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93號
TYDA,105,簡,93,2017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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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書指出:「……。然就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施 予行政罰方面而言,如行政法規規定不明確而於法規之解釋 與適用上容許有不同見解(如學說上有不同見解、法院判決 有採不同見解等),且行政實務或司法實務尚未形成通說, 亦尚無行政釋示、判例、大法官解釋或以其他方式表達(如 決議、行政慣例等)可作為標準而據以遵行之見解,甚至雖 已形成相關見解,但於某種情形,法規之解釋與適用上仍有 其不明確之處,而就此不明確處亦容許有不同見解,於此等 情形下,行為人於行為時採取某一見解而為其行為時,如其 所持見解在法理說明上具有相當合理之理由,縱該見解偏向 行為人之利益,行為人選擇該見解,乃屬合乎人性之舉,故 雖嗣後行政釋示、判例、大法官解釋或以其他方式形成之見 解,認為應採另一不同見解,從而認行為人行為時所採之見 解有誤,進而認定其行為係屬違法而予以糾正,此固屬依法 行政原則之貫徹。但因行為人行為時有上述「法律見解錯誤 」之情形,對行為人而言,避免此種「法律見解錯誤」而採 取合法之見解係屬無期待可能,亦即對行為人之合法行為無 期待可能,自應認有「超法定之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是 行為人雖依行政罰法第8 條前段:「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 行政處罰責任」之規定,不能因此種「法律見解錯誤」而認 定其無故意或過失,但仍因其具有阻卻責任事由,而不受行 政罰」。申言之,行政法之期待不可能原則,係阻卻責任事 由,為人民對公眾事務負擔義務之界限。
⒍本院審酌,原告對非社員收取維護費行為,究應依法課徵營 業稅,亦或可否依合作社法免稅,在不同主管機關(財政部 與內政部)間尚有不同見解,則原告對此法律定性有無規範 定性認識錯誤,進而影響其違法性認識者,此等違法性認識 ,有無期待可能性,可否阻卻責任而不得科處罰鍰,自應由 被告舉證證明。而被告雖主張原告有故意過失而不得解免違 章裁罰之責任。然此對於行政法規之態樣萬千及其複雜性實 有忽略。詳言之,在刑事法上,由於其法規範所禁止及誡命 之反社會行為,其不道德性色彩分明,若謂不知禁止及誡命 規範,實屬極端少見之情形,因此刑事法上強調人民有「知 法守法」義務,而以「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免除刑事責任」為 原則,自然有其合理性。但在行政罰之領域則不然,鑑於行 政秩序罰法規範所欲禁止及誡命之行為內容極為繁複,人民 未必完全知悉,因此「違法性認識錯誤」是否影響到行政罰 責任,法院必須為正面而積極之具體認定(最高行政法院97 年判字第1021號判決意旨參照)。衡酌本件課稅與否,在不 同主管機關間既有不同見解,且營業稅法與合作社法亦有不



同之規定,勢將混淆一般人對違法性之認識,則原告選擇對 其有利之內政部解釋而為處理,無非人性始然,欠缺可歸責 性。職是,本件關於本稅部分雖經本院認不符合免稅之要件 而應補稅,然係解釋法律之當然結果,一般人民雖可要求其 「知法守法」,但無法要求其達到「法律規定不同仍可正確 適用」之程度,自不得因原告有漏稅即予裁罰。準此,關於 罰鍰部分,應認欠缺期待可能性,而可為阻卻責任事由。是 被告對原告裁處罰鍰,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⒎末以,本件同一課稅事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亦係補稅 而免予科處罰鍰,基於同一課稅事實,自應為相同之處理, 併予指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各節,均無可採。被告以原告提供場地 予非社員收取維護費而依法補徵營業稅,洵屬有據,原告訴 請撤銷補稅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對原告裁處 罰鍰部分,則因欠缺期待可能性而可為阻卻責任事由,準此 ,原告對罰鍰處分訴請撤銷,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 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02 條、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附 表-原告96-100年度場地維護費收入與用途明細表┌──┬───────┬─────┬────┬─────┬────┐
│年度│場地維護費收入│水電費支出│租金支出│公益金支出│支出合計│
├──┼───────┼─────┼────┼─────┼────┤
│96 │308590 │241587 │20455 │173663 │435705 │
├──┼───────┼─────┼────┼─────┼────┤
│97 │344280 │158144 │15649 │91730 │265523 │
├──┼───────┼─────┼────┼─────┼────┤




│98 │240000 │184530 │15649 │127480 │327659 │
├──┼───────┼─────┼────┼─────┼────┤
│99 │335860 │162054 │15649 │213975 │391678 │
├──┼───────┼─────┼────┼─────┼────┤
│100 │311325 │148157 │15649 │188968 │352774 │
├──┼───────┼─────┼────┼─────┼────┤
│合計│0000000 │894472 │83051 │795816 │0000000 │
├──┴───────┴─────┴────┴─────┴────┤
│一、單位:新台幣。 │
│二、上開五年度場地維護費收入計154 萬0055元,經扣除相關金額後,被│
│ 告核定原告漏報場地維修費收入(銷售額)110 萬1810元。核定應補│
│ 徵營業稅5 萬5090元(110 萬1810元×5 %=5 萬5090元,元以下不│
│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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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鈞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