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820號
SCDV,105,訴,820,2018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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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日期,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4年4月2日,已使用3年1 月(不滿1月者,以1月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 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 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採用定 率遞減法者,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 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另依營利事業所 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 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 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本院依前開定率遞減法規定計算系爭車輛更新零件 折舊後金額應為1,020元(詳如附表)、工資6,950元無折舊 之問題,且該部分之支出係屬修復系爭車輛所必要之費用, 故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共為7,970元【計算式:1,020+ 6,950=7,970】,原告之請求於此範圍內,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又原告主張因本件車禍受有安全帽 鏡片300元、遙控器350元、車框反光250元,提出收據、照 片等為證(見竹司調字卷㈠第264、272、276頁、本院卷㈠ 第76頁、本院卷㈢98-100、314頁),原告此部分請求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⒍工作損失:
原告主張工作損失446,114元、25,823元,提出扣繳憑單、 差勤狀況、薪資表等為證(見竹司調字卷㈠第225-261頁) 。經查,世界先進公司105年9月21日(105)世積電字第026 9號函、106年11月8日(106)世積電字第0294號函分別記載 :林美妨於世界先進公司擔任技術員,主要工作內容負責機 台操作與生產。林員任職期間支領本薪20,700元、夜班津貼 8,000、站別津貼1,500元,加上因其間表現績效給予不等金 額之績效獎金。林美妨因車禍受傷,世界先進公司自104年4 月2日起至105年8月8日分別予以公傷假108小時及152天,請 假期間全額給薪。並遵循職業醫學科醫師建議分派合適工作 ,自104年9月1日至105年5月22日轉換為常日班假輪值,期 間無支領夜班津貼,影響金額為45,867元。公司未以林員因 車禍受傷為由而減少調薪或獎金(見本院卷㈠第5-6-1頁、 本院卷㈢第294頁)自104年2月4日至105年8月8日共請假108 小時、152天(見本院卷㈠第6頁),及世界先進公司106年7 月27日(106)世積電字第0218號函附原告103年4月至105年 3月薪資明細(見本院卷㈡第38-39頁)。又原告因右側膝部 挫傷併十字韌帶扭傷於105年3月4日接受右側前十字韌帶重 建手術,術後復健需6個月以上,有前開馬偕醫院新竹分院 函文可佐。參酌原告103年世界先進公司薪資所得610,832元



、104年薪資552,081元、105年薪資所得436,751元,有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見本院卷㈢第62-72頁)。103年與10 4年薪資差額58,751元,105年與103年薪資差額174,081元。 有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見本院卷㈢第62-72頁)。則 原告請求之工作薪資損失以232,832元(58,751+174,081= 232,832)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⒎未來勞動能力減損:
原告主張勞動能力減損711,002元,提出扣繳憑單、差勤狀 況、薪資表等為證(見竹司調字卷㈠第225-261頁)。經查 ,本件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結果:林美妨於 104年4月2日車禍後有右膝前十字韌帶部分斷裂術後、右膝 內側軟骨磨損、右側腓神經損傷等診斷。依其於他院、本院 新竹分院之過往就醫資料及本院到院鑑定時之病史(含工作 內容、經歷等職業史)詢問、各檢查之結果,於援用美國醫 學會「永久障害評估指引」⑴與美國加州政府「失能評估評 級表」⑵後,可得上述診斷致其勞動能力減損之比例為5%( 見本院卷㈢第27頁)。又原告主張之薪資損失已計算至105 年12月31日止,應自106年1月1日起計算未來勞動能力減損 。參酌原告係70年12月25日生,於106年1月1日為35歲又6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65歲強制退休止尚有29年11月又 24日之勞動能力收入,按原告受傷前一年薪資所得610,832 元,有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見本院卷㈢第62-72頁) 。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 息)核計其金額為新臺幣568,757元【計算方式為:30,542 ×18.00000000+(30,542×0.00000000)×(18.00000000-00. 00000000)=568,757.000000000。其中18.00000000為年別 單利5%第29年霍夫曼累計係數,18.00000000為年別單利5% 第30年霍夫曼累計係數,0.00000000為未滿一年部分折算年 數之比例(11/12+24/365=0.00000000)。採四捨五入,元以 下進位】。則原告請求勞動能力減損568,757元範圍內為有 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⒏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 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 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第48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 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 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亦著有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 旨可資參照。原告主張貸款利息、當鋪借貸利息120,606元



及其他雜支影印費988元、聘請律師撰寫告訴狀費用6,000元 、車禍鑑定費3,000元及洗照片費用185元,提出收據等(見 司竹調卷㈠第265-266頁、277-286頁)為證,除其中車禍鑑 定費3,000元(見竹司調卷㈠第266頁)為原告向被告請求賠 償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屬因被告本件侵權行為所致原告財產 上支出之損害,原告此項之請求,應予准許外,其餘支出與 本件車禍尚無相當因果關係,原告其餘前開請求不應准許。 ⒐綜上,本件原告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合計為1,073,149元(1 21,748+15,002+56,940+66,000+7,970+900+232,832 +568,757+3,000=1,073,149元)。 ⒑另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視 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加害人或被保 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 著有明文。查原告於本件發生損害後,業已領取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理賠金110,430元,有原告出具之存摺內頁影本可按 (見本院卷㈢第110頁,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依前揭之規 定,原告所受領之保險金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應自 原告上開請求金額中加以扣除,經扣除後,原告尚得請求被 告賠償之金額為962,719元(1,073,149-110,430=962,719 元)。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62,719元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105年10月11日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5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962, 7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05年10月11日送達)被告之翌 日即105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未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自無庸宣 告被告免為假執行供擔保之金額,併此說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聲請調查之證 據及所舉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 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原告聲請勘驗光碟(見本 院卷㈠98-101頁)、請求交通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



心鑑定兩造間肇事責任(見本院卷㈡180頁,嗣已不請求, 見本院卷㈢327頁反面)等,本院因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而 無必要,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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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0,200×0.536=5,467第1年折舊後價值 10,200-5,467=4,733第2年折舊值 4,733×0.536=2,537第2年折舊後價值 4,733-2,537=2,196第3年折舊值 2,196×0.536=1,177第3年折舊後價值 2,196-1,177=1,019依據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附註(四)規定: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是以折舊後金額為1,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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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