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3481號
PCDM,96,訴,3481,2008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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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方式查詢,此外則由處長決定是否陳報一層決行」、 「(空大有關教科書採購,採分科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 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因為空大係分科採購印刷勞務,不 因為科目不同而有所不同,故應屬於同一印刷服務之標的 ,但各科之印刷條件、內容不同,如紙張種類、厚度或黑 白彩色等,則可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採複數決標 或分案辦理」、「(前述採複數決標或分案辦理是否需要 報請上級機關同意?)依規定是不用。」等語(見94年度 他字第7106號卷第84至86頁),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年7 月16日(88)工程企字第8810083 號函釋:「關於 採購圖書之作業方式,每一種圖書之需求,可視為一個採 購,得視需要分別辦理。其將數種圖書彙整後向同一供應 商一次採購者,視為一個採購」等語,益見在辦理教科書 印製採購時,如各科教科書之印刷條件、需求條件有所不 同,並非不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分別辦理 或採複數決標,而以空大教科書之印刷方式,或有黑白, 或有彩色,或有16開本,或有25開本,或有書面印刷,或 有套裝組合,條件、需求不一,空大依其需求,依政府採 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 項規定,將之分為數個標案分別 辦理或採複數決標,且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自應為法 所許;再者,以被告丁○○等人均非法律專業,對於法律 之解釋、適用,本即無法期待能如法律專業人士般之精確 ,尤以政府採購法係於88年5 月27日初施行,相關法條之 正確適用仍有待主管機關加以闡釋、宣導,實難期待被告 丁○○等人對於政府採購法之相關內容均能為正確無誤之 適用,是政府採購法既允許在不同需求條件之情形下得分 批辦理採購,而被告丁○○等人因空大教科書印製之條件 、需求各有不同,認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且無需報經上級 機關核准,縱被告丁○○等人之認知有所錯誤,至多不過 係被告丁○○等人對於法令之解釋有所錯誤而已,自難謂 被告丁○○等人係「明知」違背法令而辦理分批採購。 ③再者,政府採購法第14條規範之目的,本即係在避免機關 藉分批辦理採購,而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而被告丁○ ○等人於辦理88學年上學期續開日文等36科教科書印製採 購時,雖將之分為11標,各標之金額均未逾100 萬元,惟 仍有上網公告招標內容,有中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公告資料1 份,足見被告丁○○等人辯稱渠等並無規避政 府採購法之適用一節,並非無據。
④又依本件國立空中大學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第六點及中文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廠商資格摘要,僅規定



參標廠商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公會會員證 、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及公司資本額在500 萬元以上,並 未規定參標廠商限於印刷公會會員,且公司營業項目需包 含印製或排版業務,而參標廠商捷運公司提出經濟部公司 執照、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臺北市打字繕印商業 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且其資本額為600 萬元,有捷運公司 經濟部公司執照1 紙、捷運公司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 證1 紙、捷運公司臺北市打字繕印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1 紙在卷可稽,符合投標須知有關廠商資格所為之規定, 被告丁○○等人自不得拒絕捷運公司之參標,是公訴意旨 認捷運公司無參標資格,容有誤會。
⑤再者,本件國立空中大學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第2 點固有 載明「本次標案參加廠商以承製一標為限」,惟由空大在 88學年上學期新開科目教科書印製採購案及88年10月12日 簽請加印中華民國憲法教科書1500本採購等案,均係使用 同一份投標須知,有出版中心88年10月12日簽及所附國立 空中大學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各1 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 丁○○等人辯稱上開投標須知乃空大教科書招標之通用資 料一節,應非無據,輔以本件共分為11標,惟僅有6 家廠 商參與投標,如一家廠商僅能承製一標,顯然不可能將11 標全數完成招標,益見上開投標須知上有關「本次標案參 加廠商以承製一標為限」之條件並未針對本次標案之情形 有所修正,於本件標案確有若干不適用之處,是被告丁○ ○等人辯稱渠等僅係因作業疏失,未針對本件標案擬定妥 適之投標須知一節,並非無據,況投標須知並非法令,被 告丁○○等人之行為縱有違反投標須知,亦與明知違背法 令有間。
⑥綜上所述,被告丁○○己○○戊○○乙○○辯稱渠 等並非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應可採信。
㈢88學年上學期套裝課程教材拷貝包裝採購案部分: ①88學年上學期套裝課程教材拷貝包裝採購案,因人機介面 設計、資訊資源管理、資訊應用系統專題- 網際網路原理 與應用、程式語言、資訊科學導論、電腦網路等6 科教科 書已完成招商作業(即88學年上學期續開日文等36科教科 書印製採購),教科書印製均以單科為計價基礎,本件套 裝課程預估值均未達公告金額,且該套裝課程印製及包裝 作業流程配合需要一貫性之考量,擬委由教科書印製廠商 辦理,乃經秘書處簽報校長陳義揚同意採限制性招標方式 辦理,而於88年8 月20日上午11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 大校本部教學大樓3 樓第二會議室進行議價,由被告丁○



○主持,被告己○○戊○○並均有在場,人機介面設計 由匯鈞公司以報價36萬4000元決標,資訊資源管理由匯鈞 公司以報價20萬8800元決標,資訊應用系統專題- 網際網 路原理與應用由文芳公司以報價70萬決標,程式語言由兄 弟公司以報價40萬元決標,資訊科學導論由捷運公司以報 價63萬8000元決標,電腦網路由建華公司以報價51萬9315 元決標等情,業經被告丁○○己○○戊○○於本院審 理中自承不諱,並有空大秘書處88年7 月28日88秘事0817 2 號簽、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比議價招標紀錄1 份 、國立空中大學88上套裝課程教材拷貝包裝採購案議價紀 錄4 份、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定底價表4 份在卷 可稽,自堪認定。
②又所謂「套裝課程」,係指教學節目不在電視或廣播電台 播送,而將節目轉拷成錄影帶、錄音帶、光碟,並與教科 書一起包裝提供同學學習,惟因教科書部分歸出版中心負 責,套裝課程部分歸管資系負責,故未能同時發包採購, 是本套裝課程教材拷貝包裝採購部分,經簽報校長陳義揚 同意採限制性招標,而由原教科書得標廠商依議價程序承 包,已如前述,是被告丁○○等人辯稱本件並未公開招標 而未使用招標須知一節,應屬可信。至捷運公司確具參標 資格,已如㈡④部分所述。因之,本件既係經簽報校長陳 義揚同意採限制性招標,而未採取公開招標,自無違反投 標須知有關參加廠商以承製一標為限之問題,是公訴意旨 認被告丁○○己○○有違反投標須知「以承製一標為限 」之規定,並放行無參標資格之捷運公司參標並得標,違 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第50條第1 項之規定等節,均無可 採。
③綜上所述,被告丁○○己○○辯稱渠等並無明知違背法 令而圖利他人,應可採信。
㈣88學年下學期教科書系統分析與設計等50本印製採購案部分 :
①88學年下學期教科書系統分析與設計等50本印製採購案係 採公開招標,分為A 、B 、C 、D 、E 、F 六標,於88年 10月28日下午2 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 樓3 樓第二會議室進行開標,由被告丁○○主持開標,被 告己○○亦有到場,共有張雄股份有限公司、文芳公司、 聯教公司、兄弟公司、涵亞事業有限公司、日盛印製廠、 建華公司、敦繹公司、友信印刷有限公司、春曦公司、華 岡印刷廠、雅亨公司、匯澤公司參與投標,A 標由雅亨公 司以報價219 萬6800元決標,B 標由兄弟公司以報價196



萬4522元決標,C 標由文芳公司以報價155 萬9192元決標 ,D 標由聯教公司以報價127 萬9146元決標,E 標由匯澤 公司以報價176 萬6963元,F 標由華岡印刷廠以報價141 萬8562元決標等情,業經被告丁○○己○○於本院審理 中自承不諱,並有國立空中大學88年1 月12日88空大秘字 第4017號公告、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比議價招標紀 錄、國立空中大學88下教科書系統分析與設計等50本印製 公開招標紀錄、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定底價表各 1 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②有關教科書之印製採購,各機關得視其需要以複數決標或 分案辦理,且無須報請上級機關同意,業如前㈡②所述, 且有關以一次公開招標案內分數子標方式 (即複數決標) 之適法性問題,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89年12月30 日以(89)工程企字第89038150號函覆空大函詢有關政府 採購法14條規定執行之疑義時表示:「貴校出版教科書之 採購,屬例行業務,得以長期合約併複數決標或以選擇性 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如係以每學期分開辦理 ,應依本法第14條之規定辦理。」、「以一次公開招標案 內數十科教科書,並以各子標之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符 合本法第52條第4 項規定,應屬可行。」,有上開函釋在 卷可稽,是本件88學年下學期教科書系統分析與設計等50 本印製採購案以一次公開招標,內含6 個子標,並以各子 標之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方式,於法自無不合。
③按「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 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 或團體」、「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之廠商,不得參與投 標」,政府採購法第8 條及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政府 採購法上關於投標廠商之資格,除對政黨及政黨之關係企 業設有資格上之限制外,對其餘之一般廠商及其關係企業 並未限定其資格,甚為明確。且公司法所稱之關係企業係 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或相互投資關係 之公司企業,公司法第369 條之1 定有明文,並非公司之 負責人有親戚關係或負責人同一,即為公司法上所稱之關 係企業,而公司之地址、電話、負責人相同,並非獨立存 在之公司間具有控制從屬關係或相互投資關係之證明,是 公訴人既未舉證證明兄弟公司、文芳公司、聯教公司間具 有控制從屬或相互投資之關係,自難僅以兄弟、文芳及聯 教三公司地址、電話相同、負責人相同,即認該三公司屬 公司法所稱之關係企業。因之,公訴意旨認兄弟、文芳、 聯教公司係關係企業而不得同時參與投標,顯係對政府採



購法第38條之規定有所誤會。
④又兄弟、文芳、聯教等三公司於法律上均具有獨立之法人 格,已如前述,並有文芳公司、兄弟公司、聯教公司之公 司登記基本資料3 份在卷可稽,是兄弟、文芳、聯教等三 公司並無91年11月27日修正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 第2 項所定之公司與其分公司之關係,自不受該條第1 項 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之限制,且 以本件共有13家廠商參與投標,各子標亦均有多家廠商參 與競標,並分別由雅亨公司、兄弟公司、文芳公司、聯教 公司、匯澤公司、華岡印刷廠以最低標決標,公訴人亦未 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兄弟公司、文芳公司、聯教公司有圍標 之情事,自難僅以兄弟公司、文芳公司、聯教公司之負責 人係同一人或具有一定關係,即憑空推認該三公司係圍標 ,而應不予開標、決標。
⑤綜上,被告丁○○己○○戊○○辯稱渠等並無明知違 背法令而圖利他人,應堪採信。
㈤89學年暑期日語入門等21科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①89學年暑期日語入門等21科教科書印製採購案係採公開招 標,於89年3 月6 日上午10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 本部教學大樓3 樓第二會議室進行開標,由被告丁○○主 持,被告己○○亦有到場,共分為A 、B 、C 子標,共有 庚霖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庚霖公司)、文芳公司、兄弟公 司、科藝公司、春曦公司、華岡印刷廠參與投標,A 標因 廠商報價未達底標流標,B 標由科藝公司以報價127 萬 9705元決標,C 標由兄弟公司以報價112 萬3437元決標, 嗣再就A 標部分舉行公開招標,於89年3 月21日上午10時 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3 樓第二會議室 進行開標,由被告己○○代理被告丁○○主持,共有春曦 公司、雅亨公司、漢大公司、文芳公司參與投標,由文芳 公司以報價108 萬5986元決標等情,業經被告丁○○、己 ○○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不諱,並有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 財物比議價招標紀錄2 份、國立空中大學89暑日語入門等 21科教科書印製公開招標紀錄、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 物議定底價表各4 份、支出憑證粘存單、統一發票、在卷 可稽,自堪認定。
②按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 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 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機關 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 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 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 項、政府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政府採購法或政 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並未規定訂定底價時應檢附底價訂定之 計算式,而由承辦採購單位人員與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會同訂定者,係符合上開規定,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8年11月4 日(88)工程企字第8818446 號函釋1 份在卷 可按,是本件第一次公開招標時,A 、B 、C 標案之底價 既均經校長即機關首長陳義揚核定,自已合於政府採購法 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有關訂定底價之相關規定。又本件 第二次公開招標時,有關A 標案之底價訂定,雖僅經被告 己○○核定,而未經校長陳義揚或被告丁○○核定,固有 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定底價表1 份可佐,而與政 府採購法第46條第1 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 定未盡相符,惟由當日即89年3 月21日之公開招標紀錄可 知,當日係由被告己○○代理被告丁○○主持開標,有國 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比議價招標紀錄1 份在卷可稽, 顯見於當日核定底價及開標時,被告丁○○均並未到場, 而均係由被告己○○代理辦理,是被告己○○辯稱當日係 受被告丁○○之授權而會同出版中心人員核定底價一節, 應非無據。況以當日係採用公開招標方式,並有4 家廠商 參與投標,合於政府採購法投、開標之相關規定,文芳公 司並係以低於底價之最低標得標,實難憑空推認被告己○ ○有何故意圖利文芳公司之可言,是縱認被告己○○當日 核定底價之程序未臻完備,至多亦僅係被告己○○之行政 疏失而已,自非屬明知違背法令之情形。
③又文芳公司、兄弟公司於法律上均具有獨立之法人格,且 非屬關係企業,而無91年11月27日修正前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33條第2 項所定之公司與其分公司之關係,並不受 該條第1 項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 之限制部分,詳如㈣③、④所述,是公訴意旨認文芳公司 、兄弟公司各承製一標,有違投標須知以承製一標為限部 分,洵無可採。至以一次公開招標,內含數個子標,並以 各子標之最低標決標,於法並無不合,亦如㈣②所述,均 不再贅述。
④綜上,被告丁○○己○○辯稱渠等並非明知違背法令而 圖利他人,應堪採信。
㈥89學年上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①89學年上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案係採公開招標,於89年4 月18日上午10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本部教學大樓



3 樓第二會議室進行開標,由被告丁○○主持,被告己○ ○亦有到場,共分為A 、B 、C 、D 、E 、F 子標,共有 春曦公司、美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美毅公司)、兄弟公 司、聯教公司、洪記公司、文芳公司、漢大公司、華岡印 刷廠、榮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裕公司)、匯澤公 司、偉勵彩色印刷公司(下稱偉勵公司)參與投標,A 標 由洪記公司以報價146 萬6582元決標,B 標因廠商報價未 達底價流標,C 標由美毅公司以報價216 萬5979元決標, D 標由聯教公司以報價202 萬6521元決標,E 標由文芳公 司以報價301 萬2199元決標,F 標由春曦公司以報價230 萬決標,嗣再就B 標進行第二次公開招標,於89年5 月2 日上午10時許進行開標,由被告丁○○主持,被告己○○ 亦有到場,共有漢大公司、匯鈞公司、華岡印刷廠、匯澤 公司、文芳公司、雅亨公司、堃丞公司參與投標,由匯鈞 公司以報價258 萬2200元得標,有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 1 份、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比議價招標紀錄1 份、 國立空中大學89學年度上學期教科書公開招標紀錄表、國 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定底價表各4 份在卷可稽,自 堪認定。
②又89學年上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第一次公開招標開標時, B 標案部分共有春曦公司、兄弟公司、漢大公司、匯澤公 司投標,因報價均高於底價,由最低標兄弟公司優先減價 ,減價後仍高於底價,再由四家廠商進行比價,其中春曦 、兄弟、匯澤公司均不再減價,惟漢大公司減價後仍高於 底價,於第二次競價時,漢大公司亦不再減價而流標,有 國立空中大學89學年度上學期教科書B 案公開招標紀錄表 1 份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一第89頁),是公訴意旨認B 標案部分未經減價程序即逕予廢標,容有誤會。 ③又以一次公開招標,內含數個子標,並以各子標之最低標 決標,於法並無不合,已如㈣②所述,爰不再贅述。 ④綜上,被告丁○○己○○辯稱渠等並無明知違背法令而 圖利他人,應堪採信。
㈦89學年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①89學年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案經出版中心簽報採選擇性 招標,經教育部准予備查後,建立6 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 單,於89年9 月21日上午10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大校 本部教學大樓3 樓第二會議室進行開標,由被告丙○○主 持,被告己○○乙○○亦有到場,共分為A 、B 、C 、 D 、E 、F 子標,共有漢大公司、偉勵公司、兄弟公司、 秋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秋雨公司)、文芳公司、春



曦公司、大然伊士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然公司) 、華岡印刷廠參與投標,A 、B 、C 、F 標均因廠商報價 未達底價流標,D 標由春曦公司以報價210 萬元決標,E 標由文芳公司以報價290 萬元決標,嗣再就A 、B 、C 、 F 標進行第二次公開招標,於89年10月17日上午10時許進 行開標,由被告乙○○代理主持,被告己○○亦有到場, 共有新季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新季公司)、新矩陣藝術印 刷廠(下稱新矩陣印刷廠)、鼎教公司、春曦公司、漢大 公司、兄弟公司、庚霖公司、文芳公司參與投標,A 標由 庚霖公司以報價207 萬6980元決標,B 標由鼎教公司以報 價154 萬483 元決標,C 標由文芳公司以報價215 萬元決 標,F 標由兄弟公司以報價189 萬5002元決標,有出版中 心89年7 月28日公文(附於臺北市調查處卷第113 、114 頁)、秘書處89年9 月22日公文(附於臺北市調查處卷第 120 、121 頁)、秘書處89年10月17日公文(附於臺北市 調查處卷第131 、132 頁)、89學年度下學期教科書選擇 性招標廠商甄選合格廠商基本資料、教育部89年1 月15日 台(88)總(2) 字第88166164號函1 份、國立空中大學 購置定製財物比議價招標紀錄2 份、國立空中大學89學年 度下學期教科書印製A 、B 、C 、D 、E 、F 標公開招標 紀錄表各1 份、國立空中大學購置定製財物議定底價表6 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②又89學年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進行第一次選擇性招標開 標時,A 標共有漢大公司、偉勵公司、兄弟公司、秋雨公 司、文芳公司、春曦公司、大然公司、華岡印刷廠參與投 標,因報價均高於底價,由最低標漢大公司優先減價,減 價後仍高於底價,經進行第一、二、三次競價後流標,B 標共有漢大公司、偉勵公司、兄弟公司、秋雨公司、文芳 公司、春曦公司、大然公司、華岡印刷廠參與投標,因報 價均高於底價,由最低標大然公司優先減價,減價後仍高 於底價,經進行第一、二、三次競價後流標,C 標共有漢 大公司、偉勵公司、兄弟公司、秋雨公司、文芳公司、春 曦公司、大然公司、華岡印刷廠參與投標,因報價均高於 底價,由最低標偉勵公司優先減價,減價後仍高於底價, 經進行第一、二、三次競價後流標,F 標共有漢大公司、 偉勵公司、兄弟公司、秋雨公司、文芳公司、春曦公司、 大然公司、華岡印刷廠參與投標,因報價均高於底價,且 最低標兄弟公司放棄優先減價,經進行第一、二、三次競 價後流標,有國立空中大學89學年度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案 A 、B 、C 、F 標公開招標紀錄表4 份在卷可稽(附於本



院卷一第90至93頁),是公訴意旨認A 、B 、C 、F 標案 部分未經減價程序即逕予廢標,容有誤會。
③又空大原係將89學年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案分為A 、B 、C 、D 、E 、F 等六個子標進行招標,其中A 、B 、C 、F 子標經減價後均仍流標,僅D 、E 二子標完成決標, 嗣再就A 、B 、C 、F 子標進行第二次招標,並均完成決 標,已如前述,惟上開六子標原既均係包含於89學年下學 期教科書印製採購案中,不論係分幾次完成招標,各承製 廠商自仍應受承製一標為限之限制,文芳公司分別承製C 、E 二子標,自與投標須知之規定有違;惟文芳公司並非 於同一次招標時標得C 、E 子標,而係分別於第一次招標 時標得E 案,再於第二次招標時標得C 標,俱如前述,是 就第二次招標之性質,究係另一獨立標案,或應與第一次 決標之各子標整體視為一標案,在被告乙○○等人之認知 上,確有將之誤認為屬於另一獨立標案之可能,此等認知 縱有不當,至多僅係被告乙○○等人對於標案個數認定之 錯誤而已,自與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明知違背法令有間; 況本件採購案於第一次公開招標時,A 、B 、C 、F 標案 部分確均有減價而流標,已如前述,益徵被告乙○○等人 並無公訴意旨所指變相廢標之情事,是公訴意旨認被告乙 ○○等人變相廢標而故意圖利文芳公司一節,洵無可採。 ④又以一次公開招標,內含數個子標,並以各子標之最低標 決標,於法並無不合,已如㈣②所述,爰不再贅述。 ⑤綜上,被告丙○○乙○○等人辯稱渠等並未無明知違背 法令而圖利他人,應堪採信。
㈧90學年度上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①90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採購招標係分為暑期及上下學期二個 標案進行,其中90學年度上下學期教科書印製採購係採取 公開招標方式,分為16開本及25開本2 子標,16開本預算 數為2120萬元,25開本預算數為2080萬元,經被告丙○○ 核定16開本底價為3642萬9700元,25開本底價為2521萬 8600元,於90年4 月16日下午2 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空 大校本部教學大樓3 樓第二會議室進行開標,由被告丙○ ○主持,被告戊○○乙○○均有到場,共有漢大公司、 春曦公司、芫峻公司、文芳公司、世偉公司參與投標,16 開本部分,世偉公司因所報單價與總價不符,經被告丙○ ○、乙○○戊○○予以廢標,嗣經開標結果,漢大公司 、春曦公司、芫峻公司、文芳公司之報價均高於底價,經 最低標文芳公司優先減價後以3630萬3865元得標,25開本 開標結果,漢大公司、春曦公司、芫峻公司、文芳公司、



世偉公司之報價均高於底價,經最低標文芳公司優先減價 後以2222萬8559元得標等情,業經被告丙○○乙○○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不諱,核與證人辛○○於本院審 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國立空中大學90學年度教科書 印製預算表1 份、國立空中大學財物採購核定底價表2 份 、國立空中大學財物採購招標紀錄1 份、90學年度上學期 及下學期印製16開教科書、90學年度上學期及下學期印製 25公開招標紀錄各1 份(附於94年度他字第7106號卷第 192 、193 頁)、國立空中大學90學年度教科書上學期及 下學期印製投標須知1 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②又依國立空中大學90學年度教科書上學期及下學期印製投 標須知第37點規定,本件採購決標方式固係採總價決標, 惟國立空中大學90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注意事項第4 點亦規 定:「本案標的數量必須依據學生註冊選課人數而定,爰 ,辦理招標時尚無法預知詳細印數,僅以預估值由機關另 設定條件及公式計算投標總價,詳如附件國立空中大學90 學年度教科書招標計價表,例如:預設印製頁數有250 、 300 、350 、400 、... 至650 頁,印製本數有500 、 1000、1500、2000、... 至6000本,先依據頁數及本數由 機關提供之公式計算出所需工料,再乘以貴廠商之報價, 以計算每一本預估值之總價,再計算全部科目之總價。本 標案採總價決標並依實作數量結算;於完成履約驗收後, 以決標時之單價乘以實作數計價。有關標價之計算與填報 如下:(一)請使用機關招標文件內所附之磁碟片,進入 Microsoft Excel 檔案,再選定16開本或25開本之計價表 ,將貴廠商之投標單價輸入相關欄位,即可自動計算出投 標總價。... 」,足見空大有關本件教科書之採購雖係採 總價決標,但因空大委託印製之數量在招標時尚未確定, 故印製頁數、本數均僅為預估值,將來乃係依實作數量結 算,即以決標時之單價乘以實作數計價,因之,廠商於投 標時所填報之單價乃將來計價之基礎,且以空大於招標時 均有於招標文件內附計算公式之磁碟片,廠商僅需輸入投 標單價即可計算出投標總價,衡情,投標單價與投標總價 應會相符,而世偉公司投標16開本及25開本之各項單價相 同,經空大查驗代入25開本計算公式投標總價為2755萬 2257元,與世偉公司填報之總價相符,但以其填報之單價 代入16開本計算公式,總價應為4641萬1047元,與世偉公 司填報之3241萬102 元不符,為證人辛○○所不爭執,並 有價格標單2 份在卷可稽(附於93年度他字第2000號卷一 第190 、191 頁),在此情形下,如允許世偉公司投標,



並以其填報之總價決標,則將來計價時,究係應以世偉公 司所填報之單價或係以世偉公司所填報之總價回推之單價 計算,如係以世偉公司填報之單價計算,豈不等同使非最 低標之廠商得標,況證人辛○○雖證稱係因誤繕25開本之 單價於16開本標單,始發生單價與投標總價不符等語,惟 廠商究係故意或因錯誤所致,涉及廠商之主觀意念,招標 單位根本無從判斷,是廠商所填報之單價與投標總價不符 ,除有投機之嫌外,將來更有衍生契約糾紛之可能,對其 餘依規定使用計算公式報價之廠商而言,更係有失公平, 是被告丙○○乙○○戊○○等人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0 條第1 條第1 款之精神,將世偉公司認定為廢標,並無不 當。因之,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戊○○乙○○係藉 故將世偉公司廢標以護航文芳公司,洵屬無據。 ③又有關空大教科書印製採購案,自90學年起因遵循監察院 指示,研擬改為全年一次招標,但「暑期」部分,因開課 在即,乃先行單獨招標,其餘部分即「上、下學期」部分 ,正式採行全年一次招標制度,是其因開課時程之故而分 批辦理採購,自應認係具有分批辦理之正當事由,且空大 就90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採購案欲採分批辦理,亦經簽報教 育部同意備查,有教育部90年2 月26日台(90)總(2) 字第90021131號函1 紙在卷可稽,自符於政府採購法第14 條之規定。
④又因空大自86年起實施免試入學,凡年滿20歲,高中(職 )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均可報名成為全修生,凡年滿 18歲,學歷不拘,均可登記成為選修生,且無修讀年限規 定,學生可以根據個人需求,選讀科目、決定學習進度, 是空大各學期、各學科之選修人數,在未完成註冊、選課 之前,均屬不確定,而因教科書之印製需事前作業,空大 欲在學期開始時即提供足夠之教科書供選修之學生使用, 自無可能待選課人數確定後始進行相關招標作業,是在空 大舉行教科書印製招標之際,因各科之教科書尚未完成, 且選課人數尚未確定,無法得知各科教科書實際之頁數、 印製之需求及印製數量,而僅能預估各種情況,設計公式 表格,請投標廠商依據空大設計之公式表格填報各項單價 ,並以假設之印製數量模擬計算總價,乃因空大教育本身 之特殊性所致;而空大在招標時雖係以預估值計算投標總 價,惟實際付款時仍係採取實作實算之計價方式,即依實 際印製之數量,及廠商於投標時所填報之單價計算,此種 標的數量採預估值,並以廠商報價之總價最低且低於底價 者決標,再依實作數量計價付款之方式並無不當,亦有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3 月30日(90)工程企字第9000 9720號函1 紙在卷可稽,足徵空大上開投開標方式並無不 當。再者,在預估印製科目、數量及頁數時,除參考往年 開課科目數、印製頁數及學生選課人數外,在考慮印製數 量不足將有影響學生使用及市場供需不易掌控之情形下, 空大就預估值取採較高數值實屬合理,輔以本件年度有關 教科書印製預算為4200萬元,被告丙○○核定之底價及開 標時之決標價,雖均高於上開預算數,惟實際支付廠商之 印製費用僅2267萬3968元,有國立空中大學支出憑證粘存 單1 紙、統一發票1 紙、支出傳票5 紙在卷可稽,益徵實 際印製費用確係低於預算無疑;況空大91學年度教科書印 製完成招標後,秘書處承辦人黃金鳳擬將決標資料登錄於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時,因預估 之決標金額超出預算額,致無法登錄,經教育部於91年3 月28日台(91)總(2) 字第91036935號函轉公共工程委 員會91年3 月15日(91)工程企字第91010220號函:「貴 機關學校傳送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 系統之決標資料內容疑有錯誤或漏填情形,與政府採購法 規定不符,請於91年4 月10日前完成更正。」,嗣經空大 秘書處承辦人黃金鳳電話請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承辦人表示:本案教科書部份決標 金額超過預算金額,係特殊情形,只須上網於附加說明欄 說明即可,亦有上開教育部函、承辦人黃金鳳91年4 月9 日簽文(附於本院卷一第141 頁)在卷足稽,因之,空大 因其教育之特殊性,致於教科書採購案招標時,僅能以較 高數值之預估值訂定底價及投標總價,惟實際付款金額均 仍在預算數內,是此等以預估值定底價、決標而在預算金 額內按實作數量計價付款之特殊情形,底價或決標金額超 過預算金額,並未違法。
⑤綜上,被告丙○○乙○○戊○○等人辯稱渠等並未明 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應堪採信。
㈨91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採購案部分:
①91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採購係採取公開招標方式,分為16開 本及25開本2 子標,經費預算3900萬元,經被告丙○○核 定16開本底價為4745萬元,25開本底價為2393萬元,於90 年12月24日上午10時許進行開標,由被告庚○○主持開標 ,被告乙○○甲○○均有到場,其中16開本部分共有皇 城公司、文芳公司、榮昱公司參與投標,皇城公司因押標 金以公司票開立,經被告庚○○宣布不予開標,由文芳公 司以3313萬3493元決標,另25開本部分共有榮昱公司、皇



城公司參與投標,皇城公司同因上述原因經被告庚○○宣 布不予開標,由榮昱公司以1938萬元決標,而依國立空中 大學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91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招標作業 說明會合約稿件補充說明,得標廠商應自合約生效日起派 遣至少2 名具有美工編輯專長之熟手進駐機關編輯組負責 二校稿至完稿以後之編校工作等情,業經被告庚○○、乙 ○○、甲○○於本院審理中自承不諱,並有國立空中大學 教科書印製投標須知1 份、91學年度教科書印製招標作業 說明會合約稿件補充說明1 份、國立空中大學核定底價表 2 份、國立空中大學91學年度教科書招標計價表2 份、91 學年度教科書印製16開本公開招標紀錄、91學年度教科書 25開本公開招標紀錄各1 份、榮昱公司招標文件1 份、合 約書1 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②又本件標案之底價及決標金額雖均高於預算數,惟其實際 給付廠商之印製費用僅1948萬8266元,低於預算數,而以 預估值定底價、決標而在預算金額內按實作數量計價付款 之特殊情形,底價或決標金額超過預算金額,並未違法, 業如前㈧④所述,不再贅述。
③又為便於密切掌控出書進度及使編校稿人員便於與作者、 學系聯繫,得標廠商有固定、良好之人力專責該標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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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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