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99年度,27號
TCDM,99,聲判,27,201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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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技術並非用磁場點亮,而是用高壓電點亮云云。 ②證人王陽耀於偵訊時證述略以:丙○○一直強調平面光源已 經準備好了,就等資金進入就可以量產,丙○○於簡報時保 證電路沒有問題,但實際上宏面公司將平面光源點亮的商品 化電路不存在云云。
③證人張柎溢於偵查中陳述略以:高僑公司是做設備的,一開 始對宏面光源公司的「無電極平面光源」背光模組熟悉度不 夠,有派員到宏面公司去了解生產結構的部分,宏面公司生 產結構當時是有按照資料來,回到公司之後,其按照宏面公 司生產結構去做設備的規畫,後來於97年7月間,在點亮的 部分出現問題,也就是溫度出現變化時,電路的參數不能夠 自動補正,造成無法點亮,據高僑公司公司了解,該電路是 無法點亮的,而電路是宏面公司提供的,該公司的解釋是說 還要改進等語。
④證人莊堯智於偵查中證述略以:宏面公司開發平面光源,在 開發過程中可以分2個階段,前半段是以磁力點燈方式,在 第2階段時有用到昇壓器來點燈,從第1階段到第2階段發現 這個現象是戊○○戊○○發現有接觸到金屬的話,燈也會 亮,所以第1階段是無電極,第2階段是是外部電控式之無電 極燈及無電極之外控導電構造,給高僑公司的是第2階段的 產品云云。
⑤證人魏百慶於偵查中證述略以:宏面公司一開始在做平面光 源的時候,認為這樣的技術能替代LED及CCFL,但後來LED及 CCFL的價格下降的很快,即使在推出平面光源產品也不具備 價競爭優勢。其次,在溫度上也有問題,假如沒有辦法在零 下10度以下啟動,平面光源就不具備國際競爭優勢。一開始 丙○○有表示宏面公司的平面光源技術在低溫下可以啟動, 但實際能不能夠低溫啟動其不知道,最後1次開會有講到宏 面公司平面光源技術在13.5度才能夠啟動。另外,背光部分 2面玻璃的重量太重,以致於這個產品沒有競爭優勢。還有 安定器的部分,就其所知安定器沒有辦法一起共用,也就是 1個安定器沒法滿足不同尺寸的面板,造成每個面板要使用 不同的安定器,成本太高。宏面公司不是大公司,沒有足夠 資金可以做研究等語。
⑥檢察官審酌以上證據,認為宏面光源公司97年度營業報告書 及高僑公司職員黃柏穎於98年1月14日測試平面光板之資料 ,均係在聲請人投入資金後所作成,無法證明被告等人於募 集資金前,刻意隱瞞「無電極平面光源」產品尚有問題待解 決,另外,該營業報告書記載宏面公司於97年間開發平面光 源,從實驗室提升至中間工廠水準,與事實相符,並無失真



。觀察被告丙○○簡報時所用之「無電極平面光源說明書」 ,未提及「無電極平面光源」從-40℃至+80℃均可點亮, 且高僑公司與宏面公司於97年1月23日、97年1月24日開會研 討期間,即將啟動溫度列為尚未瞭解及尚待解決的問題。又 宏面公司之平面光源係以磁力啟動點亮,經鑑定人蕭弘清證 述明確,證人李義隆莊堯智上開陳述,應係其等對於宏面 公司之「無電極平面光源」產品未全盤瞭解所致,再審酌證 人李義隆所屬高僑公司因投入大量設備資金,卻未能迅速量 產平面光源之背光模組產品,失去市場商機,故證人李義隆 所言,難以期待公平客觀,從而,證人李義隆莊堯智此部 分證詞,為檢察官所不採。最後說明者,關於證人王陽耀、 張柎溢、魏百慶所提及之電路、溫度啟動及電子安定器等各 種問題,此屬實驗室原型機至量產階段所必須克服之困難, 因為量產商品必須品質規格化,並無事證可資認定該等瑕疵 依現有科技,自始至終無法解決。更何況聲請人於投入資金 前,高僑公司即已派員至宏面公司瞭解「無電極平面光源」 在量產前可能面臨的問題,經過慎重評估下所為的投資行為 ,自難認為聲請人有陷於錯誤。
⒍結論:經調查全部證據後,無法證明被告丙○○戊○○乙○○有聲請人所指之詐欺取財行為,應認其等犯罪嫌疑不 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三)又告訴人安得公司就上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意旨雖 略以:
⒈從被告丙○○所提供告訴人之「宏面光源股份有限公司營運 計畫書」第3頁明載其「產品優勢」之(二)工作溫度範圍大 ,無須散熱模組中說明:「CCPL產品連續二小時工作後之工 作溫度將介於攝氏50-80度,其高溫效應容易引起光學模月 『黃變』和『脆化』現象,而LED背光模組之工作溫度雖可 穩定於45度左右,卻需經過散熱模組的處理,惟TTL產品之 工作溫度之操作範圍大(介於攝氏-40~80度)。常態約在40度 左右,但不需要散熱處理即可達成」乙節,完全與事實不符 。
黃柏穎於98年1月14日測試平面光板結果,於資料上記載:「 目前平面光板尚有下列問題點未解決: 溫度變化的啟動 (操 作)問題、亮度不均 (四角陰影)、光板雜音、上昇時間慢( 段動時間長)、20C以下無法點亮、亮度未達10000nits」 ( 見他卷一第79頁),均足以證明被告向聲請人所宣傳之光板 確實非磁力段動,且需要經過最少15分鐘以上的時問才能殷 動光源,顯見被告所稱之「無電極平面光源」之技術確實「 未臻成熟」,黃柏穎前開測試平面光板結果之資料,正足以



證明被告等有詐欺之犯行。
⒊被告丙○○於98年10月8日在偵訊時所提出之宏面公司燈板 ,雖經鑑定人即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助理教授蕭弘清當庭鑑 定後,證稱: 「宏面公司今日所提出的平面光源燈板與該公 司『無電極燈具之外控導電構造』專利記載之構造是一樣的 ,在檢察官所提出的資料上可以看出,今日所看到這個燈板 發光原理最早源自於無極感應燈,原理是以高頻的電磁波, 形成一個電磁場的環境讓發光體裡面的水銀快迭震動,這個 震動過程把電磁波的能量轉為光的能量,所以在整個發光體 空間裡面,同時存在著電場及磁場。」,係憑鑑定人蕭弘清 當庭以眼睛所見所下之鑑定,顯與事實不符。因為被告所提 之燈板,僅係一電力敗動之裝置,並非磁力啟動,必須透過 科學鑑定方能判定,原檢察官僅憑鑑定人蕭弘清當庭以眼力 判定,豈可以之作為不利聲請人之認定?
⒋證人李義隆於偵訊時證稱「丙○○於簡報時答稱平面光源的 點亮溫度是負40度到正80度之間,丙○○一直強調宏面光源 公司的技術跟其他家平面光源技術不一樣,是磁力去驅動的 ,丙○○說該技術不是實驗室的產品,但其認為平面光源技 術並非用磁場點亮,而是用高壓電點亮。」等語,及證人莊 堯智於偵查中證述「宏面公司開發平面光源,在開發過程申 可以分2個階段,前半段是以磁力點燈方式,在第2階段時有 用到昇壓器來點燈,從第1階段到第2階段發現這個現象是戊 ○○,戊○○發現有接觸到金屬的話,燈也會亮,所以第1 階段是無電極,第2階段是是外部電控式之無電極燈及無電 極之外控導電構造,給高僑公司的是第2階段的產品。」等 語,均與實情相符,原檢察官卻以該二人之證詞為不可採, 自亦有偏頗之處。綜上,原檢察官認事用法有誤,告訴人難 以接受,請求發回續行偵查云云。
(四)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告訴人再議理 由,略以本件被告等人罪嫌如何不足,業經原檢察官偵查明 確,另謂:
⒈面板的點亮溫度係指打開螢幕時所需的環境溫度,而面板的 工作溫度,則係指打開螢幕後,面板內因機器運作所產生的 熱度,兩者並不相同。被告所提供聲請人之「宏面光源股份 有限公司營運計畫書」第3頁明載其「產品優勢」,「TTL產 品(即「無電極平面光源」產品)之工作溫度之操作範圍大( 介於攝氏-40~80度)。常態約在40度左右,但不需要散熱處 理即可達成。」乙節,係指面板內的工作溫度,並非點亮溫 度。本件證人李義隆於偵訊時證稱,被告丙○○於簡報時答 稱平面光源的點亮溫度是負40度到正80度之間云云,顯係有



所誤會,證人李義隆不利於被告等人之證詞,尚難遽以採信 。觀之被告丙○○向聲請人等簡報時所用之「無電極平面光 源說明書」,亦未提及「無電極平面光源」從-40℃至+80 ℃均可點亮。
⒉證人即高僑公司職員黃柏穎於98年1月14日測試平面光板所 作之書面報告,均係在聲請人等投入資金後,依據雙方合作 契約於測試後所作成,亦無法證明被告等人於募集資金前, 即刻意隱瞞「無電極平面光源」產品尚有問題待解決,而詐 取聲請人等之財務。
⒊卷內之鑑定證人即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助理教授蕭弘清當庭 鑑定後具結之證詞,係該證人本於其專業,親自鑑定所為之 證言,自屬可採,聲請人指摘其證言,難認為有理由。 ⒋再證人李義隆所屬高僑公司因投入大量設備資金,卻未能迅 速量產平面光源之背光模組產品,失去市場商機,亦為因被 告等人未能如期開發「無電極平面光源」產品之廣義受害人 ,其證詞又有如前述 (一)之瑕疵,因此難以期待其證詞為 可採,原檢察官不採信其證詞,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又聲 請再議狀之其他內容,或為原卷內已具狀提及,或與被告是 否涉及犯罪無關,或為係對原檢察官已調查明確事實之爭執 ,或為其個人法律認知與見解之表述,均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本件經原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已詳述其理由如上,其所為 不起訴處分並無不當,告訴人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六、本院查: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以行為人有不法所有 之意圖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是 以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及是否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 而交付財物,自應有足夠之積極證據予以證明,且所謂以詐 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 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6598號、81年度台非字第235號 等判決意旨參照)。
(二)又按投資行為本身原本即有不同程度之不確定性或交易風險 ,鮮有投資可以保證穩賺不賠,此應為一般具有社會經驗之 人均可理解之事,被告丙○○縱曾言及平面光源電子安定器 已OK,只欠資金量產,只要玻璃做好,電路OK等語,亦屬一 般鼓吹投資事業之宣傳手法,尚難認係詐術之施用,告訴人 等仍應自行審慎評估投資行為之風險始能為之。而任何投資 均有其風險存在,且高報酬必有高風險,此為公眾週知之經 驗法則,亦必為告訴人等從事本件投資評估時所明知,且告 訴人安得公司亦委託高僑公司評估其投資之可行性之後始決



定投入資金,並邀集告訴人甲○○丁○○一起參與投資, 足認告訴人等投資宏面公司之決定,是基於對於高僑公司之 信賴,及經審慎評估、判斷後所為之決定,此乃本乎其商場 經驗之判斷而為,其等主觀上應無陷於錯誤可言。(三)復參以告訴人安得公司交付上開資金之原因,亦據其代表人 葉橫燦於偵查中自陳:最後決定要投資宏面公司的理由,認 為無電極平面光源之背光模組比現在液晶電視的背光板本, 更有競爭力等語,顯係基於其個人對獲利及風險評估之確信 所為,難認有何因遭施詐而陷於錯誤之可言,不能僅以宏面 公司迄今未能開始量產營運,即倒果為因,遽認被告等人自 始即有詐騙投資之犯意。
(四)又鑑定人蕭弘清之證言,係鑑定人依據其於照明技術研究後 ,再憑專業知識所為之判斷,其復於鑑定前具結,而結文亦 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有鑑定人結文在卷可參, 其專業性及可信性均無令人可疑之處。告訴人徒以前詞指稱 上揭鑑定人鑑定意見與事實不符,實屬無據,洵非可採。(五)另被告丙○○縱曾表示願買回告訴人之出資,但又反悔此節 ,告訴人儘可循民事訴訟途徑以求解決,尚難據此而認被告 丙○○有不實說明及隱瞞,因認被告等有詐欺犯行。(六)至其餘聲請交付審判意旨所陳各節,或徒執前詞,倒果為因 或出於推測、擬制,洵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前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理由暨事證,既經本 院調閱前開偵查卷證核閱屬實,且依卷證資料及前開聲請交 付審判意旨所陳各節,本件仍未達於起訴之門檻甚明。況且 告訴人安得公司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已經前開不起訴處分 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詳細論列說明為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 聲請之理由,復無何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 則之情事。本院因認本件並無告訴人安得公司、丁○○、甲 ○○所指摘不利被告3人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 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何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或其他證據法則等得據以交付審判之事由存在,聲請意旨仍 對原處分漫加指摘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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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越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面光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得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