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105年度,6號
PCDV,105,勞簡上,6,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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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前開成大醫院已推論被上訴人之體重為本件膝關節手術 即有可能為致病原因,且觀以被上訴人直至105年10月6日就 醫時,體重已下降至55公斤,有雙和醫院之病歷資料可憑( 見本院病歷卷第155頁),從而,被上訴人之長期體重過重, 長期過度使用膝關節,極有可能造成膝關節受傷之原因之一 ,顯與被上訴人從事之工作內容並無因果關係。(10)依據台北榮總認定上訴人主張前開手術應符合勞動部公布之 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即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項目第三類第 3.3項「長期以蹲跪姿勢工作引起之膝關節半月狀軟骨病變」 相同,有台北榮總104年8月20日北總骨字第1041700048號函 及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被證11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可按( 見原審卷第336、221頁)。而參以潘如瑜醫師提出之「長期 以蹲跪姿勢工作引起之膝關節半月狀軟骨病變」論文稱「造 成半月軟骨傷害,其工作內容需要蹲跪、攀爬為其常態性之 工作姿勢」,「實施半月軟骨手術得957位病患中,有63%是 礦工(煤礦工人),而在這605位礦工的患者中,有150位接 受面談訪視描述他們平時於礦坑的工作姿勢中,62%為跪或爬 ,34%為站或走動,4%為蹲」「據潛在性暴露的職業:修車工 人,搬運工人、清潔工人、地毯工人、鋪地板磁磚工人、水 泥工人、舉重選手、建築工人、機械維修工人、礦工」等語 (見原審卷第223-225頁),準此,造成膝關節病變之職業病 ,大多需要全蹲或全跪、爬行、攀爬之工作,應可認定。(11)就被上訴人實際從事之工作而言:
①參以被上訴人主張自93年10月11日起至98年6月29日進出烤箱 、過爐,自98年6月29日起至99年7月20日,無需要彎膝蓋,僅 需坐著目視晶片,被上訴人自99年7月20日起至101年7月25日 止,則從事進出烤箱工作,101年7月25日起至102年2月25日實 施前開手術前,則從事進出烤箱及推車運送材料之工作等情, 有被上訴人提出之答辯狀可按(見本院卷1第127頁)。②被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證述:「進出烤箱是指烤箱材料從壓模 機台上先把材料用手搬到車上,從機台車來都要搬運,一車大 概有五六批材料、一批材料大概有六、七公斤,壓模機台大概 有我腰部高度,我把機台上的材料放在推車上,...烤箱是二 層、第一層烤箱約在我的膝蓋高度,我要蹲下去才能夠把材料 放入,第二層大概在我胸部,我一個烤箱可以放八批的材料, ..我一個晚上值夜班,大概要跑十個烤箱的量」「過爐是材料 從烤箱烤好之後,有些材料是我從烤箱拿出來,...烤箱過爐 部分,一天大概要跑五、六車」「以推車運送材料,是將材料 ,是將材料從一樓搬運到五樓,搬運的過程是用車子去搬運, 一開始材料放在一樓烤箱烤好後,我會拿上去,我用手把材料



放在車上,再坐電梯到五樓,...我一天大概總共要運十五車 ,一批材料大概七、八公斤,一車差不多可以放十五批到二十 批」「101年7月25日以後為以推車運送材料,是將材料從一樓 搬運到五樓,搬運的過程,是用車子搬運,一開始材料有些會 放在一樓烤箱烤好後,我會拿上去,我用手把材料放在車上, 再作電梯到五樓,另外也有部分沒有烤好,會送到五樓的烤箱 ,所以我頁把此部分材料運到五樓去,到五樓之後,是由我把 一批一批材料放在烤箱中,我一天大概總共要運十五車,一批 材料大概七、八公斤,一車大概可以放十五至二十批」等語( 見原審卷第95頁、103年6月19日筆錄),據此計算,烤箱有二 層,第一層高度為被上訴人之胸部位置,第二層高度在被上訴 人之膝蓋位置,僅有烤箱第二層為被上訴人膝蓋部分之高度, 被上訴人需要彎膝蓋放入材料,亦為被上訴人所自認,據此推 算,被上訴人進出烤箱時每日需要彎膝蓋放入烤箱之材料最大 值約為210公斤(6x7X10÷2),過爐需彎膝蓋之材料則約重 126公斤(6X7X6÷2=126),以推車運送材料時放入第二層烤 箱約120公斤(15X8X20÷2=120)。參以證人黃穗琴於原審審 理時證述「烤箱至少有十六批,一天下層烤箱會用到五、六次 ,一次放一批要彎一次腰,一次膝蓋,所以烤箱要進要出,如 果以六次計算,會有要放下層九十六次,如果要加上進出,所 以就要192次,拿材料部分,材料大部分放在下層,一車大概 有二十批的材料在下層,所以至少要彎腰及膝蓋二十次,六、 七車,大概是一百二十到一百四十次」「過爐是把材料放在烤 盤上經過輸送帶烘烤,一開始要拿材料的時候之後,材料因為 放在三十公分的架上,所以彎腰、彎膝蓋,再把工作桌上面的 烤盤,而十分鐘要拿一次材料上來,要彎一次腰,一小時六次 ,一天大概七小時,大概四十多次,最後我們要去收材料,收 材料也要彎腰、彎膝蓋,把工作桌考完的東西放在櫃子,櫃子 大概二十公分高,一天要彎腰、彎膝蓋四十幾次」等語(見原 審卷第115頁、103年7月22日筆錄)。③另證人黃穗琴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法官問:93年10月11日到 98年6月29日從事烤箱及過爐工作推車時、99年7月20日到102 年2月25日用推車運送材料及從事烤箱工作推車時,每趟推車 上的箱子是不是擺滿的?)是的。」「(法官問:五樓推箱一 個大約多重?)大的十幾公斤、小的七、八公斤。載滿大的八 個、小的有十二個。一次載大的約八十幾公斤、小的約一百公 斤左右。二樓推車大部分都是小的,小的都七、八公斤,一次 載十二個左右,一次約一百公斤」(見本院卷1第146頁、105 年8月30日筆錄),據此推算,被上訴人每日於進出烤箱約需 彎膝蓋332次(192+140=3 32),過爐則每日僅需彎膝蓋40餘



次。
④證人張藍寶惜即上訴人公司領班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架子分 上下兩層,上層高度約我胸部高,車子分上下兩層,上層約一 百多公分,大約我的腹部,下層差不多二、三十公分,拿下層 材料的時候大概要彎一點要,拿上層的材料不用。...烤箱分 上下層,第一層約三十五公分,上層大約約一百多公分,從車 子把材料放在烤箱約二十批,把車子放在下層烤箱,應該不需 要彎膝蓋,。從車子下層東西拿到烤箱,車子約有三十公分, 提籃有三十公分,約六十公分,所以從車子下層拿東西要彎腰 ,我不需要彎膝蓋」「過爐從烤箱出來,材料要進櫃,...以 材料多寡,要看材料狀況,放下層需要彎腰及彎膝蓋都要,就 我而言,我不會彎膝蓋,其他人可能會彎膝蓋」等語(見原審 卷第150頁、103年8月26日筆錄)。
⑤證人張貽朝即上訴人公司製造部副理於原審審理時證述「過爐 時部需要彎腰、彎膝蓋,烤箱部分有可能會需要彎腰、彎膝蓋 ,因為烤箱有上下兩層」「(法官問:作業員在將材料放置過 爐的工作桌時,是否需要彎膝蓋撿起材料?)不需要,完全是 站高度,因為站著剛好放上去,過爐前的前一站是壓模,烘烤 ,員工回把壓模的材料放在過爐機台的房間,材料放在材料櫃 ,材料櫃也是上下兩層,如果是下層得材料櫃,有可能需要彎 腰始取材料放在推車上,在放在工作桌上」」等語(見原審卷 第120-122頁、103年7月22日筆錄)。⑥證人林威廷即上訴人公司製造部主管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法官問:請說明作業員進出烤箱之動作?)烤箱的作業員於作 業時,流程是會先去機台收取材料,收完之後會放在推車上, 推車有分上下兩層,烤箱也有上下兩層,要進去上或是下烤箱 不一定,因為兩個是獨立的,進完烤箱之後,時間到了就要出 烤箱,出烤箱之後也會把材料放在推車上,故材料放在推車上 之後,會由另一個人員工將推車推到下一個製程。」「(法官 問:據你所知,作業員從事烤箱或過爐工作時,是否會同時從 事運送空箱之工作,例如從四樓將空箱運送至五樓機台歸位及 取材料?亦即,一般作業員是否會同時間從事兩項工作,例如 從事㈠烤箱及過爐,或㈡烤箱及推車運送材料之工作?)以我 的經驗來看是不會同時,一個作業員同一天是不會同時為是進 出烤箱或是運送材料的工作。」「(法官問:按照日常工作狀 況,從事二樓及五樓烤箱工作時,是否推車均為滿載的狀態, 如否,推車平均置放之箱子數目?)不太可能每一車都是滿載 ,大概七、八成,五樓是上八提籃、下八提籃;二樓是上十幾 提籃、下十幾提籃。」「(法官問:請說明二樓及五樓推車上 箱子的重量?)二樓平均為三到四公斤、五樓平均六點多公斤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問:二樓、五樓推車上的一個箱子 裝滿材料的重量為多少?)二樓的一個箱子三到四公斤、五樓 的一個箱子平均六點多公斤都是有裝材料的情形,此即為裝滿 的情形。」「(法官問:「5F出烤箱」之後,上訴人後續工作 內容為何?是否需將四樓空箱運送到五樓機台歸位?)烤箱的 工作是負責進出烤箱,出烤箱之後,即把材料放在推車上之後 ,就會再去在機台有無材料,把它收回來。四樓的空箱運送至 五樓,這是不同人的工作,非同一人工作,即進出烤箱是一個 工作,運送空箱是另一個工作,是不同人做的。」等語(見本 院卷第102-103頁、105年5月31日筆錄)。⑦證人邱淑靜即上訴人公司生產線領班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法官問:黃秀紅負責推車運送材料之工作時,推車上總共可放 置多少箱子?於通常情況推車上之箱子是否皆會滿載?如非通 常皆會滿載,請說明平均大約會幾成滿?)上、下層兩層、大 約16個。整天下來大約有六、七成滿,大概每次會載10個左右 。」「(法官問:被上訴人黃秀紅從事推車運送材料之工作時 ,是否亦會同時進出烤箱?)不會進出烤箱。」「(法官問:黃 秀紅從事進出烤箱工作時,推車上總共可放置多少箱子?於一 般情形推車上的箱子是否皆會滿載?如非通常皆會滿載,請說 明平均大約會幾成滿?請分別針對二樓(壓模後烤箱)或魯( 磨巴後烤箱)等情況說明。)也是兩層,大概也是16個,平常 不會滿載,大概10個。我們是磨巴烤箱,沒有做壓模烤箱。」 「(法官問:從事進出烤箱工作時,一般員工放置或拿取箱子 進入烤箱時,是否每次皆會曲膝?)看個人的方式,沒有規 定怎麼做。」「(法官問:跟被上訴人從事相同工作的人,有 無膝關節受傷,而去開刀的?)就我所知沒有聽過膝關節受 傷的,我在公司22年的。」等語(見本院卷1第212頁、105年 11月8日筆錄)。
⑧綜上,依據證人張藍寶惜、張貽朝、林威廷之證詞,被上訴人 從事之工作並無一定要彎膝蓋始能完成。並佐以上訴人於本院 提出之上證7、10之錄影帶及上證8、上證9、原審提出工作分 解照片(見本院卷第82-89頁、原審卷第255-263頁)顯示,被 上訴人每日從事烤箱、過爐、運送材料等工作,均以推車運送 材料,因此,被上訴人並無需每日徒手搬運重物,僅需要取出 材料放入或取出烤箱等內容,依據被上訴人自93年10月11日起 至98年6月29日從事烤箱或過爐之時間僅約4年8月,自98年6月 29日起至99年7月20日長達1年1個月從事目測機台,完全不需 要彎膝蓋,僅需坐著目測晶片,再自99年7月20日起至101年7 月25日從事進出烤箱工作,亦僅2年之時間,又自101年7月20 日起至102年2月25日止,約8個月以推車運送材料等工作,合



計被上訴人從事需彎膝蓋之工作,自98年6月29日之前僅4年8 個月,自99年7月20日僅2年8個月,並無被上訴人所主張長達 14年均需抬舉重物並彎膝蓋之情形,並無雙和醫院之診斷證明 書記載被上訴人需「搬運重物十餘年」之情事,亦無臺北榮總 醫院函文記載被上訴人實施之手術「與搬運重物十餘年所致」 之情事,被上訴人拿取材料進出下層之烤箱,並不需要採取全 蹲或全跪、或攀爬之姿勢,是否需要彎腰或彎膝蓋拿取材料, 亦視個人工作之方式而定,並參以證人邱淑靜於本院審理時證 述:已在上訴人公司工作22年,從未聽聞從事烤箱、過爐等工 作,受有膝關節之職業病等語(見本院卷第214頁、105年11月 8日筆錄),證人張藍寶惜於原審亦證述「(被告訴代問:據你 所知,有無與原告同一工作職務之人員向公司反應有受職業傷 害?)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124頁、103年7月22日筆錄)。 從而,被上訴人所受前開膝關節之手術,顯難以認定與其從事 之工作內容有何因果關係。
3.綜上,被上訴人所受前開傷害,難以認定為職業病,被上訴人 請求上訴人職業病之原領工資補償,難謂有據。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據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 給付14萬64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並 為假執行之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爭點,核與本件判 決結果無涉,自無庸一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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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