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二:
┌───┬─────┬──────┐
│編號 │繼承人 │ 應繼分比例│
├───┼─────┼──────┤
│1 │余楊芳美 │ 1/4 │
├───┼─────┼──────┤
│2 │楊芳蓮 │ 1/4 │
├───┼─────┼──────┤
│3 │楊學德 │ 1/4 │
├───┼─────┼──────┤
│4 │楊凱仁 │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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