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30號
SCDV,107,建,30,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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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栩栩公司所列反訴請求金額其加項即項次貳(空調工程) 移機費用8,000 元,經本院對比結果,與張永勳所列「( 原告需支出追加費用)空調工程8,000元」,亦為一致。 c、栩栩公司所列反訴請求金額其加項即項次參(木作工程) 電視櫃變更作法2 萬1,000 元,依上開本訴「E 、電視櫃 突出影響進出陽台並易造成刮傷,及電視櫃電源通道亂挖 ,造成櫃體損傷」,可知應先有此c 項之追加或變更工程 ,後發生如E 所示之爭議(併參鑑定報告附件6 ),而2 萬1,000 元其金額,未據張永勳於其分析表上表示不同之 金額,故此c 項爰以2 萬1,000 元論列。
d、栩栩公司所列反訴請求金額其加項即項次肆(水電工程) 藝術燈7,650 元+舊有汰換2,000 元,總價9,650 元,經 本院對比結果,與張永勳所列「(原告需支出追加費用) 電燈9,650 元」,並無不同。
e、栩栩公司所列反訴請求金額其加項即項次伍(木地板工程 )修改主臥費用5,000 元,經本院對比結果,與張永勳所 列「(原告需支出追加費用)木地板5,000 元」,亦屬吻 合。
f、栩栩公司所列反訴請求金額其加項即項次陸(窗簾工程) 壁紙升級日本壁紙3 坪($1000/ 坪)3,000 元,及項次 柒(JUJU房- 窗簾工程)窗桿1,300 元+壁紙升級壁布( 9,000 元-1,500 元),總價8,800 元,合計窗簾工程為 11,800元,經本院對比結果,與張永勳所列「(原告需支 出追加費用)壁紙2,400 元。備註3,000 -600 」及所列 「(原告需支出追加費用)2f次臥壁紙8,800 元」,雙方 差額為600 元,對照上述栩栩公司提出之被證11之LINE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JUJU:(窗桿)我看我哥哥寫1200、( 客制化壁布)我知道7500ㄚ」(卷一第144 ~145 頁), 可知該差額600 元從未經兩造合意,故此f 項以1 萬1,20 0 元論列(即2,400+8,800=11,200)。 g、栩栩公司所列反訴請求金額其加項即項次捌(JUJU房- 木 作工程)戶外層板14尺*1,200元/ 尺,總價1 萬6,800 元 ,對照上述栩栩公司提出之被證11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林阿正:而且木作一尺5000元我敢說中部含以北,沒 有這個價格。JUJU:我也有請木作師傅估過,我是說木作 師傅的質也沒那麼好,也不能算太多」(見卷一第146 頁 ),可知確實有此g 項之追加工程,而上述14尺*1,200元 / 尺其數量與單價,未據張永勳於其分析表上表示不同之 意見,故此g 項爰以1 萬6,800 元論列。
h、至於栩栩公司所列反訴請求金額其加項即及項次玖(JUJU



房- 水電工程)層板插座配置一式,總價1,000 元,惟依 照形式真正之107 年2 月8 日LINE對話紀錄「Iriclin : 張先生剛我們會計跟我說他跟你申請款項結果被你掛電話 ,你說你要告我絕對沒問題,但該給的費用請你還是要給 我們公司,明細如附件,若不付款我們會申請強制拆除, 且你十月底已住進去到現在占用我們公司的裝修物(未付 費),我們也會予以追討,所以請你思考清楚,你的態度 一直都是影響整件事情的走向,謝謝,00000000竹北追加 單.pdf。張永勳回覆:去跟法官說,謝謝。Iriclin :恩 恩沒問題。張永勳回覆:本人行的正坐的直不怕你這些動 作」(卷一第55頁),因無證據可證栩栩公司提出此h 項 屬於追加工程且已施作之事實為真,故不予論列。 i、另,栩栩公司所列反訴請求金額其減項「收尾工程修繕扣 除油漆木工一式5,000 元」,該工資列為減項,不為兩造 爭執;又,栩栩公司所列反訴請求金額其減項「退還原廚 具工程9 萬元扣除總廚具工程訂金4 成即5 萬7,800 元, 總價3 萬2,220 元」(即90,000-57,800=32,200),對 照栩栩公司於本訴答辯以「原告遲未支付廚具公司訂金5 萬7,800 元,被告未免工程延誤而替原告先行墊付前開訂 金」云云各語(卷一第91頁答辯(一)狀),及參照上開 本訴A 項下論述,關於廚具部分,業經鑑定人指出「經被 告檢附之廚具支付訂金:5 萬7,800 元之收據,僅可證明 被告與雅居廚櫃廚具商之間有交易行為,但收據上並無與 本案相關之案場名稱、施工地址,故無法確認是否與本案 相關」等語明確在卷(卷二第33頁鑑核說明第4 點),故 i 項廚具減項應為9 萬元(32,000+57,800=90,000), 非為3 萬2,000 元(90,000-57,800=32,000)。 綜上計算,可知反訴原告依承攬法律關係,得請求反訴被 告給付8 萬6,650 元【計算式:a 、110,000 +b 、8,00 0 +c 、21,000+d 、9,650 +e 、5,000 +f 、(2,40 0 +8,800 +g 、16,800-i 、(5,000 +32,000+57,8 00)=86,650。亦:146,050 -600 -1,000 -57,800= 86,650】。
七、承上,張永勳所提之本訴,於24萬7,250 元之範圍內請求, 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栩栩公司所提之反 訴,於8 萬6,650 元之範圍內請求,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 請求,為無理由。又,前開本、反訴基於訴訟經濟及紛爭一 次解決,兩造明白表示同意於本件判決以結算方式處理(卷 二第110 頁筆錄),與民法第33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並無不 合,互為抵銷結算結果,栩栩公司尚應給付張永勳16萬0,06



0 元(即247,250 -86,650=160,600 )。從而,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16萬0,6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7 年 5 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利息起算日 ,卷二第108 頁筆錄,兩造不爭執,及民法第229 條第2 項 、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規定參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逾此範圍,即屬無據 ,不應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本判決所命給付之 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同時准被告之聲請,依民事訴 訟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之金額,為得免假 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4 項所示,又前開原告勝訴部分,經 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請法院注意。另 就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 附,應併予駁回,如主文第5 項所示。而反訴原告之反訴, 經結算後已無從請求,故其反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予駁 回,爰判決如主文第6 項所示。
八、本件本訴及反訴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 證據,與本件判決結論無違,毋庸一一論、駁,附此敘明。九、訴訟費用之負擔:本訴部分,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62萬2,65 5 元,應徵收第一審起訴裁判費6,830 元,兩造並同意鑑定 費用列為本訴訴訟費用(卷二第109 頁筆錄),按本訴訴訟 結果定其負擔,而鑑定費用包括車資3,100 元,鑑定費用5 萬2,500 元,以上均由原告預納(卷一第3 頁、卷二第5 、 104 頁收據、發票),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以兩造勝 敗比例定其負擔,如主文第3 項所示。反訴部分,第一審訴 訟標的金額14萬6,050 元,應徵收裁判費為1,550 元,經反 訴原告預繳(卷一第3 頁收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應令敗訴之反訴原告負擔,爰定如主文第7 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理由並添具繕本1 件暨一併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原告對於本訴敗訴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6萬2,055 元(622,655 -160,600 =462,055 ),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7,605 元;如反訴原告對於反訴敗訴全部不服而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4萬6,050 萬元,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2,325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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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栩栩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