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矚訴字,104年度,1號
PCDM,104,原矚訴,1,20161118,1

2/35頁 上一頁 下一頁


議、比價(即徵詢2 家以上廠商之優惠條件)廠商、決定獲 得採購案廠商之職權。柏台福於101 年間為花蓮縣萬榮鄉公 所財經課承辦人,辦理該公所路燈管理及採購事宜,均係依 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 務員。陳申馳李尚典均係花蓮地區掮客,為LED 路燈廠商 、政府機關及民意代表三方牽線。
二、101 年間,鑫源盛公司人員為爭取花蓮縣政府機關LED 路燈 採購案,委由教昱公司負責人鄭博謙向掮客陳申馳聯繫,而 基於對於公務員交付賄賂之犯意,表示願以採購金額50% 之 款項,提供陳申馳等人打點議員、公所人員等相關公務員, 以取得採購案。陳申馳得知後,表示同意以採購金額45% 款 項為代價處理,其餘5%可歸鄭博謙所有。謀議既定,陳申馳 與配合之李尚典,因知悉得以協助公所爭取補助款為誘因, 配合共同供應契約之模式,無須行賄公所人員即可為鑫源盛 公司取得採購案,其等明知工程會於99年10月19日令頒之「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規定,單 筆訂購金額逾10萬元但未達公告金額及公告金額以上但未達 查核金額,且已達大量訂購數量或金額,擬訂購項次之訂約 廠商有2 家以上者,應徵詢2 家以上廠商之優惠條件,竟未 與鑫源盛公司人員及鄭博謙基於上開行賄犯意聯絡,而係自 行共同基於與公務員違反上開法令,而圖鑫源盛公司不法利 益之犯意聯絡,由陳申馳指示李尚典尋找花蓮縣願意配合辦 理LED 路燈採購之公所及願意配合簽具花蓮縣議會議員建議 案使用表之花蓮縣議員,並約定李尚典找到配合之公所即可 獲得採購金額2%之佣金,鄉長之賄款為5%,如鄉長不收賄款 ,則該5%款項亦屬李尚典之佣金,如再找到配合之議員,可 再獲得採購金額1%之佣金,議員之報酬則係採購金額之20% 。後李尚典依照陳申馳之指示,聯繫萬榮鄉公所,尋求熟識 之鄉長蘇連進配合,表示可協助萬榮鄉公所取得補助經費, 蘇連進因地方建設經費得來不易,明知李尚典運作經費補助 ,目的係為指定特定廠商取得採購案,仍基於同上圖利之犯 意聯絡,指示亦有同上圖利犯意聯絡之財經課承辦人柏台福 配合,並擬以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方式進行虛偽比價,確保 由特定廠商取得採購案。李尚典復尋找熟識之花蓮縣議員楊 德金,希望提供200 萬元議員補助款,並給予20% 之賄款, 但部分金額將補助花蓮縣豐濱鄉公所(與本案各次採購犯行 均無關),惟因楊德金本年度之議員建議案補助款用罄,雙 方即達成協議,由李尚典另行於議員職權外,以楊德金之名 義,運作花蓮縣政府獎補助費補助代之。嗣李尚典回報萬榮 鄉公所,由承辦人柏台福於101 年10月23日行文向縣政府請



求補助「萬榮鄉紅葉村LED 路燈改善工程」,載明副本並送 楊德金,縣政府民政處建議案處理科收文後,同意以獎補助 費之模式,補助上開採購案125 萬元。萬榮鄉公所於獲得上 開125 萬元之補助後,遂以共同供應契約進行採購,蘇連進 嗣復指示柏台福,配合鑫源盛公司業務陳金盈、已離職而以 抽佣方式協助陳金盈之吳承澤,進行虛偽比價。陳金盈復向 優的公司負責人林信來及亮麗屋照明有限公司(下稱亮麗屋 公司)負責人涂村竹,借用該等公司名義及大小章以製作虛 偽之議約比價單(林信來、涂村竹部分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確定)。經吳承澤轉告柏台福將由鑫源 盛公司、優的公司及亮麗屋公司進行比價,柏台福遂如其所 言,將上開3 家廠商與其他廠商搭配,一併提供蘇連進,並 告知上開3 家廠商為李尚典介紹,蘇連進因而於101 年11月 19日,從中挑選上開3 家進行虛偽比價,經萬榮鄉公所徵詢 上開3 家廠商報價,果由鑫源盛公司指定之優的公司,以最 優惠之條件取得採購案。柏台福並於101 年11月28日上午11 時17分許,登入臺灣銀行採購網站,向鑫源盛公司指定之優 的公司下單(契約編號:11-LP5-14104)採購62具LED 燈具 (型號:S01181F ),每具定價2 萬0,305 元,由廠商減價 8,910 元,總計採購金額125 萬元,鑫源盛公司後並經付款 。
三、嗣陳申馳於下單後3 日內,先墊支40萬元,委請李尚典提供 楊德金作為報酬(與楊德金職務行為無對價關係,未構成行 收賄犯行)。鑫源盛公司復於101 年12月5 日,以萬榮鄉公 所採購金額125 萬元及約定之50% 比例,計算提供陳申馳之 佣金及打點相關公務員之款項,而由吳承澤、洪侑群於101 年12月5 日出面以鑫源盛公司名義,向優的公司借支62萬5, 000 元現金,吳承澤旋於同日,搭乘火車赴花蓮縣將上開款 項交付鄭博謙,鄭博謙與吳承澤再自留約5%(6 萬2,000 元 )後朋分,剩餘56萬3,000 元交付陳申馳陳申馳日後再將 其中16萬元委由鄭博謙轉交李尚典,計扣除先後轉交李尚典 之40萬元、16萬元,陳申馳獲利3,000 元。本次採購案中鑫 源盛公司為求獲利,而以62萬5,000 元輾轉運作,並以優的 公司之名義取得此原來無法取得之採購案,扣除合法之材料 成本、管銷費用及稅捐等支出,至少獲得62萬5,000 元之不 法利益。
肆、101 年花蓮縣萬榮鄉公所設備(政令宣導)工程採購案(下 稱101 年萬榮鄉公所電子看板採購案):
一、孫永昌於101 年間為花蓮縣議會議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以花蓮



縣議員身分,向花蓮縣議員出具花蓮縣議會議員建議案使用 表,並由花蓮縣議會向花蓮縣政府申請議員補助款,係屬地 方制度法第36條第10款之職務上行為。蘇連進於101 年間係 花蓮縣萬榮鄉鄉長,柏台福於101 年間為花蓮縣萬榮鄉公所 財經課承辦人,其等職權俱如前述,鄭博謙則為教昱公司負 責人。陳申馳李尚典楊國男均係花蓮地區為廠商、政府 機關及民意代表三方牽線,於政府機關採購案中謀利之掮客 ,楊國男並為當時花蓮縣議會議長楊文值之堂弟。二、101 年1 月間,鄭博謙為售出教昱公司含「公務宣導隨選模 組(By Server 含一年維護服務)」電腦軟體之電子看板, 遂基於對公務員交付賄賂之犯意,與掮客陳申馳約定,願以 採購金額35% 款項,提供陳申馳打點議員、公所人員等相關 公務員,以取得200 萬元之採購案。而陳申馳與配合之李尚 典、楊國男,因知悉得以協助公所爭取補助款為誘因,配合 共同供應契約之模式,無須行賄公所人員即可為教昱公司取 得採購案,其等明知工程會於99年10月19日令頒之「機關利 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規定,單筆訂購 金額逾10萬元但未達公告金額及公告金額以上但未達查核金 額,且已達大量訂購數量或金額,擬訂購項次之訂約廠商有 2 家以上者,應徵詢2 家以上廠商之優惠條件,竟未與鄭博 謙基於上開行賄公所人員之犯意聯絡,而自行共同基於與公 務員違反上開法令,而圖教昱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暨 與鄭博謙共同基於對於議員即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 犯意聯絡,由陳申馳指示李尚典尋找花蓮縣願意配合辦理LE D 電子看板採購之公所,楊國男尋找願意配合簽具花蓮縣議 會議員建議案使用表之花蓮縣議員,並約定本次採購案李尚 典依上開事實欄參所述方式取得佣金,又因陳申馳楊國男 間另有債權債務關係,2 人約定楊國男則可取得採購金額30 % 之佣金,致形式上陳申馳有溢付佣金之情形。嗣楊國男洽 得花蓮縣議員孫永昌,約定以補助款20% 為對價,取得補助 款之額度,孫永昌允諾後,即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犯意 ,簽具花蓮縣議會議員建議案使用表,將400 萬元之建議案 補助款額度,提供楊國男使用,並同意「萬榮鄉公所公務宣 導隨選模組貳佰萬元」項目200 萬元建議案補助額度,而於 其花蓮縣○○鄉○○村○○街000 號住處,收受80萬元之賄 款(其中40萬元為本次採購案賄款,另40萬元則為事實欄陸 所示101 年豐濱鄉公所3 件工程採購案之賄款)。嗣上開建 議案使用表經送花蓮縣議會,由花蓮縣議會於101 年1 月2 日行文花蓮縣政府申請該筆建議案補助款,並經花蓮縣政府 於101 年1 月9 日函覆同意補助。另一方面,李尚典則聯繫



熟識之萬榮鄉鄉長蘇連進配合,並先循鄭博謙行求公務員之 意,告知蘇連進「廠商願意退5%給你」等語,為蘇連進以「 你幫忙我爭取這筆經費,我就很高興了,工程品質最重要, 我不用這些回扣」等語婉拒,致鄭博謙行為止於行求公務員 賄賂,李尚典仍沿上開圖利犯意行事。蘇連進雖未收賄,仍 因地方建設經費得來不易,明知李尚典運作經費補助,目的 係為指定特定廠商取得採購案,仍基於同上圖利之犯意聯絡 ,指示亦有同上圖利犯意聯絡之財經課承辦人柏台福,配合 教昱公司負責人鄭博謙,以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方式進行虛 偽比價。鄭博謙則向捷達數位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達 公司)副總經理翁如玉及萬達立新企業社負責人宋德昭借用 公司名義及大小章製作虛偽之議約比價單,併同教昱公司之 比價單,送豐濱鄉公所,以製造3 家廠商競價之假象(翁如 玉、宋德昭部分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確 定),並提供柏台福教昱公司、捷達公司、萬達立新企業社 等3 家比價廠商名單。柏台福則依上開比價廠商名單,寄送 報價單要求廠商報價,嗣經上開3 家廠商回傳報價,由於比 價係虛偽,果然教昱公司為條件最優惠廠商,柏台福並將虛 偽比價之結果簽報蘇連進蘇連進明知此情,仍准予教昱公 司取得採購案。柏台福遂於101 年1 月17日下午2 時43分登 入臺灣銀行採購網站向教昱公司下單(訂單序號:11-LP0-0 000-00000 ,契約編號:11-LP5-8738 )採購7 套「公務宣 導隨選模組(By Server 含一年維護服務)」(廠牌:華麗 得),每套決標價格28萬4,548 元,另加計額外項「系統安 裝設定調整」8,164 元,總計採購金額200 萬元整,教昱公 司後並經付款。
三、嗣陳申馳依前述與李尚典向來之約定,交付其採購金額7%即 14萬元佣金(找公所配合之2%+ 因鄉長未收賄之5%),陳申 馳復自鄭博謙處取得採購金額35% 即70萬元款項(此際自己 之佣金僅餘70萬元-14 萬元=56 萬元),又因與楊國男間另 有債權債務關係,而在轉交楊國男約定之30% 款項即60萬元 (含楊國男孫永昌墊支之款項)後,陳申馳在本次採購案 中未有所得,楊國男則在扣除上開先行墊支孫永昌之40萬元 賄款支出後,取得16萬元款項(陳申馳溢付4 萬元抵扣2 人 債權債務關係,與本案無關)。本次採購案中教昱公司為求 獲利,而以70萬元輾轉運作,取得此原來無法取得之採購案 ,扣除合法之材料成本、管銷費用及稅捐等支出,至少獲得 70萬元之不法利益。
伍、100 年花蓮縣豐濱鄉公所LED 顯示看板設備工程採購案(下 稱100 年豐濱鄉公所電子看板採購案)




一、楊德金於100 年間係花蓮縣議會議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以花蓮 縣議員身分,向花蓮縣議員出具花蓮縣議會議員建議案使用 表,並由花蓮縣議會向花蓮縣政府申請議員補助款,係屬地 方制度法第36條第10款之職務上行為。林慶龍於100 年間係 豐濱鄉公所秘書,協助鄉長處理鄉務並指揮監督鄉公所課、 室等單位,於鄉長授權範圍內使用鄉長甲章代為決行公所事 務,林明光於100 年間係豐濱鄉公所行政室承辦人,辦理該 公所採購事宜,其等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申馳李尚典均係花蓮地 區掮客,為廠商、政府機關及民意代表三方牽線。二、100 年間,鄭博謙為售出教昱公司含「BCTV及時數位公告資 訊含一年期資料庫內容更新管理系統」及「公務宣導隨選模 組(By Server 含一年維護服務)」等電腦軟體之電子看板 ,遂基於對公務員交付賄賂之犯意,與掮客陳申馳約定,願 以採購金額35% 款項,提供陳申馳打點議員、公所人員等相 關公務員,以取得200 萬元之採購案。而陳申馳與配合之李 尚典,因知悉得以協助公所爭取補助款為誘因,配合共同供 應契約之模式,無須行賄公所人員即可為教昱公司取得採購 案,其等明知工程會於99年10月19日令頒之「機關利用共同 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規定,單筆訂購金額逾 10萬元但未達公告金額及公告金額以上但未達查核金額,且 已達大量訂購數量或金額,擬訂購項次之訂約廠商有2 家以 上者,應徵詢2 家以上廠商之優惠條件,竟未與鄭博謙基於 上開行賄公所人員之犯意聯絡,而自行共同基於與公務員違 反上開法令,而圖教昱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暨與鄭博 謙共同基於對於議員即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 絡,由陳申馳指示李尚典尋找花蓮縣願意配合辦理LED 電子 看板採購之公所及願意配合簽具花蓮縣議會議員建議案使用 表之花蓮縣議員,並約定本次採購案李尚典依上開事實欄參 所述方式取得佣金。嗣李尚典尋找豐濱鄉公所秘書林慶龍配 合,表示可協助豐濱鄉公所取得補助經費,林慶龍明知李尚 典運作經費補助,目的係為指定特定廠商取得採購案,仍基 於同上圖利之犯意聯絡,指示亦有同上圖利犯意聯絡之行政 室課員林明光,配合教昱公司負責人鄭博謙,並擬以共同供 應契約採購之方式進行虛偽比價,確保由教昱公司取得採購 案。李尚典復洽得花蓮縣議員楊德金,約定以補助款20% 為 對價,取得補助款之額度,楊德金允諾後,即基於職務上行 為收受賄賂犯意,同意李尚典將其原簽具設備名稱欄「為節 能減碳汰換路燈照明設備及活動中心照明設備」之建議案使



用表,變更為所需補助項目,金額仍為200 萬元,經送花蓮 縣議會,由花蓮縣議會行文花蓮縣政府後,花蓮縣政府於10 0 年9 月23日函覆同意變更補助,俟豐濱鄉公所收到同意補 助函文,陳申馳即於花蓮縣○○市○○路00號6 樓之2 住處 ,將楊德金部分之40萬元賄款(補助款20% )交付李尚典李尚典於翌日上午駕駛HONDA 白色休旅車(車號:0000-00 )赴楊德金位在花蓮縣○○鄉○○路0 段000 ○0 號之太巴 塱部落住處,在楊德金住家書房中,交付楊德金裝有報紙包 裏40萬元現金之手提紙袋。豐濱鄉公所嗣以共同供應契約進 行採購,鄭博謙則向特克尼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特克尼科 公司)負責人宋德蘭及萬達立新企業社負責人宋德昭借用該 等公司名義及大小章以製作虛偽之議約比價單,併同教昱公 司之比價單,送豐濱鄉公所,以製造3 家廠商競價之假象( 宋德蘭、宋德昭部分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 分確定),並將教昱公司、特克尼科公司、萬達立新企業社 等3 家廠商名單,提供陳申馳李尚典,輾轉交付林慶龍林明光林明光則依上開比價廠商名單,寄送報價單要求廠 商報價,並簽呈上情,經林慶龍於100 年10月17日持不知情 之劉靜芳鄉長甲章簽核。嗣經上開3 家廠商回傳報價,由於 比價係虛偽,果然教昱公司為條件最優惠廠商,經於100 年 11月1 日另與教昱公司議價後,再由林明光簽呈林慶龍,由 林慶龍於100 年11月1 日以鄉長甲章准予教昱公司取得採購 案。林明光遂於100 年11月2 日上午9 時15分許,登入臺灣 銀行採購網站向教昱公司下單(訂單序號:11-LP0-0000-00 000 ,契約編號:11-LP5-8738 )採購1 套繪圖及多媒體應 用軟體:「BCTV即時數位公告資訊含一年期資料庫內容更新 管理系統」(廠牌:BCTV),每套決標價格9 萬8,497 元、 7 套其他應用軟體:「公務宣導隨選模組(By Server 含一 年維護服務)」(廠牌:華麗得),每套決標價格28萬4,54 8 元,由廠商減價9 萬0,333 元,總計採購金額200 萬元整 ,教昱公司後並經付款。
三、嗣陳申馳依前述與李尚典向來之約定,交付其採購金額8%即 16萬元佣金(找公所配合之2%+ 因鄉長未收賄之5%+ 找議員 配合之1%),復自鄭博謙處取得採購金額35% 即70萬元款項 ,扣除前述墊支楊德金之40萬元及上開李尚典之16萬元佣金 ,陳申馳實際獲得14萬元款項。本次採購案中教昱公司為求 獲利,而以70萬元輾轉運作,取得此原來無法取得之採購案 ,扣除合法之材料成本、管銷費用及稅捐等支出,至少獲得 70萬元之不法利益。
陸、101 年度豐濱鄉公所設備(政令宣導)工程等3 件工程採購



案(下稱101 年豐濱鄉公所3 件工程採購案):一、孫永昌楊德金及張峻於101 年間均係花蓮縣議會議員,皆 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之公務員,其等以花蓮縣議員身分,向花蓮縣議員出具花蓮 縣議會議員建議案使用表,並由花蓮縣議會向花蓮縣政府申 請議員補助款,係屬地方制度法第36條第10款之職務上行為 。林慶龍於101 年間係豐濱鄉公所秘書,林明光於101 年間 係豐濱鄉公所行政室承辦人,其等職權俱如前述。陳申馳李尚典楊國男均係花蓮地區掮客,為廠商、政府機關及民 意代表三方牽線。
二、100 年底,鄭博謙為售出教昱公司含「BCTV及時數位公告資 訊含一年期資料庫內容更新管理系統」及「公務宣導隨選模 組(By Server 含一年維護服務)」等電腦軟體之電子看板 ,再基於對公務員交付賄賂之犯意,與掮客陳申馳約定,願 以採購金額35% 款項,提供陳申馳打點議員、公所人員等相 關公務員,以取得600 萬元之採購案。而陳申馳與配合之李 尚典、楊國男,因知悉得以協助公所爭取補助款為誘因,配 合共同供應契約之模式,無須行賄公所人員即可為教昱公司 取得採購案,其等明知工程會於99年10月19日令頒之「機關 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規定,單筆訂 購金額逾10萬元但未達公告金額及公告金額以上但未達查核 金額,且已達大量訂購數量或金額,擬訂購項次之訂約廠商 有2 家以上者,應徵詢2 家以上廠商之優惠條件,竟未與鄭 博謙基於上開行賄公所人員之犯意聯絡,而自行共同基於與 公務員違反上開法令,而圖教昱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 暨與鄭博謙共同基於對於議員即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 之犯意聯絡,由陳申馳指示李尚典尋找花蓮縣願意配合辦理 LED 電子看板採購之公所,李尚典並與楊國男分別尋找願意 配合簽具花蓮縣議會議員建議案使用表之花蓮縣議員,並約 定本次採購案李尚典依上開事實欄參所述方式取得佣金,楊 國男則就其負責之部分,依議員補助款比例,取得30% 之佣 金。嗣李尚典尋找豐濱鄉公所秘書林慶龍配合,表示可協助 豐濱鄉公所取得補助經費,林慶龍明知李尚典運作經費補助 ,目的係為指定特定廠商取得採購案,仍基於同上圖利之犯 意聯絡,指示亦有同上圖利犯意聯絡之行政室課員林明光, 配合教昱公司負責人鄭博謙,並擬以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方 式進行虛偽比價,確保由教昱公司取得採購案。李尚典復洽 得花蓮縣議員楊德金,約定以補助款20% 為對價,取得補助 款之額度,楊德金允諾後,即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犯意 ,同意出具額度200 萬元之空白建議案使用表供李尚典填寫



,經送花蓮縣議會,由花蓮縣議會行文花蓮縣政府後,花蓮 縣政府於101 年1 月13日函覆同意補助,俟豐濱鄉公所收到 同意補助函文後,陳申馳即於花蓮縣○○市○○路00號6 樓 之2 住處,將楊德金部分之40萬元賄款(補助款20 %)交付 予李尚典李尚典於翌日上午駕駛HONDA 白色休旅車(車號 :0000-00 )赴楊德金位在花蓮縣○○鄉○○路0 段000 ○ 0 號之太巴塱部落住處,在楊德金住家書房中,交付楊德金 裝有報紙包裏40萬元現金之手提紙袋。又楊國男以80萬元行 賄議員孫永昌(其中40萬元為本次採購案賄款),取得事實 肆所示之孫永昌建議案使用表(詳見事實欄肆),並經孫永 昌同意「豐濱鄉公所公務宣導隨選模組貳佰萬元」項目200 萬元建議案補助額度。楊國男復於100 年底,藉張峻議員為 立法委員候選人張智超輔選,途經楊國男位在花蓮縣花蓮市 ○○路00號住處之便,告以願以建議案補助款金額20% 為對 價,取得張峻簽具之建議案使用表,張峻則基於職務上行為 收受賄賂犯意,同意所請,由楊國男取出空白之建議案使用 表,供張峻簽名並填載200 萬元之建議補助金額,並交付40 萬元賄款予張峻收受。上開孫永昌、張峻之建議案,經送花 蓮縣議會,由花蓮縣議會行文花蓮縣政府後,花蓮縣政府分 別於101 年1 月9 日、101 年1 月13日函覆同意補助。豐濱 鄉公所於獲得上開3 筆共600 萬元之補助後,即以共同供應 契約進行採購,鄭博謙則向捷達公司副總經理翁如玉及特克 尼科公司負責人宋德蘭借用該公司名義及大小章以製作虛偽 之議約比價單,併同教昱公司之比價單,送豐濱鄉公所,以 製造3 家廠商競價之假象(翁如玉、宋德蘭部分另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將教昱公司、捷達 公司、特克尼科公司等3 家廠商名單,提供林明光林明光 則依上開價廠商名單,寄送報價單要求廠商報價,並簽呈上 情,經林慶龍於101 年1 月17日持不知情之劉靜芳鄉長甲章 簽核。嗣經上開3 家廠商報價,由於比價係虛偽,果然教昱 公司為條件最優惠廠商,經於101 年11月19日另與教昱公司 議價後,再由林明光簽呈林慶龍林慶龍於同日以鄉長甲章 准予教昱公司取得採購案。林明光遂於101 年1 月19日上午 11時35分許,登入臺灣銀行採購網站向教昱公司下單(訂單 序號:11-LP0 -0000-00000,契約編號:11-LP5-8 738)採 購2 套繪圖及多媒體應用軟體:「BCTV即時數位公告資訊含 一年期資料庫內容更新管理系統」(廠牌:BCTV),每套決 標價格9 萬8,497 元、20套其他應用軟體:「公務宣導隨選 模組(By Server 含一年維護服務)」(廠牌:華麗得), 每套決標價格28萬4,548 元,另增加項目:「鐵架外框及系



統安裝設定調整」9 萬9,546 元,總計採購金額598 萬7,50 0 元整,教昱公司後並經付款。
三、嗣陳申馳依前述與李尚典向來之約定,交付其佣金44萬元, (採購金額600 萬元×〈找公所配合之2%+ 因鄉長未收賄之 5%〉+ 楊德金部分200 萬元補助×找議員配合之1%),復自 鄭博謙處取得採購金額35% 即210 萬元款項,並轉交楊國男 約定之30% 款項即120 萬元(孫永昌及張峻部分合計之400 萬元補助×30% )。計陳申馳扣除前述墊支楊德金之40萬元 及上開交付李尚典之44萬元、交付楊國男之120 萬元款項, 實際獲得6 萬元款項;楊國男扣除先前墊支孫永昌及張峻各 40萬元賄款,實際獲得40萬元款項。本次採購案中教昱公司 為求獲利,而以210 萬元輾轉運作,取得此原來無法取得之 採購案,扣除合法之材料成本、管銷費用及稅捐等支出,至 少獲得210 萬元之不法利益。
柒、101 年度豐濱鄉公所公務宣導隨選數位電子看板設備工程採 購案(下稱101 年豐濱鄉公所電子看板採購案):一、林慶龍於101 年間係豐濱鄉公所秘書,林明光於101 年間係 豐濱鄉公所行政室承辦人,其等職權俱如前述。陳申馳及李 尚典均係花蓮地區掮客,為廠商、政府機關及民意代表三方 牽線。
二、101 年間,鄭博謙為售出教昱公司含「BCTV及時數位公告資 訊含一年期資料庫內容更新管理系統」及「公務宣導隨選模 組(By Server 含一年維護服務)」等電腦軟體之電子看板 ,復基於對公務員交付賄賂之犯意,與掮客陳申馳約定,願 以採購金額35% 款項,提供陳申馳打點議員、公所人員等相 關公務員,以取得200 萬元之採購案。而陳申馳與配合之李 尚典,因知悉得以協助公所爭取補助款為誘因,配合共同供 應契約之模式,無須行賄公所人員即可為教昱公司取得採購 案,其等明知工程會於99年10月19日令頒之「機關利用共同 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規定,單筆訂購金額逾 10萬元但未達公告金額及公告金額以上但未達查核金額,且 已達大量訂購數量或金額,擬訂購項次之訂約廠商有2 家以 上者,應徵詢2 家以上廠商之優惠條件,竟未與鄭博謙基於 上開行賄公所人員之犯意聯絡,而自行共同基於與公務員違 反上開法令,而圖教昱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陳申馳 指示李尚典尋找花蓮縣願意配合辦理LED 電子看板採購之公 所及願意配合簽具花蓮縣議會議員建議案使用表之花蓮縣議 員,並約定本次採購案李尚典依上開事實欄參所述方式取得 佣金。嗣李尚典依照陳申馳之指示,再度尋找豐濱鄉公所秘 書林慶龍配合,表示可協助豐濱鄉公所取得補助經費,林慶



龍明知李尚典運作經費補助,目的係為指定特定廠商取得採 購案,仍基於同上圖利之犯意聯絡,指示亦有同上圖利犯意 聯絡之行政室課員林明光,配合教昱公司負責人鄭博謙,並 擬以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方式進行虛偽比價,確保由教昱公 司取得採購案。李尚典復尋找熟識之議員楊德金,希望提供 300 萬元議員補助款,並給予20% 之報酬,惟因楊德金本年 度之議員建議案補助款用罄,雙方即達成協議,由李尚典另 行於議員職權外,以楊德金之名義,運作花蓮縣政府獎補助 費之補助。嗣李尚典回報豐濱鄉公所,由承辦人林明光於10 1 年10月23日行文向縣政府請求補助「公務宣導隨選數位電 子看板設備工程」,載明副本並送楊德金,縣政府民政處自 治行政科收文後,同意以獎補助費之模式,補助上開採購案 300 萬元。豐濱鄉公所於獲得上開300 萬元之補助後,即以 共同供應契約進行採購,林慶龍嗣復指示林明光,配合教昱 公司負責人鄭博謙進行虛偽比價。鄭博謙則向捷達公司總經 理翁如玉借用該公司名義及大小章以製作虛偽之議約比價單 ,送豐濱鄉公所,以製造廠商競價之假象(翁如玉部分另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將教昱公司 、捷達公司、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系統整 合公司)等3 家廠商名單提供林明光林明光則依上開價廠 商名單,寄送報價單要求廠商報價,並簽呈上情,經林慶龍 於101 年7 月2 日持不知情之劉靜芳鄉長甲章簽核。嗣經上 開教昱公司、捷達公司報價,中華系統整合公司則未回覆報 價,由於比價係虛偽,果然教昱公司為條件最優惠廠商,經 於101 年7 月13日另與教昱公司議價後,再由林明光簽呈林 慶龍,林慶龍於同日以鄉長甲章准予教昱公司取得採購案。 林明光遂於101 年7 月13日下午4 時31分許,登入臺灣銀行 採購網站向教昱公司下單(訂單序號:11-LP0-0000-00000 ,契約編號:11-LP5-8738 )採購1 套繪圖及多媒體應用軟 體:「BCTV即時數位公告資訊含一年期資料庫內容更新管理 系統」(廠牌:BCTV),每套決標價格9 萬8,497 元、10套 其他應用軟體:「公務宣導隨選模組(By Server 含一年維 護服務)」(廠牌:華麗得),每套決標價格28萬4,548 元 ,另增加項目:「施工安裝」5 萬6,023 元,總計採購金額 300 萬元,教昱公司後並經付款。
三、嗣陳申馳依前述與李尚典向來之約定,交付其佣金24萬元, (找公所配合之2%+ 因鄉長未收賄之5%+ 找議員配合之1%) ,復自鄭博謙處取得採購金額35% 即105 萬元款項,扣除先 前墊支60萬元予楊德金之報酬(與楊德金職務行為無對價關 係,未構成行收賄犯行)及上開交付李尚典之24萬元,陳申



馳實際獲得21萬元款項。本次採購案中教昱公司為求獲利, 而以105 萬元輾轉運作,取得此原來無法取得之採購案,扣 除合法之材料成本、管銷費用及稅捐等支出,至少獲得105 萬元之不法利益。
捌、98年富里鄉公所第二階段LED 道路照明節能系統工程採購案 (下稱98年富里鄉公所採購案):
一、鄧國祥於98年間,擔任花蓮縣富里鄉鄉長,任職期間綜理鄉 務,指揮監督鄉公所課、室等單位,具核定富里鄉公所公共 工程採購方式及底價,並有選擇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廠商之職 權。
二、98年間富里鄉公所獲得經濟部能源局第2 階段LED 路燈採購 補助款250 萬元,鑫源盛公司相關人員遂謀以行賄公務員之 方式,運作政府機關,使公務員以共同供應契約之方式,於 職務上合法指定鑫源盛公司取得採購案(惟100 年6 月30日 前,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行為並非刑事犯罪) ,經公司業務經理彭依凡,與配合之LED 路燈掮客黃晏樂協 議,鑫源盛公司如取得該採購案,約定以採購案金額240 萬 元(彭依凡預先自購案款扣除10萬元)之45% (108 萬元) ,作為打點公務員之賄款,所餘金額為黃晏樂獲利。黃晏樂 遂於98年底,為鑫源盛公司穿梭,再透過掮客莊錫棋與蔡榮 興引見富里鄉鄉長鄧國祥,並經莊錫棋委託蔡榮興,基於行 賄之意,出面與鄧國祥約定以採購案金額250 萬元之12% ( 即30萬元)作為賄款,鄧國祥則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 犯意,同意配合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採購,並內定由鑫 源盛公司指定之廠商得標承作。嗣鄧國祥指示不知情之建設 課承辦人李興南、建設課課長兼任秘書杜正德、行政室主任 陳俊成辦理採購。陳俊成並依鄧國祥指示,自臺灣銀行網頁 下載包含與鑫源盛公司指定之優的公司在內之立約商名單, 上呈鄧國祥核定,由鄧國祥基於其職務,於99年2 月22日合 法指定與優的公司議價(待99年10月19日機關利用共同供應 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頒布後,始有應選取2 家以上 廠商比價之相關規定),並於99年2 月23日議價後,由陳俊 成登入臺灣銀行網頁向優的公司下單。嗣99年2 月底鄧國祥 卸任鄉長後,富里鄉公所以燈具採購規格不符合能源局補助 規定為由,向優的公司取消訂單,並重新以共同供應契約辦 理LED 路燈採購,於99年4 月7 日上午10時27分許,登入臺 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網下單,向優的公司採購82具LED 燈(型號:S01151F ),每具定價3 萬0,457 元,採購總金 額計249 萬7,474 元。
三、99年2 月23日彭依凡代表優的公司出席富里鄉公所議價,並



於議價現場以電話聯繫位於新北市五股區之鑫源盛公司人員 ,將支付莊錫棋、蔡榮興及鄧國祥等人40萬8,000 元之佣金 及賄款,匯入莊錫棋指定之蔡榮興開設於花蓮第二信用合作 社玉里分社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蔡榮興於99年 2 月24日旋即將該筆40萬8,000 元現金領出,並於數日後偕 同莊錫棋與鄧國祥相約在花蓮縣玉里鎮台九線省道「香蕉山 民宿」附近見面,由蔡榮興將牛皮紙袋包裝之賄款20萬元現 金,交付莊錫棋,再轉交鄧國祥收受之。鄧國祥當日返家清 點後發現僅有20萬元現金,遂向蔡榮興表示應如數交付先前 約定之30萬元款項,蔡榮興始另於其後之99年2 月間某日, 在蔡榮興位於花蓮縣○○鎮○○路000 號住家,將10萬元現 金當面交付予前來之鄧國祥收受。
玖、101 年瑞穗鄉公所瑞穗鄉中正北路、中正南路等道路路燈改 為LED 節能路燈採購案(下稱101 年瑞穗鄉公所採購案):一、許榮盛於100 、101 年間係花蓮縣瑞穗鄉鄉長,任職期間綜 理鄉務,指揮監督鄉公所課、室等單位,具核定瑞穗鄉公所 採購方式及底價,並有選擇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議、比價(即 徵詢2 家以上廠商之優惠條件)廠商、決定獲得採購案廠商 之職權。許志發係瑞穗鄉公所建設課承辦人,辦理該公所路 燈管理及採購事宜,其等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申馳楊國男均係 花蓮地區為廠商、政府機關及民意代表三方牽線之掮客。二、100 年底,鑫源盛公司董事長駱美良、副董事長管新寧、業 務經理洪侑群彭依凡、業務陳金盈等人,為爭取花蓮縣政 府機關LED 路燈採購案,謀以行賄公務員之方式,運作政府 機關,由業務經理彭依凡透過LED 路燈掮客黃晏樂,遂與掮 客陳申馳約定,願以採購金額45% 之款項提供陳申馳,打點 議員、公所人員等相關公務員,使鑫源盛公司得以切入花蓮 縣政府機關市場,取得採購案。而陳申馳與配合之楊國男, 因知悉得以協助公所爭取補助款為誘因,配合共同供應契約 之模式,無須行賄公所人員即可為鑫源盛公司取得採購案, 其等明知工程會於99年10月19日令頒之「機關利用共同供應 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規定,單筆訂購金額逾10萬 元但未達公告金額及公告金額以上但未達查核金額,且已達 大量訂購數量或金額,擬訂購項次之訂約廠商有2 家以上者 ,應徵詢2 家以上廠商之優惠條件,竟未與前開鑫源盛公司 人員及黃晏樂基於上開行賄公所人員之犯意聯絡,而自行共 同基於與公務員違反上開法令,而圖鑫源盛公司不法利益之 犯意聯絡,約定由陳申馳楊國男就上開採購金額45% 之款 項,分別取得3%、42% 比例,陳申馳並指示楊國男尋找花蓮



縣願意配合辦理LED 路燈採購之公所及補助款來源。其中楊 國男曾於100 年底,洽得瑞穗鄉鄉長許榮盛,告知其可使花 蓮縣政府以獎補助費之方式,補助500 萬元經費,如配合辦 理採購,指定特定廠商獲得採購案,將協助瑞穗鄉公所向花 蓮縣政府爭取該筆經費,許榮盛明知此情,仍基於同上圖利 之犯意聯絡而同意之,命建設課承辦人許志發於101 年1 月 2 日行文花蓮縣政府,申請500 萬元之獎補助費經費,並於 101 年1 月13日經花蓮縣政府同意補助,經101 年2 月20日 由瑞穗鄉鄉民代表會同意納入101 年度追加預算。楊國男復 於101 年1 月2 日後數日,帶同鑫源盛公司業務陳金盈親赴 瑞穗鄉公所,由楊國男獨自進入與鄉長許榮盛密談,楊國男 並於討論結束後,向陳金盈稱「OK了」,表示已談定由鑫源 盛公司取得採購案一事。許榮盛復指示許志發,配合鑫源盛 公司業務陳金盈,以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方式進行虛偽比價 ,確保由鑫源盛公司取得採購案,許志發遂基於同上圖利之 犯意聯絡,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而陳金盈則於聯繫亮 麗屋公司實際負責人涂村竹及喜來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 稱喜來登公司)負責人陳奕銘,請求配合出具低於鑫源盛公 司優惠條件之報價單參與比價後(涂村竹、陳奕銘部分另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確定),將上開3 家廠

2/35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教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