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391號
CTDM,105,易,391,20170721,3

2/4頁 上一頁 下一頁


三、自首
因警方於被告F○○坦承涉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13所示犯行 前,並無相當跡證可合理懷疑被告F○○涉犯如附表二編號 2至13所示犯行。是被告於警方未發覺如附表二編號2至13所 示犯行之前,除向警方坦承竊盜犯行,告知如附表二編號9 、11至13所示失竊贓車棄置地點(詳警二卷第5頁第9行以下 ),因而循線查悉上情。另警方於被告F○○坦承涉犯如附 表二編號14至20、22、23;附表三編號4、6至14;事實欄五 所示犯行前,亦無相當跡證可合理懷疑被告涉犯如附表二編 號14至20、22、23;附表三編號4、6至14;事實欄五所示犯 行前,即主動向警方坦承竊盜、毀損犯行,告知附表十一編 號1所示之物係竊得贓物,帶同員警前往附表二編號14至23 、附表三編號4、6、8至14所示犯罪地點查證(詳警八卷第1 1頁背面第12行以下)。堪認均已符合自首之要件,爰各依 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累犯
㈠被告F○○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以99年 度審易字第4467號、100年度審易字第845號判決,各判處有 期徒刑10月、8月確定,再經同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246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嗣於101年6月28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至101年8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止,因未撤銷假 釋,所處有期徒刑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23、附表三編號1至14、事實五所 示之犯行,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並就附表二編號2至20、22、23;附表三編號4、6至1 4;事實五部分,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輕。 ㈡被告午○○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度 簡字第3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1年4月22日 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如事實二 之附表三編號1、2;事實四所示之犯行,均為累犯,俱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H○○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53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 於103年8月31日(起訴書誤載為21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如事實二之附表三編號3、12至 14所示之犯行,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F○○、午○○、H○ ○、G○○、玄○○均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 上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不僅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並破 壞社會秩序,被告午○○、亥○○因一時貪圖便宜而故買贓 車,所為非但助長財產犯罪之歪風,亦助長贓物之流通,造 成被害人難以追及回復,其法治觀念顯有不足,又被告F○ ○僅因見路旁架設多支監視器,心生疑慮,即恣意將旗山工 作站架設之監視器線路破壞,致該工作站所架設之監視器線 路被剪斷而損壞,顯然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 行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F○○、午○○、H○○、G○ ○犯後均坦承犯行,其中被告F○○並主動自首部分犯行( 已如前述),且警方因被告F○○、午○○告知,而尋獲部 分被害人遭竊物品、車輛,減輕部分被害人所受損失(詳附 表二、三);及被告玄○○、亥○○犯後均否認犯行之犯後 態度;且考量各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被告其等在本件各該犯 行中所分擔之犯罪角色及參與情節與獲利程度、被告其等犯 罪之手段、動機、所生危害程度,復參酌本院審理時,被害 人卯○○表示:刑度由法院決定等語;被害人黃○○表示: 原諒被告,刑度由法院決定等語;被害人宇○○表示:東西 沒有找回,損失很大,刑度希望法院判重一點等語;被害人 戌○○表示:若被告返還偷竊物品,則刑度由法院決定,若 未歸還則希望法院判重一點等語(詳易卷一第132頁倒數第1 2行以下至第133頁第14行)。暨其等智識程度【被告F○○ 、午○○國中肄業;被告H○○高中肄業;被告G○○、玄 ○○農校肄業;被告亥○○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 【被告F○○前從事起重機工作,月入約7、8萬元,未婚須 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被告午○○從事收稻穀工作,每季2個 月收入約十餘萬元,一年2季,已婚須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 被告H○○擔任臨時工,月入約2、3萬元,未婚無小孩;被 告G○○幫忙家中農務,月入約1萬餘元,離婚,小孩均已 成年;被告玄○○從事開怪手,月入約4、5萬元,未婚無小 孩;被告亥○○顧魚塭,月入約1萬多元,已婚,小孩均已 成年】等一切情狀(詳易卷三第166頁背面第2行至第167頁 第13行),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刑,並就被告 F○○(如附表一編號1之附表二編號2、3、9、10、16、19 、20;附表三編號4、8至10、13;事實五部分)、午○○( 如附表一編號2部分)、H○○(如附表一編號3之附表三編 號13部分)、G○○(如附表一編號4之附表三編號4部分) 、玄○○(如附表一編號5之附表三編號9、10部分)、亥○ ○(如附表一編號6之附表二編號4、6、7、11部分)得易科



罰金之罪部分,分別併諭知如上開編號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並就被告F○○、午○○、玄○○、亥○○得易科罰 金之罪部分,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 文第1、2、5、6項所示,及就被告F○○(如附表一編號1 之附表二編號1、4、5至8、11至15、17、18、21至23;附表 三編號1至3、5至7、11、12、14部分)、H○○(如附表一 編號3之附表三編號3、12、14部分)、G○○(如附表一編 號4之附表三編號5、6部分)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合併 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3、4項所示,以資警懲。至 被告F○○、H○○、G○○、玄○○其等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則不予定應執行刑,又被告F○○ 、H○○、G○○、玄○○仍得於判決確定後,依刑法第50 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併此說明( 被告F○○為如附表二編號1犯行後,刑法第50條業已修正 ,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F○○,應適用新法)。肆、沒收
㈠本件被告F○○單獨或與午○○、H○○、G○○、玄○○ 共同竊盜之犯罪所得,除其中附表二編號2至4、6、7、9、1 1至14、16至27、30、31、33至37部分,遭竊之物品全部或 一部經警起獲後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或遭被告F○○ 變賣;附表三編號9部分,交予同案共犯玄○○保管外(詳 附表十二),其餘物品(詳附表十二),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三編號9所示 遭竊之沙灘車,被告F○○嗣交由被告玄○○將之開回其等 共同友人住處等情,業據被告F○○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 (詳易卷三第112頁背面倒數第19行至倒數第9行),是被告 玄○○就該犯罪所得即沙灘車1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F○○竊盜之犯行,其將附表二編號4所示竊得之割草 機1台,以1,500元之代價;將附表二編號6所示竊得之電鋸1 台,以2千元之代價;將附表二編號7所示竊得之電鋸、農具 噴霧器各1台,以3千元之代價;將附表二編號11所示竊得之 電鑽2台、碎石機1台、鋸木機1台、切割機1台、電磁鑽孔機 1台等物,以5千元之代價,變賣出售予被告亥○○,並均取 得該變賣款項,已如上述。被告F○○該部分犯罪所得並未 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㈢被告亥○○如事實四所示,先後於附表二編號4、6、7、11 所示時間,故買被告F○○如附表十三所示竊得贓物,雖未 扣案,惟該等物品既為被告亥○○犯罪所得,且卷內並無證 據證明上開贓物均已滅失或出售之情形下,仍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午○○故 買附表三編號8所示贓物農用搬運車,然該農用搬運車業已 發還被害人王梓燦(詳警八卷第67頁),被告午○○並未獲 得利益,自毋庸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5、附表五、七、八(編號1、6。其餘 物品無證據證明與附表二編號1、4所示犯行相關,不排除係 他次竊盜犯行竊得之物)、十、十一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害 人戌○○、大丹公司、巳○○、卯○○所有之物,業已返還 各被害人【詳贓物認領保管單(警一卷第67頁;警二卷第39 頁、第40頁;警六卷第30頁、第31頁)】,已如上述。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㈤扣案如附表六、九所示之物,或非被告所有,且非第三人無 正當理由提供,或僅係證明被告F○○犯罪之證據(詳附表 六、九),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㈥另扣案附表四編號6至20所示之物,查無證據足認與被告F ○○、午○○、H○○、G○○、玄○○、亥○○本案竊盜 、故買贓物或毀損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㈦被告F○○所有、於本案附表二編號5至8、11、附表三編號 5所示犯行所使用之油壓剪;於附表二編號14、17、21所示 犯行所使用之一字起子;被告午○○於附表三編號1、2所示 犯行所使用之自備鑰匙(詳易卷三第164頁背面第11行以下 、倒數第8行以下、第165頁第2行以下、第12行以下、倒數 第5行以下、第165頁背面第1行以下、第8行以下),均未扣 案,又非違禁物,審酌該等物品一般人均能輕易取得、替代 性極高、價值亦俱屬輕微,縱令諭知沒收仍無助達成預防再 犯之目的,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至本件 被告F○○用以犯附表二編號12、13、15、18、22;附表三 編號3、7、11、12、14所示犯行;被告G○○用以犯附表三 編號6所示犯行,所用之螺絲起子、剪刀、鏟子、鐵條、破 壞剪、鑷子、一字起子等物,均未扣案,且均非被告F○○ 、G○○所有(詳易卷三第164頁背面第15行以下、倒數第3 行以下至第165頁第1行、倒數第14行以下、第165頁第4行以 下、第12行以下、倒數第10行以下、第166頁第1行以下), 業據被告F○○、G○○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且非第三 人無正當理由提供,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亥○○明知同案被告F○○於附表二編 號4、6、11所示時間,所交付如附表十四編號所示之物,為 同案被告F○○竊盜所得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 先後向同案被告F○○購買之,因認被告亥○○分別涉犯刑 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否認犯罪事 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 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證據,不足為被 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 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 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92年台上 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叁、公訴意旨認被告亥○○所犯此部分犯罪事實,無非係以同案 被告F○○於偵查中之供述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亥○○則 堅決否認涉有此部分故買贓物犯行,辯稱:F○○僅係寄賣 等語。
肆、經查,附表十四各編號所示之物一併失竊之事實,業據告訴 人戌○○、被害人D○○、乙○○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詳附 表二編號4、6、11所示出處),而該等物品均為F○○所竊 乙節,亦經證人F○○於偵查、本院中自承無誤(詳附表二 編號4、6、11所示出處),固堪認定。惟訊據被告亥○○供 稱:附表二編號4部分,F○○有拿那些東西來,但伊未收 購。附表二編號6部分,沒印象F○○有拿電鋸、電霸賣伊 等語。而被告F○○先於警詢時供稱:附表二編號4部分, 割草機1台、白鐵櫃1組、登山用柺杖10支、電源延長線1組 、工具組1組、白鐵圍籬1組等物,拿去二手商變賣;附表二 編號7部分,電鋸1台、電霸1台,我賣給二手舊貨商等語( 詳警二卷第6頁倒數第5行以下、第7頁倒數第5行以下)。然 於本院審理時,改證稱:附表二編號4所示竊得之物,我把 其中的割草機賣給亥○○;附表二編號6所示竊得之物中, 我只有把電鋸1台賣給亥○○等語(詳易卷三第113頁背面第 10行以下、第114頁第6行以下)。是被告F○○就此部分之 證述並非明確,莫衷一是,自應為有利被告亥○○之認定, 認被告亥○○並未故買附表十三編號1、2所示之物。至附表



二編號11部分,被告F○○於警詢、本院審理時,均陳稱: 行竊後隔日,將電鑽2台、碎石機1台、鋸木機1台、切割機1 台,電磁鑽孔機1台,載運至亥○○位於高雄市○○區○○ 路000號住處,以5,000元之代價,剩餘物品我放在車上等語 (詳警二卷第18頁倒數第7行以下至第19頁第1行;易卷三第 114頁背面倒數第4行以下至第115頁第2行),起訴書誤認被 告亥○○尚故買電動鍊吊機2台、銅電纜線1條等物,容有誤 會,附此敘明。
伍、綜上,檢察官所舉證據,無從使本院形成有罪心證,此外, 本院復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於附表二編號4、6、11所 示時間,先後故買附表十四各編號所示之贓物,是此部分之 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起訴書認此部 分與前揭論罪部分,分別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349條第1項、第354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附表一
┌─┬───┬────┬───────────────────────────────────┐
│編│被 告│犯罪事實│主文欄 │
│號│ │ │ │
├─┼───┼────┼───────────────────────────────────┤
│1 │F○○│如附表二│F○○犯逾越安全設備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編號1 ├───────────────────────────────────┤
│ │ │ │未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如附表二│F○○犯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編號2 │算壹日。 │
│ │ │ ├───────────────────────────────────┤
│ │ │ │未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如附表二│F○○犯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編號3 │算壹日。 │
│ │ │ ├───────────────────────────────────┤
│ │ │ │未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如附表二│F○○犯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編號4 ├───────────────────────────────────┤
│ │ │ │未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4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如附表二│F○○犯攜帶凶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
│ │ │編號5、8│刑玖月。 │
│ │ │ ├───────────────────────────────────┤
│ │ │ │未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5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如附表二│F○○犯攜帶凶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編號6 ├───────────────────────────────────┤
│ │ │ │未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6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如附表二│F○○犯攜帶凶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編號7 ├───────────────────────────────────┤
│ │ │ │未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7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如附表二│F○○犯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編號9 │算壹日。 │
│ │ ├────┼───────────────────────────────────┤
│ │ │如附表二│F○○犯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編號10 │算壹日。 │




│ │ │ ├───────────────────────────────────┤
│ │ │ │未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0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如附表二│F○○犯攜帶凶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編號11 ├───────────────────────────────────┤
│ │ │ │未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1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如附表二│F○○犯攜帶凶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編號12 │ │
│ │ ├────┼───────────────────────────────────┤
│ │ │如附表二│F○○犯攜帶凶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編號13 │ │
│ │ ├────┼───────────────────────────────────┤
│ │ │如附表二│F○○犯攜帶凶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編號14 │ │
│ │ ├────┼───────────────────────────────────┤
│ │ │如附表二│F○○犯攜帶凶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編號15 ├───────────────────────────────────┤
│ │ │ │未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15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如附表二│F○○犯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編號16 │算壹日。 │
│ │ ├────┼───────────────────────────────────┤
│ │ │如附表二│F○○犯攜帶凶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編號17 │ │
│ │ ├────┼───────────────────────────────────┤
│ │ │如附表二│F○○犯攜帶凶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編號18 │ │
│ │ ├────┼───────────────────────────────────┤
│ │ │如附表二│F○○犯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編號19 │算壹日。 │
│ │ ├────┼───────────────────────────────────┤
│ │ │如附表二│F○○犯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編號20 │算壹日。 │
│ │ ├────┼───────────────────────────────────┤
│ │ │如附表二│F○○犯攜帶凶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編號21 │ │




│ │ ├────┼───────────────────────────────────┤
│ │ │如附表二│F○○犯攜帶凶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編號22 ├───────────────────────────────────┤
│ │ │ │未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2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如附表二│F○○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編號23 ├───────────────────────────────────┤
│ │ │ │未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3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如附表三│F○○共同犯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編號1 │ │
│ │ ├────┼───────────────────────────────────┤
│ │ │如附表三│F○○共同犯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編號2 │ │
│ │ ├────┼───────────────────────────────────┤
│ │ │如附表三│F○○共同犯攜帶凶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編號3 ├───────────────────────────────────┤
│ │ │ │未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6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如附表三│F○○共同犯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編號4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未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7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如附表三│F○○共同犯攜帶凶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編號5 ├───────────────────────────────────┤
│ │ │ │未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8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如附表三│F○○共同犯攜帶凶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編號6 ├───────────────────────────────────┤
│ │ │ │未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29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如附表三│F○○共同犯攜帶凶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編號7 ├───────────────────────────────────┤




│ │ │ │未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0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如附表三│F○○共同犯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編號8 │元折算壹日。 │
│ │ ├────┼───────────────────────────────────┤
│ │ │如附表三│F○○共同犯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編號9 │元折算壹日。 │
│ │ ├────┼───────────────────────────────────┤
│ │ │如附表三│F○○共同犯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編號10 │元折算壹日。 │
│ │ ├────┼───────────────────────────────────┤
│ │ │如附表三│F○○共同犯攜帶凶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編號11 │ │
│ │ ├────┼───────────────────────────────────┤
│ │ │如附表三│F○○共同犯攜帶凶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編號12 │ │
│ │ ├────┼───────────────────────────────────┤
│ │ │如附表三│F○○共同犯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編號13 │元折算壹日。 │
│ │ ├────┼───────────────────────────────────┤
│ │ │如附表三│F○○共同犯攜帶凶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編號14 │ │
│ │ ├────┼───────────────────────────────────┤
│ │ │如事實五│F○○犯毀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日。 │
├─┼───┼────┼───────────────────────────────────┤
│2 │午○○│如附表三│午○○共同犯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編號1 │元折算壹日。 │
│ │ ├────┼───────────────────────────────────┤
│ │ │如附表三│午○○共同犯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編號2 │元折算壹日。 │
│ │ ├────┼───────────────────────────────────┤
│ │ │如事實四│午○○犯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附表三│算壹日。 │
│ │ │編號8) │ │
├─┼───┼────┼───────────────────────────────────┤
│3 │H○○│如附表三│H○○共同犯攜帶凶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編號3 │ │
│ │ ├────┼───────────────────────────────────┤




│ │ │如附表三│H○○共同犯攜帶凶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編號12 │ │
│ │ ├────┼───────────────────────────────────┤
│ │ │如附表三│H○○共同犯普通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編號13 │元折算壹日。 │
│ │ ├────┼───────────────────────────────────┤
│ │ │如附表三│H○○共同犯攜帶凶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編號14 │ │
├─┼───┼────┼───────────────────────────────────┤
│4 │G○○│如附表三│G○○共同犯普通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編號4 │壹日。 │
│ │ ├────┼───────────────────────────────────┤
│ │ │如附表三│G○○共同犯攜帶凶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編號5 │ │
│ │ ├────┼───────────────────────────────────┤
│ │ │如附表三│G○○共同犯攜帶凶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編號6 │ │
├─┼───┼────┼───────────────────────────────────┤
│5 │玄○○│如附表三│玄○○共同犯普通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編號9 │壹日。 │
│ │ │ ├───────────────────────────────────┤
│ │ │ │未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32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如附表三│玄○○共同犯普通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編號10 │壹日。 │
│ │ ├────┼───────────────────────────────────┤
│ │ │如附表三│玄○○共同犯攜帶凶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編號11 │ │
├─┼───┼────┼───────────────────────────────────┤
│6 │亥○○│如事實四│亥○○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附表二│。 │
│ │ │編號4) ├───────────────────────────────────┤
│ │ │ │未扣案如附表十三編號1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如事實四│亥○○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附表二│。 │
│ │ │編號6) ├───────────────────────────────────┤
│ │ │ │未扣案如附表十三編號2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如事實四│亥○○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附表二│。 │
│ │ │編號7) ├───────────────────────────────────┤
│ │ │ │未扣案如附表十三編號3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如事實四│亥○○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附表二│。 │
│ │ │編號11)├───────────────────────────────────┤
│ │ │ │未扣案如附表十三編號4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地點 │F○○行竊經過/亥○○故買贓 │被害人 │被告F○○供述│
│ │ │ │物經過(單位:新臺幣) │ │/被害人、證人 │
│ │ │ │ │ │證陳出處 │
│ │ │ │ │ │ │
├──┼─────┼───────┼──────────────┼──────┼───────┤
│1 │99年5月5日│戌○○位於高雄│F○○於左列時間,至左列地點│戌○○ │①被告F○○:│
│ │23時許 │市內門區華山7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偵一卷第30頁背│
│ │ │之3號度假小屋 │竊盜之犯意,先踰越鐵欄杆,再│ │面第6行以下。 │
│ │ │ │趁該屋後門未上鎖進入該屋,竊│ │②被害人戌○○
│ │ │ │取戌○○所有之白鐵欄杆10片、│ │:警五卷第4頁 │
│ │ │ │白鐵材料及工具1批、卡拉OK1台│ │倒數第4行以下 │
│ │ │ │(價值共約9萬元)得手。 │ │、第5頁第1行以│
│ │ │ │ │ │下 │
├──┼─────┼───────┼──────────────┼──────┼───────┤
│2 │103年12月1│高雄市內門區久│F○○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戊○○ │①被告F○○:│
│ │6日凌晨5時│采18號無人居住│基於竊盜之犯意,趁戊○○左列│ │警二卷第5頁第 │
│ │許(起訴書│房屋 │地址房屋門鎖損壞之際,進入該│ │13行以下。 │
│ │誤載為上午│ │屋,徒手竊取白鐵汽油桶、排風│ │②被害人戊○○│
│ │10時許) │ │扇、日光燈管20支、白鐵蛇夾1 │ │:警二卷第29頁│
│ │ │ │支、空壓機、空壓釘槍3支、空 │ │倒數第4行以下 │
│ │ │ │壓打蠟機、空壓噴漆罐、多項切│ │、第30頁第1行 │
│ │ │ │割電鋸、木工拋光機1支、電動 │ │以下 │
│ │ │ │刨刀、電腦主機3部、外接硬碟1│ │ │
│ │ │ │台、防潮箱1台、閃光燈1支、相│ │ │




│ │ │ │機古董鏡頭4只、DV攝影機1部(│ │ │
│ │ │ │已發還)、DV帶數捲、相機大小│ │ │
│ │ │ │背包2個、腳架1支、電動線鋸1 │ │ │
│ │ │ │台、木工雕刻機大小各1部、喇 │ │ │
│ │ │ │叭燈具2個得手。 │ │ │
├──┼─────┼───────┼──────────────┼──────┼───────┤
│3 │104年2月21│協益飼料股份有│F○○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協益飼料股份│①被告F○○:│
│ │日中午12時│限公司廠務室(│基於竊盜之犯意,趁協益飼料股│有限公司(下│警二卷第5頁倒 │
│ │許(起訴書│地址:高雄市茄│份有限公司左列地址廠務室側門│稱協益公司)│數第1行以下至 │
│ │誤載為下午│萣區中正路3段1│未上鎖之際,進入該廠務室,徒│ │第6頁第7行;偵│
│ │0時許) │號) │手竊取鑰匙30支(已發還)、鐵│ │一卷第28頁第13│
│ │ │ │門遙控器22個(已發還)、隨身│ │行以下。 │
│ │ │ │碟、工具箱、電腦主機1台、電 │ │②證人即協益公│
│ │ │ │話系統主機1台得手。 │ │司會計劉梅香:│
│ │ │ │ │ │警二卷第33頁第│
│ │ │ │ │ │1行以下。 │
├──┼─────┼───────┼──────────────┼──────┼───────┤
│4 │104年4月15│戌○○位於高雄│F○○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 │①被告F○○:│
│ │日上午7時 │市內門區華山7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間,│ │警二卷第6頁第 │
│ │許 │之3號度假小屋 │跨越左列地址之鐵欄杆,進入該│ │12行以下。 │

2/4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大丹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