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4年度,13號
PCDM,104,金訴,13,2017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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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及第 2 項至第 7 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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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蘇瑞坤操縱佳大公司股價期間之買賣交易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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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7年12月8 日(以高價連續委託買進)(即起訴書附表編│
│ 號一編號1 至10): │
│ 利用金瑞龍證券交易帳戶於12:48:07至12:51:50以33.90 │
│ 元至34.5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33.60 元至34.4元)│
│ 分成10筆交易,合計委託買進52仟股,成交51仟股,使成│
│ 交價由33.60 元上漲至34.50 元,上漲18檔,占同時段市│
│ 場成交量53仟股之9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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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8年1月20日(相對成交): │
│ ㈠利用吳鴻濂帳戶及黃秀蓮帳戶各於11:19:44 、11:17:58 │
│ 以52.0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52.60 元)分別委託買│
│ 進18仟股、賣出22仟股,成交18仟股,使成交價由52.60 │
│ 元下跌至52.00 元(下跌6 檔)(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
│ )。 │
│ ㈡利用吳鴻濂帳戶及黃秀蓮帳戶各於11:23:50 、11:23:03 │
│ 以52.0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52.10 元)分別委託買│
│ 進80仟股、賣出100 仟股。成交80仟股,使成交價由52.1│
│ 0 元下跌至52.00 元(下跌1 檔),均占該次市場成交量│
│ 之100%(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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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98年1月21日(相對成交)(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 │
│ 利用黃秀蓮帳戶及劉耀宇帳戶各於10:22:29、10:21:53以│
│ 52.1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52.20 元)分別委託買進│
│ 95仟股、賣出100 仟股,成交95仟股,使成交價由52.20 │
│ 元下跌至52.10 元(下跌1 檔),占該次市場成交量95仟│
│ 股之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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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98年2月2日(相對成交)(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 │
│ 利用劉耀宇帳戶及吳鴻濂帳戶各於09:34:46、09:34:40以│
│ 52.2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52.10 元)分別委託買進│
│ 、賣出35仟股,成交35仟股,使成交價由52.10 元上漲至│
│ 52.20 元(上漲1 檔),占該次市場成交量35仟股之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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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98年2月3日(相對成交)(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 │
│ 利用黃秀蓮帳戶及吳鴻濂帳戶各於09:16:49、09:16:30以│
│ 53.9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53.80 元)分別委託買進│
│ 、賣出100 仟股,成交100 仟股,使成交價由53.80 元上│
│ 漲至53.90 元(上漲1 檔),占該次市場成交量35仟股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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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98年2月6日(相對成交): │
│ ㈠利用吳鴻濂帳戶及黃秀蓮帳戶各於09:07:45、09:07:42以│
│ 61.1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61.00 元)分別委託買進│
│ 81仟股、賣出80仟股,於09:08:00成交80仟股,使成交價│
│ 由61.00 元上漲至61.10 元(上漲1 檔),占該次市場成│
│ 交量81仟股之98.76%(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 │
│ ㈡利用劉耀宇帳戶及黃秀蓮帳戶各於09:09:44、09:09:29以│
│ 61.00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60.80 元)分別委託買進│
│ 、賣出80仟股,於09:10:07成交80仟股,使成交價由60.8│
│ 0 元上漲至61.00 元(上漲2 檔),占該次市場成交量80│
│ 仟股之100%(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 │
│ ㈢利用金瑞龍帳戶及黃秀蓮帳戶各於09:12:52、09:12:51以│
│ 61.3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61.50 元)分別委託買進│
│ 、賣出80仟股,於09:13:00各成交68仟股、80仟股,使成│
│ 交價由61.50 元下跌至61.30 元(下跌2 檔),占該次市│
│ 場成交量80仟股之85% 、100%(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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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何易學操縱佳大公司股價期間之買賣交易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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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8年2月4日(相對成交): │
│ ㈠利用柯俊宏帳戶於09:09:45、09:09:53以57.40 元、09:1│
│ 0:44、09:11:06以57.40 元、09:13:55、09:13:49以57.6│
│ 0 元、09:17:11、09:17:19以57.60 元、09:20:16、09:2│
│ 0:26以57.70 元、09:24:51、09:24:43以58.60 元(於當│
│ 時揭示成交價57.80 元、57.50 元、57.50 元、58.0元、│
│ 58.00 元、58.50 元)委託買進、賣出各20仟股、10股、│
│ 15仟股、30仟股、48仟股、100 仟股;次於09:10:05成交│
│ 18仟股、20仟股,使成交價由57.80 元下跌至57.40 元(│
│ 下跌4 檔),占該次市場成交量20仟股之90% 、100%;於│
│ 09:11:21各成交7 仟股、10仟股,使成交價由57.50 元跌│




│ 至57.40 元(下跌1 檔),占該次市場成交量10仟股之70│
│ % 、100%;復於09:14:13成交15仟股,使成交價由57.5元│
│ 上漲至57.60 元(上漲1 檔),占該次市場成交量15仟之│
│ 10 0% ;又於09:17:35各成交30仟股、29仟股,使成交價│
│ 58.0 0元下跌至57.60 元(下跌4 檔),占該次市場成交│
│ 30仟股之100%、96.66%;又於09:20:28成交48仟股,使成│
│ 價由58.00 元下跌至57.70 元(下跌3 檔),占該次市場│
│ 交量48仟股之100%;末於09:25:03各成交96仟股、100 仟│
│ ,使成交價由58.50 元上漲至58.60 元(上漲1 檔),占│
│ 次市場成交量100 仟股之96% 、100%(即起訴書附表二編│
│ 號8 至13)。 │
│ ㈡利用何易蒼帳戶於09:33:15、09:33:05以58.80 元(高於│
│ 當時揭示成交價58.70 元)分別委託買進28仟股、賣30仟│
│ 股;次於09:44:37、09:44:45以59.20 元(低於當時示成│
│ 交價59.30 元)委託買進、賣出各60仟股,於09:33:成交│
│ 28仟股,使成交價由58.70 元上漲至58.80 元(上漲1 檔│
│ ),占該次市場成交量28仟股之100%;再於09:45:04各交│
│ 54仟股、60仟股,使成交價由59.30 元下跌至59.20 元下│
│ 跌1 檔),占該次市場成交量60仟股之90% 、100%(即起│
│ 訴書附表二編號14至15)。 │
├───────────────────────────┤
│二、98年2月5日(相對成交): │
│ ㈠以何易學自己之帳戶於09:09:19以60.90 元(低於當時示│
│ 成交價61.00 元)委託買進、賣出各33仟股、於09:18:以│
│ 61.1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61.30 元)委託買進、出│
│ 各42仟股、於09:22:03以60.9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價61│
│ .00 元)分別委託買進56仟股、賣出55仟股、於12:00:06│
│ 以60.4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60.70 元(委託買進、│
│ 賣出各20股;次於09:09:37成交33仟股,使成交價由61.0│
│ 0 元下跌至60.90 元(下跌1 檔),占該次市場成交量33│
│ 仟股之100%;再於09:18:21成交41仟股、42仟股,使成交│
│ 價由61.30 元下跌至61.10 (下跌2 檔),占該次市場成│
│ 交量42仟股之97.61%、100%;復於09:22:06各成交56仟股│
│ 、50仟股,使成交價由61.00 下跌至60.90 元(下跌1 檔│
│ ),占該次市場成交量56仟股100%、89.26%;又於12:00:│
│ 28成交20仟股,使成交價由60.70 元下跌至60.40 元(下│
│ 跌3 檔),占該市場成交量20仟股之100 % (即起訴書附│
│ 表二編號16至18、21,補充理由書事實欄漏載起訴書附表│
│ 二編號21部分)。 │
│ ㈡利用何易蒼帳戶於09:57:00以60.70 元(低於當時示成交│




│ 價60.80 元)委託買進、賣出各30仟股;次於12:56:56以│
│ 60.3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60.40 元)委託買進賣出│
│ 各22仟股;再於13:03:04以60.30 元(高於當時揭示交價│
│ 60.20 元)分別委託買進33仟股、賣出30仟股,於09:57:│
│ 06成交30仟股,使成交價由60.80 元下跌至60.70 元(下│
│ 跌1 檔),占該次市場成交量30仟股之100%;又於12:57:│
│ 07各成交22仟股、21仟股,使成交價由60.40 元下跌至6 │
│ 0.3 元(下跌1 檔),占該次市場成交量22仟股之100%、│
│ 95.45%;末於13:03:20成交30仟股,使成交價由60.20 元│
│ 上漲至60.30 元(上漲1 檔),占該次市場成交量30仟股│
│ 之100%(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22、24)。 │
│ ㈢利用柯俊宏證券交易帳戶於11:29:58以60.50 元(低於當│
│ 時揭成交價60.70 元)委託買進、賣出各80仟股;而於11│
│ :30:03成交80仟股,使成交價由60.70 元下跌至60.50 元│
│ (下跌2 檔),占該次市場成交量80仟股之100%;次於13│
│ :00:44以60.20 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60.40 元)委託│
│ 買進、賣各38仟股;而於13:00:50成交38仟股,使成交價│
│ 由60.40 元下跌至60.20 元(下跌2 檔),占該次市場成│
│ 交量38仟股100%(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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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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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橋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城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