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0號
SCDV,106,訴,30,201806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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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雖聲請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然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 發動,附此敘明。又被告既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 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 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 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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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傑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禾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