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773號
TCDM,104,訴,773,2016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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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說有寫抬頭源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可能被他人領走, 發票人全球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胡素蕙,是伊太太,當 時還沒有離婚,後來因為有財務問題才離婚,當時簽發這兩 張支票有得到胡素蕙的同意,北檢101年度偵字第20892號卷 第80、83頁之支票,面額改成188900元、30萬元,不是伊改 的,也沒有授權別人改,背面王榮德的背書是伊寫的,因為 自稱陶城興之人說要拿伊的票,去南部跟一個退役將軍借錢 ,因發票人不是王榮德,所以要伊背書,讓金主知道是源柏 公司欠錢,伊當時背書的意思是要做財力證明不可能讓對方 兌現,因為受款人有寫源柏公司,伊不知道抬頭竟然會被擦 掉,因為(如附表二編號一、①)之支票,軋入葛威𦱀帳戶 ,發生被塗改的事情,(附表二編號二、②)支票後來軋入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彰化銀行直接把票擋 掉,第二張票的發票日被塗改成101年8月30日,提示日期是 101年9月12日,彰化銀行有告訴伊,第二張支票進來了,他 們銀行直接退掉了,101年5月25日的借條是自稱陶城興之人 簽的,印章也是陶城興蓋的,陶城興跟伊借3萬元,伊在刑 事警察局有指認照片,伊馬上認出來,陶城興的長相跟員警 拿出來的照片一模一樣,我當時認為他的本名就是陶城興, 自稱陶城興的人都是一個人來,沒有其他同伴(104年度他 字第4594號卷二第238-241頁)。證人葛威𦱀於104年8月3日 偵查中證稱,(如附表編號二、①)支票不是伊存的,伊在 102年3月11日在北檢稱是小高傳支票給伊看,約定借款4889 00元,指的就是(如附表編號二、①)之支票,伊後來沒有 借款,小高有說要把伊第一銀行松貿分行的存摺拿去給金主 看,伊曾經把該存摺給好幾個代書拿去給金主看,詢問能否 借錢,伊沒辦法確認有無交存摺給小高,小高真實姓名不知 道,伊對於(如附表編號二、②)30萬元支票沒有印象,經 提示黃政偉彩色照片,這不是小高也不是小林,但這個人伊 好像有印象,因為當時往來的人蠻多的,伊不知道到底是誰 將(附表編號二、①)支票存入伊的第一銀行松貿分行帳戶 (104年度他字第4594號卷二第187、188頁),始查獲自稱 陶城興詐欺王榮德之男子係被告黃政偉
⒌此外,並有:
⑴偽造之委任書(北檢101年度偵字第20892號卷第78頁,上有 陶城興署名、印文各一枚)、
⑵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支票原始正面影本(上有「陶城興」表示 簽收之署名一枚,見104年度他字第4594號卷二第41頁)、 ⑶經變造後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單(同前卷第42-44頁,發票 日自101年7月30日分別變更為101年6月4日、101年8月30日



,GN0000000支票背面有王榮德葛威𦱀署名各一枚、退票 理由為更改處未經發票人照原留印鑑簽章)、
第一商業銀行松貿分行101年7月27日函檢送葛威𦱀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北檢101年度偵字第20892號卷第16-30頁)、 ⑸101年5月25日借條(內容為:茲借新台幣叁萬元整,將來由 借款利息扣除,並答應全球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開給源柏 新台幣壹佰萬元整支票,及將來另再開立新台幣壹佰萬元支 票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每月利息5%計算,上有借款人陶城 興署名一枚、印文一枚、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地址:桃 市○○○街00號2樓,電話0000000000,同前卷第84頁)、 ⑹第一銀行松貿分行帳號168-68-022617號、戶名葛威𦱀之 存摺影本1份(北檢102年度偵緝字第226號卷第35、36頁, 101年6月4日存入附表三編號一支票,同日退票)可資佐證 。
㈢犯罪事實三千亞光電案部分,查獲過程及相關佐證如下: ⒈證人即千亞光電公司財務長林華逸於102年4月24日警詢證稱 :「因為我遭人詐騙報案,我在亞瑟光電有限公司擔任負責 人,102年3月中旬,接到手機0000000000撥打我手機000000 0000,自稱王寶億,可以代辦公司貸款,但是需要客票做擔 保,他跟我約在102年4月12日下午1、2點,在我公司我交付 客票面額150萬281元,和代辦費26萬3333元給他,他當場簽 收支票、本票各一張,他到我公司時給我身分證影本,叫陶 城興、Z000000000(經查係陳鴻森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有陳鴻森102年5月9日警詢筆錄在士檢102年度偵字第13321 號卷第29-31頁可參),他自稱做這行的都用假名,所以身 分證是陶城興,他除了手機0000000000,還留給我一個電子 信箱ASZ0000000000@gmail.com,要我提供401報表電子檔, 我於102年4月22日接獲第一銀行內湖分行來電,稱一張支票 被領走了,我隔天早上就去瞭解狀況,發現支票兌現日期、 抬頭、雙線被塗改,蓋上偽造千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印鑑章,銀行人員說有問葉家銘葉家銘說千亞負責人蓋給 他的,我問千亞負責人說不知道有這件事情,才知道遭詐騙 盜領,客票的作用是別間公司擔保我有財力可以借款,若未 依期償還金額,則由該開立客票的公司來賠償,我的公司和 千亞光電公司是關係企業,我也是千亞的股東,銀行說有兩 位去兌現支票,領取現金的是葉家銘,另一名在位子上等待 ,銀行說他把錢提走的時候,有去電問他千亞負責人印鑑章 是誰蓋的,是他本人接的沒錯,票是在第一銀行內湖分行大 約是102年4月22日12時50分左右兌現,我不認識葉家銘,有 一個自稱林品勳的男子於102年3月傳簡訊給我稱放款沒問題



,並留下聯絡電話0000000000,經我向王寶億求證說那是他 公司的同事,是要跟他競爭客戶,我有回撥0000000000號, 對方自稱林品勳,現在涉案電話王寶億0000000000關機中、 葉家銘0000000000、林品勳0000000000都不接,我要對葉家 銘、王寶億林品勳提出詐欺告訴」(士檢102年度偵字第 13321號卷第8-12頁)。
⒉證人即千亞光電公司負責人顏維德
顏維德於102年7月29日警詢證稱:伊知道林華逸有拿30天期 票給王寶億,支票上日期、抬頭、雙線有被塗改,但印章顏 維德不是我的,也不是我蓋的,偽造的印鑑刻的很像,因為 票期還沒到,所以歹徒必須變更日期才可以馬上領到錢,伊 要對王寶億提出詐欺、偽造文書告訴(士檢102年度偵字第 13321號卷第16-18頁)。
顏維德於103年2月13日偵查中證稱:當初辦理貸款,是由公 司財務林華逸接洽,到公司接洽的人,不是警方在銀行監視 器所拍攝到的人,到公司的人自稱小王,拿著王寶億名片, 也不是在庭的王寶億,卷附第59頁支票,發票人的章是伊蓋 的,上面三個章不是伊蓋的,支票正本在第一銀行(士檢10 2年度偵字第13321號卷第179-180頁)。 ⒊證人王寶億於103年2月13日偵查中證稱:我在台灣富士全錄 公司擔任專案,我沒有聽過中華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也沒有 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我沒有到過千亞公司,希望經 過這次說明,下次就可以不用到庭了(士檢102年度偵字第 13321號卷第180頁)。
⒋證人林惠娟於102年12月7日警詢證稱:「我是第一商業銀行 內湖分行中級專員,102年4月22日我有上班,千亞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支票YA0000000我本人經辦,我們有依照付款的程 序,當時我們副理陳桂枝有先打電話去千亞公司照會,確認 後付款,印鑑的部分我們用肉眼鑑定,所以很難辨識真假, 當時我有對照葉家銘的身分證,只要支票左上角橫線發票人 蓋章,就可以改為現金票付現」等語(士檢102年度偵字第 13321號卷第148-150頁)。
⒌證人陳鴻森於102年5月9日警詢證述:「我的身分證掉了好 幾年,最少有3、4年了,可能是這樣才被盜用,我直接向戶 政事務所辦理遺失補發,沒有向警方報案,我不知道身分證 如何遺失,可能工作時掉的也可能我家之前遭小偷把我身分 證影本偷走,我不認識報案人林華逸,我住桃園八德做資源 回收的,我沒有聽過千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語明確(士檢 102年度偵字13321號卷第29-31頁)。 ⒍證人葉家銘於103年8月20日偵查證稱:「我使用李盈樟所申



請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是因為我四家電信公司都有欠費 ,我收取的十萬元報酬都花光了,李盈樟沒有介入,現在我 聯繫不到楊昌銘,支票上面葉家銘背書是我寫的,我在台北 車站遇到楊昌銘,他說他在台北車站等我,要我上來,說有 人欠他錢,他不敢去領,叫我幫他領,領完有十萬元酬勞, 我就幫他,我領完錢出來就將酬勞交給我,我們就分開,我 不知道楊昌銘的職業,我們認識一兩個禮拜,我去領款時, 支票上面修改章都已經蓋好,楊昌銘在台北火車站將支票交 給我,好像是領錢那天早上10點多,我對於幫助詐欺罪認罪 (士檢103年度偵緝字第496號卷第38、39頁),檢察官以 102 年度偵字第13321號就王寶億為不起訴處分(士檢102年 度偵字第13321號卷第213-215頁),以103年度偵緝字第496 號就李盈樟為不起訴處分(士檢103年度偵緝字第496號卷第 48-1、49頁),另以103年度偵緝字第479號對葉家銘幫助詐 欺案件提起公訴,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 278號判決葉家銘幫助詐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起訴書 、簡易判決書在104年度偵字第19465號卷第8、7頁可參)。 ⒎嗣因被告黃政偉經本院收押禁見,由公訴檢察官再啟偵查, 證人顏維德於104年7月14日警詢指認黃政偉照片(太平分局 警卷第2、3頁)、證人林華逸於104年8月3日偵查中證稱: 「士林偵緝496號卷第46-1頁合約書、第47頁之委任書是我 簽的,我是亞瑟公司名義負責人,當時千亞公司需要資金, 對方自稱王寶億的人叫我拿支票出來跟他借款,後來對方簽 陶城興的姓名,合約書、委任書是102年4月12日一起簽的, 支票是我交給自稱王寶億,也就是陶城興的人,本票也是他 開的,交付支票與開立本票都是同一天,地點在千亞光電公 司當時台北市民權東路六段的營業址,簽本票是作為擔保, 因為他有跟我們收利息,如果他有借錢給我們,以後這張本 票會還給我們,本票的金額是手續費,支票底下註記4/12王 寶億是代表簽收支票的意思,士林偵緝496號卷第45頁上蓋 作廢章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是自稱為王寶億也就是陶城興 的人提出來的,說他本名叫做陶城興,上面作廢章是我把印 章拿給他蓋的,他說怕我們拿他的身分證影本去外面亂用, 所以要蓋作廢章,當時千亞公司是要向他借1千萬到2千萬之 間,千亞公司開立0000000元支票,沒有要讓他兌領的意思 ,只是代表千亞公司有能力開這張票,可以支付貨款,把票 交給他去外面跟人家談,去跟外面的人借錢,士林偵緝496 號卷第43頁經塗改之支票影本,上面的塗改不是我所為,我 沒有授權他人塗改或蓋章,原發票日是102年5月22日,自稱 王寶億陶城興的人,說他們金主透過某種系統,可以看到



甲存裡面有沒有錢,所以叫我們甲存帳戶內要存點錢進去, 代表資金雄厚,說5月22日要兌現的錢,現在都準備好了, 所以才有辦法借1-2千萬借款,會信任對方是因為公司已經 快沒錢了,銀行也借不到錢,經指認黃政偉彩色照片,就是 當時自稱王寶億陶城興之男子,我可以和黃政偉對質」等 語(104年度他字第4594號卷二第90-92頁),並於104年8月 4日與黃政偉當庭對質,經黃政偉認罪,並供稱千亞公司支 票,是由伊在嘉義市北興街,靠近後火車站的網咖,直接拿 給葉家銘,事後葉家銘在台北火車站或捷運站拿錢給伊,始 查獲冒名王寶億陶城興詐欺顏維德林華逸之人係黃政偉 (同前卷第109-111頁)。
⒏此外,並有:
⑴「中華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王寶億、00000000 00、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名片影本1張(士 檢102年度偵字第13321號卷第56頁)、 ⑵偽造之「陶城興」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張(同前卷第57 頁,此部分製作過程有被告黃政偉於104年7月23日偵查中自 白可佐,見104年度他字第4594號卷二第69頁)、 ⑶偽造「陶城興」署名1枚、印文2枚之合約書影本(士林偵緝 496號卷第46-1頁)、偽造陶城興署名1枚、印文3枚之委任 書影本(士林偵緝496號卷第47頁)、
⑷偽造「4/12王寶億」簽收之千亞光電公司帳號000000000號 、票號YA0000000、面額150萬281元、發票日為102年5月22 日之未塗改支票影本1張(士檢102年度偵字第13321號卷第 58頁)、
⑸蓋用偽刻「顏維德」正方型印文3枚、塗銷抬頭、平行線及 塗改票載發票日之變造支票影本1張(士檢102年度偵字第 13321號卷第59頁)、
⑹偽造發票人(出票人)陶城興、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址桃市(即桃園市○○○○街000號、面額 26萬3333元、發票日102年4月12日、到期日102年4月19日之 偽造本票影本1張(士檢102年度偵字第13321號卷第60頁) 、
⑺第一銀行內湖分行錄影監視器擷取畫面照片(葉家銘)影本 3張(士檢102年度偵字第13321號卷第55頁)、 ⑻千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內湖分行支票存款存提紀錄 查詢單(太平分局警卷第15頁)可資佐證。
㈣犯罪事實四兆揚公司案部分,查獲過程及相關佐證如下: ⒈證人何靖耘
何靖耘於102年6月27日警詢證稱:「因為陶城興跟我拿支票 及30萬的代書費,說要去做公證,然後幫我辦理低利貸款,



結果在銀行發現該支票遭偽造,所以來製作筆錄,該支票為 AA0000000,由櫂鴻績公司負責人王賢棏開立給兆揚股份有 限公司,面額為250萬元,發票日102年8月27日,我於102年 6月20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6樓將支票及代書費30 萬交給陶城興辦理貸款,該支票被竄改日期為102年6月27日 、憑票支付對象原為兆揚股份有限公司,被塗銷,另左上角 兩條活線也被取消,變成可以櫃台現領的現金支票,我不清 楚是誰塗改,平日公司負責人的印章由我先生保管,他去大 陸後由我保管,我們對於遭塗改都不知情,我在櫂鴻績公司 擔任總經理,這張支票是我本人拿給陶城興,是台銀的襄理 打電話給我,我才趕快會同警方處理,曾建商就是盜領我支 票的男子,我不認識他,我要對曾建商提出偽造文書和詐欺 告訴」(新北檢102年度偵字第16967號卷第12-15頁) ⑵何靖耘於102年10月9日偵查中證稱:「是我直接把票交給王 寶億,因王寶億說有一名軍官可以借我們公司3千萬元,但 要拿上開支票當保證還要請代書製作合約,所以向我收代書 費30萬元,後來102年6月20日簽約時,王寶億說他本名叫做 陶城興,當時陶城興的身分證是影本,我當時有懷疑是假的 ,陶城興當時在我面前將身分證影本上的照片以印章遮蓋照 片,以手拿筆遮塗,因為我要向他要求看身分證正本,他說 沒帶正本,所以拿影本並遮蔽照片,曾建商去兌現支票的當 天,陶城興在前幾天以電話約我6月27日要帶我見該位軍官 、代書,將上開支票做公證,以作保證,結果6月27日當天 早上就接到銀行電話說要去存款軋票,我銀行帳戶內有錢, 所以就去台灣銀行,我到現場就發現支票有塗改,塗改處所 蓋的章,也與王賢棏印鑑章不同,後來就聯絡不上陶城興, 陶城興所留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自稱王寶億時電話是00 000000000,他說陶城興才是他本名,我到台灣銀行時,銀 行人員有跟我說,對方的帳戶是前一天才在南部台灣銀行開 戶的,因為對方密碼一直輸入錯誤,覺得可疑,經理才通知 我到場,曾建商和自稱陶城興的人長相不同,只是去代領的 人」(新北檢102年度偵字第16967號卷第102-105頁)。 ⒉證人張美慧
張美慧於102年6月27日警詢證稱:「102年6月27日早上10時 14分許有位民眾,手持支票前往我服務的八號櫃檯,要存入 戶頭,再將錢領出,經警方查證該人為曾建商,他領錢時輸 入存摺密碼連續輸入錯誤兩次,而且要領取250萬元支票, 因為金額太大,我們向發票人求證,依照常理,支票上不會 做太多塗改,客戶的支票更改三處,抬頭劃掉(取消抬頭畫 線)、日期從8月變更為6月,劃線支票取消(改為現金支票



),因為更改過後,任何持有該支票之人均可兌現,通常取 消抬頭後,就不會取消畫線,這樣的話變成任何人都可以領 取,依照我服務十幾年的經驗,直覺這樣的票有問題,所以 通知發票人,發票公司派人前來,表示原來的支票並沒有三 處塗改,這張支票明顯有問題,我要曾建商寫大額通報表, 曾建商表示領出來是為了發薪水,並且要求用2千元的紙鈔 來交付(新北檢102年度偵字第16967號卷第9-11頁)。 ⑵張美慧102年7月10日偵查中證稱:「因為上開支票抬頭、日 期都有更改,認為有異狀,但是當時查對上開支票發票人章 ,以肉眼查對是同一個印鑑章,所以覺得奇怪,持票人當時 跟我說要發薪水,他說要存入帳戶再立即全額提領,並要求 以2千元紙鈔交付,我們認為支票有異樣時,會照會發票人 ,持票人當時輸入存摺密碼又連續錯誤兩次,後來警察到我 們銀行,應該是發票人公司偕同警方到場(新北檢102年度 偵字第16967號卷第64、65頁)。
⒊ 證人曾建商
曾建商於102年6月27日警詢證稱:「102年6月27日早上9點4 0分許,阿宏叫我去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台灣銀行,將AA000 00000支票存入我的台灣銀行戶頭,再將現金領出,交給阿 宏,後來我知道這張票是偽造的,我在台灣銀行等候櫃台小 姐幫我辦理,警方到場我才知道票是偽造的,102年6月25日 晚間22時許,我與阿宏在嘉義市興雅路的85度C碰面,他要 幫我介紹營造工作,因為需要薪資轉帳,叫我去申請台灣銀 行戶頭,隔天22時許,阿宏用0000000000說,明天老闆要見 我,叫我帶存摺跟印章上來,到板橋高鐵站,102年6月27日 9點30分,我到板橋高鐵站跟阿宏碰面,他就跟我搭計程車 到台灣銀行,交付我一張支票說要我去抽號碼牌,他隨後會 上來,還交代說不要在11跟12號櫃台,我發現面額是250萬 元,不是他先前跟我說的50萬元,我打手機問阿宏時,他叫 我不要掛斷電話,並一直問我是否已經兌現,如果兌現,要 我將250萬以面額2千元鈔票領出,因為我故意按錯存摺密碼 ,銀行人員說要我的印鑑證明,辦理時間過長,阿宏就在電 話中警告我說,銀行內有三個人在監視我的行蹤,叫我不要 亂來,我向阿宏表示需要印鑑證明,我等待30分鐘後警方就 到現場,我在等待支票兌現的時候,該支票所有人到銀行, 說支票日期是偽造的,我都不清楚,是阿宏交給我的,阿宏 在閒聊中知道我之前做過工地主任,就表示我可以上台北工 作,他說要將資金存到我的台灣銀行帳戶,日後作為租房子 使用,他騙我說要將250萬兌現,以獲取老闆的信任,因為 阿宏一直不讓我掛電話,要我注意小姐的一舉一動,我覺得



可疑,便故意將密碼輸入錯誤,警方查扣支票、台銀存摺、 存入憑條、取款憑條、白色手機,內有雙卡,其中7-Mobile 電信00000000000000是阿宏給我的,是阿宏叫我去台灣銀行 兌現支票,我是要找工作。不是要當車手,阿宏的電話號碼 是0000000000,他給我使用的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我對 被害人很抱歉還好發現的早,錢沒被領走(新北檢102年度 偵字第16967號卷第3-8頁)。
曾建商於102年6月27日偵查中證稱:「阿宏說票要我去代領 ,50萬元是老闆要投資我的,但是我發現票是250萬元,我 就打電話給阿宏,阿宏說可能拿錯,並說那是老闆的工程款 ,要我先寫存款之後寫提款條,提領現金,打完電話後,我 跟櫃台說領出來要發工資,我不是車手,我已經有一陣子沒 有工作,我以前當過工地主任,我想說趕快辦一辦就有穩定 工作,我發現可疑就故意將密碼按錯,我不敢領出來,我認 為自己被利用,我故意把密碼輸錯就是要阻止不讓受害擴大 (新北檢102年度偵字第16967號卷第50-52頁)。 ⑶曾建商於103年1月14日偵查中證稱:「我在嘉義跟阿宏認識 ,當時一同在電玩店認識,他知道我是工地主任,跟我說他 老闆想投資到嘉義發展,叫我去台灣銀行申請戶頭,要將50 萬元匯給我,之後我又遇到阿宏,他叫我北上去跟他老闆談 ,後來我覺得領錢程序很怪,我就不敢領,支票不是我改的 ,過程中我是急著找工作,我沒有要騙人的意圖,我也不敢 領出」(新北檢102年度偵字第16967號卷第126-128頁)。 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6967號將曾建商涉犯行使變造有價 證券罪嫌為不起訴處分後(104年度他字第4594號卷一第9、 10頁),該案即偵查終結。
⒋嗣黃政偉經本院收押禁見,由公訴檢察官重啟偵查,證人何 靖耘於104年8月19日警詢證稱:「我目前在帝鴻徠股份有限 公司擔任業務,陶城興先以王寶億的假名前來我先生王賢棏 經營的兆揚公司,向我介紹融資管道,我信以為真,就以公 司名義和她簽訂委任書及合約書,他並以徵信財力證明為由 ,要我以櫂鴻績公司名義開立250萬元支票作為徵信財力證 明之用,我不疑有他,開立台灣銀行板橋分行250萬元支票 ,公司大小章由我親自蓋上,有抬頭為憑票支付兆揚公司, 而且陶城興又當場要求我支付代書費用30萬元,詎料102年6 月27日上午,我接到銀行電話說甲存帳戶有250萬元現金, 有客戶要臨櫃兌現提領,我趕到現場驚覺受騙馬上請行員幫 我報案處理,警方查獲提款的犯嫌為曾建商曾建商所持支 票兌現日期由102年8月27日更改為102年6月27日,額線刪除 ,憑票支付對象也刪除,變成現金票提領,它們是偽造我的



小章變造支票行使,102年6月27日我到板橋派出所製作筆錄 時,提供王寶億陶城興的名字,經由警方查證發現均係假 名,陶城興說102年6月27日要做徵信,如徵信對保通過近日 就會撥款4千萬元,他說金主會到銀行徵信,所以我就先轉 270萬元款項到甲存供其徵信,經我指認照片,黃政偉就是 自稱王寶億陶城興之男子,照片編號2林水源也疑似曾經 以同樣方法於102年4月間,向我們公司當時財務林渼蕙騙走 2百萬元,我對林水源的名字跟長相有印象,我要對黃政偉 提出詐欺、偽造變造有價證券之告訴及民事賠償(104年度 他字第4594號卷二第8-10頁),並於同日偵查中證稱:「支 票底下寫現金代書費6/20陶城興,這是我要求陶城興寫的, 因為要證明他有拿我30萬元,當時支票我有影印要他簽收, 合約書和委任書都是陶城興蓋章跟簽名,支票、代書費30 萬元都是同時交給他,原本他拿陶城興身分證時,上面並沒 有蓋作廢章,他想蓋作廢章要把上面的照片人頭遮掉,我跟 他說不用,我就在旁邊寫禁止他人使用這幾個字,但是他仍 堅持要蓋作廢章,不知從何處拿出作廢章就在身分證影本上 蓋四個作廢章,又在上面寫作廢兩字,還一直用筆描深,把 身分證影本上照片全部遮起來,新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 16967號卷第45頁支票上有多出三個圓形私章,那不是我蓋 的,因為櫂鴻績公司大小章都在我這邊,我也沒有授權他人 蓋章,林水源陶城興之前,騙了我們會計200萬元,兆揚 公司在○○區○○路000號6樓,櫂鴻績公司公司在171號6樓 ,公司營業地址不同,但是都是同個負責人」(104年度他 字第4594號卷二第230-233頁),始查獲冒名王寶億陶城 興詐欺何靖耘之人係黃政偉
⒌此外,復有:
⑴未經變造之櫂鴻績公司、王賢棏簽發臺灣銀行板橋分行支票 號碼AA0000000支票影本1張(104年度他字第4594號卷二第 16頁,下方空白處有註記現金300000代書費、偽造「6/20陶 城興」簽名之署押1枚、0000000000、0000000000)、 ⑵已遭變造之系爭AA0000000支票正反面影本1張(同前卷第17 頁)、
⑶臺灣銀行存入憑條、取款憑條影本各一份(同前卷第18頁) 、
⑷臺灣銀行嘉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曾建商之綜合存 款存摺影本1份(同前卷第19-21頁)、
⑸兆揚公司與「陶城興」於102年6月20日簽立之合約書及委任 書影本各1份(合約書上有偽造陶城興署名1枚、印文2枚, 委任書上有偽造陶城興署名1枚、印文3枚,同前卷第23、24



頁)、
⑹偽造之「陶城興」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張(照片上蓋用 作廢戳章,並以筆塗抹書寫「做廢」,同前卷第25頁,此部 分製作過程,有被告黃政偉於104年7月23日偵查中自白可佐 ,見104年度他字第4594號卷二第163頁)。 ㈤犯罪事實五祥銘公司案部分,查獲過程及相關佐證如下: ⒈證人鐘國彰
鐘國彰於102年11月23日警詢證稱:「我於102年7月認識陶 城興,起因是我先前跟一家元昇租賃公司往來,陶城興於10 2年7月到我祥銘公司找我,跟我說他接先前的業務,而我之 前資金周轉都很正常,所以不疑有他,他先是自稱王寶億, 後來才說他叫陶城興,他說有一位金主,資金周轉利息較低 ,我於102年11月13日跟陶城興談好要周轉1千萬元,他要我 開3百萬元支票作保證,等撥款下來就退回支票,所以102年 11月13日我在公司開了兩張面額各150萬元之支票,抬頭寫 揚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是我太太的公司,並要陶城 興提供身分證影本保證,我才放心的將支票交給他,警方依 照陶城興提供的身分證影本查詢Z000000000號,該人為陳鴻 森,我不認識陳鴻森,身分證影本上照片就是詐欺我支票提 領現金之男子,去領款的人並不是陶城興,陶城興當時留給 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但案發後電話無法接通」等語(新 北檢103年度偵字第13209號卷第7-8頁) ⑵鐘國彰於102年11月25日警詢證稱:「我因遭人利用偽造我 的印章去銀行盜領支票存款3百萬元來製作筆錄,對方何時 偽造我的印章我不清楚,我於102年11月25日13時30分,發 現支票存款被盜領,我就趕到新北市○○區○○路000號第 一銀行了解情況,發現我開出的保證支票,被人偽造印章修 改日期,從原本103年1月25日改成102年11月25日,抬頭揚 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劃線取消,原本需要經過票據交換中 心的劃線部分也被用印取消,銀行沒有照會我的情況下直接 支付存款給盜領人,我有提出兩張支票影印原本,及被盜領 時遭偽造的兩張支票影本,我確認修改用印的印章不是我的 印章,我於102年11月13日將支票給陶城興的代辦員,他要 求我開出保證票,我才會開這兩張支票,他說會撥款1千萬 之後返還保證票,當時他留身分證影本給我,姓名為陶城興 ,生日73年12月6日,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電話0000000 000,去提領的人經警方查明為陳鏡文,我不認識提領人, 我要對自稱陶城興之人和陳鏡文提出偽造文書及詐欺告訴( 新北檢103年度偵字第13209號卷第4-6頁)。 ⑶鐘國彰於103年5月26日偵查中證述情節與警詢大致相符(新



北檢103年度偵字第13209號卷第34頁), ⒉證人陳鴻森於103年2月18日警詢證稱:「陶城興身分證影本 不是我所有,只有身分證字號是我的統一編號,戶籍地桃園 縣桃園市○○○街000號是我以前登記的戶籍地以外,姓名 、出生年月日、父親姓名皆不是我的戶籍資料,母親欄登載 陳林阿絲是我的配偶,我之前在○○○街000號資源回收廠 ,曾經遭人侵入竊走一些東西,另外102年間,有一位葉柏 鈞,因為我曾借錢的關係,與我結識,曾說要投資我的回收 場,我先後跟葉柏鈞借了150萬元,我開支票還他80萬元左 右,還欠他280萬元,因為銀行沒有錢,我開給他10餘張支 票無法兌現,葉柏鈞帶了20人侵入我的資源回收場,拿走一 些東西,當時我的身分證件曾交給葉柏鈞,目前我想得到的 只有他知道我的身分證資料,我不認識臨櫃提領鐘國彰支票 的男子(新北檢103年度偵字第13209號卷第9-10頁),經與 黃政偉所偽造之身分證影本比對(104年度他字第4594號卷 一第30頁),係將陳鴻森姓名變更為陶城興,出生年由43年 變更為73年,月日不變(12月6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不變 ,母親變更為陳鴻森之配偶陳林阿絲,多點相同,足認黃政 偉應係以陳鴻森之身分證資料作為藍本,貼上自己的半身照 片,偽造陶城興之身分證影本。
⒊證人陳鏡文於偵查中陳稱其因販售銀行帳戶及提供身分證向 地下錢莊借錢,嗣後還款有取回身分證,而監視器翻拍之臨 櫃領錢之人並非其本人,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3年度偵字第79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 分書在該署103年度偵字第7907號卷第14頁可憑,該案即已 偵查終結。
⒋嗣因被告黃政偉經本院收押禁見,由公訴檢察官再啟偵查, 證人鐘國彰於104年7月14日警詢證稱:「我甲存帳戶內,平 時都不會放錢在裡面,因102年11月25日剛好有貨款支票1百 萬元要兌現,佯稱陶城興的男子事前得知,跟我說102年11 月25日要徵信財力,如徵信通過當天下午就會撥款1千萬元 給我,於是我當天11時32分才會先匯入410萬到我的甲存帳 戶,經指認照片,黃政偉就是當時佯稱王寶億陶城興之男 子,我要對他提起詐欺告訴及附帶民事賠償」(104年度他 字第4594號卷一第19-22頁),並於同日偵查中證稱:「後 來我提起民事訴訟,告第一銀行損害賠償,第一銀行的律師 認為鐘國彰的章是真的,所以要求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是 假的,我可以把鑑定結果寄過來,該民事訴訟台北地院103 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我敗訴,因為法官認為印章用肉眼判斷 不出來,我們上訴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470號尚未判決,自



陶城興之人當時有簽委任書、合約書,還有給我他的身分 證影本,上面陶城興的名字、蓋章都是他親自簽名蓋章,他 說身分證影本要給我確定他本人是陶城興,怕我拿去做其他 用途,就用原子筆把照片塗掉、劃叉叉,蓋作廢的長條章, 經提示台中地院103年訴字第1873號卷附黃政偉國民身分證 彩色影印本,確認是這個人」(104年度他字第4594號卷一 第35-37頁),始查明自稱陶城興詐欺鐘國彰之人即係被告 黃政偉
⒌此外,復有:
⑴附表編號五所示支票兩紙,經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 驗室於103年4月21日鑑定認為「㈠票號VB0000000,面額150 萬元支票原本一紙,其上發票人簽章欄鐘國彰印文編為甲類 印文,劃平行線、受款人欄及發票日期刪改等處鐘國彰印文 ,均編為乙1類印文。㈡票號VB0000000,面額150萬元支票 原本1紙,其上發票人簽章欄鐘國彰印文編為甲類印文,劃 平行線、受款人欄及發票日期刪改等處鐘國彰印文,均編為 乙2類印文。㈢第一商業銀行支票存款印鑑卡原本、開戶申 請書原本,其上鐘國彰印文均編為甲類印文。㈣鐘國彰印章 實物1枚,所蓋印文編為甲類印文。鑑定結果,乙1、乙2類 印文,均與甲類印文不同」,有該室調科貳自第0000000000 0號鑑定書在卷可證(新北檢103年度偵字第13209號卷第36 、37頁)
⑵偽造之「陶城興」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張(104年度他字 第4594號卷一第30頁)、
⑶偽造「陶城興」署押印文之合約書及委任書影本各1份(委 任書上有偽造陶城興署名一枚、偽造陶城興印文一枚,合 約書上有偽造陶城興署名一枚、偽造陶城興印文一枚,104 年度他字第4594號卷一第28、29頁)
⑷偽造「陶城興」署名之第一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帳號0000 00000號、面額各150萬元、發票日為103年1月25日之未塗改 支票2張(支票號碼VB0000000、VB0000000)合印影本1張( 上載本票據為保證,不予兌現,簽收人:陶城興。收據,茲 收到新台幣叁拾萬元現金,如客票設定方案無法完成,將全 數於11月26日102年歸還,簽收人:陶城興,0000000000, 見104年度他字第4594號卷一第32頁)、 ⑸各蓋用偽刻「鐘國彰」正方型印文3枚、塗銷抬頭、平行線 及塗改票載發票日之變造支票影本2張(104年度他字第4594 號卷一第31頁)、
⑹第一銀行祥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單(104年度他字 第4594號卷一第25頁,102年11月25日11時47分44秒、11時



48分12秒各因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轉帳支出150萬元 )、
⑺102年11月25日第一銀行取款憑條影本1張(存戶陳鏡文、取 款金額300萬元,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3209號卷第17 頁)
⑻第一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臨櫃提領現金監視錄影器擷取畫面 照片影本4張(同前卷第20、20-1頁)。 ⑼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8號民事判決影本(104年度 他字第4594號卷一第46-48頁)等可資佐證。 ㈥犯罪事實六寰宇公司案部分,查獲過程及相關佐證如下: (以下所引用證人施財健黃榮宏洪憶如警詢之陳述,僅 係作為彈劾證據使用,用以敘明本件查獲過程及增強上開證 人分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詞之憑信性,先予指明) ⒈證人施財健於102年12月16日警詢陳稱:「我是寰宇公司總 裁,因公司開立的台灣銀行一般禁止背書支票上印鑑章遭偽 造,因而至派出所製作筆錄,我開立台灣銀行支票做為財力 證明,票號AG0000000,是由中信投資顧問公司陶城興領取 ,今日這張支票遭偽造盜用印鑑章,更改憑票支付欄、更改 到期日為102年12月16日及更改斜線,因此這張票在102年12 月16日遭盜領損失5百萬元,我公司有要上市的規劃,陶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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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信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瑟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