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5年度,5號
SCDV,105,重勞訴,5,2016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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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賠償責任。並就二位當事人請求權基礎、項目及金額如 附件所示。」乙節,並在附件中提及原告丙○○請求權基 礎為一、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1.已支出醫療及看護費 用補償2萬。2.無法工作之原領工資補償180萬。3.殘廢補 償738,180元。小計:2,558,180元。二、民法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1.交通費部分:2,600 元。2.預估未來醫藥費與 照護(含冷氣設備)費部分:500,000 元。3.勞動能力減損 部分6,438,893元(民法193 )。4.精神慰撫金部分:150萬 元。小計:11,003,073元,另原告甲○○請求權基礎為一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1.已支出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償 2萬。2.無法工作之原領工資補償162萬。3.殘廢補償1,40 4,480元。小計:3,044,480元。二、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1.交通費部分:13,000元。2.預估未來醫藥費與照護 (含冷氣設備)費部分:500,000 元。3.勞動能力減損部分 9,098,132元(民法193)。4.精神慰撫金部分: 200萬元。 小計:14,635,612元,並提及就勞動能力減損部分係以距 65歲強制退休年齡,按霍夫曼計算式扣除中間利息後核計 因勞動能力減損所受之損害等情,業據本院另案105 年度 重勞訴字第4 號案件審理原告請求訴外人周清坡古鑑今葉清輝損害賠償案件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閱原告當初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之相關資料附卷可佐,業據本院依職權 調閱另案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民事案卷核閱無訛( 詳本 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案卷一第169頁至第207頁 ),足 見原告當初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之事項不僅就職業災害補償 ,亦提及依據民法侵權行為對於訴外人正大汽車材料行周清波及被告等請求損害賠償,甚為明確。
(三)次查,原告二人於103 年12月11日與訴外人正大汽車材料 行即周清坡成立勞資爭議調解,由訴外人正大汽車材料行周清坡給付原告丙○○285萬元、原告甲○○275萬元成 立和解,不得就本案另提主張或請求,但刑事訴訟已全部 清償後,才撤回訴訟,上開金額均不含勞保局各項給付, 其若有給付,由勞方自行辦理,不得再抵充乙節,亦有新 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紙附卷可稽(詳105年度重勞訴字 第4號案卷一第46頁至第47頁),而訴外人周清坡就上開和 解金額,除部分已匯付外,餘均由原告聲請台灣士林地方 法院強制執行完畢,並提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一 紙附卷可佐( 詳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案卷一第48頁至第 49頁 ),且為原告不否認確有收受上開和解金額,則原告 現是否得再對被告提出本件訴訟請求賠償損害,要非無疑 。




(四)再者,證人即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指派處理本 案之委員彭火明於本院另案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案件審 理時既到庭結證:「( 問:兩邊當時在進行勞資爭議調解 會議時,主要是針對工作時意外受傷部分,進行勞資爭議 調解,當時雙方在調解時,勞方的主張事項為何? )答: 勞方主張金錢賠償,因為炸彈爆炸,造成勞方受傷。」、 「( 問:當時勞方是要資方賠償還是補償? )答:我印象 中是賠償,因為職災補償都不在我們調解的範圍,職災補 償的部分像是勞保,是法律上就應該要有。至於商業保險 我印象中有被我們排除在調解事項以外。」、「( 問:調 解紀錄上記載勞資雙方同意和解,不得就本案另提主張或 請求,是否表示原告不得再對正大汽車即周清坡請求損害 賠償? )答:是和解結束後我們都會加上這一條,是希望 不要再告了。」、「( 問:原告針對事故所受到的傷害, 原先請求1000多萬元的賠償,後來以275 萬元和解,對於 其他的請求不得再做主張,有跟原告再加確認嗎? )答: 有。我們會把調解方案唸一遍,看他們是否同意,和解了 就不要提告了。」、「( 問:職災補償是法定的,不在調 解的範圍內,是否你們平常做勞資爭議調解,不會針對職 災補償? )答:也不是,若職災有爭議,也會進行調解, 本案因為雇主有給勞工加保勞保,所以就由勞保處理職災 補償的部分。」、「( 問:職災依照勞工保險法,有所謂 的職災給付,而依照勞動基準法,有職災補償,證人剛才 所稱的是職災給付或是職災補償? )答:勞基法第59條有 四種規定,落實在實際請領金額,就是在勞工保險法有規 定,是同一件事。」、「( 問:當時兩造在進行勞資爭議 調解時,針對損害賠償的金額,有無考慮到職災補償可以 領取的金額? )答:沒有。因為當時一開始就講職災補償 是法定的,我們不討論。」等語( 詳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 號案卷二第7頁至第15頁),審酌證人與兩造無任何利害關 係,衡之常情,應無蓄意偏袒被告,故為不利於原告陳述 之理,堪認證人上開所述,應與實情相符,堪予採信,是 以,原告再聲請傳喚其等配偶欲證明上開調解時係就職災 補償事宜達成和解,即無必要。從而,原告與訴外人正大 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在新竹縣政府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 係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金額達成和解,則原告與訴外人 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既因該和解而受拘束,原告即不 得為與該和解內容相反之主張,再請求訴外人正大汽車材 料行即周清坡為本案之賠償。
(五)按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



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此為民法 第274 條著有明文。又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補償與依 民法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兩者之意義、性質與範圍均有 所不同。以目的上言之,職災補償以保障受害勞工之最低 生活保障為其目的,而民法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旨在填補 受害勞工所遭受之精神及物質之實際損害,但兩者給付目 的有部分重疊,均具有填補受災勞工損害之目的。就此重 疊部分,因違反勞安法相關規定而負之侵權行為責任,與 訴外人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對原告所負職業災害補償 金之給付責任,係屬同一事故,如其中一連帶債務人已為 清償,依民法第274 條規定,他連帶債務人就此部分之責 任即歸於消滅,故原告丙○○既因本事故領取勞保職業傷 害失能給付614,586 元,原告甲○○則領取勞保職業傷害 失能給付1,404,768 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訴外人正 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既得對於原告主張就因本件事故依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領取之勞保職業傷害給付抵充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金額,在原告主張連帶債務人即被告亦因同一事 故而應與訴外人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負連帶賠償責任 時,應認被告依上開民法第274 條規定,於上開抵充範圍 內同免責任,以避免連帶債務人內部間之循環求償,方屬 合理。
(六)末按,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 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 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民法第276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訴外人古鑑今在本件事故發生當時為受僱訴外人周清坡 負責正大汽車材料行彈藥銷燬執行之專案經理,訴外人葉 清輝為該材料行彈藥銷燬現場處理組組長,至原告甲○○ 、丙○○則現場進行銷燬彈藥作業,應認原告二人在本件 事故發生當時與訴外人古鑑今葉清輝同屬受僱於訴外人 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而原告向新竹縣政府提出勞資 爭議調解時既係對於訴外人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國 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及被告向新竹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並主張原告丙○○所受之損害賠償金額包含勞動基準法 第59條規定部分為總計11,003,073元,原告甲○○之損害 賠償金額則總計為14,635,612元,嗣原告於103 年12月11 日與訴外人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成立勞資爭議調解, 由訴外人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在勞保職災給付以外, 另給付原告丙○○285萬元、原告甲○○275萬元損害賠償 金額成立和解,已如上述,則原告在與訴外人正大汽車材 料行即周清坡和解時,既未提及僅就訴外人正大汽車材料



行即周清坡應給付之部分為和解,應認原告當時係同意由 訴外人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負本件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且同意就本案不另提主張或請求,此參本院另案依原告 聲請向新竹縣政府查詢原告與被告及訴外人國家中山科學 研究院之勞資爭議案件係如何結案乙節,亦經新竹縣政府 於105年8月18日以府勞資字第1050130437號函覆:103 年 12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第6 點已敘明, 勞資雙方同意和解,不得就本案另提主張或請求,故本案 不另與2 單位另行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等情明確(詳105年 度重勞訴字第4號案卷二第1頁至第2頁),佐以證人彭火明 於本院另案105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案件審理時亦到庭結證 :「( 問:原告聲請勞資爭議調解時,有將國防部列為對 造當事人,你們為何認為國防部並非當事人? )答:當時 問聲請人,你將國防部列為對造,是不是要找他們來,我 們問原告正大汽車即周清坡,正大汽車即周清坡是否為他 們的雇主,他們說是,我們問周清坡調解可否由正大汽車 即周清坡負起責任,他說可以,他們雙方都同意,所以我 們就認為勞資爭議調解是在雇主、勞工間做處理。」等情 綦詳,則原告在與訴外人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和解時 ,既有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應認原告已喪失對於被 告請求賠償之權利。
六、綜上所述,原告在與訴外人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就本件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金額成立勞資爭議調解時,既已同意和解 後不就本案另提主張或請求,顯有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 ,則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1,114 萬元、原告 丙○○580萬4千元,及各自10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及舉證,均核與本件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列,併予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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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