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3年度,3號
PCDM,103,金重訴,3,2018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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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 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 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 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491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以外之人 於檢察官訊問時未經具結之陳述,並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惟若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之規定,得採為證據。
⒊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
⒋證人郭鳴鶴張瑞和於偵訊時之陳述、被告謝勝峰郭應志林泰榮於偵訊時以證人身分所為陳述(見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8812號偵查卷宗【下稱偵一卷】第 146 頁至第153 頁、第213 頁至第237 頁、第318 頁至第31 9 頁、第295 頁至第297 頁、102 年度他字第1362號偵查卷 宗【下稱他字卷】第179 頁至第190 頁、第132 頁至第141 頁、第154 頁至第159 頁、第165 頁至第166 頁、第202 頁 至第207 頁)部分,該等證據均係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 及偽證之處罰,經其等具結,而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 所為,均係經以具結擔保其等證述之真實性。又其等於檢察 官訊問時,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 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心理狀況致妨礙其等自由陳述 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從而,既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於本案自有證據能力。 ⒌證人郭鳴鶴張瑞和、被告謝勝峰郭應志林泰榮於調詢 時所為陳述(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台灣優力公司案 證據卷宗一【下稱調查卷一】第17頁至第25頁、第75頁至第 82頁、第115 頁至第120 頁、第134 頁至第137 頁、第153 頁、第155 頁至第158 頁、第166 頁至第168 頁、第184 頁 至第190 頁、第211 頁至第218 頁、台灣優力公司案證據卷 宗二【下稱調查卷二】第2 頁至第3 頁、第7 頁至第9 頁、 第16頁至第17頁、他字卷第89頁至第94頁、第109 頁至第11 7 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他字第3595號偵查 卷宗【下稱併辦偵一卷】第106 頁至第111 頁、104 年度他 字第1773號偵查卷宗二【下稱併辦他字卷二】第97頁至第99 頁、104 年度他字第1773號偵查卷宗三【下稱併辦他字卷三 】第150 頁至第157 頁)部分,查:




⑴證人郭鳴鶴於調詢時證稱:於99年12月底,林泰榮打電話給 伊,說他需要資金,伊有轉向曹毓庭詢問,曹毓庭表示只能 出借150,000,000 元,曹毓庭要求的利息是4 天300,000 元 ,並指定台灣優力公司必須到聯邦銀行通化分行開戶,伊另 外向林泰榮要介紹費100,000 元,另伊自曹毓庭取得台灣優 力公司聯邦銀行通化分行存摺、印章、150,000,000 元存摺 影本後,伊有轉交給林泰榮等語(見調查卷二第2 頁至第3 頁);於本院審理時改稱:伊只有於101 年間調查局通知伊 去接受詢問且尚未接受詢問前,有在臺北市的君悅飯店見過 林泰榮云云(見本院卷十六第77頁至第110 頁)。 ⑵證人張瑞和於調詢時證稱:99年12月20幾號,一開始李坤賢 以電話向伊聯絡,表示他有一位朋友有資金上需求,問伊可 不可以幫忙,伊表示見面談,見面時李坤賢和一位周先生一 起與伊談借款250,000,000 元事宜,周先生表示他是借款人 ,卷內周勝利照片有點像周先生等語(見調查卷二第16頁至 第17頁);於本院審理時改稱:伊跟周勝利第1 次見面應是 101 年間伊接受調查局詢問之後云云(見本院卷十七第145 頁至第158 頁)。
⑶被告謝勝峰於調詢時供稱:伊要找人增資台灣優力公司,經 人介紹認識林泰榮後,林泰榮表示博輝公司在屏東縣林邊鄉 興建太陽能發電廠,也需要資金,郭應志就表示台灣優力公 司正向臺企銀行申請本案聯貸案,如果博輝公司能先協助台 灣優力公司完成現金增資,以取得聯貸案的資金,那後續台 灣優力公司就可以投資博輝公司的太陽能電廠等語(他字卷 第109 頁至第117 頁);於本院審理時改稱:伊沒有必要去 跟林泰榮提到台灣優力公司的本案聯貸案云云(見本院卷十 九第175 頁至第234 頁、本院卷二十一第16頁至第29頁)。 ⑷被告郭應志於調詢時供稱:伊有向陳武雄報告台灣優力公司 增資450,000,000 元,要以向金主借資及向日盛銀行安排過 渡性貸款方式為之等語(他字卷第83頁至第88頁);於本院 審理時改稱:伊不知道找博輝公司及翔揚公司做本案過渡性 貸款有沒有跟陳武雄報告云云(見本院卷十九第92頁至第13 8 頁)。
⑸被告林泰榮於調詢時供稱:台灣優力公司董事長謝勝峰來找 伊,要伊以博輝公司增資台灣優力公司,博輝公司增資款是 要向日盛銀行借款,因必須在99年底前完成增資,怕日盛銀 行撥款不及,就由郭應志先聯絡金主短期調借資金4 天供博 輝公司,當時伊也有出面見金主,伊有透過郭鳴鶴跟曹毓庭 調借資金,驗完資就歸還金主,伊有付400,000 元給郭鳴鶴 ,其中100,000 元是給郭鳴鶴的介紹費,剩下300,000 元是



利息等語(見他字卷第89頁至第94頁);於本院審理時改稱 :就本案博輝公司增資台灣優力公司,伊沒有見過金主,也 沒有跟金主借過錢云云(見本院卷十七第188 頁至第233 頁 )。
⑹足見證人郭鳴鶴張瑞和、被告謝勝峰郭應志林泰榮於 調詢時所為陳述與審判中有所不符時,又衡以其等接受調詢 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為清晰,且較無機會勾串證述 ,堪認其等先前於調詢時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 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得為證據,於本案具證據能力。
⒍又證人郭鳴鶴張瑞和、被告謝勝峰郭應志林泰榮於本 院審理期日業已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見本院卷十六第 77頁至第110 頁、本院卷十七第145 頁至第158 頁、第188 頁至第233 頁、本院卷十九第92頁至第138 頁、第175 頁至 第234 頁、本院卷二十一第16頁至第29頁),並經公訴人、 被告林泰榮周勝利及其等辯護人充分之實質詰問,是被告 林泰榮周勝利詰問權之欠缺,已於審判中由公訴人、被告 林泰榮周勝利及其等辯護人行使予以補正(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667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林泰榮周勝利 之辯護人主張該等證據未經被告林泰榮周勝利行使反對詰 問權,因而不具證據能力云云,並無理由。
⒎被告謝勝峰郭應志於偵訊時以被告身分所為陳述(見他字 卷第190 頁至第191 頁、第207 頁至第208 頁、偵一卷第14 2 頁至第145 頁、第358 頁至第365 頁),就被告林泰榮而 言,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又尚無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亦非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並非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情形,亦無同法第159 條之 1 、第159 條之3 至第159 條之5 規定情形,於被告林泰榮 本案事實之認定應無證據能力。
⒏被告林泰榮於偵訊時以被告身分所為陳述(見他字卷第148 頁至第154 頁、第159 頁、第163 頁至第165 頁、第167 頁 、偵一卷第382 頁至第388 頁),就被告周勝利而言係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又尚無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亦非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並非符合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2 規定情形,亦無同法第159 條之1 、第159 條 之3 至第159 條之5 規定情形,於被告周勝利本案事實之認 定應無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 定有明文。茲查本判決所引用關於被告謝勝峰郭應志、林 泰榮、周勝利劉健成楊猷傑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卷 證資料,除上開部分外,公訴人、被告謝勝峰郭應志、林 泰榮、周勝利劉健成楊猷傑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 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182 頁至第192 頁、第259 頁、本院卷二第43頁至第44頁、第165 頁至第170 頁、本院 卷三第88頁至第94頁、本院卷二十一第375 頁至第376 頁)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本 判決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 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 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等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 ,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謝勝峰郭應志於本院審理時,對上開犯罪事實均 坦承不諱,被告林泰榮周勝利於本院審理時均矢口否認有 何違反公司法未繳納股款、違反商業會計法利用不正方法致 生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幫助對銀行詐欺取財犯罪所得 達一億元以上犯行,被告劉健成楊猷傑於本院審理時均矢 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損害公司資產、申報及公告不實 犯行,被告林泰榮辯稱:伊有參與台灣優力的增資案,但伊 當時不知道有跟民間金主借錢之事,也不知道台灣優力公司 有進行本案聯貸案,伊沒有詐欺銀行的犯意;伊是和台灣優 力公司要進行交叉投資,伊投資台灣優力公司,台灣優力公 司要投資伊元鴻公司;伊的確是以博輝公司跟日盛銀行借款 200,000,000 元去增資台灣優力公司,伊沒有必要再去跟民 間金主借錢;伊的認知是若後來伊決定不投資台灣優力公司 ,謝勝峰他們就會去找其他投資人把伊所持有的台灣優力股 票買走;另外到100 年4 月間,謝勝峰他們以黃月琴名義幫 博輝公司償還日盛銀行借款,伊就依郭應志指示以黃月琴名 義把錢匯給台灣優力公司;另關於民間金主,伊是直到於10 1 年6 月1 日,才出面跟謝勝峰去見民間金主,是為了認人 ,先去桃園市,再去臺北市君悅飯店,伊遇到郭鳴鶴叫伊串 證云云;而被告林泰榮之辯護人則以:被告林泰榮並無虛偽 增資、幫助詐欺銀行之犯意;被告林泰榮是要與台灣優力公 司交叉投資,不知悉台灣優力公司涉及本案聯貸案,被告林 泰榮增資台灣優力公司時,並不知道台灣優力公司有本案聯 貸案的需求;又股東已實際出資,既使股東是向他人借款也 不違反公司法,被告林泰榮向日盛銀行所借得款項亦確有匯 入台灣優力公司之帳戶;被告林泰榮不知悉也未參與向民間



金主借錢增資之事,博輝公司既已向日盛銀行談妥借款200, 000,000 元來增資,被告林泰榮並沒有必要再另外去找民間 金主借錢來增資,也不知道台灣優力公司拿民間金主出資去 驗資,且博輝公司向日盛銀行申請借款時間比民間金主出資 時間要早,直到於101 年6 月1 日被告林泰榮才見到郭鳴鶴 ,並配合說法,始有郭鳴鶴於調詢及偵訊時錯誤陳述;被告 林泰榮並不知悉台灣優力公司於100 年4 月27日就日盛銀行 借款為循環解質;另台灣優力公司投資元鴻、偉僑及立恆公 司並沒有虛增價格;台灣優力公司後來也有清償部分本案聯 貸案債務,顯見被告林泰榮並沒有詐欺銀行之不法所有意圖 云云為被告林泰榮辯護。被告周勝利辯稱:伊任職於台灣優 力公司的子公司長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夏公司),台灣 優力公司董事長謝勝峰於99年間透過黃榮華跟伊說要設立翔 揚公司發展業務,伊才被指派擔任翔揚公司的名義上負責人 ,伊沒有實際參與翔揚公司的運作;伊不知道台灣優力公司 增資之事,也不知道翔揚公司有跟民間金主借款之事,也沒 有見過民間金主,伊不認識李坤賢、張瑞和,伊是直到101 年6 月間才應謝勝峰要求在桃園跟民間金主張瑞和見過面; 伊有參與翔揚公司向日盛銀行借款之事,但謝勝峰當時是告 訴伊是公司為了發展需要資金,不會要伊背還款責任,也沒 有告訴伊所借款項的實際用途,基於老闆要求,伊才同意對 保,伊也不知道後來翔揚公司如何還款給日盛銀行,伊不曉 得日盛銀行借款與台灣優力公司增資有關;伊也不知道台灣 優力公司有為本案聯貸案云云;被告周勝利之辯護人則以: 被告周勝利未有虛偽增資或詐欺銀行之犯意;被告周勝利僅 係台灣優力公司子公司的員工,僅是翔揚公司的形式負責人 ;被告周勝利雖有參與翔揚公司向日盛銀行借款對保,但他 不知道翔揚公司所借款項是要增資台灣優力公司,也不知道 台灣優力公司增資是為了本案聯貸案,被告周勝利根本沒有 出面、參與或討論關於跟民間金主借款之事,係直到事後於 101 年6 月1 日,經被告謝勝峰要求才去桃園市政府前丹堤 咖啡館,始認識黃月琴張瑞和等民間金主;另即使民間金 主出借資金之後取回,但翔揚公司、博輝公司向日盛銀行之 借款已進入台灣優力公司,直到100 年4 月27日解質前,台 灣優力公司帳上確實有450,000,000 元,是以尚難評價為虛 偽增資;另本案聯貸案有循環動撥部分,亦即某額度借款先 償還之後該額度才可以再借,台灣優力公司實際從本案聯貸 案向銀行可以動用的授信總額限度仍為1,800,000,000 元, 且台灣優力公司亦已清償部分所借款項云云為被告周勝利辯 護。被告劉健成辯稱:和桐公司子公司所提出60,000,000元



係預付投資款,並非借貸,是為了和桐公司的利益,且該等 資金最後也安全回歸,再者,該60,000,000元預付投資款僅 佔和桐公司營業收入千分之一點七,所佔比例甚少,不會影 響財務報告之投資決策,預付投資款不需要在財務報告上揭 露云云;被告楊猷傑辯稱:伊不知道台灣優力公司虛偽增資 ,和桐公司子公司松達公司、和茂公司提供的60,000,000元 係預付投資款,並非借貸,又投資的過程伊要求劉健成確保 資金安全,後來決定不投資,該等資金也安全回歸,劉健成 並沒有跟伊詢問該筆預付投資款在財務報告上是否要揭露的 問題,且財務報告部分是由具會計專長的劉健成總經理在把 關云云;被告劉健成楊猷傑之辯護人則以:被告劉健成楊猷傑均不知悉台灣優力公司有虛偽增資,又「一九專案」 時間為於101 年間,顯與台灣優力公司99年間虛偽增資無關 ,台灣優力公司希望獲得和桐公司之資金挹注,和桐公司才 為60,000,000元預付投資,並非資金貸與或保證,且資金安 全都有獲得確保,最後資金也回歸和桐公司,和桐公司並沒 有受到損害,被告劉健成楊猷傑沒有絲毫個人利益考量; 另預付投資款不需要在財報上揭露,且財報不實要符合重大 性標準,該60,000,000元預付投資款僅佔和桐公司營業收入 千分之一點七,亦不符合重大性標準,無庸於財報上揭露, 又縱使未揭露亦可以補正方式處理而不涉刑事責任;被告劉 健成、楊猷傑均無違法提供擔保、違法使財報不實之犯意; 另被告楊猷傑係授權公司人員處理財報,被告劉健成既蓋章 同意,被告楊猷傑也就蓋章同意,被告楊猷傑主觀上也不清 楚財報上沒有揭露該等預付投資款云云為被告劉健成、楊猷 傑辯護。經查:
㈠查:
⒈被告謝勝峰自97年7 月間至102 年2 月8 日止,擔任台灣優 力公司董事長,並實際管理翔揚公司;被告郭應志於99年至 101 年間,擔任台灣優力公司財務協理;被告周勝利於99年 至101 年間,係台灣優力公司100 %持股子公司翔揚公司登 記負責人;被告林泰榮於99年至101 年間,係博輝公司負責 人之事實,業經被告謝勝峰郭應志林泰榮周勝利及同 案被告陳武雄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在卷(見他 字卷第83頁至第94頁、第98頁至第102 頁、第109 頁至第11 7 頁、第132 頁至第141 頁、第155 頁至第159 頁、第169 頁至第173 頁、第179 頁至第190 頁、調查卷一第2 頁至第 6 頁、偵一卷第45頁至第62頁、本院卷一第208 頁至第228 頁、本院卷十七第188 頁至第233 頁、本院卷十九第33頁至 第46頁、第92頁至第138 頁、第175 頁至第234 頁),並經



證人即曾於台灣優力公司擔任被告謝勝峰特助之黃榮華於調 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因為要申請行號一定要有負責人 ,所以請周勝利暫時先掛名擔任翔揚公司負責人等語(見調 查卷二第68頁至第69頁、本院卷十七第32頁至第42頁),且 經證人即和桐公司管理部襄理黃雯卿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郭 應志於99年10月間自和桐公司離職後,於99年11月間,有回 來和桐公司請求結清年資跟補發任職期間特休未休天數獎金 ,結清年資部分,因他不是非自願離職要資遣,故與規定不 符不予處理,至於補發任職期間特休未休天數獎金是離職時 漏未計算,所以事後折發現金給郭應志等語在卷(見本院卷 十三第123 頁反面至第126 頁),且有台灣優力公司99年度 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台灣優力公司99年4 月19日第六 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事錄、99年度股東常會議事錄、被告林泰 榮之名片正反面影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103 年12月15日保費資字第10310451760 號函及所 附被告郭應志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1 份存卷可 查(見調查卷一第29頁至第34頁、調查卷二第5 頁至第6 頁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台灣優力公司案證據卷宗三【 下稱調查卷三】第143 頁至第144 頁、本院卷三第119 頁至 第120 頁),該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102 年3 月19日搜索台灣優力 公司、翔揚公司及被告周勝利林泰榮謝勝峰住所,於10 2 年3 月28日搜索和桐公司,於102 年4 月12日由被告謝勝 峰提供行動電話簡訊供調查,於102 年5 月8 日再搜索和桐 公司,扣得被告謝勝峰所有之行動電話1 支(內含門號0000 000000號SIM 卡1 張)、被告劉健成所有之行動電話1 支( 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之事實,亦有102 年4 月12日、102 年4 月23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被告謝勝峰提出)、102 年3 月19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證人曾錦煙提出)、102 年3 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台灣優力公司)、102 年3 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被告謝 勝峰)、102 年3 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受搜索人:被告周勝利)、102 年3 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被告林泰榮)、102 年3 月28 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和桐公司) 、102 年5 月8 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 人:和桐公司)各1 份附卷可稽(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 查處台灣優力公司案證據卷宗四【下稱調查卷四】第301 頁 至第302 頁、第304 頁、第309 頁至第310 頁、第317 頁至



第318 頁、第320 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 字第7931號偵查卷宗【下稱偵五卷】第51頁至第52頁、第54 頁至第57頁、第59頁至63頁、第65頁至第68頁、第70頁至第 72頁、第74頁、第82頁至第83頁、第85頁至第86頁、第91頁 至第92頁、第94頁至第96頁),並有被告謝勝峰所有之行動 電話1 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被告劉健 成所有之行動電話1 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扣案可憑,該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民間金主借資及台灣優力公司資本登記不實部分,查: ⒈被告謝勝峰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擔任台灣優 力公司的董事長,必須向陳武雄報告公司所有的經營情況及 重要事項,由陳武雄做決定;於99年間,台灣優力公司要增 資450,000,000 元,伊透過沈慶德引見認識林泰榮,經沈慶 德與林泰榮協調細節而達成共識,由林泰榮之博輝公司協助 台灣優力公司完成200,000,000 元現金增資,另後來因陳武 雄說他沒辦法負責增資250,000,000 元,所以另250,000,00 0 元就安排由台灣優力公司所控制之翔揚公司向日盛銀行借 款250,000,000 元以完成增資,伊跟郭應志有跟陳武雄報告 過這個規劃,他知道這個規劃;後來因日盛銀行要求先提供 全額擔保才願借款,郭應志聯絡的民間金主不願意將借款匯 到日盛銀行備償帳戶內擔保圈存,於99年12月底,只好由郭 應志另安排民間金主借資,向民間金主借資450,000,000 元 匯入驗資帳戶A 、B 、C 內,驗資手續完成隨即返還金主, 該事伊於99年12月29日即向主管機關辦理驗資之前,有跟陳 武雄報告取得同意,這些事情沒有陳武雄同意,伊就不會做 ,陳武雄有說翔揚公司只是暫時借名的股東,伊於99年11月 24日12時28分許傳送簡訊給陳武雄「U+增資,方才銀行確認 可配合2E,目前加速辦理中預計12月中可完成增資2E。」等 語,這封簡訊就是當時規劃金主先借款200,000,000 元給博 輝公司,博輝公司再提供給日盛銀行設質200,000,000 元, 日盛銀行再撥200,000,000 元給博揮公司,博輝公司再投資 台灣優力公司,經日盛銀行信義分行李明玉協理同意200,00 0,000 元有擔保之撥款後,伊傳簡訊告知陳武雄此事。伊於 99年12月29日8 時40分許的簡訊內容「一、U+今天有增資款 餘額証明文件需用印」,即是伊向民間金主借資450,000,00 0 元進入驗資帳戶,伊取得450,000,000 元存款餘額證明文 件,需要蓋印台灣優力公司大章,以便向主管機關申請驗資 ,所以傳簡訊請陳武雄同意用印;另翔揚公司負責人周勝利 是人頭,他知道台灣優力公司要增資,伊跟林泰榮周勝利 有簽台灣優力公司與翔揚公司、博輝公司之99年11月29日增



資暨投資合作協議書,於99年11月底在台灣優力公司辦公室 簽的,周勝利也知道要以翔揚公司向他人借款,也知道借款 有擔保等語明確(見調查卷一第17頁至第25頁、第75頁至第 82頁、第115 頁至第120 頁、他字卷第109 頁至第117 頁、 第179 至第190 頁、偵一卷第146 頁至第153 頁、本院卷二 十一第364 頁至第366 頁)。足見被告謝勝峰於調詢、偵訊 及本院審理時對如事實欄一㈠所示情節供述甚明。 ⒉被告郭應志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稱:陳武雄於99年 7 、8 月間允諾要增資台灣優力公司,後來又說沒有辦法, 為符合本案聯貸案條件,伊跟謝勝峰規劃,由謝勝峰及沈慶 德找博輝公司、翔揚公司配合,安排博輝公司、翔揚公司向 日盛銀行借款出資,並以民間金主資金為博輝公司、翔揚公 司提供擔保,等到真正的投資者進來時,再把實際增資完成 ,但民間金主不願意資金被擔保圈存在銀行,伊因怕來不及 驗資,另於99年12月底透過李坤賢、億開公司某協理、臺北 市信義路上某會計事務所向民間金主調借資金共450,000,00 0 元,分別存入驗資帳戶A 、B 、C 內,向民間金主所借45 0,000,000 元,於3 天後皆歸還給民間金主,驗資帳戶A 、 B 、C 內450,000,000 元存款只是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資登記 使用,增資完成登記後,再據以向聯貸銀行團作為已增資完 成證明,只是這一個目的,伊與謝勝峰都有向陳武雄口頭報 告要以民間金主借資再歸還、銀行借款出資這種方式增資, 陳武雄當時都同意,如果沒有陳武雄同意,伊與謝勝峰就不 會這樣做,台灣優力公司有支付給金主利息等語(見調查卷 一第134 頁至第137 頁、第153 頁、第155 頁至第158 頁、 第166 頁至第168 頁、第184 頁至第190 頁、第211 頁至第 218 頁、他字卷第83頁至第88頁、第132 頁至第141 頁、第 202 頁至第207 頁、偵一卷第213 頁至第237 頁、本院卷二 十一第383 頁至第384 頁),另被告郭應志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於99年底去咖啡廳見金主,沈慶德也有去等語(見本院 卷十九第121 頁)。足見被告郭應志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 理時對如事實欄一㈠所示情節供述甚詳,且可與被告謝勝峰 供述情節相互佐證。
⒊被告林泰榮於調詢及偵訊時供稱:台灣優力公司董事長謝勝 峰來找伊,提議要跟伊交叉投資也有提及聯貸,並要伊以博 輝公司先增資台灣優力公司,謝勝峰要伊幫台灣優力公司聯 貸過關,經討論結果要伊去借200,000,000 元來增資,但伊 表示沒有這麼多錢,謝勝峰表示他會幫忙安排,博輝公司增 資款是要向日盛銀行借款,伊有跟日盛銀行簽字對保,對保 時,伊也有見到周勝利,開戶後博輝公司的存摺、大小章也



有交給郭應志,至於日盛銀行借款的擔保品,伊沒有提供, 郭應志怎麼提供擔保品,伊不清楚,又因必須在99年底前完 成增資,怕日盛銀行撥款不及,就由郭應志先聯絡民間金主 短期調借資金4 天供博輝公司驗資,當時伊也有出面見民間 金主,伊有透過郭鳴鶴跟民間金主曹毓庭調借資金,驗完資 就歸還民間金主,郭鳴鶴是伊找的沒錯,郭應志原本不認識 郭鳴鶴,後來當聯繫窗口時就認識,後來由伊付400,000 元 給郭鳴鶴,其中100,000 元是給郭鳴鶴的介紹費,剩下300, 000 元是利息;後來有跟日盛銀行借到200,000,000 元匯給 台灣優力公司,日盛銀行借款利息都不是伊付的,郭應志於 100 年4 月間有通知伊到銀行去,把日盛銀行借款債務償還 ,並把帳戶結清,該筆還款的錢也不是伊付的,郭應志應該 是另外聯絡民間金主去借的;郭應志有說陳武雄是同意這樣 的增資方式等語(見他字卷第89頁至第94頁、第154 頁至第 159 頁、第165 頁至第166 頁),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一 開始都是沈慶德跟伊談增資台灣優力公司,後來才是謝勝峰 ,沈慶德說他請示過陳武雄,說是陳武雄同意等語(見本院 卷十七第188 頁至第233 頁)。是依被告林泰榮該等供述, 堪認被告林泰榮對如事實欄一㈠所示台灣優力公司向民間金 主借款增資情事知之甚明,被告林泰榮甚且自承透過證人郭 鳴鶴仲介與民間金主聯繫借款,並支付仲介費100,000 元及 利息300,000 元給證人郭鳴鶴
⒋被告周勝利於調詢時供稱:伊曾於和桐公司及和桐公司之關 係企業任職多年,謝勝峰於98年間找伊在台灣優力公司之轉 投資公司長夏公司任職;嗣於99年間,謝勝峰透過黃榮華跟 伊說要設立翔揚公司發展業務,因他們兩個都是伊長官,他 們既然要求,伊就同意擔任翔揚公司掛名負責人,翔揚公司 資本額只有2,500,000 元,後來台灣優力公司財務部協理郭 應志或經理林淑利就拿一些公司設立的文件給伊簽名,公司 成立以後,公司相關文件、大小章、存摺都是他們拿走,伊 從未保管過;99年底,謝勝峰告知伊說要用翔揚公司名義去 借錢,並在某一日,謝勝峰跟伊、郭應志、沈慶德到桃園縣 政府前的一家咖啡廳去見金主,伊記得金主那邊的人有一位 營造廠的李總,包括李總共有3 男1 女,但除了李總有給伊 名片以外,其他2 男1 女都沒有表明身分,當場主要都是謝 勝峰與李總及其他與李總一起來的人在討論借錢的事情,伊 記得是要向他們借錢,用來辦理台灣優力公司的增資,李總 應該是李坤賢等語(見他字卷第98頁至第102 頁),並於偵 訊時供稱:謝勝峰有帶伊一起去桃園,說要跟李總借錢,當 時郭應志也有去,伊有跟李總碰面等語(見他字卷第169 頁



至第173 頁)。堪認被告周勝利應允擔任翔揚公司之名義負 責人(即俗稱人頭),且就翔揚公司之管理及使用任由被告 謝勝峰及台灣優力公司人員為之,再者被告周勝利確有參與 於99年底與民間金主見面情事,亦明確供出在場之人包括證 人李坤賢等人,並知悉向民間金主借款是為辦理台灣優力公 司之增資。
⒌同案被告陳武雄於調詢及偵訊時供稱:伊於97年間,逐漸辭 去和桐公司及旗下各公司的董監事及董事長等職務,但和桐 公司的專業經理人大的方向或遇到難題會找伊商量,謝勝峰 確實有就中華石油公司、台灣優力公司事務跟伊報告,伊對 台灣優力公司、和桐公司旗下公司確實有影響力,伊有關心 中華石油公司、台灣優力公司,查看他們的帳;伊知道台灣 優力公司於99年間有增資450,000,000 元,謝勝峰有為了增 資450,000,000 元來找伊,請伊幫忙籌資,伊主張台灣優力 公司要先減資再增資,但要妥善經營,伊跟他說要自己想辦 法,不能都靠伊,本來伊有意幫忙部分籌資,頂多伊幫他一 半以下,後來伊覺得台灣優力公司財務混亂,伊不願意增資 台灣優力公司,要謝勝峰他們自己去想辦法,伊知道台灣優 力公司有跟臺企銀行等銀行團為本案聯貸案,伊是擔任連帶 保證人,伊也有對本案聯貸案提供協助;伊知道翔揚公司是 謝勝峰用員工名義設立;後來伊知道謝勝峰就台灣優力公司 有450,000,000 元資金缺口要籌錢,謝勝峰後來跟伊講有籌 到260,000,000 元,缺口就是190,000,000 元;伊曾使用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謝勝峰曾透過該門號跟伊聯繫, 另伊也曾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 0000000000000 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謝勝峰確 實有傳卷附的謝勝峰行動電話訊息給伊,簡訊裡的「PC」、 「陳董」就是伊等語(見調查卷一第2 頁至第6 頁、偵一卷 第3 頁至第10頁、第45頁至第62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102 年度偵字第11411 號偵查卷宗一【下稱偵二卷一】第 347 頁至第355 頁、102 年度偵字第11411 號偵查卷宗四【 下稱偵二卷四】第216 頁至第301 頁)。堪認同案被告陳武 雄確實知悉台灣優力公司於99年間,為求符合本案聯貸銀行 團之要求而增資450,000,000 元,並曾參與籌資,且被告謝 勝峰亦曾為該等增資情事與其聯繫,且其確曾使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
⒍證人即台灣優力公司監察人沈慶德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 審理時證稱:伊曾於台灣優力公司擔任監察人,期間約為98 、99年間至101 年間,是和桐公司陳武雄派伊去台灣優力公 司當監察人,伊有實際參加台灣優力公司的董監事會議,台



灣優力公司的負責人是謝勝峰,實際負責人是陳武雄;99年 間,陳武雄指示要整理台灣優力公司的負債跟資本,所以當 時才會先辦理減資再增資,伊認識周勝利林泰榮,伊知道 台灣優力公司增資450,000,000 元是為滿足貸款條件來向銀 行借錢之事,這件事有在和桐公司的會前會跟陳武雄報告並 經過陳武雄同意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 他字第1773號偵查卷宗五【下稱併辦他字卷五】第11頁至第 13頁、本院卷十七第42頁至第69頁)。足見證人沈慶德知悉 台灣優力公司為滿足本案聯貸案貸款條件而增資450,000,00 0 元之事,且有參與台灣優力公司之董事會及董事會前之會 前會。
⒎證人許國勝於調詢及偵訊時證稱:伊是址設桃園縣桃園市( 現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區,以下同)中埔六街112 號2 樓之億 開公司實際負責人,主要從事放款業務,范姜誠是億開公司 的股東,朱珮怡也是億開公司的股東並兼任公司會計及監察 人,王一新也是億開公司的股東,林芷羽是王一新的太太; 約於99年底,台灣優力公司的郭應志透過仲介找伊協助放款 ,當時伊與郭應志洽商,在場人還有該位仲介及郭應志,郭 應志向伊表示是要借款50,000,000元,要過票使用,要借款 約1 個月,利息每月2 %及手續費3 %,於還款後以現金交 付,過兩天後郭應志聯絡伊答應上述借款條件,並告知伊匯 款帳戶及匯款人名義,郭應志說要以博輝公司名義匯款,伊 委由朱珮怡等人匯款,並於99年12月27日至銀行辦理提款與 匯款,以博輝公司名義共匯款50,000,000元(每筆10,000,0 00元,共5 筆)到驗資帳戶A ,伊在辦理借放款時,會使用 伊的帳戶,也會使用股東的帳戶,這次匯款是使用范姜誠帳 戶;郭應志借款一、兩天後,就打電話向伊表示要還款,所 以無法依照原來承諾借款1 個月及借貸條件,經協商,向他 收取600,000 元作為借貸利息,郭應志是以現金交付給伊, 另台灣優力公司聯邦銀行田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99年12月30日,分別匯款2 筆25,000,000元至范姜誠陽信 銀行東桃園分行帳戶、板信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就是郭應志 歸還借款等語(見調查卷二第21頁至第23頁)。證人范姜誠 於調詢時證稱:伊在陽信銀行東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是綽號「吳董」向伊借用的,存摺、印章也交給他 保管,裡面的錢都是他的,前述款項也是「吳董」去辨理的 ,伊大部分跟「吳董」碰面是在桃園縣,他很低調神秘,好 像也有做放款等語(見調查卷二第44頁至第45頁)。證人王 一新於調詢時證稱:林芷羽是伊老婆,伊過去有將林芷羽資 料、證件、帳戶提供給朋友許國勝使用,許國勝作放款生意



,經營億開公司,辦公室在桃園縣等語(見調查卷二第35頁 至第36頁)。證人林芷羽於調詢時證稱:伊先生王一新有要 伊辦理銀行帳戶給他使用,至於辦多少帳戶以及實際用途, 伊都不清楚等語(見調查卷二第29頁至第30頁)。證人謝易 男於本案審理時證稱:伊於96年底至103 年間,在億開公司 任職,99年12月間,億開公司曾有出借50,000,000元給台灣 優力公司,郭應志先來洽談的,後來謝勝峰也有,伊是業務 開發,後面是許國勝他們去作業等語(見本院十三第132 頁 至第134 頁)。其等證述足佐證台灣優力公司驗資帳戶A 內 博輝公司增資款50,000,000元係向民間金主即證人許國勝短 期借款即歸還,目的僅為驗資之用。
⒏證人曹毓庭於調詢及偵訊時證稱:伊友人洪月芳於99年12月 中旬,介紹一位「郭乃渝」(即郭鳴鶴)說一家公司需要資 金3 天,要跟伊借錢辦理銀行存款證明,並是要以博輝公司 名義匯款給台灣優力公司,約定總共借4 天即歸還,「郭乃 渝」的辦公室是位於臺北市○○路0 段000 號6 樓之5 ,經 伊同意後,伊請「郭乃渝」自行帶台灣優力公司人員至聯邦 銀行通化簡易分行開戶,開完戶後,將該帳戶之存摺及印章 交給伊,伊於99年12月27日以安泰銀行通化簡易分行之曹毓 庭、王家偉、王育苓、郭有同及靖永公司帳戶、遠東銀行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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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揚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洽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