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9年度,217號
TCDM,109,易緝,217,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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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動完手術的您壓力,如果,你的朋友股市方面很難處理, 或許可以考慮先部分還款,乃榕$240萬,若您有每月租金收 入,可以考慮每月還20萬一年還完,壓力比較小」之訊息, 上開告訴人陳雅君所傳送之訊息,被告均已讀不回,顯見被 告向告訴人陳雅君林明炎、陳乃榕收取資金時並無意買賣 不動產,而其於105 年11月3 日、105 年12月1 日傳送予告 訴人陳雅君之房屋買賣契約書、房屋平面配置圖及房屋現場 照片訊息,並未標明係何不動產標的,其目的僅為取得告訴 人陳雅君林明炎、陳乃榕所交付之款項供己花用,讓告訴 人陳雅君林明炎、陳乃榕繼續陷於錯誤而投入資金,被告 所為實具有施行詐術之故意,被告顯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詐欺犯意甚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空言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詐欺取財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核被告蔡慧敏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空,以相同事由,對告訴人陳雅君、 陳乃榕分別為詐欺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亦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分別應論以接續犯。另被告係在同一時空環境下 同時對附表編號3 所示之告訴人陳雅君、陳乃榕及附表編號 8 所示之告訴人林明炎、陳乃榕施以詐術,同時侵害告訴人 告訴人陳雅君、陳乃榕、林明炎之財產法益,均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5172 號、第18569 號移送併辦告訴人 陳雅君、陳乃榕、林明炎部分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 度偵字第21311 號移送併辦告訴人陳乃榕、林明炎部分,與 本案經檢察官追加起訴部分有犯罪事實同一、接續犯之實質 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追加起訴效力所 及,復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詐欺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仍不知悔改,不思以正當途徑 獲取財產之利益,竟以本案所述方式訛詐告訴人陳雅君、陳 乃榕、林明炎,破壞社會交易機能,造成告訴人陳雅君、陳 乃榕、林明炎受有損害,所為甚有不當,且尚未與告訴人陳 雅君、陳乃榕、林明炎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陳雅君、陳乃 榕、林明炎所受之損害,兼衡被告犯後之態度、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稱國中畢業、因生病目前 無業、女兒照顧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 詐欺告訴人陳雅君、陳乃榕、林明炎所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總計1,393 萬7,000 元,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 訴人陳雅君、陳乃榕、林明炎,且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追加起訴,檢察官吳育增移送併辦,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詐術標的 │
│ │ │ (民國) │(新臺幣)│ │
├──┼───┼───────┼─────┼────────────┤
│1 │陳雅君│105年10月18日 │30萬元 │鄉林夏都(臺中市西區忠明│
│ │ │ │ │南路110號) │
├──┼───┼───────┼─────┼────────────┤
│2 │陳雅君│105年10月19日 │50萬元 │老師房(臺中市西屯區西屯│
│ │ │ │ │路2 段208 巷6 之9 號) │
├──┼───┼───────┼─────┼────────────┤
│3 │陳乃榕│105 年11月3日 │50萬元 │鄉林凱悅(臺中市西屯區精│




│ │陳雅君│105 年11月4日 │100萬元 │誠路52號5樓之3) │
├──┼───┼───────┼─────┼────────────┤
│4 │陳雅君│105年11月11日 │75萬元 │鄉林夏都(臺中市西區忠明│
│ │ │ │25萬元 │南路110號) │
├──┼───┼───────┼─────┼────────────┤
│5 │陳雅君│105年11月15日 │50萬元 │鄉林夏都(臺中市西區忠明│
│ │ │ │70萬元 │南路110號) │
├──┼───┼───────┼─────┼────────────┤
│6 │陳雅君│105年11月24日 │100萬元 │La vie(臺中市西屯區大墩
│ │ │ │ │二十街90號) │
├──┼───┼───────┼─────┼────────────┤
│7 │陳雅君│105年11月25日 │100萬元 │La vie(臺中市西屯區大墩
│ │ │ │ │二十街90號) │
├──┼───┼───────┼─────┼────────────┤
│8 │陳乃榕│105 年12月2日 │50萬元 │熱心公益(臺中市南屯區公│
│ │林明炎│105 年12月9日 │140萬元 │益路2 段517 號4 樓) │
├──┼───┼───────┼─────┼────────────┤
│9 │陳雅君│106年3月10日 │100萬元 │精銳海德一號(臺中市0000 0 0 0 0區○○路000號) │
├──┼───┼───────┼─────┼────────────┤
│10 │陳雅君│106年3月31日 │33萬7000元│鄉林夏都土地增值稅 │
├──┼───┼───────┼─────┼────────────┤
│11 │陳雅君│106年4月13日 │200萬元 │鄉林凱悅(臺中市西屯區精│
│ │ │ │ │誠路52號頂樓) │
├──┼───┼───────┼─────┼────────────┤
│12 │陳雅君│106年5月2日 │120萬元 │精銳海德一號土地增值稅 │
│ │ │ │100萬元 │精銳海德一號土地增值稅 │
├──┼───┼───────┼─────┼────────────┤
│合計│ │ │1393萬7000│ │
│ │ │ │元 │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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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