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8年度,53號
PCDM,88,訴,53,20030822,1

2/15頁 上一頁 下一頁


亦證稱確有將文件交予甲○○、壬○○(見本院卷第五宗第三十一頁至第三十 二頁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七宗第十六頁之八十九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訊問筆錄)。
(五)證人彭石山證稱:「(你如何得知此四家〈楙森有限公司、博洋汽車有限公司 、和融汽車有限公司、源龍《鑨》有限公司〉為虛設行號?)因為這四家行號 營利事業所在地的住址是我去租洽的,而且是大漢總部秘書處叫我去租的,租 金係由中漢會計師事務所支付給房東的,租約締結期間各為一年,都是套房, 契約生效後各房間之鎖匙均由我保管,從未有人向我領去用,因此那些地方必 定沒有營業事實。其中和融租在中市○○○○○街五號七樓之八;楙森租在中 市西區○○○○○街五號五樓之十二;博洋租在中市西區○○○○○街五號五 樓之十二(與楙森同),最後源龍租於與和融同一住址,即中市○○○○○街 五號七樓之八。」(見偵卷第四宗第九十一頁背面調查筆錄);嗣其於本院審 理中亦證稱確有前開租屋情事(見本院卷第五宗第二四九頁至第二五二頁之八 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本院卷第八宗第十六頁至第十八頁之九十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
(六)證人郭萬芳證稱:「(文昇公司之實際股東有那些?)有庚○○、未○○、亥 ○○等人,其他的我就不知道,據我知最大的股東即是庚○○。」、「我只知 道庚○○及旗下各公司均有自設(自己設立)公司並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情 事,而且也有自行刻製該自行設立公司之統一發票章之情事,..但我曾常常 聽、看到一位叫子○○的先生(庚○○之友)與戊○○爭論有關子○○提供給 文昇的發票與戊○○自己核算的發票金額有出入(不符),且子○○說他也有 到大陸之分公司核對過,確實與戊○○向其提示之發票金額差額太大,嚴重影 響到庚○○要支付予子○○的發票錢額度,曾有一次子○○說差二百多萬,這 事也鬧到庚○○那兒,所以我知道此事。」、「是在八十六年四月間,戊○○ 命令我、陳曉菁、陳勝(聖)宗為他書寫制式的報稅、繳稅申請書(我記得有 鳳鳴、鋁悌、士林、龍浩、通球、鋼麗〈如提示之文昇公司虛設行號名單〉) ,並要求我們三人依其交付之美國運通銀行支票、世華銀行南京東路二段松江 路分行存摺、提款單,去提現后(後),再自行到上開銀行附近之其他銀行辦 理繳稅,約辦了二個星期,..我們就告訴楊秋娟是戊○○脅迫我們要幫他書 寫報稅繳款書及延後審查申請書,並去銀行提現繳稅,而楊秋娟就告訴我們這 是危險且違法的事,且我們所寫的申請書、繳款書之公司是文昇自設的,要我 們千萬不要再依戊○○之指示代辦繳稅的事,後來不久戊○○又要脅迫我們辦 理此事,我們三人就與戊○○吵架...。」、「..記得在去年(八十五年 )我剛接出納不久,戊○○剛好生產休假,她的業務則由楊秋娟代理,有一次 楊秋娟與某人約在樓下旁邊停車場(該男係何人我不清楚)上來,說剛才有個 人拿一張身分證給他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而他依庚○○之指示支付錢給該男子 ,而該男子就立即要給他一千元當回扣,她不敢收,又有一次同樣男子又拿身 分證給他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他也一樣支付款項給那個人,而那個人仍要支付 一千元給楊秋娟,他也沒收,就反問為何要給他一千元,那個提供身分證之人 就告訴楊秋娟,以前戊○○辦的時候都有收。」、「因我曾經在楊秋娟桌上看



過好幾次放置有身分證數張至數十張,而且看到了那些身分證照片都是同一人 ,但是姓名、資料、統號、基本資料都不同...。」、「(楊秋娟是自己辦 理公司登記嗎?)不是,均是由『未○○』的華華會計師(會計)事務所來代 辦的,我常常聽到楊秋娟與華華事務所的謝小姐聯絡並催促快辦理公司設立登 記之資料。」、「..子○○常常自我這邊支領三萬元、五萬元不等之款項, 這些都是經戊○○同意后核支的...。」、「(丙○○你是否認識?)認識 ,我並未支付錢給他,他來均是提供資料予楊秋娟。」、「(本站曾在文昇公 司扣押二袋紅色及乳白色發票章戳之把手,請問此把手係作何用途?為何不見 章戳上之膠面印文?)這些把手就是上開公司(自設)的統一發票章戳,係在 此事爆發后,丁○○有一天叫我們去辦公室,要我們幫忙取下章戳上之膠面印 文,而取下之膠面印文均已遭丁○○以剪刀剪毀並丟棄。」(見偵卷第三宗第 十三頁至第十九頁正面調查筆錄);嗣其於本院審理中亦到庭證稱確曾於楊秋 娟桌上看到十幾張身分證,有幾張照片一樣,且公司設立、變更都是由楊小姐 聯絡華華事務所的謝小姐,又於戊○○請產假時,有二次楊秋娟和人家約在樓 下,上來時說有人拿身分證給她,並有提到對方要給她一千元當回扣等情(見 本院卷第四宗第八十一頁、第八十六頁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七)又鍾楙森未成立楙森有限公司一事,且揚捷電子業股份有限公司、聲寶股份有 限公司土城三廠與「楙森有限公司」無任何業務往來及收到任何楙森公司開立 之發票等情,亦據鍾楙森(見偵卷第五宗第六十頁、第六十一頁調查筆錄、偵 卷第十六宗第三十三頁背面檢察官訊問筆錄)、溫玉花-鍾楙森之妻(見偵卷 第五宗第一頁、第二頁調查筆錄)、張石平-揚捷電子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 人(見偵卷第五宗第四頁、第五頁調查筆錄)、賴淑芬-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之 職員(見偵卷第五宗第三頁調查筆錄)證述無訛,另林清泉未設立青山科技有 限公司一節,亦為證人林清泉所證實(見偵卷第十六宗第三十三頁檢察官訊問 筆錄)。
(八)「和融汽車有限公司」、「陽陽有限公司」虛設於臺中市○○○○○街五號七 樓之八並未得所有權人之同意一節,業據所有權人駱小琴證稱:「本人並不認 識和融汽車有限公司丙○○及陽陽有限公司負責人蔡仁榮,該二家公司並未與 本人簽立租賃契約,亦未在該處營業,只知道公司會計小姐將前開的房屋(臺 中市○○○○○街五號七樓之八房屋)租給一個叫『丙○○』之人,惟當時是 他以個人名義與我簽立契約。」、「(〈提示:你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與和 融汽車有限公司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乙本〉請問你當時是否確有與和融汽 車有限公司簽訂該契約書?)〈經檢視該契約書後〉本人並沒有與和融汽車有 限公司簽訂該契約,該契約之立契約人姓名、身分證號碼、住址等筆跡均不是 我的筆跡。」(見偵卷第五宗第六頁背面、第七頁正面調查筆錄),復有房屋 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見偵卷第四宗第一○二頁)足資佐證。另「楙森有限公 司」、「博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虛設於臺中市○○○○○街五號五樓之十二 ,而未得所有權人同意一事,亦據證人駱夢蘭證稱:「八十三年間臺中市○○ ○○○街五號五樓之十二房屋係『丙○○』個人名義承租,並未租給楙森有限 公司及博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作為開設公司營業之用,該屋僅八坪左右,沒有



租給博洋、楙森有限公司。」(見偵卷第五宗第八頁、第九頁調查筆錄)。(九)證人陳姿君證稱:「臺中市○○路四四三號十樓一室房屋係我所有,八十五年 九月十一日起租予陳嘉麟,我於第二個月要向陳嘉麟收租金時他已搬走,入內 查看,屋內已搬空,陳嘉麟不知去向。該屋僅十二坪是小套房,並不適合開設 公司或做為辦公室使用。不認識鍾楙森(楙森有限公司)及蔡仁榮(陽陽汽車 有限公司)」(見偵卷第五宗第十頁、第十一頁調查筆錄)、證人黃素美證稱 :「臺中市○○街○段一八六號九樓之五,在八十五年四月以後未設有『添易 企業有限公司』及『家紘實業有限公司』,因為本人從八十四年六月即擔任本 大樓管理委員會之財務委員,負責收取管理費,自管理費繳費統計表可知本大 樓一八六號九樓之五,在八十五年間係有住戶『長豐工程公司』在該址營業, 惟該址於八十四年五月及七月份,則沒有向本大樓繳管理費,所以當時是空戶 沒有人居住或設立公司營業〈提出繳費統計表〉。」(見偵卷第五宗第十二頁 至第十六頁調查筆錄)、證人陳杏泉證稱:「臺中市○○街○段一八六號九樓 之五房屋為我所有,於八十一年間租予長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直至八十 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租予林進興,但林進興未搬入使用,故於八十五年八月間租 予賴顏宏作為樺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使用迄今,從未租予潘國禎作為添 易企業有限公司辦公使用〈提出租賃契約書〉。」(見偵卷第五宗第十七頁至 第二十一頁調查筆錄)、證人湯火論證稱:「臺中市○○路○段一八六號十七 樓十一室房屋為我所有,於八十五年一月底確曾租人,但他並沒有實際開設公 司營業,甚至承租期間連電話也沒有裝過,裡面根本沒有任何辦公器材及用品 ,僅十坪而已,不認識丙○○及孫德雄。」(見偵卷第五宗第二十二頁、第二 十三頁正面調查筆錄)。惟被告酉○○坦認承辦家紘實業有限公司、添易企業 有限公司、憶明科技有限公司、龍浩汽車有限公司等之設立、變更登記,且必 須至現場查看,惟卻辯稱經伊實地前往查看前開公司之「營業」地址,而認有 營業跡象云云(見偵卷第五宗第二十五頁至第三十三頁調查筆錄),顯與前開 事證不符,並有「營利事業變更登記查簽表」、「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查簽表」 各二紙附卷足稽(見偵卷第五宗第三十六頁、第三十九頁),另被告乙○○坦 認承辦楙森有限公司、博洋汽車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源鑨有限公司 、陽陽貿易有限公司等之設立、變更登記,且必須至現場查看,惟卻辯稱伊於 楙森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博洋汽車有限公司為設立登記時曾至現場 查看,而認有營業跡象云云(見偵卷第五宗第四十四頁、第四十六頁、第四十 七頁調查筆錄),顯與前開事證不符,而於楙森有限公司、和融汽車有限公司 、博洋汽車有限公司於八十三年間係設址於被告乙○○之服務區(第七區), 嗣被告乙○○於八十五年七、八月間調為服務第十三區時,該等公司即變更營 業所在地址,而被告乙○○竟未再至新址查看,此均為被告乙○○所坦認(見 偵卷第五宗第四十五頁至第四十七頁調查筆錄),且有「營利事業變更登記查 簽表」、「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查簽表」各四紙附卷足稽(見偵卷第五宗第五十 一頁至第五十八頁)。
(十)又陽陽貿易有限公司、憶明科技有限公司、龍浩汽車有限公司因未於臺北縣稅 捐稽徵處設籍〈見偵卷第五宗第九十二頁至第九十四頁所示之臺北縣稅捐稽徵



處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八五北稅工字第二八七八三號、第二八七八四號、第 二八七八五號函〉,故若變更登記時應加強審查一節,亦據證人林家名(臺北 縣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一股〈營業股〉股長)證稱:「陽陽、憶明、龍浩三公 司並未於臺北縣稅捐稽徵處設籍,實際上之作法,因該三家公司均達年餘沒有 實際營業,所以說雖然可以以『變更登記』方式受理登記,但是在審查時應要 深入調查他們是否有在申請之現址實際營業,以防有虛設行號之情,除了在受 理登記時必須確實到現址查看,是否確有執行營業之跡象外,並予以列管加強 查緝,雖作業手冊沒有特別的規定,但以一位稅務員而言,他應主動不定期查 核前開公司是否確有在現址營業。」(見偵卷第五宗第八十九頁、第九十頁調 查筆錄);證人花慶陽(臺北縣稅捐稽徵處營業稅股股長)亦證稱:「陽陽、 憶明、龍浩三公司並未於臺北縣稅捐稽徵處設籍,受理變更登記之臺中市稅捐 處若查無實際營業跡象時,可暫緩核發統一發票購買證,俟舉證其實際營業之 資料後再准予辦理變更登記,實務上服務區稅務員應至現場實地查看,就其營 業場所及其設備去認定是否有營業之跡象。」(見偵卷第五宗第六十二頁至第 六十五頁調查筆錄);又證人吳兩義(臺北縣稅捐稽徵處法務課課長、工商稅 課課長)證稱:「(服務區承辦人員於收受營業人申請書件後,應如何處理? )依前述作業手冊之規定,服務區承辦人員應於三日內,就下列事項調查完竣 ,並將查核結果填註於查簽表相當欄內,經核定後,送交收件人員通報縣市政 府工商主管單位處理,所謂調查事項包括①申請書表是否齊全?②申請設立地 址,是否已另有商號之設立。③申請設立事項是否屬實?有無虛設行號之嫌。 ④查對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與申請書記載內容是否相符,必要時 請負責人在申請書上簽名。⑤應否使用統一發票及使用課稅方式。⑥實際開業 日期。」、「(查簽表之調查意見欄「是」、「否」係如何填寫?填寫查簽表 之目的為何?填寫完畢后服務區稅務人員應如何處理?)「是」、「否」係以 打勾記方式,根據實際調查結果為「是」或「否」的勾記,填寫查簽表的主要 目的係瞭解申請設立登記的營業人有無實際營業情形(防止虛設行號)及其營 業狀況作為准駁之依據。調查完竣後,承辦人員應將查簽表陳核,股長決行後 即將查簽表退還承辦人,由承辦人自行或助理人員將查簽表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資料建立電腦稅籍檔,然後裝入稅籍資料袋由服務區承辦人員保管。」、「所 謂三日內調查完竣,實務上若因業務繁忙,並未嚴格執行,但實地調查則是一 定要踐履的調查工作,因為不實地調查無法瞭解該營業人的實際營業狀況,也 無從瞭解該營業人有無虛設行號之嫌。」(見偵卷第六宗第五十三頁、第五十 四頁調查筆錄),並有「營利事業申請設立登記流程圖」、「營利事業設立登 記查簽表」各一份(見偵卷第六宗第五十八頁、第五十九頁);另證人劉竹筠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工商課一股股長)證稱:「前述公司(青山科技有限公司 、鳳鳴貿易有限公司、龍浩汽車有限公司、憶明科技有限公司)自臺北縣遷至 臺中市,不但日期相同且自八十三年成立後,迄八十五年一月仍未設立稅籍, 顯有違常理,營業稅服務區稅務員應注意查察,加強現場勘查,以避免虛設行 號遷至其服務區。」、「(公司開立設立稅籍日期以前之統一發票,並據以申 請退還該筆交易之營業稅時,營業稅服務區稅務員應如何處置?)公司於設立



稅籍前有營業行為,係違反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該公司更進而開立設立 稅籍前之統一發票,則可能違反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或第五十一條之規定,營 業稅服務區稅務員倘發現上情,即應確實查察該公司實際營業情形,及有無該 筆交易,並依其查察之結果簽擬查處意見,經查無實際交易行為不但不得核准 退稅,更應簽報移送法辦,以追究該公司負責人之刑事責任。」(見偵卷第十 七宗之八十七年一月八日調查筆錄)、證人林麗鳳(資理員)證稱:「我都是 將整理好之資料一冊一冊送給乙○○本人去審核簽章,因我無權負責審核之責 ,所以都是乙○○審核簽章的。我只是依廠商的書面資料予以整理,編定成冊 然後送給乙○○審核,且乙○○係負責楙森、源鑨公司區域的稅務員,應該對 該區域商號的設立營業及變更等相關經營狀況要有所瞭解,對於楙森、源鑨公 司是否為虛設行號,乙○○應該清楚的,所以稅務員才需負責實際審核之責。 」(見偵卷第十七宗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調查筆錄)。(十一)證人陳曉菁證稱:「於八十五年三月間閱報人事進入民昇會計師事務所(址 設臺北縣土城市○○路○段附近,負責人:洪逸民會計師)擔任電腦輸入人 員,八十五年八月間調至文昇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四十、四十二 號八樓)擔任會計,迄至八十六年八月底戊○○(文昇公司稽核主任)通知 員工暫時不用上班為止,目前無業」、「本人奉調至至文昇公司記內帳後, 才知悉民昇會計師事務所為文昇公司在臺灣省各地所掌控之眾多會計師事務 所中的一家,雙方有如總公司(文昇公司)與分公司(會計師事務所)之關 係,且文昇公司有資金支援民昇等所掌控之會計師事務所,且人事有相互交 流調派(例如本人自民昇會計師事務所調至文昇公司),文昇公司又具決策 權,上開均足以證明相互關係。」、「文昇公司名義負責人是丁○○,她是 庚○○之妻,不管公司業務,偶爾來公司不是約友人打麻將就是跟員工閒聊 ,實際負責人庚○○,如在國內較常來公司,但不是每天上班,如在國外則 以電話遙控公司業務;稽核部主任戊○○,她等於是庚○○不在公司時的總 管,除對庚○○指示之公司業務承上啟下外,並可命令文昇公司所屬之會計 師事務所。此外,戊○○實際經辦臺北地區虛設行號案件,並審核文昇公司 及所屬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出納憑證內帳;曹高義是總務部經理,除負責 複核戊○○審查之會計、出納憑證內帳外,因僅曹高義、庚○○二人有申報 交際費,所以可能曹高義負責公關業務;楊秋娟是庚○○私人秘書,不負責 公司業務;郭萬芳是出納,負責文昇公司及所屬會計師事務所之零用金及小 額現金收支;本人是會計,負責以電腦輸入文昇公司及所屬會計師事務所之 內帳與廠商憑證統計作業;另有朱高民,不知他是何職稱,好像無特定職掌 ,每月支薪三萬多元;陳聖宗是員工,負責送件、買便當等跑腿、打雜工作 。」、「(為何知悉戊○○實際經辦臺北地區虛設行號案件?)本人曾在文 昇公司內有看過數量上百的暗紅發票章戳,這些章戳都由戊○○保管使用蓋 在廠商報稅的申報書上,本人亦曾目睹,依正常來看,除非虛設行號否則怎 麼可能同時擁有這麼多章戳,且通常都是由戊○○自己蓋章戳,此外,今年 (八十六年)三月間,戊○○曾要求本人至臺北縣板橋市○○路由丑○○會 計師負責之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詳)處理報稅案件,因楊秋娟私下告訴本



人做此事會有危險(意即可能有觸法問題),所以本人藉故推拖未去;另今 (八十六)年三月至五月報稅簽證期間,戊○○曾要求本人及楊秋娟、郭萬 芳、陳聖宗等文昇公司員工幫她在廠商報稅申報書上蓋上該廠商之大小章戳 ,若有不從者,動輒以年終考績脅迫,本人迫於無奈才照辦。因為本人曾目 睹多次戊○○指派陳聖宗去找店家刻上開發票或公司大小章戳,且幾乎固定 刻印店家,每月會來文昇公司結算刻印章費用,本人均會列在公司之雜支項 下,當然知悉戊○○經辦處理臺北地區虛設行號案件。」、「〈提示本站於 八十六年在文昇公司臺北市○○○路○段四十、四十二號查扣之印鑑章,計 有乳白色七十六個、暗紅色十五個,分別編號貳、壹〉上開提示之章戳有無 看過?何人所有或保管?作何用途?為何該批章戳之印文均被撕去?)編號 貳之乳白色章戳本人不曾看過,不知何人保管及其用途。至於編號壹之暗紅 色章戳,即本人前述之發票章戳,係文昇公司所有,戊○○所保管,陳聖宗 代找店家刻印,做為蓋在廠商報稅之申報書首頁之用,大約在八十六年八月 間,戊○○曾通知員工公司出事了,要求員工幫忙銷毀證物,本人迫於無奈 配合其他員工(有陳聖宗、楊秋娟〈不太確定〉、郭萬芳)一起處理,包括 將上百個暗紅色發票章戳及上百個木質各廠商公司大小章戳,或撕毀膠質印 文,或以砂紙磨掉印文,事後戊○○又要求員工分批將上開已銷毀印文的章 戳燒掉或丟掉,並特別交代不要丟在公司附近,以免被發現與文昇公司有關 ,本人亦迫於無奈照辦;此外,戊○○並要求燒毀一些指定滅證的文件,燒 毀地點在文昇公司所屬的林口倉庫(位於臺北縣林口鄉,詳細地點不記得了 ),參與者除本人外尚有楊秋娟、郭萬芳(陳聖宗有無前去不能確定),由 天○○(庚○○姐夫)開車載我們前往,天○○應知悉林口倉庫地點。」、 「(是否知道子○○、丙○○二人?渠二人與文昇公司有何關係?)本人看 過子○○、丙○○二人,知道他們是庚○○的朋友,...子○○常為錢的 事與戊○○爭執,不是戊○○退讓叫郭萬芳(出納)算給他,就是子○○找 庚○○要錢,通常庚○○會叫戊○○照付,每次付款金額少有數萬元,多則 達數十萬元(分批交付),由子○○簽字在支出證明單上具領,並要求不得 在帳上登載其全名,所以本人通常以『周』代表子○○...。」、「.. .戊○○叫郭萬芳支付現金給子○○、丙○○,僅要求本人以『進貨』科目 登載支付款,本人曾向戊○○要求原始進貨憑證以便登帳,戊○○答稱有支 出證明單就可以了,並叫本人照她說的登記即可,其他不用管那麼多,本人 乃未再多問。」、「僅知他〈未○○〉是文昇公司國外部經理,不常來公司 上班,此外華華會計師事務所是未○○開設的,似非文昇公司所屬(因本人 經辦登載的文昇公司所屬會計師事務所,無『華華』者),但雙方常有聯絡 ,印象中文昇公司的戊○○、楊秋娟都曾與華華會計師事務所聯絡過。」、 「本人印象中臺北縣稅務員『甲○○』常來文昇公司,八十六年三月至五月 文昇為廠商辦理報稅簽證期,甲○○來得更頻繁,通常他都直接找戊○○, 但為何事本人不清楚,戊○○曾多次指派陳聖宗送件給甲○○,送何件本人 不知道,都是封在牛皮紙袋內,上開均係本人目睹耳聞。」、「昨日貴站約 談戊○○到案說明,當晚戊○○即電話通知楊秋娟,要求楊秋娟傳話給本人



及郭萬芳,表示若本人及郭萬芳被調查局約談或有意自行出面說明,一定要 說是戊○○策動的,且不准本人及郭萬芳在應訊時亂說話。今日上午,本人 及郭萬芳約定向貴站投案主動說明案情後,即去找以前丁○○交代有需要可 委請的劉志忠、林鴻鵬律師,劉志忠在知悉本人及郭萬芳之來意後,特別交 代本人及郭萬芳不要在應訊時說出戊○○曾指示員工銷毀證物之事,以免觸 法犯罪。」(見偵卷第三宗第三頁至第八頁調查筆錄);另天○○亦於本院 審理中到庭證稱有載庚○○之公司員工至林口載運、處理資料一事(見本院 第十三宗第一八三頁、第一八四頁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訊問筆錄)。(十二)復有前開漢昇公司、文昇公司、大漢公司、文聯公司之設立(變更)資料( 見本院卷第五宗第一二○頁至第二三二頁)、該等虛設公司零稅率、發票金 額、申報書統計明細表(見偵卷第四宗第四十三頁)附卷足佐;而附表二編 號一至九十五所示公司之設立(遷移)登記處並無該虛設公司實際營業或並 無該地址之門牌編號一節,業據證人鄭謝麗玉、卓幼女、王文進、張瑞芳、 周松嵩、吳南省、涂玉花、林建樺、簡育瑜、陳麗娜、吳吉春、江鄧淑貞、 黃教地、呂海源、湯月琴、林麗雯、陳憲政、林春香、林朝正、謝金龍、王 麒雄、王義政、邱益宏、陳雅幸、吳彥三、張央色、余金塗、邱迪華、石黃 淑鳳、曾淑娟、劉嘉賜、李東義、蔡阿建、王玉輝、楊秀琴、陳曉菁、許振 、林宗寺、劉美心、林淑貞、呂秀蘭、蔡高桂玉、劉美惠、葉家盈、張明燦 、林正彥、潘麗櫻、陳蔡玉琴、薛麗雲、范玉琴吳敏惠楊佳玲、何吉任 、羅慶闊、柳郝志美、陳杏泉、黃素美、張銓武、陳滿足、湯火論、駱夢蘭 、駱小琴、陳姿君於偵查中證述屬實,且有門牌編釘資料(見公司證物夾- 八十六年保字第六七一二號)足憑,又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係虛設公司一事 亦有臺北縣稅捐稽徵處八十七年八月十四日八七北縣稅聯字第四三三○六九 號函(見偵卷第九宗第八十頁)、臺中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中 市稅商字第八七○六九八二八號函(見偵卷第九宗第二十一頁)附卷足稽, 而張保明(源今實業有限公司)、施鳴宏(鑫語實業有限公司)、溫士宏( 德酈實業有限公司)、鄭南生(稅文實業有限公司)、吳國建(靛材實業有 限公司)、莊文中(鏵鏵汽車有限公司)、江國豪(包星實業有限公司)、 蕭輔州(功利貿易有限公司)、溫信中(鑫錫實業有限公司)、王子祥(包 麗實業有限公司)、林學俊(薪明實業有限公司)、黃建州(機源實業有限 公司)、黃慶林(電微企業有限公司)、劉全保(木易企業有限公司)、劉 民治(揚盛貿易有限公司)、陳嘉麟(勁彥租賃有限公司)、陳朝京(容塑 實業有限公司)、劉宗賢(歆利實業有限公司)、曾學豪(包欣實業有限公 司)、林右嵩(包鎂工業有限公司)、高天翔(源計實業有限公司)、張金 田(溯海實業有限公司)、賴明風(喬昕實業有限公司)、黃慶昌(宋江貿 易有限公司)、盧尚榮(塑源實業有限公司)、李良知(銀亦實業有限公司 )、林欣華(利里實業有限公司)、于昌民(天庭實業有限公司)、梁光欣 (計憑實業有限公司)、陳榮隸(家紘實業有限公司)、潘國禎(添易企業 有限公司)、曹經平(憶明科技有限公司)、陳嘉麟(鳳鳴貿易有限公司) 、葉慶仲(集眾有限公司)、林福添(商鞅實業有限公司)、汪金海(小新



實業有限公司)、洪錦卿(宇音實業有限公司)、洪錦堂(見來實業有限公 司)、翁淑媛(律心實業有限公司)、張廷熙(高談貿易有限公司)、陳文 隆(億客多實業有限公司)、譚信明(鋼麗實業有限公司)、陳保友(鋼悌 實業有限公司)、李洋一(金星辰汽車有限公司)、許義明(劍秋實業有限 公司)、陳平川(電紀企業有限公司)、王慶中(線華實業有限公司)、謝 上升(鋁悌實業有限公司)、陳平勤(電暘實業有限公司)、王東亮(路宙 實業有限公司)、楊青融(容薪實業有限公司)、蔡仁榮(陽陽貿易有限公 司)、黃炳泉(駱秉貿易有限公司)、何阿英(龍葵貿易有限公司)、陳麗 雲(巨上實業有限公司)等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實際配屬之人姓名不符一 節,有臺北縣民政局八十七年三月二日八七北府民六字第○五七一一七號函 、八十七年三月二日八七北府民六字第○五七一一七號函、八十七年三月二 日八七北府民六字第五七一一六號函、八十七年四月一日北府民六字第○九 五六七七號函各一紙、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北府民六字第一四五四三一號函 (見偵卷第九宗第六十九頁至第七十二頁之不起訴處分書、偵卷第十六宗第 二○一頁不起訴處分書、偵卷第二十一宗第四十二頁、偵卷第二十四宗所附 口卡片影本、戶籍資料查詢、簽呈、不起訴處分書、偵卷第二十五宗第六十 五頁、第六十六頁、偵卷第二十六宗第四十四頁、偵卷第二十七宗第一三三 頁至第一三六頁、偵卷第二十八宗第三十六頁、偵卷第二十九宗第四十九頁 、第五十頁)在卷足憑。
二、關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犯行【即「事實」二(二)】之證 據:
(一)被告丑○○供稱:「(新聯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結構為何?)新聯事務所之總 負責人為庚○○,下為丑○○係新聯事務所的經理,負責內部作業,包括人員 招募、固定資產之添購、人員管理、案件的製作及財稅務事項之指導。另外和 我平行而由庚○○直接指揮者有總務部經理曹高義(北區國稅局離職稅務員, 故應為負責處理和北區國稅局的公關交際事務)及業務主任有呂素杏、呂雪鳳 、吳世勇三人,負責客戶招攬,費用的收取及所有有關客戶事。經理之下設有 主秘有張淑敏(板橋、土城地區)、王筱嵐(大三重地區)、林瓊惠(新莊地 區)三人,負責分區向客戶收取帳證資料及案件製作過程中有問題及有爭議部 分的處理、解決。主秘下設組長有孔惠玲、林芳如、陳月蓉、周怡如四位,其 中孔惠玲、林芳如、陳月蓉三位是查帳組組長,負責該組組員有關案件問題解 答及審核,而周怡如係電腦組組長,負責資料登打及列印。組長下設查帳員有 陳惠美、簡秀玉、曲玉娟、蘇敏琪、朱怡美等負責憑證之審核及案件製作,另 有專員李日揚、陳麗真、黃貞禎三位和組長同級,但需負責製作案件及審核憑 證。另有外務呂榮基負責開車載主秘向客戶收取案件。」、「(新聯事務所如 何製作客戶的稅簽報告及簽證的作業流程?)主要由庚○○招攬客戶,再由業 務主任呂素杏等和客戶洽談,依業務需要分級,一種是純簽證,只負責客戶的 簽證及事後國稅局的查帳,所有稅款由客戶自行負責,而簽證費用是收取客戶 全年營業額千分之一的費用。一種是包稅制(亦稱全買案件),即客戶有憑證 不足者,帳證無法經稅務單位驗證者,全部都可代為解決,收取的全買費用係



客戶全年營業額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間,客戶的繳稅款也包含在內,呂 素杏等與客戶談妥後即由主秘與客戶聯絡並收取資料,客戶資料取回公司後, 由我依查帳員之能力分配件數,由查帳員依行業專長自行製作案件,經查帳員 查妥後,發現憑證不足或帳證不全之類的問題,會先向組長請教,有關稅務法 令問題組長會依其專業能力解決,組長無法解決者會向我請教,我就會告訴組 長處理的方案,由其向查帳員轉答。如不是稅務法令可解決的,組長就會跳過 層級直接找主秘後,再由主秘找業務主任〈談〉是否要替客戶解決,如業務主 任決定解決客戶的問題,通常分二種方式,一是業務主任呂素杏等直接提供虛 設行號的發票予組長做為該客戶的進項憑證,一種是直接將憑證金額先填入客 戶的申報資料中,如碰到國稅局查帳時再解決。查帳員完成客戶申報資料後, 會交給主秘再行審核,然後由主秘通知會計師(每年十二月底主秘就已完成會 計師簽證的名單),然後會計師就審核簽證,我也是簽證會計師名單之一員, 每年七月後再由主秘計算應收金額後,業務主任審核無誤後,然後向客戶收費 。」、「(〈提示新聯會計師檔中部分文件-見偵卷第一宗第一二六頁至第一 三一頁〉我們已將新聯會計師檔中有關八十四年度參與全買案件之廠商全數彙 製成表,提示與〈予〉你,你有何意見?)這些就是八十四年度參與全買案件 的廠商。八十五年度的全買案件廠商也可能一樣。」、「(新聯事務所對於全 買案件廠商植入虛設行號發票或直接填入進項金額於營業額申報,全買案件的 廠商可得到何種好處?)可減輕全買案件廠商的公司及股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稅賦可以減輕,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可減輕,而減輕的金 額則依客戶所提供的進項憑證及新聯事務所所提供之不實發票而定,原則上客 戶付出約定全買案件代價在不能提出足夠的進項憑證,新聯負責〈給〉予不實 的發票幫助客戶增加成本及費用,減少稅額。」、「會計師簽證一件費用一萬 五千元。」、「(有關全買案件部分庚○○集團提供何種服務?)參與全買案 件之廠商都為帳證不齊全之廠商,故庚○○集團可為其作帳,補其不足並作『 保證』,簽註無保留意見之會計師簽證並代為處理後續一切稅務問題。」、「 文昇企管有限公司(臺北市○○○路○段四十號八樓)即為庚○○不法集團總 部。」、「(新聯事務所提供全買案件廠商虛設行號發票其虛設行號發票來源 及用途為何?)據我所知係庚○○勾結稅捐處的稅務員,利用人頭成立虛設之 行號公司,再用虛設行號申請發票,申請下來之發票,一是稅務員自行對外向 廠商販售,一是透過庚○○轉交新聯事務所呂素杏等或主秘提供予全買案件廠 商作為憑證。」(見偵卷第一宗第一一九頁至第一二四頁調查筆錄)、「我知 道庚○○有包稅的行為,但是因為收款及交付帳冊皆由業務主任及主秘與客戶 連絡,故包括我在內的二、三十位會計師就庚○○簽證時所提供的有限資料, 根本無法判斷那些是憑證夠或不夠的廠商,更無從知悉那些是全買案件,那些 是正常案件,我剛才筆錄也都是這樣。」、「(你簽證時,你知不知道庚○○ 有招攬包稅制?)知道。」(見偵卷第一宗第一三七頁檢察官訊問筆錄)、「 文昇之客戶中,有分表一及表二〈含21A、22A〉二種公司,表一作正常 簽證,而表二則作不實之簽證,有時一天可簽三十幾家,且均作無保留意見之 簽證。」、「(為何要違背會計師之本職,作不實之簽證?)因為我受雇於庚



○○,是庚○○給我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的代價叫我簽的,並受到庚○○人 情壓力下無法拒絕。」、「(文昇所運用之虛設行號為何?)我所知道者有士 林貿易、季布、龍葵、宇鉅等十餘家在北部地區,而中部地區(有)楙森、博 洋、和融、包欣、陽陽等公司,其他如天影、高亢等都是。」、「(文昇如何 運用這些虛設行號?)文昇乃利用這些虛設行號發票為表二(21A、22A )客戶作假帳來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所謂作假帳,即是虛增成本費用。」、 「在八十五年度表二客戶作假帳的方法是全面的作,即是未被國稅局抽查前, 都把假帳作好,等國稅局來抽查。至於八十四年度之前,都是等到國稅局抽到 時,再幫客戶補齊帳證〈作假帳〉。」、「表二客戶被國稅局抽查時先以公關 處理,無法處理則補稅了事。」、「〈偵卷第一宗第一五○頁至第一六四頁資 料〉係於板橋市○○路三十號九樓午○○之辦公處所取得,係庚○○因客戶八 十六年被臺北縣稅捐稽徵處發現使用虛設行號後怕曝光而指示午○○、許登富 、吳世勇、記瑩佳、王筱嵐、呂素杏、許素玉等杜撰說明書企圖補稅了事,並 嘗試說服客戶至調查站為不實陳述以消弭此事,文昇通報九十〈見偵卷第一宗 第一六一頁〉係工作指示,其中第一點所謂『營業外損失均不必開發票,已另 有辦法』即利用發票之替代物品如和解書等虛偽書證來作假帳逃稅之工作指示 ;所謂『臺中有四家‧‧‧若上列七家未開給客戶,至少要開出每家四百萬元 』係指即要利用文昇所屬之相關虛設行號發票幫客戶作假帳逃稅之工作指示, 亦可自通報九十中了解士林貿易、季布、新鮮等公司均為虛設行號。」、「新 莊事務所明細表中『公司名稱』欄所列公司均為文昇之客戶公司,而『廠商』 欄所示為被文昇偽造之『小規模營業人收據』之開立公司名稱,此乃庚○○內 部對虛偽收據之使用情形紀錄,純為作假帳,幫助客戶公司逃稅之用。」、「 收據本到處均可買到,收據章均找印章店所偽刻,都是庚○○在大陸找人來做 的,據我了解,國內員工沒有人願意為庚○○做這種事。」、「八十六年九月 二日由庚○○指示曹高義代為在板橋市○○路愛買旁一家泡沫紅茶店召開會議 ,指示搬移資料事宜,因庚○○案發後逃往大陸,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庚○○曾 叫我到香港與他會面避風頭。」、「(為何你對不實作假的公司資料,還要為 其作無保留意見之會計師簽證?)我錯了,我願意接受處罰。」(見偵卷第一 宗第一四四頁至第一四八頁調查筆錄)、「今日於調查站所述實在。」(見偵 卷第一宗第一四三頁檢察官訊問筆錄)、「文昇企業管理公司之負責人為庚○ ○,該公司之營業項目為何我並不清楚,但庚○○成立許多會計師事務所,出 資請會計師擔任各事務所之名義負責人,聘請會計師為不實之簽證,以幫助廠 商逃漏稅捐。」、「庚○○成立之會計師事務所經常變更名稱,並更換地址, 我記得之會計師事務所有崇德發、新聯、輝聯、智聯、眾聯等,受其聘請為不 實之簽證之會計師則有本人、劉美蘭、王金蘭、傅淑玲、林婉容、陳楠鄉、陳 廷裕、呂雅玲、黃淑珠、李貞妮、顏雪玲、劉建忠、劉建和、顏榮裕、廖梅淳 、葉如萍、林青樺、洪逸民、己○○、王振麟、朱麗如、謝博文等約三十位左 右。」、「會計師每簽證一家廠商庚○○給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予簽證之會計 師,庚○○所屬各會計師事務所之業務人員、主秘於十二月底收集客戶名冊至 文昇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四十號八樓)彙整,由該公司楊秋娟分配



予前述會計師負責簽證,並由該公司向各地國稅局申報延期,文昇公司於三月 初開始向客戶們收集帳證,各會計師於三月底完成約二十分之一左右客戶之簽 證,五月十五日前完成約二十之二左右客戶之簽證,其餘二十分之十七左右之 客戶則均集中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簽證,因所有客戶大部分均集中在約半個 〈月〉左右之時間內完成簽證,且庚○○一再要求各會計師對各個客戶均需簽 證,不得簽註任何保留意見,並對所有會計師保證,發生問題他均可處理,另 因曾向各地國稅局申報延期,是不如期完成簽證,廠商即會為國稅局罰鍰,且 列入抽查重點,所以各會計師在時間之急迫,庚○○之要求壓力保證之下,雖 未對各客戶帳證作確實之審查,仍簽註無任何保留意見,而完成簽證。」(見 偵卷第一宗第一六五頁至第一六七頁正面調查筆錄)、「庚○○在聘請劉美蘭 等三十位左右會計師時及每次會計師簽證其在場時皆會強調來我這裡簽證品質 不要求太高,大的會計師事務所要求九十分,我們只要六十分,日後案件有問 題我會處理,意思即是如果同意要就簽證,不同意即不要在我這裡簽證,在庚 ○○這〈裡〉簽證一件可收取一萬五千元簽證費,故劉美蘭等三十餘位會計師 都和我一樣做了不實簽證。其中在八十三年簽證時會計師呂雅玲曾就上元金屬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數字不合理拒絕簽證,因庚○○不在,所以我就同意其不簽 ;另有會計師蔡麗鳳對有問題的案件不斷要求修改或拒簽證,最後在壓力下蔡 麗鳳還是簽證,但蔡麗鳳不久就離開庚○○集團。」、「扣押物拾肆之1通報 一八三:『通報一七六之灌水案件之作業未傳來臺北者,請於七月十六日前傳 來』之『灌水案件』指虛增客戶成本及費用者;通報一九七所提:『各地辦事 處主任,對李總上課所言的安全責任如不願意承擔者,請自行告知李總,以便 安排專門負責的人,但職務恐變動』係指呂素杏、呂雪鳳等人的職務,對庚○ ○提供虛設行號發票如被稅捐單位或司法單位查獲,要替庚○○出面頂替承擔 。」(見偵卷第一宗第一七五頁背面至第一七七頁正面調查筆錄);「上開所 言實在。」(見偵卷第一宗第一八六頁檢察官訊問筆錄)、「未○○為文昇企 管公司之主要股東。」、「我與庚○○係上下關係,而未○○與庚○○係平行 關係在文昇中,大家都叫他『黃經理』。」、「(未○○有無參與文昇國內之 業務?)由於國內事非其主掌,但由於他與庚○○間係平行的股東合資關係, 所以相關文昇包稅、漏稅、虛設行號等不法作為他應知道,因為他與庚○○同 屬決策層面之人士,也曾參與國內文昇經理、業務主任、主秘、辦事處主任會 議。」、「據我所知俞台華、『辰○○』均曾出資與庚○○合夥。」(見偵卷 第一宗第一八八頁至第一八九頁調查筆錄)、「(你在調查局說庚○○交待給 你簽證的案件中有簽證不實的情形?)我從八十四年四、五月進去就知道,我 知道他分配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有帳證不全的地方,我仍然簽證。第一我是 來自庚○○的壓力,不簽證的話客戶會受罰,第二我是庚○○的職員,我來自 庚○○的壓力大於其他會計師,所以才做這不實的簽證,我知道是有,但我不 知道是那〈哪〉些家。」(見偵卷第一宗第一九五頁背面、第一六九頁正面檢 察官訊問筆錄)、「八十三年九月至八十五年九月成立文聯會計師事務所擔任 負責人,八十五年九月至八十六年二月改名為忠勤會計師事務所,八十六年二 月後迄今則在新聯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經理,並係合夥人之一。」(見偵卷第二



宗第六十一頁調查筆錄)、「庚○○的文昇企管公司中稽核主任『戊○○』負 責內帳業務、人事管理及庚○○交辦事項...。」、「..庚○○皆會將其 收費金額一成五部分給記帳業者當佣金..。」、「庚○○文昇公司於八十三 年間在土城經營漢昇會計師事務所,八十四年間改名為民昇會計師事務所,. .該事務所係文昇企管公司設立於土城之據點。」(見偵卷第三宗第三十三頁 背面至第三十五頁正面調查筆錄)、「八十五年間,我在文昇(即大漢企管公 司)之總部臺北市○○○路○段四十號八樓曾聽及庚○○對戊○○說:『有缺 發票的話,可以向子○○拿』,而且戊○○也默允照辦。而且我也曾聽庚○○ 談及子○○可以自己印發票等情事,所以未○○所言應屬事實。據我由大漢( 文昇)臺中區業務主任彭石山處得知,庚○○在臺中所成立之虛設行號如陽陽 等公司,係透過稅務員『酉○○』來包庇,如報營業稅等稅務問題均透過『酉 ○○』來處理。文昇『八月十五日主任會議』文件影本中有進貨一為補繳,進 貨二為補証、進貨三為交際費用,係我所撰寫,交由郭萬芳電打而成,其中『 進貨一為當表二包稅客戶被國稅局查帳時,文昇實際為客戶補繳的金額』、『 進貨二為文昇為客戶作假帳時所用之假發票、假收據,而必需行賄管區稅務員 之費用,以確保國稅局通報各該管稅捐處時以免穿梆』、『進貨三即文昇客戶 公司被北區或北市國稅局抽查帳冊時,直接行賄稅務員之金額。』,因此一格 式過於繁瑣,所以在文昇之內帳中所謂的『進貨』,都是行賄稅務員之錢額。 」(見偵卷第三宗第二十八頁至第二十九頁調查筆錄)、「民昇會計師事務所 之內帳中顯示冠華公司項下三十萬元、『尚方』、『正圍』一萬二千元係庚○ ○用來行賄稅務員之金額。」(見偵卷第三宗第四十三頁、第四十四頁調查筆 錄)、「(你上回偵訊時有說『表二』的簽證有問題?)我知道有都會簽到, 但不知那一家。」(見偵卷第三宗第六十二頁背面檢察官訊問筆錄)、「(「 戊○○」在「文昇集團」任何職?)稽核主任。」、「在簽證時即知有灌水案 件-收入扣成本、費用加營業外支出,減掉營業外支出,所得課稅必須符合庚 ○○規定的範圍,他的範圍是三千萬繳一、二萬,三千萬至五千萬繳三萬,他 原先是虛報數字,後來查帳比較嚴,就『補一些不實的憑證』。」、「(這些 你在簽證時都知道這些狀況?)是的,但我不知道是那一件,主秘不會跟我講 。」(見偵卷第三宗第六十四頁、第六十五頁背面檢察官訊問筆錄)、「(庚 ○○文昇企管公司組織結構為何?)庚○○的組織結構是成立文昇企管公司( 前身為大漢企管公司)為總公司,在各地區成立會計師事務所為分公司,台北 地區先後成立文聯、新聯、昌聯、漢昇、民昇、五工等會計師事務所,桃園地 區先後成立眾聯、輝聯、漢鴻、學宜、勤達、華文等會計師事務所,新竹地區 有國孚會計師事務所,台中地區先後成立中漢、崇德發、漢拓、智聯、智捷等 會計師事務所,台南地區有立聯會計師事務所等,另有靠行的英群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及地○○會計師事務所,庚○○文昇企管公司所屬各會計師事務所負責 對外招攬客戶,並生產製作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及申報,然後向客戶收款,所 收款項全都轉交庚○○企管公司處理,各分公司開銷部分再向總公司申請,由 總公司核撥。」、「庚○○每年會不定期舉辦座談會,邀請各地區記帳業者參 加,庚○○會帶業務主任一同出席,會向記帳業者說明業務,事後即由業務主



任向記帳業者招攬業務,或由業務主任直接和個別廠商招攬業務,表一(稅簽 自付)以客戶全年營業額千分之一標準收費,表二(稅簽全責)以客戶全年營 業額百分之○.八五至百分之一收費,記帳業者每介紹一位表二客戶可抽取該 客戶全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五的佣金,而業務主任則可抽取公司實收簽證金 額的百分之三的佣金,若業務主任招攬個別廠商客戶可抽取百分之十至十五的 佣金。表一案件係指:該客戶憑證較足者,公司只負責簽證及申報,而繳稅由 客戶自行繳交,日後被國稅局抽查,行賄稅務員之交際費用由客戶自行負擔, 但由文昇轉交;表二客戶係指:該客戶憑證不足或成本無法勾稽,文昇企管公 司不但負責簽證、申報、繳稅,日後被國稅局抽查,補稅或行賄稅務員的費用 ,全由文昇企管公司負責,所以稱包稅制或全責案件。記帳業者或個別廠商找 文昇簽證,目的就是要逃漏稅捐。招攬客戶後,由業務或主秘向客戶收取帳證 資料回公司,由各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作審核,剔除不合格的憑證,挑出客戶 的問題,如憑證不足、金額、成本顯然無法勾稽者,摘錄,向組長及主秘報告 ,主秘就會打電話給客戶,說明該客戶帳證資料有問題,是表一案件客戶即爭 取是否轉為表二案件客戶,是表二案件客戶即再予確認,此項和客戶溝通工作 ,是庚○○特別指示的,如主秘爭取表一客戶轉為表二客戶,則主秘、組長、 查帳員可領取獎金。向客戶溝通完後,查帳員就會將該客戶憑證不足金額部分 ,直接灌水補足,然後依據灌水後的不實金額製作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會 計師查核報告書,然後再由組長、主秘審核,然後由總公司聯絡會計師簽證, 會計師簽證完後,送各地國稅局稽徵所申報營所稅,如客戶申報的營所稅被國

2/15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文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宏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新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