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5年度,4號
SCDV,105,重勞訴,4,2016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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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汽車材料行彈藥銷燬執行之專案經理,被告丁○○為 該材料行彈藥銷燬現場處理組組長,至原告乙○○、戊○ ○則現場進行銷燬彈藥作業,應認原告二人在本件事故發 生當時與被告甲○○、丁○○同屬受僱於被告正大汽車材 料行即周清坡,而原告向新竹縣政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時 既係對於被告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訴外人國防部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向新竹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 主張原告戊○○所受之損害賠償金額包含勞動基準法第59 條規定部分為總計11,003,073元,原告乙○○之損害賠償 金額則總計為14,635,612元,嗣原告於103 年12月11日與 被告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成立勞資爭議調解,由被告 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在勞保職災給付以外,另給付原 告戊○○285萬元、原告乙○○275萬元損害賠償金額成立 和解,已如上述,則原告在與被告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 坡和解時,既未提及僅就被告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應 給付之部分為和解,應認原告當時係同意由被告正大汽車 材料行即周清坡負本件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且同意就本案 不另提主張或請求,此參本院依原告聲請向新竹縣政府查 詢原告與訴外人國防部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勞資爭議 案件係如何結案乙節,亦經新竹縣政府於105年8月18日以 府勞資字第1050130437號函覆:103 年12月11日勞資爭議 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第6 點已敘明,勞資雙方同意和解 ,不得就本案另提主張或請求,故本案不另與2 單位另行 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等情明確(詳本院卷二第1頁至第2頁) ,則原告在與被告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和解時,既有 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應認原告已喪失對於被告甲○ ○、丁○○請求賠償之權利。
七、綜上所述,原告在與被告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就本件職 業災害損害賠償金額成立勞資爭議調解時,既已同意和解後 不就本案另提主張或請求,顯有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 則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乙○○1,114 萬元、原告戊 ○○580萬4千元,及各自10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及舉證,均核與本件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列,併予敘明。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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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