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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48號
TYDV,105,重訴,248,2017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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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鍍公司及高銘樹連帶給付原告1,389 萬8,916 元,及自10 0 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㈡反訴部分:反訴原告基於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 係,請求反訴被告給付47萬7,966 元,及自105 年10月4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反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惟反訴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 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反訴原告請求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核無必 要。本院並定反訴被告以相當金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 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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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雙晟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