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1143號
TCDM,103,訴,1143,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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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之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見99年5月7日扣押物編 號玖-218)及交易稅後盈退款項明細影本1紙,經本院前 案審理時送請該公司鑑定結果,其覆以:「(一)依公開 說明書封面觀之,(1 )未於封面記載刊印日期,顯有不 符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6 條第11款所規定應於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記載刊印日期。(2 )所附公開說明書 之封面標題『寶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然『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非為正式基金全稱,本公司有於 各基金公開說明書標題載明基金名稱全名之作業原則,亦 即正確應為『寶來全球不動產證券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 開說明書』,故封面上之標題名稱顯有違誤。綜上疑點可 知,本次所附之公開說明書封面影本不符本公司作業及相 關準則規範,且無刊印日期既無法核對其內容真偽或正確 與否,亦可認為應非本公司所編製。(二)交易稅後盈退 款項明細影本:經確認並非本公司任一作業所出具之文書 ,應非本公司所製作書件,亦無法確認其內容真偽」等語 ,此有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2月9日寶信 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見本院前案函覆資料卷二第 60至61頁),足見李溢洋向告訴人胡桂花行使以寶來證券 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名義製作之私文書,均屬李溢洋所 偽造者甚明。
④綜上所述,李溢洋偽造完成上述各式私文書,嗣後復有加 以行使者,均足生損害於各機構對於文書製作及管理之正 確性,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李溢洋就此部分所涉行使偽 造私文書犯行,均堪認定。
6、李溢洋未曾擔任過財政部官員,亦未曾任職於政府金融管 理機關,業如前述,則其所行使之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職 員證及車輛通行證等特種文書自係偽造無誤,並足生損害 於上開機關對於公務員及車輛通行管理之正確性。(八)被告黃鈺真雖辯稱:伊不認識告訴人胡丹又,實際上也沒 有跟她接觸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5頁),且此部分犯行亦 未據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前案提起公訴,惟查: 1、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行某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 一部分人實行該犯罪行為者,均為刑法上之共同正犯。亦 即行為人如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其所參與 者縱非該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仍無礙於共同正犯罪責之 成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02號判決參照)。又共 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



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不限 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 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 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6號判決 參照)。
2、證人即告訴人胡丹又彭賢淳楊雅裕林洪鈞,就苗栗 投資人即告訴人胡丹又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陳仁 宏、彭賢淳楊雅裕林洪鈞時常一同前往李溢洋位於臺 中市○○○路000 號之招待所,由李溢洋為其等解說所謂 0214專案之進度,並對其等同時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公文 書、私文書,其中,李溢洋確於98年11月12日(起訴書誤 載為2 日)對上開投資人同時行使金額為280億704萬5000 元之偽造國庫專戶存款支票,而被告黃鈺真顏小棋、蔡 慧君、梁馨予等人則在招待所內穿著制服,假扮精算師招 待投資人並分發相關投資文件,連亦姍亦以女主人之身分 招待來客等情,於前案偵審中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甚詳(見 附表二所示之證述內容),互核相符,是被告黃鈺真辯稱 未與告訴人胡丹又接觸云云,要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3、被告黃鈺真於99年9 月23日偵查中自承:「(依你上開所 述,你也知道李溢洋整件詐欺犯行?)餐廳歇業後,李溢 洋要我們這些員工一起搬到台中市○○○路000 號的住處 ,並要我幫他整理一些文件資料,我原本有看到他在印一 些官方資料,但他說這是有授權的,那時我就覺得怪怪的 ,後來有一次我看到李溢洋在電腦上製作偽造銀行的印章 ,並列印在空白的紙張上,李溢洋並詢問我跟真的是否一 樣,從那時起,我才知道李溢洋在作假文件騙人。」、「 (李溢洋是否有在相關投資人面前介紹你們這些員工具有 精算師、會計師等資格)我有聽過李溢洋說過我們具有精 算師資格,但因為很怕他,所以不敢跟他質疑。」、「( 你為何知道連亦姍有幫李溢洋弄偽造資料?)因為李溢洋 問我偽造的銀行印章像不像真的時,連亦姍顏小棋、蔡 慧君也有在場。另外李溢洋曾告訴我,連亦姍曾問他這樣 騙人好嗎,李溢洋說他一直罵連亦姍,要不是他這樣,她 怎麼過好日子,此外,李溢洋也會在我面前數落顏小棋蔡慧君的不好,所以我們幾位員工的感情不是很好,縱使 我們住在一起。」、「(是否因畏懼李溢洋的權勢,才配 合李溢洋為上開犯行?)是,他會對我們打罵,我擔心被 他抓回來打。」(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七第135至13



9 頁),於本院前案準備程序中,更曾對其被訴與李溢洋 等人共同詐騙被害人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林洪鈞陳仁宏楊雅裕彭賢淳之犯行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前 案卷一第96頁反面)。雖本件並無證據足認黃鈺真參與李 溢洋偽造有價證券、公文書、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之犯行, 且本件公訴意旨所指之各項偽造有價證券、公文書、私文 書及特種文書,未必均由被告黃鈺真親自向告訴人胡丹又 等苗栗投資人行使,然被告黃鈺真係智慮成熟之人,明知 自己未具備精算師資格,而李溢洋係其雇主,並非財政部 官員,亦未經營倍利鑫漢公司或智利鑫漢公司,復無負責 0214專案,而係偽造各類文件訛詐投資人,竟仍在李溢洋 對告訴人胡丹又等投資人行使各類偽造文件時,與顏小棋蔡慧君梁馨予穿著制服,假扮精算師招待投資人並分 發相關投資資料,使各投資人深信李溢洋確實具有深厚之 財金背景及人才輔佐,各類文書、投資資料俱屬真實,進 而對李溢洋所言投資專案乙事毫無懷疑,李溢洋得以順利 自各投資人處屢屢詐得金錢而無阻礙,而連亦姍除以女主 人之身分招待來客外,更與被告黃鈺真蔡慧君提供帳戶 供投資人匯入款項,凡此足認被告黃鈺真確有與李溢洋連亦姍顏小棋蔡慧君梁馨予相互利用其等行為共同 犯罪之意思,並推由李溢洋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公文書 、私文書及特種文書,以達詐取告訴人胡丹又等苗栗投資 人財物之犯罪目的。是被告黃鈺真李溢洋等人間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自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四、綜上所述,被告黃鈺真對告訴人胡丹又所為,係犯刑法第20 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 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本案起訴書證據 並所犯法條欄雖漏載此論罪法條,惟犯罪事實欄業已敘明李 溢洋有此部分犯行,且被告黃鈺真有與李溢洋共同犯罪之意 思,當屬本案之起訴範圍)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被告黃鈺真就上開犯行,與李溢洋連亦姍、顏 小棋、蔡慧君梁馨予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 號判例參照),被告黃鈺真李溢洋等人先後多次共同對告 訴人胡丹又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



及詐欺取財,係基於單一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為之 ,侵害同一之社會及個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 接續犯。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 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若 行為人為犯特定罪之目的而為其他犯罪行為,雖其之時間、 地點與目的所犯特定罪之時間、地點,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 一致,然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後,苟形式上獨立之 行為,彼此之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或事理上之 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 行為,自應適用想像競合犯論以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630號判決參照)。查被告黃 鈺真與李溢洋等人共同對告訴人胡丹又所為行使偽造有價證 券、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在自然意 義上雖均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彼此之間具有 事理上之關聯性,難以切割,且犯罪目的單一,揆諸前揭說 明,應認係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 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五、惟被告黃鈺真對告訴人胡丹又以外之苗栗投資人即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林洪鈞陳仁宏楊雅裕彭賢淳等人所 犯之詐欺取財罪,業據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99年9 月30日以 前案向本院提起公訴,有臺中地檢署99年9 月30日中檢輝實 99偵12863 號第063460號函上本院收文章可憑(見本院前案 卷一第1 頁),而依證人即告訴人胡丹又彭賢淳楊雅裕林洪鈞之證言,被告黃鈺真李溢洋等人,在共同對各苗 栗投資人詐騙之過程中,均有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公文書 及私文書,基於本判決理由四所述之相同論罪理由,被告黃 鈺真對其餘苗栗投資人所犯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公文書及 私文書罪,與前案已起訴之詐欺取財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又被告黃鈺真對 告訴人胡丹又所犯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係於其餘苗栗投 資人在場時同時為之(本案起訴書亦認定至少有葉德光、陳 仁宏與告訴人胡丹又同時在場),業如前述,亦與被告黃鈺 真對其餘苗栗投資人所為犯行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而一併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不能再行起訴。迺檢 察官就被告黃鈺真對告訴人胡丹又所犯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 罪,又於103 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有臺中地檢署103 年6月26日中檢秀良102偵4957字第065385號函上本院收文章 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 頁),是本案實屬已經提起公訴之案



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之情形。茲因前案尚未判決確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附表一:李溢洋於前案偵查中之供述、證述一覽表┌──┬────────────┬────────────┐
│編號│供述或證述時間、地點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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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5月31日調查站詢問之 │99年度偵字第12863卷一第 │
│ │供述 │第11至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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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9年5月31日檢察官訊問時 │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一 │
│ │之證述(具結) │第107至11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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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9年6月15日檢察官訊問時 │99年度他字第2397號卷第71│
│ │之供述 │至7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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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9年6月25日調查站調查時 │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三 │
│ │之供述 │第4至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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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9年6月25日檢察官訊問時 │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三 │
│ │之證述(具結) │第11至1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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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年7月5日警詢時之供述 │北縣警刑大字第0000000000│
│ │ │號卷第1至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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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9年7月6日調查站調查時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三 │
│ │供述 │第62至68頁 │
├──┼────────────┼────────────┤




│8 │99年7月6日檢察官訊問時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三 │
│ │供述 │第110至12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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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9年7月15日調查站調查時 │中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
│ │之供述 │卷一第25至32頁 │
├──┼────────────┼────────────┤
│10 │99年9月9日調查站調查時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五 │
│ │供述 │第161至170頁 │
├──┼────────────┼────────────┤
│11 │99年9月23日調查站調查時 │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八 │
│ │之供述 │第2至9頁 │
├──┼────────────┼────────────┤
│12 │99年9月23日檢察官訊問時 │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八 │
│ │之證述(具結) │第12至17頁 │
└──┴────────────┴────────────┘
附表二:證人胡丹又彭賢淳楊雅裕林洪鈞之證述一覽表┌────┬─────────────────────────────┐
│證人 │證述內容 │
├────┼─────────────────────────────┤
胡丹又 │①於99年4月19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我今日前來貴站係檢舉雲 │
│ │ 林縣民李溢洋詐欺、偽造文書案而到貴站。李溢洋詐騙情形如下│
│ │ :(一)為牟取不法利益,自98年8月起間起,以偽造之財政部 │
│ │ 服務證、車輛通行證,對外偽稱其為財政部之官員,自稱負責保│
│ │ 管與處理、投資國庫債券業務,於全省各縣、市吸收不知情之投│
│ │ 資人投資,並對投資人表示其保管台灣銀行之『付款憑單』乙批│
│ │ (價值一仟餘億元),該『付款憑單』為國庫債券,將於99年陸│
│ │ 續到期,投資人若投資該批台灣銀行國庫債券,其可以職權將投│
│ │ 資人列入為該國庫券之受款人,保證投資人獲利豐盛,惟投資人│
│ │ 除投資資金外,尚須票據作為投資擔保,李溢洋為取信投資人並│
│ │ 出示該批偽造之台灣銀行國庫券,進行詐騙。(二)李溢洋為招│
│ │ 攬不知情投資人投資該台灣銀行國庫券,分於合作金庫進化分行│
│ │ 、台灣銀行西屯分行、日盛銀行北台中分行、渣打銀行西屯、郵│
│ │ 局等相關行庫,以黃國隆吳雪雲連亦姍江淑靜陳毅銘、│
│ │ 林金女、蔡慧君黃鈺真等人名義設立10餘個人頭帳戶(帳戶、│
│ │ 名單如附件),要求投資人將相關投資款項匯入該帳號內,另於│
│ │ 台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號、11樓、15樓、19樓等地設│
│ │ 立辨公處所,對外公開招攬民眾投資。(三)目前已知計有投資│
│ │ 人葉子豪葉德光葉得財等10餘人,誤信該批臺灣銀行國庫債│
│ │ 券為真正而加入投資,投資金額與擔保品(含不動產、票據等)│
│ │ 計約數億元。(四)附送李溢洋設立之人頭帳戶名單及帳號一份│




│ │ 、偽造臺灣銀行之『付款憑證』(金額:貳佰捌拾億零柒佰零肆│
│ │ 萬伍仟元整)乙張。」、「我投資現金2700萬元,另質押一張合
│ │ 作金庫北苗栗分行支票1800萬元,再設定2張本票給黃明和,金 │
│ │ 額分別為1000萬、200萬元。」、「李溢洋一開始告訴我,係投 │
│ │ 資國庫債券,當時國庫債券已進入結清階段,他自己已經投資20│
│ │ 幾億,因清算的簽證費用不足,需另由投資者自行支付簽證費用│
│ │ ,李溢洋又告訴我,該投資獲利甚豐,所以我不疑有他,參加投│
│ │ 資。」、「(既然係投資行為,何以要提供空白支票作質押?)│
│ │ 李溢洋告訴我們,因為每天要清算,其價差要補足,而我手邊已│
│ │ 沒有現金可支用,李溢洋要求我提供空白支票,李溢洋將我提供│
│ │ 擔保的空白支票交給何人我不知道。」、「(李溢洋招攬你們投│
│ │ 資,要你將投資款匯入那些帳戶?)匯到李溢洋指定的帳戶,有│
│ │ 黃國隆合作金庫西屯分行、吳雪雲臺灣銀行等帳戶,我願提供匯│
│ │ 款單影本供貴站參考。」、「(李溢洋使用之詐財工具有那些?│
│ │ )他有印製「付款憑單」作為取信投資者的工具。」等語(見99│
│ │ 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一第152至158頁) │
│ │②於99年5月24日調查站調查時證稱:「於98年2月18日,葉德光聲│
│ │ 稱正在做一筆投資,並將手機內存檔之財政部北區支付處支受款│
│ │ 人清單受款人有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等,上面有他們三人之│
│ │ 簽名及印鑑章,金額1000億餘元,表明讓我投資暗股200萬元, │
│ │ 我看他講得信誓旦旦,且說他己經運作很長的時間,已接近完成│
│ │ 階段,便於當天匯入他指定合作金庫戶名:『伍冠工程有限公司
│ │ 』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他同時交付由他本人簽發 │
│ │ 伍冠工程有限公司(並由他本人背書)98年3月18日到期,金額 │
│ │ 200萬元之支票給我,以保障我的權益,但支票兌付日前他稱因 │
│ │ 本項投資業務非常複雜困難,尚未完成,要我先向銀行抽回該張│
│ │ 支票。在這之後,他經常到我辦公室讓我看他手機內存檔或影印│
│ │ 之相關國庫支付文件,表明一切進度都在他的掌握之中,並透露│
│ │ 他自己及家人除了把身上所有的現金投入也將不動產向銀行抵押│
│ │ 借款、保單借款,他的親朋好友也募集很多資金,林洪鈞(我們│
│ │ 共同的朋友)己投入數仟萬元,還讓我看葉德財財政部的識別證│
│ │ ,說明葉德財確實親自參與本項業務之運作,他偶爾也會穿著繡│
│ │ 有他姓名第一個英文字母的制服進出我的辦公室,稱要去中心開│
│ │ 業務會議,漸漸讓我徹底相信這個投資案是真實的。98年8月間 │
│ │ ,葉德光拿了一張受款人為他本人,票面金額數10億元,到期日│
│ │ 為98年09月04日之國庫專戶存款支票正本及印花稅繳款書影本,│
│ │ 表示業務己完成,並稱若要如期兌領該張支票之金額,需繳納全│
│ │ 部印花稅的金額(票面金額之千分之一),希望我能繼續參與投│
│ │ 資,並稱我的投資報酬比照林洪鈞(總投資金額之一倍),於是│
│ │ 我又開始投入資金,每次都是由葉德光指示當天需轉入金額及指│




│ │ 定轉入帳戶內(黃國隆伍冠工程有限公司),葉德光也陸陸續│
│ │ 續交予我發票人為葉德光、伍冠企業有限公司黃國隆之支票做│
│ │ 為擔保。」、「(你前述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等人與李溢洋
│ │ 、顏小棋蔡慧君等人共謀向你詐欺之不法詳情為何?)由於到│
│ │ 了98年10月初我提出了疑問,前述葉德光向我出示於98年9月4日│
│ │ 到期之國庫專戶存款支票正本,為何到10月間卻仍未兌付,因為│
│ │ 葉德光無法清楚解釋原因,且說這個業務由一位德高望重、理財│
│ │ 非常專業的大哥(即李溢洋)主導,事後葉德光便安排李溢洋於│
│ │ 98年10月8日16時許到我位於苗栗市○○里○○路000號之辦公室│
│ │ 與我碰面,當時到場的有李溢洋顏小棋蔡慧君葉德光、葉│
│ │ 德財、葉子豪等6人,他們都穿著制服,且李溢洋佯稱自己為精 │
│ │ 算師,另外向我聲稱顏小棋蔡慧君李溢洋旗下之會計師,並│
│ │ 拿出一疊厚厚的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憑證正本及清算書等有價證│
│ │ 券,並表示這些是他和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等4人共同投資 │
│ │ 之中央公債、國庫債券等有價憑證,並表示該「0214清算業務」│
│ │ 將於98年11月15日就會全部完成,投資人即能獲得投入價金的1 │
│ │ 倍之報酬,但因該業務牽涉到內線交易、套利及轉讓等複雜過程│
│ │ ,所以李溢洋等人要我在此之前一定要保密,以免破壞整個業務│
│ │ 進行;而李溢洋又向我表示為使清算及轉讓的過程合法化,所以│
│ │ 他有聘任會計師進行簽證,因此在清算完成之前,要支付會計師│
│ │ 簽證費,再者,進行中央公債及國庫債券清算過程中,也要補足│
│ │ 業務清算差額金,也就是說,當時李溢洋向我聲稱在「0214清算│
│ │ 業務」完成前,投資人必須協助支付會計師簽證費及業務清算差│
│ │ 額金,而該等費用即是我的投資款。李溢洋葉德光葉子豪及│
│ │ 葉德財等人向我保證這個業務是真實的,並請我在最後關頭投資│
│ │ 資金,讓該「0214清算業務」得在98年11月15日順利完成,並能│
│ │ 獲得投入資金1倍的報酬。但事後並無如李溢洋等人所言於98年 │
│ │ 11月15日順利完成「0214清算業務」,李溢洋等人用不同理由及│
│ │ 說詞表示業務的延宕的原因,且一再要求我不斷提供會計師簽證│
│ │ 費用及業務清算差額金,當時在相信李溢洋等人的說詞下,一再│
│ │ 應李溢洋葉德光之要求,於要求當天將要補足之業務清算差額│
│ │ 金匯入李溢洋等人所指定之帳戶(即黃國隆連亦姍葉德光、│
│ │ 吳雪雲葉子豪采應國際美容有限公司等名下帳戶),事後匯│
│ │ 款到位之確認均是顏小棋與我連繫。在我投資的過程中,葉德光
│ │ 並數次通知我、陳仁宏林洪鈞李溢洋位於臺中市進化北路的│
│ │ 大衛道社區大樓19樓開會,而楊雅裕彭賢淳等其他被害人也會│
│ │ 到場參與開會,聆聽由李溢洋主持之「0214清算業務」進度報告│
│ │ ,而葉德光葉德光葉子豪顏小棋梁馨予蔡慧君也均會│
│ │ 在現場參與。」、「(李溢洋葉德光等人邀約你投資清算中央│
│ │ 公債、國庫債券之業務時,向你允諾在清算完成後,將給你多少│




│ │ 利益?)於98年2月起我剛開始投資時,葉德光告訴我在「0214 │
│ │ 清算業務」順利完成後,他們的業務可以獲得1,388億元的款項 │
│ │ ,且會給我投資款1倍之報酬,後來,在98年10月間,李溢洋亦 │
│ │ 如此向我聲稱,但因該業務並未如其順利完成清算,且我一再配│
│ │ 合李溢洋葉德光等人匯入其等所聲稱會計師簽證費用及業務清│
│ │ 算差額金,所以李溢洋在99年2月以後允諾我在整個業務清算完 │
│ │ 成後,就承諾分給我30億元做為報酬,但事後才知道這一切均是│
│ │ 騙局。」、「(你投資李溢洋等人所聲稱之清算中央公債、國庫│
│ │ 債券業務,資金支出之詳情為何?)自開始投資至李溢洋失蹤日│
│ │ 前,我投資了(一)現金2,700多萬元。(二)分別於99年1月4 │
│ │ 日及99年1月26日陸續提供3件不動產抵押給苗栗頭份地下錢莊黃│
│ │ 明和,另外,我在黃明和位於苗栗縣頭份鎮建國里10鄰建國路80│
│ │ 巷7弄5號的住處,分別於99年1月4日及99年1月26日應黃明和之 │
│ │ 要求下,各簽發1,000萬元本票(該本票由葉德光葉德財、葉 │
│ │ 子豪、李溢洋陳仁宏及我本人共同簽發)及300萬元本票(該 │
│ │ 本票由葉德光及我本人簽發),葉德光並另開立他個人支票給黃│
│ │ 明和,實際匯款金額及匯入帳戶均由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及│
│ │ 李溢洋黃明和洽談。(三)葉德光要求我開立2張我個人名義 │
│ │ 之支票(分別為:支票號碼JA0000000,支票到期日為99年1月15│
│ │ 日,金額106萬1700元;支票號碼:JA0000000,支票到期日99年│
│ │ 2月10日金額51萬元),並交付予黃明和。(四)李溢洋佯稱需 │
│ │ 要法人所開立之空白支票,以提供給中央銀行做為「0214清算業│
│ │ 務」保證擔保品,所以我就提供益育企業有限公司13張空白支票│
│ │ 供其使用,但事後才知道該等票據均由李溢洋做為招攬其他投資│
│ │ 人挹注資金時,提供與該等投資人投資時之付款擔保。其中,1 │
│ │ 張支票(支票號碼:JA0000000,到期日99年3月26日,票面金額│
│ │ 1800萬元)在臺南林昆正手中,林昆正並將該支票向銀行提示兌│
│ │ 現,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便通知我,我即詢問李溢洋葉德光,│
│ │ 他們說林昆正是前一個業務參加人,因林昆正不滿業務不繼續辦│
│ │ 理清算過程,改由辦理註銷結清,故林昆正便自行填上兌付日期│
│ │ 及支票金額,並向銀行提示兌付,李溢洋向我聲稱林昆正此行為│
│ │ 是違法的,但究竟實情為何我不清楚。然而林昆正已於99年5月7│
│ │ 日發存證信函予益育企業有限公司,我即以益育企業有限公司之│
│ │ 名義於99年5月10日回覆存證信函予林昆正。」、「(為何李溢 │
│ │ 洋會將你所提供之益育企業有限公司13張空白支票做為招攬其他│
│ │ 投資人挹注資金時之付款擔保?)我於事後才知道李溢洋等人在│
│ │ 向投資人招攬投資其所謂「0214清算業務」時,均會提供其他投│
│ │ 資人的支票,以做為我等支付投資款項之擔保,並表示其「0214│
│ │ 清算業務」一定可以順利完成獲利,但就算是沒有如期清算完成│
│ │ ,該等支票亦可做為擔保,讓我等投資人不會有所損失,但事後│




│ │ 才知道該等支票都無法兌現,且李溢洋常會在該等票據到期後,│
│ │ 又拿其他被害人的支票來進行換票,但自始自終都無法拿到任何│
│ │ 款項,因此,我們一些被害人才會持有其他被害人的支票。」等│
│ │ 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二第118至122頁) │
│ │③於99年9月21日偵查中證稱:「(你於99年4月19日在彰化縣調查│
│ │ 站及99年5月24日在臺中市調查站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 │
│ │ 」、「(是否係因為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等人,才認識李溢│
│ │ 洋並遭詐騙?)是」、「(葉德光當時有無告訴你背後的主導者│
│ │ 是李溢洋?)他一開始告訴我,有一個很厲害的會計師主導,但│
│ │ 沒說名字」、「(98年10月8日葉德光李溢洋等人過去時,李 │
│ │ 溢洋是否有介紹他自己具有精算師的資格?)有」、「(你們去│
│ │ 臺中市○區○○○路000號19樓開會時,顏小棋蔡慧君是否也 │
│ │ 會在場?)是」、「(顏小棋蔡慧君做什麼工作?)他們主要│
│ │ 是作招待工作,包括端茶水、切水果」、「(有關於李溢洋在說│
│ │ 明本案的投資內容,顏小棋蔡慧君在做什麼?)他們有協助發│
│ │ 資料」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七第49、51至53頁) │
│ │④於100年9月20日臺中高分院前案上訴審審理時證稱:「(你個人│
│ │ 交付與李溢洋之金錢是否如原判決所載?)是」、「(有否收受│
│ │ 利息或返還之本金?)沒有,但是中間他把我們這團體營造成生│
│ │ 命共同體,如果有人需用錢,他就會匯款進來,這些錢是我最後│
│ │ 的總結」、「(你所謂團體,包含哪些人?)葉德光葉德財、│
│ │ 葉子豪」、「(所以你跟李溢洋往來的金額,是進進出出之後所│
│ │ 結算的金額?)是」、「(李溢洋跟你往來過程中,所交付給你│
│ │ 的文件,是否如原判決所載?)是」、「(除李溢洋外,在場其│
│ │ 餘被告有無哪些人為這些事情與你接觸過?)除連亦姍外,其他│
│ │ 我都見過,顏小棋是最常接觸,我們匯款之後都是跟她聯絡。我│
│ │ 書狀裡面有寫到,股票她請蔡慧君去匯款,她跟李溢洋一起演戲│
│ │ 。梁馨予有來跟我拿過一次空白票,其他兩位我去她們19樓開會│
│ │ ,她們都有在場」、「(除李溢洋外,其他被告有無在19樓跟你│
│ │ 參與討論?)她們都站在旁邊,站在我們外圍,我們是在餐廳的│
│ │ 位置,她們進進出出,發講義的時候,也會幫忙發」、「(李溢│
│ │ 洋在提示判決書所載的資料時,哪些人有在場?)他第一次拿給│
│ │ 我看時,顏小棋蔡慧君葉德光葉德財都有在場」、「(問│
│ │ :你剛才提到助理在旁邊發講義,講義內容為何?)那天在19樓│
│ │ 上課,他在跟我們講他們在國庫交易的整個情形以及代收稅款的│
│ │ 資料,他應該是從網路下載下來的交易方法以及程序。他會帶到│
│ │ 他目前操作的狀況,詳細情形我不清楚,但是他說明時,有說到│
│ │ 他目前操作的進度」等語(見臺中高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18 │
│ │ 號卷四第187頁至第188頁反面) │
│ │⑤於104年10月1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先前有無見過被告?)有│




│ │ 見過。」、「(何處見過被告?)之前在李溢洋的招待所見過被│
│ │ 告。」、「(被告在那個地方做什麼?)被告是公司的工作人員│
│ │ ,就是接待我們的。」、「(妳是經由葉德光介紹去投資0214清│
│ │ 算業務專案?)是。」、「(妳大概是何時投資?)98年8月份 │
│ │ ,確實日期我不記得了。」、「(到接待所時,被告有無接待或│
│ │ 跟妳說明0214專案的事情?)李溢洋跟我們開會時,有幾個工作 │
│ │ 人員會發給我們開會的文件資料,被告就是其中一個。」、「(│
│ │ 被告黃鈺真也在場?)對,她在場。」、「(妳有無曾經將投資│
│ │ 款交給葉德光,再由葉德光去幫妳交付?)我的投資款部分,都│
│ │ 是葉德光請他的助理陳仁宏來我這邊,我會開提款條給他。」、│
│ │ 「(是否知道陳仁宏將款項匯到何處?)我知道是投資款,因為│
│ │ 李溢洋會通知葉德光說今天不夠多少錢,然後找我們這些被害人│
│ │ 湊一湊。」、「(被告在妳整個投資過程中,有無曾經參與哪個│
│ │ 部分?)我記得被告曾經和李溢洋到我的事務所。」、「(是否│
│ │ 記得去做什麼?)來跟我說明投資標的如何操作,李溢洋有介紹│
│ │ 跟他一起來的工作人員都是他們的會計師及精算師,我記得當時│
│ │ 有帶3個女生來,我對顏小棋的印象比較深。」、「(除了顏小 │
│ │ 棋之外還有別人?)我知道李溢洋有3個女生助理,那3個助理都│
│ │ 有來,其中包含被告黃鈺真李溢洋說這些工作人員都是他的會│
│ │ 計師跟精算師。」、「(顏小棋、被告在旁邊有無幫忙說投資的│
│ │ 事項及標的?)她們就是在旁邊,通常很少發言,但是顏小棋說│
│ │ 比較多。」、「(當時被告有無表示對這些事情都不清楚?)沒│
│ │ 有,她都在旁邊幫忙。」、「(妳印象中被告出現過幾次?)很│
│ │ 多次,但是次數不記得了。」、「(妳的投資時間是98年8月到 │
│ │ 99年4月間?)是。」、「(這段期間內被告出現過很多次?) │
│ │ 對。」、「(每次都是因為這個專案的事情?)對,因為李溢洋
│ │ 會召集我們去開會。」、「(被告說她對妳沒有印象,她沒見過│
│ │ 妳,這部分有何意見?)不可能。」、「(妳是否曾經跟葉德光
│ │ 、林洪鈞陳仁宏楊雅裕彭賢淳這些人去過李溢洋位於台中│
│ │ 市進化北路大衛道社區大樓19樓?)有。」、「(妳跟這些投資│
│ │ 人去李溢洋住處時,李溢洋有無曾經提示國庫專戶存款支票給你│
│ │ 們看?)他有給我們看一張類似有價證券的東西(我之前有提出│
│ │ )。」、「(妳於99年4月19日調查站時表示附上李溢洋設立之 │
│ │ 人頭帳戶名單及帳號一份、偽造台灣銀行之付款憑單金額是280 │
│ │ 億704萬5千元一張,妳講的是這個嗎?)對。」、「(李溢洋是│
│ │ 否曾經當場提示給你們看過?)他有當場提示給我們看過,金額│
│ │ 就是280億元。」、「(提示時有無其他投資人在場?)在李溢 │
│ │ 洋的招待所提示280億元文件時,苗栗的投資人都在場。」、「 │
│ │ (【提示99年度他字第2456號卷二第154頁予證人閱覽】是否就 │
│ │ 是這份有價證券?)對,這是其中一份。」、「(李溢洋提示的│




│ │ 是正本給你們看?)李溢洋提示給我們看的稍為晃動一下會有浮│
│ │ 水印,是李溢洋作的正本,外表有護貝。」、「(當時在場的除│
│ │ 了妳之外,還有苗栗來的投資人?)當時在場除了我還有苗栗來│
│ │ 的投資人包括林洪鈞陳仁宏彭賢淳他們都在場。」、「(黃│
│ │ 鈺真到底做了哪些事情?)被告就是站在李溢洋旁邊,在李溢洋
│ │ 住處開會時發文件給我們。」、「(李溢洋開會的時候哪些投資│
│ │ 人有去?)就是苗栗的受害者,有時候我沒有去,有時候林洪鈞
│ │ 沒有去,我去的時候都是苗栗的投資人。」、「(妳講的苗栗投│
│ │ 資人是指陳仁宏林洪鈞彭賢淳葉德光葉德財葉子豪?│
│ │ )是。」、「(楊雅裕呢?)也有。」、「(李溢洋對你們行使│
│ │ 過幾次偽造有價證券?)很多次,他找我們開會時,可能我們會│
│ │ 提出疑問為什麼沒有成,然後開會就發文說現在進度如何。」、│
│ │ 「(妳講的發文件,是否包括他會拿有價證券給你們看?)會。│
│ │ 」、「(妳的意思是當李溢洋對妳行使有價證券時,通常其他苗│
│ │ 栗投資人都同時在場?)對。」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2頁反面 │
│ │ 至第137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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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賢淳 │①於99年9 月23日偵查中證稱:「(你於調查站供稱,連亦姍是李│
│ │ 溢洋的同居人,因為後來李溢洋和你結為結拜兄弟,所以你都稱│
│ │ 連亦姍為『大嫂』,顏小棋李溢洋貼身助理兼司機,常隨李溢│
│ │ 洋外出處理公司事務並代替李溢洋聯繫我們投資人,告訴你們將│
│ │ 錢匯入哪些帳戶中,蔡慧君負責跑銀行、轉帳、匯款等業務,梁│
│ │ 馨予及黃鈺真等人都待在招待所,負責招呼客人及投資人之供述│
│ │ 內容是否實在?)實在。」、「(你於調查站供稱,李溢洋等人│
│ │ 對你詐騙期間,有提供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受款人清單、存帳支│
│ │ 票送件單及中央銀行國庫專戶存款支票32張等文件藉以取信你之│
│ │ 供述內容是否實在?)我忘記了幾張了,但確實有這件事。」、│
│ │ 「(上開文件,除了李溢洋拿給你看外,顏小棋黃鈺真、蔡慧│
│ │ 君、梁馨予連亦姍等人是否亦有拿給你看過?)除了連亦姍外│
│ │ ,其他員工都曾依照李溢洋的指示,將上開資料拿給李溢洋,並│
│ │ 由李溢洋拿給我們過目。」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863號卷七 │
│ │ 第144頁、第148頁) │
│ │②於100年9月20日臺中高分院前案上訴審審理時證稱:「(你與李│
│ │ 溢洋往來過程中,他提示給你的文件是否如同原判決所記載?)│
│ │ 大部分都看過,有些是傳真到葉德財家裡,有時是到他的招待所│
│ │ 去看正本,印象中就是那些。」、「(除李溢洋外,在場五位女│
│ │ 性被告有無何人為了交易與你接觸?)沒有。顏小棋會在旁邊敲│
│ │ 邊鼓,而其他人有些幫忙送水果,有些人幫忙遞茶水。連亦姍沒│
│ │ 有,她是女主人的角色。」、「(你剛才說其他小姐在旁邊遞茶│
│ │ 水、文件,是指何種文件?)就是偽造的有價證券、國庫支票。│




│ │ 」、「(是否每個小姐都有拿這些資料?)遞文件就是假的支票│
│ │ 或是債券,我不確定是誰拿出來,但就是穿制服的小姐拿出來,│
│ │ 不確定是何人,但是有兩位,我到他們十九樓很頻繁。」、「(│
│ │ 是否除了李溢洋之外的幾個小姐都有這樣做?)都有。」等語(│
│ │ 見臺中高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18號卷四第189至190頁) │
│ │③於104年12月3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是否有投資李溢洋所謂的│
│ │ 0214清算業務專案?)有。」、「(在投資的過程有無見過黃鈺│
│ │ 真?)有見過。」、「(是否認識胡丹又?)認識。」、「(李│
│ │ 溢洋找你們去說明投資情形時,苗栗這邊的投資人是否會同時在│
│ │ 場?)不會固定全員到期,有時候會少1、2個人,因為總共有6 │
│ │ 、7 個人,李溢洋都不定時、不定點的召開會議,有時候是在三│
│ │ 義葉子豪家,有時候會來台中李溢洋的招待所,有時候會去李溢│
│ │ 洋的住家,位置都不一定。」、「(你在場時胡丹又是否也都會│
│ │ 在場?)不一定會2 個人同時出現,我到的時候胡丹又不一定也│
│ │ 在場,但曾經好幾次同時有在場。」、「(李溢洋跟你們做投資│
│ │ 說明時,你有看過台中高分院103 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2號判│
│ │ 決附表3-1所載的5張支票其中的票嗎?)我不確定是哪幾張,李│
│ │ 溢洋有拿這些鉅額面額的支票給我們看過。」、「(李溢洋拿這│
│ │ 些支票給你們看時,胡丹又是否也會在場?)有,李溢洋好幾次│
│ │ 都召集投資人來後再一次給大家看,李溢洋說因為是機密不能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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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應國際美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伍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李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