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6年度,25號
TCDM,106,原訴,25,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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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犯,係每對一被害人即犯一罪。被告丙○○所犯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罪(5罪)、侵占遺失物罪、詐欺得利罪;被 告巴魯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2罪);被告彭丞賢 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2罪),均係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俱應分論併罰。
㈧、查被告巴魯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133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4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00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4年7月28日執行完畢,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為累 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丙○○巴魯、彭 丞賢均年輕力壯,非無工作能力賺取所需,卻不思以正常途 徑賺取財物,貪圖一己之私,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詐取 他人財物,價值觀念偏差,且嚴重敗壞社會風氣,損害被害 人財產法益甚鉅,所為除使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之行 為外,並增加查緝犯罪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惡性非輕;被 告丙○○為警查獲後,仍不知悔改,繼續加入不同詐欺集團, 顯見其法治觀念甚差;被告巴魯因受被告丙○○之邀約,而參 與詐欺集團,並負責載送被告丙○○前往提領款項及擔任把風 工作,參與程度較輕;並考量各被告在所屬詐欺集團中之地 位與分工、犯罪動機、手段、目的,被告甲○○、丙○○、彭丞 賢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被告甲○○為國中肄業、曾做 研磨工作、未婚;被告丙○○為高中畢業,現從事手把拋光研 磨工作、已婚、有2名各1歲及3歲之未成年子女;被告巴魯 為高中肄業、現受雇從事清掃工作、未婚;被告彭丞賢為國 中肄業、無業、未婚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丙○
○、巴魯彭丞賢部分,定應執行之刑。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甲○○、丙○○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 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除附表二編 號2之③、3之③、4之④、5之④、⑤、⑥、6之⑥、⑦、7之④、⑤、9 之④以外所示之時間、地點,接續持用該等銀聯卡,以鍵入 「阿狗」所提供密碼之不正方法輸入自動櫃員機內,使該提 款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有權 提領現金之人,而先後由甲○○、丙○○測試並提領不詳之大陸 地區被害人遭該詐騙集團成員詐騙所匯入之款項2萬元,亦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嫌等語。惟按刑事 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 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 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 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刑事判例可資參照)。查被 告甲○○已供稱係於105年1月4日晚上10點多到11點時向「阿 狗」拿取附表二所示之銀聯卡,且於翌日0時40分許即為警 查獲等情,業如前述,且綜觀本案卷證,並無證據顯示被告 甲○○、丙○○2人於持上開銀聯卡以外之時間,有操作自動櫃 員機提領款項之行為,是除附表二編號2之③、3之③、4之④、 5之④、⑤、⑥、6之⑥、⑦、7之④、⑤、9之④所示之時間足認為被 告甲○○、丙○○2人持該等銀聯卡操作自動櫃員機外,其餘如 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所為之測試查獲或提款行為,均非 被告甲○○、丙○○所為,此部分犯行既屬不能證明,揆諸首揭 法律規定,原應就被告2人此部分犯行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惟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此部分犯行與前揭經論罪科刑部分, 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伍、沒收部分:
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已於104 年12月30日修 正公布,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於105 年7 月1 日 施行。其中,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 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 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 題。本案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以為被告沒收 之依據,先予敘明。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 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 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 83號判決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聯卡10張, 均係「阿狗」交付予被告;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銀聯卡14張 ,均係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交付與被告,供被告共同犯本案 所用之物,爰均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各 該犯行中予以宣告沒收。犯罪事實三所扣得之白色行動電話 (廠牌htc,無SIM卡)1支,為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交予被



告丙○○使用,且被告丙○○於105年4月16日持銀聯卡操作自動 櫃員機時,亦有持用該支行動電話,業如前述,足認該支行 動電話為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且供被告丙○○於犯罪事實三使 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於被告丙○○、巴魯該次犯 行下宣告沒收。至犯罪事實一所扣得之行動電話2支、犯罪 事實三所扣得之橘色行動電話(廠牌htc)1支、白色行動電 話(廠牌SAMSUNG)1支,雖分為被告甲○○、丙○○巴魯所為 ,然渠等均供稱上開行動電話係供渠等日常使用,且查無證 據證明渠等有以上開行動電話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難認為 犯罪所用之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 ,而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 ,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 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 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查:
1.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甲○○、丙○○參與「阿狗」所屬詐欺集 團,雖與「阿狗」約定可獲得提領款項1成之報酬,然尚未 將領得之款項交付即為警查獲,而尚未實際取得報酬,自無 就其提領之金額按比例予以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是扣案之贓 款2萬元,雖係被告甲○○、丙○○提領後未及交付「阿狗」即 為警查獲,然並非其2人此次犯行之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 沒收。
2.犯罪事實二、(一)部分,被告丙○○所侵占之行動電話1支 即為犯罪所得;犯罪事實二、(二)部分,被告丙○○因詐欺 獲得價值7990元遊戲點數之利益,即為犯罪所得,且均未實 際發還被害人,自應依上開規定,於該次犯行中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丙○○、巴魯實際上未領得款項,故無 犯罪所得應予沒收。
4.犯罪事實四部分,被告丙○○於偵訊時供稱:我分得1%之報酬 ,並與被告彭丞賢對分,被告巴魯沒有分等語(見偵字2368 9號卷第116頁反面)。是被告丙○○就犯罪事實四、(一)所 得之犯罪所得為600元(60,000×1%=600);就犯罪 事實四、(二)告訴人王進益遭詐騙部分,所得之犯罪所得 2,000元(200,000×1%=2,000),再與被告彭丞賢對分,而 各得1,000元,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39條之2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一 犯罪事實一 甲○○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聯卡拾張,均沒收。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聯卡拾張,均沒收。 二 犯罪事實二、 (一) 丙○○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廠牌SONY Z4)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犯罪事實二、 (二) 丙○○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 犯罪事實三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銀聯卡拾肆張、白色行動電話(廠牌htc)壹支,均沒收。 巴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銀聯卡拾肆張、白色行動電話(廠牌htc)壹支,均沒收。 五 犯罪事實四、 (一)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巴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六 犯罪事實四、 (二)被害人王進益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彭丞賢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 犯罪事實四、 (二)被害人張宏振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彭丞賢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

編號 銀聯卡卡號 提領或查詢之時間 提領或查詢之ATM 地點 提領或查詢 1 000000000000000000 查無交易資料 2 000000000000000000 ①105/01/04 16:51:15 臺中市○○區○○路000 號(統一潭勝)中國信託商銀 查詢失敗 ②105/01/04 22:18:58 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文心分行)元大商銀 提款2萬元成功 ③105/01/04 23:59:07 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統一松潭)中國信託商銀 查詢成功 ④105/01/05 22:03:23 臺中市○○區○○路00000 號(萊爾富臺中中清店)聯邦商銀 查詢成功 3 000000000000000000 ①105/01/04 15:03:24 臺中市○○區○○路000000號(OK中清)臺新國際商銀 查詢失敗 ②105/01/04 16:55:38 臺中市○○區○○路○段00號(統一潭寶)中國信託商銀 查詢失敗 ③105/01/04 22:26:41 臺中市○○區○○路○段00號(萊爾富臺中中屯店)永豐商銀 提款2萬元成功 ④105/01/05 21:57:36 臺中市○○區○○路00000 號(萊爾富臺中中清店)聯邦商銀 查詢成功 4 000000000000000000 ①105/01/04 16:50:52 臺中市○○區○○路000 號(統一潭勝)中國信託商銀 查詢失敗 ②105/01/04 22:27:43 臺中市○○區○○路○段00號(萊爾富臺中中屯店)永豐商銀 查詢成功 ③105/01/04 22:27:43 臺中市○○區○○路○段00號(萊爾富臺中中屯店)永豐商銀 提款2萬元成功 ④105/01/05 00:12:02 臺中市○○區○○○路000 號1樓(統一軍松)中國信託商銀 查詢成功 ⑤105/01/05 21:57:02 臺中北屯區中清路110- 2號(萊爾富臺中中清店)聯邦商銀 查詢成功 5 000000000000000000 ①105/01/04 16:44:51 臺中市○○區○○○路000 號1、2 樓(OK潭子圓通店)臺灣新光商銀 查詢失敗 ②105/01/04 22:14:00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臺中分行)玉山商銀 提款2萬元失敗 ③105/01/04 22:14:37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臺中分行)玉山商銀 提款2萬元成功 ④105/01/05 00:11:38 臺中市○○區○○○路000 號1樓(統一軍松)中國信託商銀 查詢成功 ⑤105/01/05 00:30:55 臺中市○○區○○路○段00號(水湳分行)臺灣銀行 提款2萬元失敗 ⑥105/01/05 00:31:48 臺中市○○區○○路○段00號(水湳分行)臺灣銀行 提款2萬元失敗 ⑦105/01/05 21:55:35 臺中市○○區○○路00000 號(萊爾富臺中中清店)聯邦商銀 查詢成功 6 000000000000000000 ①105/01/04 16:37:14 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統一潭陽)中國信託商銀 查詢失敗 ②105/01/04 21:09:20 臺中市○○區○○○街0 號3 號1F( 統一鑫佳慶)中國信託商銀 查詢失敗 ③105/01/04 22:15:15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臺中分行)玉山商銀 查詢成功 ④105/01/04 22:15:58 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三段10233號(臺中分行)玉山商銀 查詢成功 ⑤105/01/04 22:19:18 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文心分行)元大商銀 提款2萬元成功 ⑥105/01/04 23:58:40 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1 樓(統一松潭)中國信託商銀 查詢成功 ⑦105/01/05 00:21:54 臺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二段12-16號(統一昌旺)中國信託商銀 提款2萬元成功 ⑧105/01/05 21:53:07 臺中市○○區○○路00000 號(萊爾富臺中中清店)聯邦商銀 查詢成功 7 000000000000000000 ①105/01/04 15:17:19 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一段146 之39號(統一昌和)中國信託商銀 查詢失敗 ②105/01/04 16:38:06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潭陽)中國信託商銀 查詢失敗 ③105/01/04 22:20:12 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文心分行)元大商銀 提款2萬元成功 ④105/01/04 23:58:13 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1 樓(統一松潭)中國信託商銀 查詢成功 ⑤105/01/05 00:32:47 臺中市○○區○○路○段00號(水湳分行)臺灣銀行 提款2萬元失敗 ⑥105/01/05 21:54:30 臺中市○○區○○路00000 號(萊爾富臺中中清店)聯邦商銀 查詢成功 8 000000000000000000 ①105/01/04 15:16:57 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一段146之39號(統一昌和)中國信託商銀 查詢失敗 ②105/01/04 16:38:34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潭陽)中國信託商銀 查詢失敗 ③105/01/04 22:14:23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臺中分行)玉山商銀 提款2萬元成功 9 000000000000000000 ①105/01/04 15:17:44 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一段146之39號(統一昌和)中國信託商銀 查詢失敗 ②105/01/04 16:44:10 台屮市○○區○○○路000 號1、2 樓(OK潭子圓通店)臺灣新光商銀 查詢失敗 ③105/01/04 22:19:45 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文心分行)元大商銀 提款2萬元成功 ④105/01/05 00:27:10 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統一西德)中國信託商銀 提款2萬元失敗 ⑤105/01/05 21:56:16 臺中市○○區○○路00000號(萊爾富臺中中清店)聯邦商銀 查詢成功 10 000000000000000000 ①105/01/04 16:36:48 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統一潭陽)中國信託商銀 查詢失敗 ②105/01/04 21:09:44 臺中市○○區○○○街0 號3 號1F(統一鑫佳慶)中國信託商銀 查詢失敗 ③105/01/04 22:15:29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臺中分行)玉山商業銀行 提款2萬元成功 ④105/01/04 22:35:02 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西屯分行)三信商銀 查詢成功 ⑤105/01/05 21:53:51 臺中市○○區○○路00000號(萊爾富臺中中清店)聯邦商銀 查詢失敗

附表三:

編號 磁條所讀取銀聯卡卡號 卡面資料 備註 1 無法讀取 華夏銀行0000000000000000 2 0000000000000000000 興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 卡號資料不符 3 0000000000000000000 興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 卡號資料不符 4 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 卡號資料不符 5 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 卡號資料不符 6 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 卡號資料不符 7 0000000000000000000 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 卡號資料不符 8 0000000000000000000 中信銀行0000000000000000 卡號資料不符 9 0000000000000000000 招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 卡號資料不符 10 0000000000000000000 招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 卡號資料不符 11 0000000000000000000 廣發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卡號資料不符 12 000000000000000000 興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 卡號資料相符 13 000000000000000000 興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 卡號資料相符 14 000000000000000000 興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 卡號資料相符

附表三編號12.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
編號 提領或查詢時間 提領或查詢之ATM 地點 提領或查詢 ① 105/04/16 14:29:16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潭子祥和)臺新國際商業銀行 提款2千元失敗 ② 105/04/16 14:37:51 臺中市○○區市○路0 號(豐原市公所)臺灣銀行 提款2千元失敗 ③ 105/04/16 14:48:03 臺中市○○區○○路000 ○000 號(萊豐原成功店)永豐商業銀行 查詢失敗 ④ 105/04/16 19:21:45 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潭子祥和)臺新國際商業銀行 提款2千元失敗

附表三編號14.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
編號 提領或查詢時間 提領或查詢之ATM 地點 提領或查詢 ① 105/04/16 14:36:53 臺中市○○區市○路0 號(豐原市公所)臺灣銀行 提款2千元失敗 ② 105/04/16 14:44:04 臺中市○○區○○路000號(南豐原分行)台中商業銀行 提款2千元失敗 ③ 105/04/16 14:44:43 臺中市○○區○○路000號(南豐原分行)台中商業銀行 提款2千元失敗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詐騙及匯款時 詐騙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提領畫面 1 江再富 105年3月22日 15萬元 陳玟凱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東興路分行帳號00213600000000號帳戶 105年3月22日 統一超商栗豐店(臺中市神岡區承德路219號) 6萬元(2萬元領3次) 豐原分局2084號警卷第47~50頁 2 王進益 105年3月23日 20萬元 彭丞賢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1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3月23日 萊爾富中神店(臺中市神岡區中山路1590號) 4萬元(2萬元領2次) 同上卷第80頁 105年3月23日 萊爾富神岡店(臺中市神岡區和睦路一段285號) 8萬元(2萬元領4次) 同上卷第83頁 105年3月23日 統一新禾店(臺中市神岡區和睦路一段363號) 3萬元(2萬元、1萬元各領1次) 同上卷第83頁 105年3月24日 神岡郵局(臺中市神岡區神岡路4號) 5萬元(4萬元、1千元、9千元各1次) 同上卷第80頁 3 張宏振 105年3月23日 15萬元(蔡靜怡匯款) 曾緯龍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3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3月24日 15萬元 曾緯龍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3000000000000號帳戶 105年3月24日 10萬元 彭丞賢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1000000000000號帳戶 圈存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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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