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3年度,1號
PCDV,103,重家訴,1,2015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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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作,並請求至庚○○美術館內履勘現場確認畫作範圍,上 開主張為原告否認,並主張無履勘庚○○美術館之必要之爭 議:
被告子○○○、乙○○、甲○○、丙○○等4 人均辯稱:被 繼承人之遺產包含被繼承人本身之畫作及庚○○(即被繼承 人之配偶)之畫作云云,為原告所否認,參以被繼承人之配 偶庚○○係國內知名油畫家,其係於84年6 月5 日死亡,此 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證(見本院 卷第193 頁),而庚○○死亡時,其繼承人為癸○○○( 即本件被繼承人癸○○○)、本件原告、本件被告丑○○○ 、辛○○、李楊秋容(即本件被告子○○○、乙○○、甲○ ○、丙○○等4 人之母親)等5 人所申報之庚○○之遺產倫 土地、房屋、存款及服票,並未包含庚○○之畫作等情,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4 年1 月5 日函文暨附件庚 ○○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34 至23 6 頁),嗣為紀念庚○○先生生前對藝術文化之貢獻,以推 廣藝術文化,提昇國民藝術氣質,而於85年1 月3 日間成立 財團法人庚○○文教基金會,成立當時係以本件被繼承人為 董事長,並由被繼承人捐助1,000 萬元,而原告、被告丑○ ○○、辛○○均為當時成立之董事之一,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並有法人登記證書2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89、90頁), 而前開基金會之成立,既為紀念庚○○先生,且有推廣藝術 文化之宗旨,並在前開基金會展示庚○○先生之畫作,則衡 諸常情,庚○○先生生前創作之畫作理應一併捐由基金會所 有,始能實現該基金會之宗旨,被告子○○○、乙○○、甲 ○○、丙○○等4 人辯稱:庚○○美術館(即前開基金會) 及原告住所所展示之庚○○畫作均係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 並請求本院前往現場履勘全部畫作,以確認遺產範圍云云, 固提出網頁為證,然此僅能證明庚○○美術館內展示庚○○ 之畫作,並無從證明該畫作為本件被繼承人所有之遺產,是 被告所辯,自難採信。
關於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之分割方法之爭議: 按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 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 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債額比例扣 減」。惟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 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而以遺囑自由處 分遺產之情形,並不限於遺贈一種。我國民法第1065條允許 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亦屬處分遺產之一種 。又我國民法固無被繼承人得指定應繼分之明文,惟觀諸民



法第1187條之立法意旨,既許遺囑人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而指定應繼分,以變更法定應繼分則無不許之理,為此學者 間通說均認為固法無明文但仍許遺囑人以遺囑指定應繼分。 遺囑人既可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範圍內,以遺囑指定遺產分 割之方法或指定應繼分,則侵害特留分時,自可類推適用民 法第1225條之規定,許特留分被侵害之人行使扣減權。換言 之,應繼分之指定與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若侵害特留分時 ,得為扣減之標的。次按特留分權利人係以繼承人之資格而 享有特留分權,因此特留分權具有繼承權之性質,而特留分 之數額依應繼之比例而定,可謂是最低限度之法定應繼分, 特留分係遺產之一部分,特留分被侵害時,扣減之結果,係 採原物返還主義(參林秀雄教授著家族法論集第293 、30 1 、302 頁)。另按遺產繼承與特留分之扣減,二者性質及 效力均不相同。前者為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原則上承受被 繼承人之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 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後者則係對遺產 有特留分權利之人,因被繼承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 於保全特留分之限度內,對遺贈財產為扣減。而扣減權之行 使,須於繼承開始後始得對受遺贈人(非必為法定繼承人) 為之;且為單方行為,一經表示扣減之意思,即生效力。於 法律未明文規定或當事人合意之情形下,應不生雙方間之公 同共有關係(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282號判決參照)。 2.查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繼承人,其應繼分如附表二之應繼分 欄所示,是被告就本件被繼承人遺產之特留分亦各如附表二 之特留分欄所示,惟被繼承人以系爭遺囑指定其全部遺產由 原告繼承,顯已侵害被告之特留分,被告自得對原告行使扣 減權,是原告得依系爭遺囑取得被繼承人遺產之範圍,應以 不侵害被告之特留分之範圍為限,而侵害被告特留分部分, 自應以原物返還被告,是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請求以依 特留分比例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所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准將兩造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編 號1 至4 所示之不動產部分,按如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比例分 割為分別共有,就附表一編號5 至16所示之存款、投資,按 如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比例分配。至前開爭點有關系爭房屋 (即違建部分)本院既採依分割分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即無 補償任何一造之問題,自無被告所稱有鑑價之必要。再前開 爭點被告爭執原告所提原證14名義為庚○○之遺書,是否 為庚○○親筆所書之遺囑部分,因本件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 癸○○○之遺產,並非分割庚○○之遺產,自無就此為審酌 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 ,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 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 ,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 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 各按其如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比例負擔,始為公平,爰諭知如 主文第3 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第85條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一:被繼承人癸○○○之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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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目 │財產內容及數量 │權利範圍/金額│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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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0分之1 │
├──┼───┼───────────────┼───────┤
│ 2 │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0分之1 │
├──┼───┼───────────────┼───────┤
│ 3 │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0分之1 │
├──┼───┼───────────────┼───────┤
│ 4 │ 房屋 │門牌號碼:新北市永和區博愛街7 │5分之1 │
│ │ │號(未辦理保存登記) │ │
├──┼───┼───────────────┼───────┤
│ 5 │ 存款 │永和郵局(帳號0000000) │19,044元 │
├──┼───┼───────────────┼───────┤
│ 6 │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永和分行(帳號 │51,305元 │
│ │ │000000000000) │ │
├──┼───┼───────────────┼───────┤
│ 7 │ 存款 │華南銀行永和分行(帳號 │1,790元 │
│ │ │000000000000) │ │




├──┼───┼───────────────┼───────┤
│ 8 │ 投資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1245股 │
├──┼───┼───────────────┼───────┤
│ 9 │ 投資 │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260股 │
├──┼───┼───────────────┼───────┤
│10 │ 投資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414股 │
├──┼───┼───────────────┼───────┤
│11 │ 投資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0股 │
├──┼───┼───────────────┼───────┤
│12 │ 投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6股 │
├──┼───┼───────────────┼───────┤
│13 │ 投資 │亞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9股 │
├──┼───┼───────────────┼───────┤
│14 │ 投資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4078股 │
├──┼───┼───────────────┼───────┤
│15 │ 投資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83股 │
├──┼───┼───────────────┼───────┤
│16 │ 投資 │臺東區中小企銀股份有限公司 │269股 │
└──┴───┴───────────────┴───────┘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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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繼承人 │ 應繼分 │ 特留分 │ 分 割 比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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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壬○○ │ 4分之1 │ │ 8分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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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丑○○○ │ 4分之1 │ 8分之1 │ 8分之1 │
├──┼──────┼──────┼──────┼───────┤
│ 3 │ 辛○○ │ 4分之1 │ 8分之1 │ 8分之1 │
├──┼──────┼──────┼──────┼───────┤
│ 4 │ 子○○○ │ 16分之1 │ 32分之1 │ 32分之1 │
├──┼──────┼──────┼──────┼───────┤
│ 5 │ 乙○○ │ 16分之1 │ 32分之1 │ 32分之1 │
├──┼──────┼──────┼──────┼───────┤
│ 6 │ 甲○○ │ 16分之1 │ 32分之1 │ 32分之1 │
├──┼──────┼──────┼──────┼───────┤
│ 7 │ 丙○○ │ 16分之1 │ 32分之1 │ 32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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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