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重訴字,105年度,4號
TYDM,105,矚重訴,4,2017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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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不能屈,但是其死得非常非常難看,其有良心,也 有能力,其做了很多事情,但所有的好處都不是其的 。其從小沒有感覺到什麼父愛母愛,其是對家庭付出 最多的人之一,其做了什麼,都沒有人看到。這幾10 年來其所受的痛苦,其想讓他們也感受一下,其每次 告訴他們說他們的所作所為造成其很大的痛苦,但所 有的人都說是小事而已等語(見偵字卷二第126 至12 7 、130 至131 頁)。
④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其40幾年來在家族內付出甚鉅, 但大家都認為其是最差的,其潑灑汽油的目的是希望 他們受傷,因為其認為死亡並不可怕,可怕的是後續 的治療等語(見偵字卷二第139 頁反面至140 頁)。 ⑤於偵訊時供稱:其是想要讓他們受傷,要讓他們知道 為何家裡面1 個既沒吸毒,又沒喝酒的人會做出這種 事情,到底他們是怎麼虐待這個人的等語(見偵字卷 二第189 頁)。
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其放火是希望他們生不如死 ,事情由其決定,但後果不是其可以控制的,讓老天 爺看事情到達什麼樣的結果,即使所有人被燒死,其 也不介意,死亡不是最痛苦的事情。其在房間內噴「 坑人很爽,等我回來」就代表一切了,是幾10年來所 謂的怨恨、折磨,被害人都是既得利益者,在其家中 是以讀書、巴結父母為優先,讀完書所有人都離開家 裡,高中之前全家只有其1 個男丁,所有麻煩跟辛苦 都是其擋在最前面,只有其最顧人怨。翁宇薇、翁宇 霆都是在同一個環境裡面長大的人,結果都會是一樣 的。其沒有他們那麼厲害,可以閒閒沒事幹去整、折 磨人家30年,從現在往前10年,家人讓其覺得寒心, 現在往前3 年,家人讓其覺得噁心等語(見本院矚重 訴字卷第87至90頁)。
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本來就是想要殺他們等語(見 第本院矚重訴字卷265 頁)。
⑵由上開被告之歷次供述可知,被告犯罪係因認遭受家人 多年來之折磨,且自認付出甚多卻未能得到相當之回饋 ,乃選擇對被害人放火以發洩其心中之不平,而放火後 究竟被害人將死亡或受傷,其均不在意,因均能達成使 被害人痛苦或生不如死之目的。至被告所謂「家人多年 來的折磨」,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過程中,歷次舉例 如下:
①於偵訊時供稱:其之前帶了一株很漂亮的孤挺花,10



年來才分6 株,有一天隔壁房子要遷店,翁廷凱竟然 跟隔壁不認識的人說這花踩了沒關係。其之前有培養 紅貴賓、紫貴賓,價錢都很好,因母狗懷孕怕吵,其 有跟翁廷凱說要帶人進去要跟其說,但翁廷凱直接就 帶人進去,該批懷孕的的紫貴賓很多都流產,其損失 慘重。翁魏春霞見其養狗不去正常上班,就拿鋤頭往 狗舍丟,其有養吉娃娃吉娃娃生產前很虛弱,其都 坐在客廳照顧,也都睡在客廳,翁魏春霞就故意早上 6 點打掃,還把垃圾桶用力放下吵其睡覺。有一年其 要種百香果,有一天發現百香果翁仁平砍掉,翁仁 平說百香果是一年生,結完果就要砍掉,過幾個月後 其發現翁仁平在種百香果,其便在開始結果時砍掉。 有一次其在池塘邊種了1 排日本大蔥,那條路明明很 寬,翁仁平就開車將蔥輾過去,其質問翁仁平,翁仁 平不回答就走掉,翁魏春霞還幫腔說其將蔥種在該處 陷害翁仁平。其想要復育臺灣原始黑肉土雞,找了10 幾年終於找到,其還買了孵蛋器,每4 小時要翻1 次 蛋,其起來翻的時候發現翁仁平在放音樂,其要睡覺 時翁仁平還在放,其覺得很生氣,將此事告訴二姊, 其二姊還認為是其的錯。翁仁忠跑到高雄躲起來,後 來身體不好快要過世才回來家裡,其原本將東西放在 房間裡,翁仁忠回來住就將其東西亂丟,翁仁忠是家 族內賺最多錢的,但逢年過節都沒看過翁仁忠拿錢出 來買東西給大家用,天氣冷也不用出去外面做粗活, 只要在家裡換個燈泡就有人稱讚等語(見偵字卷二第 114 至115 頁)。
②於偵訊時供稱:其大姊已經50幾歲,之前交的男朋友 都被家裡的人嫌不好,其母親還罵其大姊倒貼男人很 丟臉,其大姊常常笑著回家卻哭著回去,後來家人終 於同意大姊結婚,但整個過程中,其對家人感到非常 失望。其曾經請翁仁君幫其去中興大學帶一批蛋回來 ,也有跟中興大學的人確定好,翁仁君問其要不要給 錢,其說目前價錢還不知道,之後對方會再跟其收錢 ,先把蛋帶回來就好,翁仁君就一直說做人不能這樣 ,不要虧欠人家,最後其只好跟中興大學的人道歉, 好像變成其做錯事情。翁仁君是翁魏春霞的教育典範 ,是建中畢業的,勞力活不能做,生活上要修一些小 東西都不行。其腰不太好,習慣坐在電腦桌上靠著椅 子坐,黃慧玎常常走路很輕,不出聲地走到其旁邊叫 其吃飯,害其嚇到跳起來,腰又受傷。翁仁君說其殺



孽重,因為過年的雞鴨都是其在殺,翁仁君都不碰。 只要遇到颱風與大雨,其都幾乎整夜沒睡去外面巡視 水路,翁仁平只有在颱風過後風平浪靜的2 、3 天才 會出現,還會說跟水路很熟,其聽了差點吐血。翁茂 騏剛退伍回到上開老宅,睡到早上10、11時才起床, 其本身養狗很忙,家裡的事情也都會做,但翁茂騏起 床就是擦自己的車子,睡完午覺醒後又繼續擦車子, 翁仁焜有叫翁茂騏去田裡幫忙,翁茂騏都不吭聲。翁 茂騏在臺北讀大學,1 年才回來看祖父母不到1 次還 是2 次,其當時也在外面工作,很忙,其有空就會騎 車回龍潭,但翁茂騏回到家裡就會帶名產去巴結祖父 母,嘴巴講的很甜,這點其就做不到。翁魏春霞有說 家裡男性結婚,可以給2 兩黃金,後來其與附近種菜 的人聊天,聊到翁魏春霞在外面說有給其3 兩黃金, 要外面的人趕快幫其找女朋友,其氣的要死,何時2 兩黃金變成3 兩黃金,翁魏春霞也不知道其喜歡什麼 樣的女性,而且黃金是祖父母留下來的等語(見偵字 卷二第127 至130 、133 至134 頁)。 ③於偵訊時供稱:其從小到大要面對所有親戚朋友、鄰 居質疑的眼光,其家人都很喜歡、很習慣編故事,也 很會說話等語(見偵字卷二第190 頁)。
④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父母告訴其說哥哥姐姐在外 面讀書生活學費很貴,其是家裡的男生,所有的事情 都是其在扛,因為其是家裡唯一的男丁。那些人在外 面耍了10幾年,也不知道其的麻煩辛苦,所有的麻煩 跟辛苦都是其擋在最前面的。翁仁焜是長子長孫,其 祖母過世的時候,工業區850 坪的土地都掛在翁仁焜 名下,翁廷凱又買了3 、4 分甲等建地都掛在翁仁焜 名下,還買了2 層樓的公寓給翁仁焜翁仁焜所有的 財產超過新臺幣(下同)1 億元以上,2 年前翁廷凱 半身不遂要坐輪椅,其在辛苦挖淤泥要種菜時,我聽 見翁仁焜翁廷凱說「我長子長孫我多分一點又怎樣 」,其不在乎他們怎麼分,翁仁焜拿超過1 億元還不 滿足。有一次其要做鹹鴨蛋,要測試鹹鴨蛋在什麼天 數最適合,其就將鍋子放斜的要結成網絲,其煮好就 放樓下,後來鍋子被擺平了,其無法分辨哪部分的鹹 鴨蛋是15天,哪部分是20天的,其詢問施麗卿,施麗 卿說:「有什麼關係,反正都一樣。」。翁茂騏大學 時期在臺北讀書,延畢1 年,1 年回來沒有超過2 次 ,其在臺北上班的時候,假日馬上騎機車回家,看家



裡有什麼需要幫忙。有一次其回家睡覺,翁茂騏就為 車輛打蠟,到了下午2 、3 點還在打蠟,翁仁焜告訴 翁茂騏說打蠟打了一天可以停止了,翁茂騏都不理。 有一次其回來住在2 樓要下去時,翁茂騏撞了其一下 ,不吭聲就走了,其依此類推,於傍晚時也撞了翁茂 騏一下,翁茂騏竟然回其三字經。其曾經想種百香果 ,便將車棚拆下來搬到菜園,花了1 、2 天砍竹子要 搭棚子來種百香果,第1 年百香果結沒有多少,第2 年結的比較多,過了沒有多久,其的百香果枯萎,其 詢問是誰動了百香果翁仁平說反正百香果1 年就要 砍掉,所以翁仁平砍了其的百香果,隔年翁仁平又在 其的百香果架子裡面種百香果翁仁平是想種又不想 自己浪費力氣,就把別人熟成的砍掉去做,翁仁平視 為理所當然,很多事情都這樣。其有買1 個孵蛋機放 在2 樓房間走道外面,半夜其要睡覺,翁仁平在隔壁 房間聽音樂,其想說其要翻蛋就算了,但其翻完蛋之 後,翁仁平還在放音樂,其就說其要睡覺,翁仁平沒 有講話,其對翁仁平說如果這樣是正常的,那下次其 也半夜放音樂是正常的,翁仁平就說其怎麼這樣。其 父親剛坐輪椅時,全家禮拜天會一起在廚房看電視, 翁仁焜剛好推其父親到餐廳,其已經靠到最底,但是 翁仁焜把輪椅從其腳上壓過去,其跟翁仁焜說,翁仁 焜否認有壓到其,其便開罵,其父親就大聲罵其說為 何那麼大聲跟兄長講話。其有一次忙到凌晨1 時多, 在隔壁的1 樓房間睡覺,凌晨1 時到2 時,其聽到打 鐵的聲音,「鏘」一聲很大聲,其對翁仁焜說其在房 間睡覺,但翁仁焜就繼續拿鐵槌敲地板,越來越大聲 ,其對翁仁焜說第一次不知道其在裡面睡覺無話可說 ,但已經告知了還敲,翁仁焜說在做事,不然要怎樣 ,這就是其家裡面人的做法,太多太多事講到不想講 。有一年其培養2 、3 隻吉娃娃,一直死掉,其查不 出原因,損失很多錢,有一天其發現幫吉娃娃洗澡調 藥浴的小罐子,被翁仁焜拿去裝農藥噴菜,其詢問翁 仁焜時,翁仁焜說有洗過,其說:「你吃飯的碗,我 泡過農藥再給你吃。」,翁仁焜非常生氣,並說有什 麼了不起,再買個瓶子,其無法忍受等語(見本院矚 重訴字卷第88頁反面至91頁)。
⑶由上可知,被告所稱家人多年來的折磨,由客觀觀之實 係人際相處間之衝突與摩擦,並非罪大惡極之凌虐,被 告顯有缺乏同理心、挫折忍受度低且放大自身委屈之傾



向,此與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理 由之內容相符(見本院矚重訴字卷第221 至226 頁反面 )。被告因上開緣由而生殺害家人之意念並為本案犯行 ,其動機、目的並無特別值得憐憫之處。
⒉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就此部分,被告供稱:其想了好久好 久,從4 、5 年前過年時,選在今年動手的原因是因為其 好累好累,撐不下去,現實的人生、社會,其不逢迎媚俗 ,其的路都被封死。這麼多年來狀況沒有改善,只有越來 越差,會讓其更痛苦,而且他們愈來愈認為理所當然,其 已經把身上的錢花得差不多了,要不是出去找工作,就是 其來結束一切,選擇在今年除夕動手的原因是其想在人很 多的時候動手等語(見偵字卷二第115 、126 、132 至13 3 頁,本院矚重訴字卷第90頁),足見被告係經過多年思 量方決心為本案犯行,並非受外界刺激而臨時起意為之。 ⒊犯罪之手段:被告係趁家人於除夕夜回上開老宅團圓吃年 夜飯之際,朝眾人圍爐所在之廚房潑灑大量汽油後點燃火 勢之方式為本案犯行。
⒋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被告國中就讀龍潭國 中,小時候的志願是要開農場與牧場,被告考高中時原本 填寫龍潭農工畜牧獸醫科為志願,因被告從小就無法與鄰 居小孩玩,會被羞辱責罵,故被告之好朋友就是小雞與小 鴨,但被告之父母透過被告舅舅更改被告之志願,故放榜 時,錄取科別為龍潭農工機工科,所以被告才選擇去就讀 六合高工汽車修護科,被告就父母擅自更改其志願乙事多 有怨言,被告自六合高工畢業後即未再升學,雖有至一般 公司上班,但常常跟老闆吵架,所以工作時間都不常,曾 經做過電子、影印機技術員、化工廠、紡織廠、工地等情 ,業經被告供承明確(見本院矚重訴字卷第91頁)。又被 告自70年起曾至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九和汽車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冠球股份有限公司等14間公司就職, 然期間均不長,最長約僅有1 年10月,最短甚至不滿1 月 ,且自87年4 月起即未有任何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此有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矚重訴 字卷第105 頁)。另依據被告於精神鑑定時進行魏氏成年 智力測驗第三版之結果,被告之全智商為103 、語文智商 為106 、作業智商為99,整體能力落於一般範圍,又依據 被告之個案史,被告未婚,從國中開始照顧家裡的茶園跟 菜園,人際關係十分孤立,認為自己最好的朋友就是小雞 和小鴨,被告2 年憲兵役畢後,因常常跟老闆吵架,所以 每1 份工作時間都不長,最長1 份工作只能維持1 、2 年



。後來就不再去上班,不上班之後,兄弟姊妹或父母也有 提供金援讓被告創業,遇到挫折或不愉快就離去不做,幾 次創業皆失敗後回到老家打理家裡的農務等情,有衛生福 利部桃園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矚 重訴字卷第221 至226 頁反面),可知被告於為本案犯行 時,平日係住在上開老宅處理家裡農務,人際關係孤立, 與家人關係亦不融洽,但仍為一學識、智識均稱正常之成 年人。
⒌犯罪行為人之品行:被告之前並無任何刑事犯罪之前科紀 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見 本院矚重訴字卷第7 頁)。
⒍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被告與翁廷凱、翁魏春霞翁宇霆翁宇薇、張佳滿、翁仁焜施麗卿陳豔梅、翁 仁君黃慧玎翁仁平翁筱婷翁茂騏翁茂濬、翁若 涵具有事實欄一所示之親屬關係,均為至親,被告雖認該 等家人對其有10幾年來的怨恨及折磨,惟客觀上而言均僅 為人際相處間之摩擦,業如前述(見理由欄五、㈦、⒈) ,而程素津為翁廷凱之全職看護,與被告並無仇隙。 ⒎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之犯行造成翁廷凱、翁魏春 霞、張佳滿、翁宇霆程素津、翁宇薇等6 人死亡,侵害 他人生命法益,造成無可回復之損害,其中翁廷凱、翁魏 春霞、張佳滿、翁宇霆程素津均當場因熱休克而死亡, 翁宇薇則於急救後仍不治死亡,翁廷凱、翁魏春霞、張佳 滿、翁宇霆程素津之全身肌肉、骨骼炭化,內臟器官外 露,渠等均面目全非,不忍卒睹,於遭火焚時所遭受之痛 苦實難想像。被告之犯行又造成施麗卿黃慧玎翁仁平翁茂騏等4 人受程度不等之燒傷,其中施麗卿黃慧玎翁仁平所受傷勢較重,至今仍未康復,往後需持續復健 及門診治療,將來治療之際所需承受之辛勞,自不待言。 至翁仁焜陳豔梅、翁仁君翁筱婷翁茂濬翁若涵雖 倖免於難,然身心受創之程度當非輕微。又翁仁焜、翁仁 君、翁仁平於除夕團圓之際突遭此一橫禍,失去雙親,翁 茂騏頓與配偶天人永別,翁仁君除失去雙親外,配偶黃慧 玎受有嚴重燒傷,未來復健之道路勢非容易,且2 人之一 雙兒女翁宇霆翁宇薇均因被告之犯行而慘死,老來喪子 ,其悲痛筆墨實難形容。另程素津無端受害而亡,其家屬 驟失至親,足顯悲痛。被告剝奪6 條生命,使倖存之人家 庭破碎,身心均受到極大之折磨,足徵被告之犯行所造成 危害甚鉅。
⒏犯罪後之態度:被告犯後坦承所有犯行,惟就其所為並未



見悔悟之意,自認係家人長期對其折磨方致此,對無辜死 亡之程素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僅供稱:其覺得很抱歉 ,程素津也是個苦命人,其深表遺憾等語(見本院矚重訴 字卷第89頁),參以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其覺得正常來講 其燒死這麼多人,應該跑不掉了,就算法院判其有罪,其 也要放棄上訴的權利,其希望這件事情早點結束,其也好 奇人死後是不是還有靈魂。其覺得應該是要從死刑開始起 跳才對,其想要的是別人不想要的東西等語(見偵字卷二 第134 、189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透過辯護人表示: 希望本案速審速結等語(見本院矚重訴字卷第91頁反面) ,於本院詢問是否有意願談民事賠償時,供稱:除了個人 資料以外,其不想回答任何問題,不要再浪費時間了等語 (見本院矚重訴字卷第143 頁反面),可知被告明知其刑 責甚重,然面對司法及人生之態度均十分消極,亦無任何 補償被害人或家屬之意。又被告自105 年2 月12日遭羈押 ,於羈押期間配合管教,作息正常,與同學互動良好,無 違規紀錄,惟其個性較為安靜,平日喜歡1 個人閱讀書籍 ,其餘在所行狀正常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10 5 年9 月26日桃所教字第10599011580 號函暨所檢附之收 容人個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足稽(見本院矚重訴字卷第16 7 至189 頁)。
㈧衡酌被告以故意放火之方式殺害至親,造成6 人死亡(包括 被告之雙親、姪媳、姪子、姪女及父親之看護),4 人受傷 之結果,所為違反倫常,漠視他人生存之權利,對被害人與 倖存家屬均造成極大傷害,所侵害之法益類型與程度重大, 手段冷酷,令人髮指,適徵被告所為犯行屬情節最重大之罪 ,且其所為嚴重破壞社會對人際關係及社會秩序之想像與期 待,實無從寬貸。又被告犯後仍認家人有所非是,未見其對 其所為犯行有絲毫悛悔之意,且被告自小個性孤僻,缺乏同 理心,有過度誇大自身才能,放大自身委屈之傾向,自認受 到不公平對待,卻忽略家人及他人之付出,其所為本案犯行 使其與家人間之關係破壞殆盡,而被告之社會人際關係本即 十分薄弱,本院審酌前揭各節事項,並綜觀上開一切情狀, 復參以被害人翁茂濬翁若涵翁茂騏翁仁焜陳豔梅、 翁仁平及死者程素津之家屬楊佳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矚重訴字卷第55頁反面至56、268 頁 正反面),認由被告犯罪之情節及所造成之後果、被告個人 之人格特質與形成發展、被告與他人及社會之交織狀況,就 應報主義、一般預防及社會防衛之角度,被告所為實已為絕 大多數生存於社會之人所無法忍受,有加以與社會永久隔離



之必要,俾使被告所負責任與其所犯罪刑相當,並維護法治 以彰顯社會安全秩序,爰量處死刑,併依刑法第37條第1 項 之規定,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
六、沒收部分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章之一關 於沒收之相關規定固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 正公布,並均於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揆諸上開規定,應 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先予 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用以分裝汽 油所用之空瓶,此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矚 重訴字卷第264 頁),且上開空瓶均檢出汽油類成分,此有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證物鑑定報告1 份在卷足憑(見偵字 卷一第56頁),足認被告所述應與事實相符,是上開物品核 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發票3 張,為被告購買汽油及營養口 糧之發票,如附表編號五至九所示物品,均為被告個人私人 物品,此為被告供明(見本院矚重訴字卷第264 頁),並有 拍攝扣案發票照片2 張可參(見偵字卷二第13頁),是核與 本案犯行並無直接關連,又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另如附表編號十所示現金10萬4,000 元,被告否認為其所 有(見本院矚重訴字卷第264 頁),亦無證據足認為供本案 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 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㈣被告購入汽油時所使用之汽油桶、潑灑汽油時所使用之油漆 桶、持以點火之打火機、持以砍殺翁茂濬之開山刀,均未扣 案,所在不明,無從認定現仍存在,且該等物品均為市面上 容易購得之物品,價格不高,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 性,縱予沒收或追徵,對於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 影響,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且對於預防及遏止犯罪之助 益不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 ,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第271 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37條第1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石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一 │麥根沙士空瓶 │1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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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礦泉水空瓶 │1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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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咖啡廣場空瓶 │1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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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發票 │3 張│
├──┼────────────┼──┤
│ 五 │存摺及身分證 │3 份│
├──┼────────────┼──┤
│ 六 │《高明的殺手》書籍 │1 本│
├──┼────────────┼──┤
│ 七 │皮帶 │1 條│
├──┼────────────┼──┤
│ 八 │帽子 │1 個│
├──┼────────────┼──┤
│ 九 │折疊刀 │1 把│
├──┼────────────┼──┤
│ 十 │現金10萬4,000元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
(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2條第1項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 項、第2 項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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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