董事即證人許秀銘於偵查中證稱: 「約六十八年是慈光育幼院擔任院長後第二年開始擔任仁愛之家董事。‧ ‧‧(問:仁愛之家興建大樓購買設備有浮報金額情形,董事會是否知情 ?)八十九年年初,我有參加董事會開會,當時有說有選幾家優良廠商採 購設備,均以最低價格購買,這些廠商均以捐款名義捐給仁愛之家,我不 知道是否有浮報情形,也不知道是否為庚○○所教。」等語(參照九十年 度他字第三00號偵查卷第二一二頁反面、第二一三頁反面),及仁愛之 家董事即證人郭秀銘於調查中證稱:「我曾擔任服裝設計師,與友人投資 合作設喬富木器公司,目前我為臺中市婦女會理事長,臺中市私立慈光育 幼院院長及臺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常務董事乙職迄今。‧‧‧仁愛之家 辦理前述甲工程設備採購有無圍標,我並不清楚,我係在報章上看到貴組 偵辦之消息後方才知道有上述情事,八十九年三月間之董事會我印象中曾 有人提出設備採購費用之流向究竟跑到哪裡去了,為何設備採購不找臺中 廠商比價較近,當時提出者應為駐家常董庚○○,主任丑○○有解釋,表 示未找臺中廠商原因係因價格會較臺中廠商提供之價格便宜,又願意捐助 回饋金及贈送產品,所以全體董事仍信任丑○○之說法,而董事長己○○ 均同意其作法。仁愛之家董事會全體一致決議將甲工程等相關決策及執行 事宜全權交由董事長己○○及主任丑○○。」等語(參照九十年度他字第 三00號偵查卷第二二二頁反面、第二二三頁正面),證人簡金武、許秀 銘、郭秀銘之證述內容,對於被告庚○○提議浮報金額之事,更無所悉, 則被告丑○○己○○之供述內容,並無相關事證足資補強;再者,綜觀 上開證人陳火爐張慶祝、阮雍澤、簡金武、許秀銘、郭秀銘之證述內容 ,仁愛之家董事會對於被告丑○○己○○所提議之浮報採購金額以減省



自籌款之方案,事先並無所悉,至多僅係事後聽聞而獲知,非若被告倪榮 隆所稱係經共同討論之結果,更徵被告丑○○供述內容之不實在;復以, 揆諸前揭說明,對於被告己○○丑○○所為不利於被告庚○○之供述內 容部分,雖得視為證據,但其在證據法上之地位,仍僅得將其視為相當於 被告庚○○個人之供述證據,尚須有補強證據,且經調查毫無瑕疵存在而 與與事實相符,始得做為認定事實之佐證,本件對於被告庚○○之指訴部 分,遍觀全卷,僅有被告丑○○己○○存有瑕疵之供述證據,並無其他相 關事證足以說明被告庚○○有何指示以浮報採購金額以應付自籌款之籌措 問題或實際參與之行為,則被告庚○○與被告丑○○間縱有因帳目管理之 歧見,以致產生對立之局面,亦不得僅憑被告己○○丑○○之供述內容 ,據以認定被告庚○○有何參與圍標、詐欺取財之不法意圖及犯行。 (五)被告丑○○於調查中供稱:「我與前述廠商洽談回饋金的方式約分為二種 ,其中有些廠商因曾經承包施作仁愛之家部分工程,彼此較為熟稔,是以 我即當面告知這些得標廠商如宏榮公司、歌林公司、宏族公司、上久德公 司、金鼎公司、歐寶公司、光捷公司及展群公司,希望他們於工程完工後 ,回饋內政部要求仁愛之家於辦理八十八年度改建老人安養護大樓開辦設 施設備工程時,需自行籌措百分之二十的工程款金額;至於我較為陌生的 得標廠商如福祿金記股份有限公司、普威特企業有限公司、中部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及癸○○○工作室等,我則委婉告知,因仁愛之家本身財務困難 ,希望這些廠商本於回饋社會的精神,少收點工程款。至於前述得標廠商 回饋予仁愛之家實際金額及回饋金之流向,皆與前述會計李淑美及出納陳 佩雯製作之明細表內容完全一致,仁愛之家確實收到得標廠商回饋金額四 百八十二萬一千四百七十元,其中宏榮公司回饋金額四十八萬六千六百五 十六元及光捷公司、麥鑫公司共同回饋金額三十八萬元,皆係以開立支票 方式給付,我收到該等支票後,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及十二月七 日將支票存入彰化銀行南臺中分行我個人所有之帳號000000000 00000帳戶內。我記得曾告知展群公司,希望渠於工程完工後,回饋 部分金額予仁愛之家,至於渠實際回饋金額若干,因仁愛之家所收到之回 饋金全係由宏族公司交付,所以其中有多少金額係由展群公司負責人謝百 良所回饋,則要問宙○○本人及宏族公司才清楚。老人安養護大樓興建工 程於八十六年六月間辦理發包,啟阜工程以一億六千八百萬元得標,仁愛 之家依工程施工進度分為五期向內政部請款,迄八十八年五月工程完竣, 總共向內政部請領工程款一億七千七百八十九萬六千八百元,八十九年五 月十九日內政部以台內中社字第八九一六二九六號函示:『依自籌比率 ,本部已溢付一千五百餘萬元』,即表示仁愛之家老人安養護大樓興建工 程自籌款約為一千五百萬元,因內政部已將工程款一億七千七百八十九萬 六千八百元全數支付,所以依規定仁愛之家需將自籌款一千五百萬元及利 息一百二十三萬三千八百九十五元全數繳還內政部,我乃於八十九年十二 月八日以八九菩仁字第一一一號函檢附執行概況表、原計畫核准函、核定 表影本暨配合自籌款一千五百萬元及利息一百二十三萬三千八百九十五元



支票二張送內政部核銷,另內政部於收到前述仁愛之家繳還之自籌款公文 後,曾來函表示繳還之自籌款金額不足,至於仁愛之家尚須繳還內政部多 少金額之自籌款,還在計算中。」(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一二號偵查卷 第一七一頁正面、反面、第一七二頁正面)、「仁愛之家安養護大樓興建 工程包括主體結構、規劃費及工程管理費,於八十四年間向內政部申請補 助約二億二千五百萬元,核撥補助款約為一億九千八百萬元,餘約三千零 六十萬元係配合款,需仁愛之家自行籌措,另於八十七年間,設備採購部 分亦申請補助二千六百萬元,核撥補助約一千九百萬元,配合款約五百餘 萬元。‧‧‧八十八年間發生九二一地震,安養護大樓有受損情形,自行 評估修繕經費後,仁愛之家並不足以負擔,所以向九二一重建基金會申請 補助,包含修繕費及設備採購,分別補助約一千五百萬元、三百萬元。‧ ‧‧安養護大樓修繕工程(下稱乙工程)由常務董事庚○○之孫子呂威德 決定委託蔡博維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經蔡博維規劃修繕費用約一千四 百餘萬元,我建議底價只需一千萬元,但呂威德與蔡博維建築師堅持按一 千四百餘萬元來修繕。‧‧‧乙工程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完工,由董 事會成員(己○○黃華德張基圃張慶祝陳火爐、陳雍澤)、呂威 德、蔡博維及我本人會同廠商來驗收,驗收完成後並報內政部核備。‧‧ ‧因為甲工程設備採購,內政部僅補助約一千九百萬元,仁愛之家需另外 自行負擔五百餘萬元配合款,而仁愛之家並無經費,因此,我與己○○就 邀請優良設備供應廠商,除要求廠商參加比價時,另邀請二家廠商參加比 價,俾符合政府規定之採購程序辦理核銷外,另要求供應商填寫投標金額 時,均較經銷價格提高二成,使採購金額虛增為二千六百萬元,實際僅採 購一千九百餘萬元,其間差額即係仁愛之家之配合款,內政部實際仍僅補 助一千九百萬元,而仁愛之家卻不用支出配合款。‧‧‧設備商供應請款 時,仁愛之家仍按發票金額給付,廠商再將二成差額以樂捐方式,開立支 票捐回仁愛之家,並存入仁愛之家之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之帳 戶內,我及己○○並未佔為己有。‧‧‧何人提議我記不得,但此方式係 庚○○提出甲工程發包可依此模式處理,惟甲工程並未按此模式來虛報配 合款,本案我係與己○○庚○○私下討論,共同所得之結果。九二一地 震前,仁愛之家為了安養護大樓興建完成後之營運需要,聘請何淑珍、李 雅惠、施伯勳施義郎及彭崇志等五人於各組工作,惟九二一地震後,林 進蘭執意要解雇何淑珍等五人,經董事會決議,此五人仍續留原職務並支 領全薪,庚○○卻不顧董事會決議,堅持發給每人原薪資之一半,已違反 勞基法,我為了執行董事會之決議,故自行作主將前述設備供應商光捷公 司(電腦設備)、宏榮公司(床單、被服)退還之支票,先存入我彰化銀 行南臺中分行帳戶內,再提領現金用來補發何淑珍等五人自八十八年十二 月至八十九年四月薪資之差額,發放之金額約計三十萬元,此事我告知出 納陳佩雯、會計李淑美,另於八十八年九月間,為辦理安養護大樓前後門 對講機、電梯殘障裝置、水電配合工程,我曾申請發包施工,另為法會念 佛需要請購空白光碟片,惟庚○○均不同意請款,經我向己○○請示獲同



意後,遂將廚具設備供應商歐寶公司退還之支票,先存入我前述帳戶內, 再提領現金用來支付廠商貨款計十五萬九千九百八十五元。(問:光捷公 司、宏榮公司及歐寶公司等三家設備供應商退還之支票計一百零二萬八千 六百一十五元,存入你帳戶後,僅支付薪資、廠商貨款計四十五萬九千九 百八十五元,差額五十六萬八千六百三十元,你如何處置?)這些款項我 均已歸還仁愛之家,惟詳細時間我記不清楚,要問陳佩雯才清楚。」(九 十年度他字第三00號偵查卷第九0頁正面、反面、第九一頁正面、反面 、第九二頁正面)等語,其於偵查中供稱:「我從八十五年十月進仁愛之 家工作,由於與董事長己○○是師生關係,他說醫院有工程要執行,所以 進仁愛之家擔任秘書工作,目前沒有其他工作。(問:就仁愛之家養護大 樓甲工程於何年向內政部申請補助款,金額多少?)第一期工程補助一億 九千八百萬元,設備採購部分核撥一千九百萬元。(問:甲工程的發包方 式?)甲工程是以公開招標,己○○主持,第一次流標,第二次啟阜公司 以一億六千八百萬元得標,均由己○○擔任主持。(問:給啟阜公司施作 是否已事先找好?)我不知道。(問:甲工程何時完工?)八十八年四月 份,驗收由呂威德、二位建築師及仁愛之家行政人員會同驗收,通過再報 內政部。(問:地震後有再申請修繕設備補助?)我們申請三千多萬元, 核准一千八百多萬元。‧‧‧(問:甲工程設備採購為何叫廠商浮報價格 ,並虛偽開標?)當時候仁愛之家的安老基金是負數,要拿出相對的自籌 款是很困難,只好出此下策。(問:有哪些設備採購有此情形?)家具、 電器、電腦,大部分都有。(問:這些浮報價格多餘款項何去?)均是存 入仁愛之家的帳戶,其中有三筆存入我帳戶,有光捷電腦二、三十萬元, 宏榮公司有四十幾萬元,地○○○有十幾萬元。(問:為何要存入你的戶 頭?)因為庚○○經常藉故不蓋章支出薪水及總務支出,違反董事會決議 ,所支出、收入都記在年度計畫表。(問:錢存入你的戶頭是否有經過董 事會同意?)沒有,但有報告董事長。(問:浮報金額部分董事是否知情 ?是否也受益?)知道,是共同討論的結果,包括庚○○他事前也知道這 件事。」(九十年度他字第三00號偵查卷第一七二頁正面、反面、第一 七三頁反面、第一七四頁正面),佐以被告己○○於調查中供稱:「仁愛 之家安養護大樓興建工程包括主體結構、規劃費及工程管理費,於八十四 年間向內政部申請補助約新臺幣二億一千萬元,核撥補助款分別約為一億 六千八百萬元、八百餘萬元及一百餘萬元,計約一億八千萬元,餘約三千 六百萬元係配合款,需仁愛之家自行籌措,另於八十七年間,設備採購部 分亦申請補助二千六百萬元,核撥補助約一千九百萬元,配合款約五百餘 萬元。‧‧‧安養護大樓於八十八年四月間完工,由營建顧問呂威德、王 明道建築師、另一位建築師及我本人與董事長會同驗收,驗收通過後並報 內政部核備。八十八年間發生九二一地震,安養護大樓有受損情形,自行 評估修繕經費後,仁愛之家並不足以負擔,所以向九二一重建基金會申請 補助,包含修繕費及設備採購,分別補助約一千五百萬元、三百萬元。‧ ‧‧因為甲工程設備採購金額約二千六百萬元,其中仁愛之家亦需自行負



擔五百餘萬元,而仁愛之家並無經費,為解決此困境,因此,經我於董事 會提議,並說明歡迎董事推薦績優廠商參加,後經董事會同意後,我與倪 榮隆就自行尋找熟識設備供應商詢價,除要求廠商參加比價時,自行尋覓 二家廠商參加比價,俾符合政府規定之採購程序辦理核銷外,另我亦授權 丑○○為達成籌措自行負擔金額之目的,由丑○○自行辦理後續事宜。‧ ‧‧我曾要求投標廠商填寫投標金額時,均較經銷價格提高二成,其間差 額二成即作為任愛之家之配合款。‧‧‧何人提議我記不得,但我與林進 蘭均同意此種作法,而且聽說別的補助單位也有此種作法。‧‧‧(問: 被告丑○○將光捷公司回饋金三十八萬元、歐寶公司回饋金十六萬二千零 五十元、宏榮公司回饋金四十八萬六千六百五十六元存入個人帳戶,有無 經過你同意?有無經過董事會決議?用途為何?)有的,被告丑○○曾向 我報告,而我也表示同意,雖然並未經過董事會同意,但是他的用途都是 用本家的公務用途。」等語(九十年度他字第三00號偵查卷第八一頁正 面、反面、第八二頁反面、第八三頁正面、反面),其於偵查中供稱:「 八十六年到仁愛之家擔任董事長工作。(問:在擔任董事長期間是否有申 請興建仁愛之家安養護大樓工程?)不是我申請,是庚○○向內政部申請 的。(問:甲工程招標是否有圍標?)沒有,是使用公開招標,由啟阜得 標。(問:為何地震後又申請補助?)因為建物受損嚴重,然後內政部剛 好有補助款,有向啟阜求償四分之一的款項,當時有找他們議價,但後來 是否啟阜施作,我就不瞭解,只知道是呂威德的朋友,後來都是呂威德的 朋友做起來的。(問:甲工程內之一些設備,表面上雖有三家比價,又都 只有形式比價,而且有浮報金額現象?)因為仁愛之家並沒有錢,所以並 不想建此棟,庚○○則說可利用這種方式,她說很多人均是這樣做,這種 方式也有提報到董事會,以為這樣並不違法,於是就接受這樣的建議去施 工,後來就指示丑○○如此去做。(問:為何丑○○的雜記本有三筆款項 入在他的戶頭內?)他說是因為公家的錢要用的,比較方便,他事前有先 跟我說,我也同意,因為有很多支出應該要支出,庚○○都不同意,所以 才用此方式應變,後來在董事會提出來報備。」等語(九十年度他字第三 00號偵查卷第一七五頁正面、反面、第一七六頁正面),觀諸被告倪榮 隆、己○○於調查及偵查中之供述內容,被告己○○丑○○確有向投標 廠商即被告宏族公司、歌林公司、展群公司、上久德公司、癸○○○工作 室、麥鑫公司要求提高報價之情事,應堪認定。 (六)惟依據證人陳火爐於偵查中證稱:「(問:是否為仁愛之家的董事?)是 的,從八十六年六月間開始擔任董事長到現在,申請籌設安養之家時尚未 擔任董事之職務,以前聽說董事會友人反對,是庚○○一直去申請的,董 事會一直不是很贊同,前主任謝昭成也核算過不容易完成,希望不要做, 以前的董事長何清根(已死亡)與庚○○認為仁愛之家規模太少了,希望 能擴大,能為社會大眾服務,己○○擔任董事長時候,我也進入董事會擔 任董事,他比較早擔任董事。(問:丑○○擔任主任的工作是何時?)之 前的主任謝昭成決定要蓋的時候,他就離職了,由謝嘉峰擔任主任,倪榮



隆是秘書,由主任計畫去申請,一直等到菩提醫院改建完成以後,他才離 職,離職後由丑○○擔任主任工作。‧‧‧我只知道在臺中請款需經過林 進蘭,在去年時候有過年終獎金未發的情況,好像是他個人有些款項無法 繼續領取的原因。(問:設備採購有浮報金額的情形,是否是庚○○所指 示?)我去開董事會並沒有聽過。(問:私底下是否有聽過這種說法?) 我覺得庚○○知道這件事,但我不知道是否他有授意。(問:是否知道有 一部份的廠商贈與款進丑○○帳戶?)丑○○有跟我提過,常常有因為林 進蘭不願意配合,而且有薪水發不出來的時候可以運用,八十九年十一月 以後董事會有決議,常董不可支領薪水,只有車馬費,從此以後庚○○就 有不蓋章的情形,倪主任有私下跟我提過,若他不發則可有一部分解決, 地震以後丑○○常把他的薪水又捐回來。希望庚○○能夠支持董事會,有 勸告他不要樣樣都要掌管,董事長與主任應該不會做這些事情。」等語( 參照九十年度他字第三00號偵查卷第一九三頁反面、第一九四頁正面、 反面、第一九五頁正面),證人張慶祝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有仁愛之 家即是董事。(問:興建安養大樓之事是否知情?)我們是不希望蓋,因 為謝昭成主任有一一核算過,因為仁愛之家無法負荷,所以不願意蓋,後 來庚○○翻案說要蓋。(問:董事會的組織?)五個常董,一個作董事長 ,十五個董事,印鑑均在庚○○手中,而且讓人無法領薪水,我有沒有領 薪水,還捐很多。(問:設備採購有浮報金額情形,董事會是否知情?是 否庚○○所授意?)我不知道這件事,因為她的事我都不管,但是她要求 她的孫子進入仁愛之家。(問:是否知道有部分公款進入丑○○的戶頭內 ?)因為他很辛苦,而且我也很老了。‧‧‧我只知道庚○○都故意不蓋 章。」等語(參照九十年度他字第三00號偵查卷第一九六頁正面、反面 ),證人阮雍澤於偵查中證稱:「八十二年開始擔任,大家都是義務董事 ,只有庚○○擔任常務董事,每月領取五萬元,但後來有決議不給她領, 她就會不給員工領薪水,也不蓋章,印鑑章有幾顆,我不知道,我們有授 權給董事長在臺北開立一個戶頭方便給員工領薪水用。(問:安養大樓之 事是否知情?)大部分的董事均反對興建大樓,庚○○執意要蓋,但是她 以別人樂捐要興建菩提醫院的錢當作自籌款,向內政部申請,其實並沒有 錢。(問:設備採購有浮報金額之情形,是否為庚○○所授意?)我有聽 過己○○丑○○有說過這件事情,我不知道他們兩人並無不法的情形, 我只知道廠商他們願意回饋,但報帳的方式我不清楚,因為庚○○也有很 多的點子,很有可能是她的主意,她的外孫呂威德擔任營建顧問,每月領 四萬五千元,她本來要叫呂威德正想要做安老所所長,但他學經歷不足, 叫他提出來,他無法提出來就叫他從基層做起。(問:是否知道有部分公 款入丑○○戶頭?)事發前就知道有這件事情,是因為庚○○不願意蓋章 。」(九十年度他字第三00號偵查卷第一九七頁正面、反面、第一九八 頁正面),證人簡金武於偵查中證稱:「七十三年開始擔任董事,八十五 年擔任常務董事。(問:丑○○己○○有浮報金額情形是庚○○所教的 ,是否知情?)她說廠商都願意樂捐,都是半買半送,所以庚○○鼓勵我



們興建大樓,但是沒有說有浮報之情形。(問:之前興建仁愛之家大樓時 是否有將菩提醫院之金額拿來當作自籌款?)事前不知道,但事後有聽說 。(問:仁愛之家是否有經費?)財務一向沒有錢。呂威德擔任仁愛之家 工程顧問,一個月四萬五千元,呂威德原先要作安老所所長,也有到院內 任職,本來要做所長,但一年多來均拿不出畢業證書,一直到八十九年十 二月把他降為輔導員,連續曠職七天,後來就把他解職了。」等語(九十 年度他字第三00號偵查卷第二一二頁反面、第二一四頁正面、反面), 證人許秀銘於偵查中證稱:「約六十八年是慈光育幼院擔任院長後第二年 開始擔任仁愛之家董事。(問:就仁愛之家大樓興建過程?)當時候只有 三票贊成,大部分的董事均反對,庚○○就說希望能擴大對老人的服務, 內政部也希望我們興建大樓,庚○○就說服我們董事,後來我們才答應。 她說政府會補助,而且希望由仁愛之家來做。剛開始她都住在仁愛之家, 李炳南有說要給她幾千元生活費,後來有領三、四萬元,均是拿來包紅包 。(問:仁愛之家興建大樓購買設備有浮報金額情形,董事會是否知情? )八十九年年初,我有參加董事會開會,當時有說有選幾家優良廠商採購 設備,均以最低價格購買,這些廠商均以捐款名義捐給仁愛之家,我不知 道是否有浮報情形,也不知道是否為庚○○所教。我只知道說是薪水問題 ,因為庚○○有好幾次均不蓋章,董事會有授權董事長另外開戶及刻印鑑 章。(問:有一部份廠商回饋金入丑○○帳戶,是否知情?)有聽他在講 ,他說會告訴會計,讓會計能夠把帳弄得很清楚。‧‧‧呂威德擔任仁愛 之家工程顧問,一個月四萬五千元,呂威德原先要作安老所所長,也有到 院內任職,本來要做所長,但一年多來均拿不出畢業證書,一直到八十九 年十二月把他降為輔導員,連續曠職七天,後來就把他解職了。(問:倪 榮隆於地震後是否有把他的薪水捐出來?)有,而且時間長達半年。」等 語(參照九十年度他字第三00號偵查卷第二一二頁反面、第二一三頁正 面、反面、第二一四頁正面、反面),證人郭秀銘於調查中證稱:「我曾 擔任服裝設計師,與友人投資合作設喬富木器公司,目前我為臺中市婦女 會理事長,臺中市私立慈光育幼院院長及臺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常務董 事乙職迄今。(問:仁愛之家在八十八年間有無接受內政部補助『臺灣省 私立菩提仁愛之家安療養興建大樓〈下稱甲工程〉』設備採購?費用若干 ?)有的,據我瞭解內政部曾補助甲工程之興建大樓費用約一億六千八百 萬元,印象中設備採購費用約二千六百餘萬元(詳細金額我已記不清楚) ,至於是否包含在前述一億六千八百萬元中,我已記不清楚。(問:前述 甲工程設備費用由何人實際負擔發包作業?)仁愛之家董事會授權給董事 長己○○,因己○○原係擔任臺北士林高商總務主任,具備採購經驗,實 際負責甲工程設備採購執行者應為本家主任丑○○。仁愛之家辦理前述甲 工程設備採購有無圍標,我並不清楚,我係在報章上看到貴組偵辦之消息 後方才知道有上述情事,八十九年三月間之董事會我印象中曾友人提出設 備採購費用之流向究竟跑到哪裡去了,為何設備採購不找臺中廠商比價較 近,當時提出者應為駐家常董庚○○,主任丑○○有解釋,表示未找臺中



廠商原因係因價格會較臺中廠商提供之價格便宜,又願意捐助回饋金及贈 送產品,所以全體董事仍信任丑○○之說法,而董事長己○○均同意其作 法。仁愛之家董事會全體一致決議將甲工程等相關決策及執行事宜全權交 由董事長己○○及主任丑○○。因仁愛之家創始李炳南在最初基於庚○○ 單身奉獻仁愛之家,以仁愛之家為住所,乃由全體董事會同意給予林進來 津貼,但為數不多,後來因為經濟發展等因素,津貼均逐漸提高,至今已 行之有年,不過,據我瞭解,大部分津貼的錢,庚○○均自掏腰包支付, 計有婚喪喜慶禮金奠儀,護持大德感謝禮金及公關支出等。」等語(參照 九十年度他字第三00號偵查卷第二二二頁反面、第二二三頁正面、反面 ),參酌仁愛之家為籌措改建老人安療養大樓興建工程自籌款,而將福上 巷及復興路二筆不動產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完成標售程序,得款九百三 十萬元,可隨時支付自籌款不足部分,此有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菩提仁愛 之家八十八年九月十二日第八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議紀錄一份在卷可稽( 參照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一二號偵查卷第二九九頁),綜觀上情,對於 興建仁愛之家安養護大樓之事,係被告庚○○積極爭取而得,並非被告李 榮輝、丑○○所極力主張興建,被告己○○丑○○僅係負責執行興建安 養護大樓之計畫,是以,被告己○○丑○○若有獲取不法利益之意圖, 理當於提議興建之初,即應極力推、附合被告庚○○之主張,然被告李榮 輝、丑○○並無此舉,自難據以推知被告己○○丑○○有何不法之意圖 ;又仁愛之家董事會授權被告己○○丑○○負責執行安養護大樓之興建 計畫,業如前述,而仁愛之家本身並無多餘之財源,足以因應內政部補助 不足部分之龐大設備採購費用之自籌款負擔,而在八十八年間,歷經九二 一地震之侵襲,社會經濟不景氣,仁愛之家並不可能自行籌措財源,則被 告己○○丑○○向廠商要求提供回饋金與仁愛之家,亦屬突破眼前困境 之方法,殊堪想像,惟被告己○○丑○○向廠商提議提高報價之金額, 係以何基準計算而得,依據卷內資料,不得而知,各該廠商陳報之產品價 格是否超出合理之市場銷售價格,亦無從獲悉,則自難僅憑被告丑○○己○○之供述,據以認定各該廠商即有虛報價格之行為,蓋各該廠商縱有 提高報價之行為,若仍係在合理市價銷售價格之範圍內,自無所謂虛報價 格之詐騙行為可言,本案系爭採購項目中,對於各該設備採購項目之市場 合理價格,依據查扣之相關卷證資料,本院並無從獲取相關資訊,在無任 何憑據之情況下,自難遽以認定被告丑○○己○○與被告歌林公司、臺 同公司、宏族公司、上久德公司、歐寶公司、麥鑫公司、癸○○○工作室 間有何共同虛報價額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七)再者,被告午○○於調查中供稱:「在八十八年中我友人展群公司負責人 宙○○來找我,表示仁愛之家有關老人安養醫療器材採購案要發包,因展 群公司本身非製造商或代理商,找我所有之宏族公司配合展群公司承攬前 述三個採購案,因我與宙○○係多年好友,遂允其要求。前述三個採購案 在八十八年中宙○○與仁愛之家主任丑○○及該家護理人員至我宏族公司 參觀設備,中意其中該家所欲發包之部分器材,隔一段時間後,倪主任要



我等再至仁愛之家解說產品性能,席間倪主任談及,因政府同意補助採購 設備之金額不多,受補助單位必須自籌補助總額二成之款項,希望能以回 饋金方式捐贈予仁愛之家,將各採購案得標價格高填,宙○○當場應允, 後來病床購置部分,因宙○○與病床製造廠商不熟,要我代其尋覓製造商 ,我遂找我友人臺同公司負責人巳○○以其公司名義承攬該採購案,至於 其承攬之細節基於商業慣例由巳○○自行尋找二家陪標廠商,巳○○亦答 應我所求,沐浴復健設備部分由我承攬,我即找宙○○所有之展群公司及 我友人達健儀器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川田陪標,醫療護理器材設備部分由展 群公司承攬,因宙○○人脈不廣,亦由我代找達健儀器有限公司及我宏族 公司陪標。‧‧‧至於沐浴復健採購標單價格係由宙○○向我瞭解成本價 格後,指示我填寫,至於臺同公司得標價應係宙○○指示我價格後,我再 告知巳○○填載,醫療護理器材設備部分則由宙○○自行填寫。‧‧‧前 述三個採購案仁愛之家均以臺灣銀行公庫支票給付予三家得標公司,臺同 、宏族、展群等三家得標公司均在領取前述公庫支票後,扣除成本將所剩 利潤以現金交付予宙○○,至於宙○○有無將該回饋金交給丑○○我並不 清楚。」等語(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一二號偵查卷第一五九頁反面、第 一六0頁正面、反面),被告宙○○於調查中供稱:「(問:你有無事先 安排、分配由特定廠商得標財團法人臺灣私立菩提仁愛之家興建工程及修 繕工程之病房淋浴及復健設施(三)病床購置〈下稱A採購案〉、沐浴復 健〈下稱B採購案〉及醫療護理器材設備〈下稱C採購案〉之招標比價? )有的,因前述三項醫療器材之採購案範圍甚廣,而我僅是醫療器材的經 銷商,在價格上比不過代理商及製造商,所以我即主動找上代理商宏族儀 器公司之負責人午○○,告訴他仁愛之家有前述三採購案要發包,我自己 要承攬C採購案,並願將介紹A、B採購案給宏族公司,經宏族公司陳添 旺答應後,我即保留B、C二採購案之各一份標單外,將其餘七份標單交 給午○○來安排,因午○○答應C採購案不跟我競爭,且願意安排二廠商 陪標,所以我將我欲投標之價格告訴午○○,要他填寫C採購案標單時不 要低於我的價格,而另因為我答應午○○參與B採購案之陪標,所以陳添 旺亦告訴我他欲投標B採購案之價格,我亦答應以不低於他的價格參與陪 標,至於另外之A採購案及其他陪標廠商如何安排,我不清楚。宏族公司 午○○於前述工程得標後,則給我一點象徵性的佣金,但是詳細數目我記 不清楚了。我以大約新臺幣七十餘萬元之價格標得C採購案,標單上之單 價則是由我依照各廠商提供之『經銷價格表』所列之價錢加上二成之利潤 來決定的。我曾與午○○多次前往仁愛之家向丑○○展示欲售予仁愛之家 的醫療物品,但丑○○從不曾向我要求提供二成之回饋金,而且依據我投 標之單價可得知我不可能再提供二成回饋金,不然我就沒有利潤了。」等 語(參照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一二號偵查卷第一六三頁正面、反面), 依據被告午○○宙○○之供述情節,被告展群公司並未提供任何回饋金 ,被告宏族公司則交付八十萬元之回饋金與仁愛之家,業據被告丑○○供 述屬實,被告丑○○與被告午○○宙○○協議,將系爭病房淋浴及復健



設施㈣病床購置由被告宏族公司承作,而由被告午○○以被告宏族公司名 義依據被告丑○○所要求之價格報價投標,對於系爭設備採購案,被告倪 榮隆決定交由被告午○○所屬之被告宏族公司承作,且得標價格亦係由被 告丑○○提供金額,則被告午○○宙○○及被告宏族公司、展群公司自 無所謂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之問題存在,且被告午○○宙○○係以借牌陪 標之方式,達成形式比價之程序要求,更無所謂促使其他廠商不為投標或 不為價格競爭之問題。至於被告酉○○於調查固中供稱:「經丑○○之指 示,上久德公司以填寫總金額一百三十一萬五千元與仁愛之家簽訂合約, 惟實際上與我報價給倪某並經渠認可之金額七十六萬六千五百三十七元, 多浮報五十四萬八千四百六十三元,此係因合約上購買項目第三項『床頭 椅,一三二張,單價八百六十元,總價一一三五二0元』上久德公司並未 承作,另丑○○表示仁愛之家尚需購買上久德公司取得前述一百三十一萬 五千元價款後,我即將多餘價款返還仁愛之家,俾便仁愛之家用該筆多餘 款項購買其他零星家具,我為順利承作該筆生意,遂不得不配合渠之要求 辦理。‧‧‧(問:你上述開立兩張支票總額五十四萬八千四百六十三元 ,是否確實要樂捐給仁愛之家?)不是。丑○○交給我該三份標單後,上 久德公司之標單係由我根據丑○○要求之金額填製,至於大德公司及慶濱 公司之標單係由我丈夫張明裕帶到該等公司,蓋押公司大小章並取回公司 資料,至於標單內容由何人填製,因事隔已久,我及丈夫張明裕皆已記不 得。」等語(九十年度他字第三00號偵查卷第一二六頁正面、第一二七 頁正面),其於於偵查中復供稱:「我是甲○○○具公司登記負責人。有 個遠房親戚帶倪先生來看家具,因我先生不在,即由我接洽,他們告訴我 說有一個老人之家要買家具,當場我就開估價單及照片樣式給他,後來他 告訴我說價錢可以接受,但是他又告訴我說在別家有看到一張椅子比較便 宜,希望能夠在別地方買,再把價金灌到向我們購買的家具金額內,而且 他還告訴我說還有其他東西要買,希望能夠把金額填高,以便他有價差可 以去買別的東西,後來實際上我是拿八十幾萬元,實際領款一百三十一萬 五千元,我開二張支票給倪先生,包括椅子及其他部分,當時有叫我招標 ,原先我覺得太複雜,後來就叫我去找三家,將資料都交給他去辦理,另 外二家是由我先生拿去給他叔叔與他父親蓋章,並沒有實際去投標,只交 給倪先生拿回去做內部作業。‧‧‧(問:你所開立二張支票總額五十四 萬八千四百六十三元,是否確實捐給仁愛之家?)不是,因為他有告訴我 說這些多的錢可以再去買其他物品,然後用在仁愛之家。(問:投標單是 由何人填寫?)金額與單價是由我寫得,另外是由我先生叔叔與父親他們 去填寫。(問:押標金是由何人開立?)上久德傢俱是我開的,另外二家 也是由他們自己開的,均沒有去郵局寄,都是交給倪先生自己去處理,我 只有那一次與倪先生接洽。」等語(九十年度他字第三00號偵查卷第一 六一頁正面、反面、第一六二頁正面、反面),被告酉○○依據被告倪榮 隆所提供之價額填寫投標,取得病房淋浴及復健設施㈤安養傢俱購置之採 購案之承標,被告酉○○及被告上久德公司並無影響決標價格之意圖或可



能,況且,被告丑○○業已指定被告酉○○所經營之被告上久德公司依據 其所指定之價格承包,並由被告酉○○負責借牌陪標,完成形式比價之程 序,陪標廠商原即無投標之意,而被告酉○○亦無需考量價格競爭之問題 ,再者,被告酉○○將被告上久德公司承作之工程款超出成本範圍之款項 ,以回饋金之方式,捐贈與仁愛之家,對於被告酉○○及被告上久德公司 並未獲取任何不當利益,而仁愛之家取得者,亦係被告上久德公司之捐贈 金,並無所謂不當利益之問題。
(八)另證人林坤生於調查中證稱:「八十八年五月底,我經由經理徐榮生告知 仁愛之家有視聽設備、辦公室事務設備、病房資訊暨安全管理設備等三件 購置案,徐榮生與辰○○二人並已先行至菩提仁愛之家談妥該三件購置案 將交由光捷公司及麥鑫科技承攬,當時承辦人倪先生曾表示為避免由同一 家公司得標承攬,遭人懷疑,故要求辰○○等人將前述三購置案分配二件 予光捷公司,一件予麥鑫公司,故徐榮生要求我依協議內容,協助辰○○ 處理該等標案。‧‧‧光捷公司押標金係我遵照經理徐榮生指示填寫預算 支出結報單,其上之金額係丑○○親自打電話給我,要我填寫九二二五九 、三四九六四、六一七0二等三種不同押標金額,辰○○及徐榮生亦知詳 情,後由協理JAMS(曾哲仁)代理徐榮生簽核,再經總經理辰○○簽認, 至於其他二家公司押標金來源及由何人申請,我均不清楚,押標金非整數 確有違常情,但倪先生如何計算,我不知道。‧‧‧我曾在光捷及麥鑫公 司得標前述三購置案時,以電腦計算可獲利潤,就我記憶利潤應超過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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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卯○○○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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