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1462號
TYDM,89,訴,1462,20030929,2

2/2頁 上一頁


│ │ ├─────────────────┤商店存根│
│ │ │⑵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持上開信用卡至│聯偽簽「│
│ │ │「台茂南崁家庭娛樂購物中心」盜刷二│子○○」│
│ │ │百九十九元。 │署名各一│
│ │ ├─────────────────┤枚。 │
│ │ │⑶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持上開信用卡至│又「陳建│
│ │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宏」上開│
│ │ │盜刷五百元。 │盜刷部分│
│ │ ├─────────────────┤公訴人均│
│ │ │⑷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持上開信用卡至│漏未記載│
│ │ │「台灣泰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盜刷一│。 │
│ │ │千八百八十八元。 │ │
│ │ ├─────────────────┤ │
│ │ │⑸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持上開信用卡│ │
│ │ │至「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盜刷七│ │
│ │ │百四十六元。 │ │
│ │ ├─────────────────┤ │
│ │ │⑹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持上開信用卡│ │
│ │ │至「佳舫服裝股份有限公司」盜刷二百│ │
│ │ │九十九元。 │ │
│ │ ├─────────────────┤ │
│ │ │⑺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持上開信用卡│ │
│ │ │至「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盜刷七百│ │
│ │ │八十元。 │ │
│ │ ├─────────────────┤ │
│ │ │⑻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持上開信用卡│ │
│ │ │至「好樂迪KTV新竹分公司」盜刷五│ │
│ │ │百八十五元。 │ │
├──┼─────────┼─────────────────┼────┤
│五 │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⑴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持上開信用卡至│均在各簽│
│ │侵占原屬第二十二區│「金東亞電訊行」盜刷二萬一千元。 │帳單之持│
│ │段誤投至第七區段之├─────────────────┤卡人存根│
│ │「辛○○」之信件,│⑵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持上開信用卡至│聯及特約│
│ │內有中國信託商業銀│「福特佳股份有限公司」盜刷三萬五千│商店存根│
│ │行之卡號四五六三一│元。 │聯上偽簽│
│ │000000000├─────────────────┤「辛○○│
│ │七三號信用卡一枚。│⑶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持上開信用卡│」署名各│
│ │ │至「黃金海餐廳有限公司」盜刷三千九│一枚。 │
│ │ │百三十八元。 │ │
│ │ ├─────────────────┤ │




│ │ │⑷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持上開信用卡│ │
│ │ │至「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盜刷二│ │
│ │ │千六百十元。 │ │
│ │ ├─────────────────┤ │
│ │ │⑸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持上開信用卡│ │
│ │ │至「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盜刷二│ │
│ │ │千八百零六元。 │ │
│ │ ├─────────────────┤ │
│ │ │⑹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持上開信用卡│ │
│ │ │至「泉利水電行」盜刷八千四百四十六│ │
│ │ │元。 │ │
│ │ ├─────────────────┤ │
│ │ │⑺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持上開信用卡│ │
│ │ │至「意亂情迷情品店」盜刷九千九百九│ │
│ │ │十元。 │ │
│ │ ├─────────────────┤ │
│ │ │⑻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持上開信用卡│ │
│ │ │至「赤馬有限公司」盜刷四萬九千元。│ │
├──┼─────────┼─────────────────┼────┤
│六 │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⑴八十八年十月五日持上開信用卡至「│公訴人漏│
│ │日侵占「癸○○」之│漁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盜刷二萬九千│未記載上│
│ │信件,內有花旗銀行│五百元。 │述⑶之盜│
│ │核發之卡號五四三三├─────────────────┤刷紀錄。│
│ │000000000│⑵八十八年十月五日持上開信用卡至「│均在各簽│
│ │四0五號之信用卡一│MA PI TSOU SHOES」│帳單持卡│
│ │枚。 │盜刷四千七百八十元。 │人存根聯│
│ │ ├─────────────────┤及特約商│
│ │ │⑶八十八年十月五日持上開信用卡至「│店存根聯│
│ │ │金東亞電訊行」盜刷八百元。 │上偽簽「│
│ │ ├─────────────────┤癸○○」│
│ │ │⑷八十八年十月五日持上開信用卡至「│署名一枚│
│ │ │萬通洋行」盜刷八千元。 │。 │
│ │ ├─────────────────┤ │
│ │ │⑸八十八年十月六日持上開信用卡至「│ │
│ │ │象牙紅理容名店」盜刷一萬零六百八十│ │
│ │ │元。 │ │
│ │ ├─────────────────┤ │
│ │ │⑹八十八年十月六日持上開信用卡至「│ │
│ │ │海鋒視廳歌城」盜刷一萬四千一百元。│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 載不實事項或行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已提高十倍為一萬元)以下罰金。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漁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舫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黃金海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特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赤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