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9年度,118號
PCDM,109,金訴,118,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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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所定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準用之;其於身分喪失後未滿六個月者,亦同。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三項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 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



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 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處罰。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附表一)被告林清榮曾玉桂帳戶買賣璨圓公司股票┌──┬───────┬─────┬───┬───────┐
│編號│ 買入日期 │ 成交價 │ 股數 │ 總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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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 年6 月24日│17.35 元 │15,000│26萬250 元 │
├──┼───────┼─────┼───┼───────┤
│ 2 │103 年6 月24日│17.5元 │10,000│17萬5,000 元 │
├──┼───────┼─────┼───┼───────┤
│ 3 │103 年6 月25日│17.3元 │10,000│17萬3,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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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3 年6 月30日│18.15 元 │7,000 │12萬7,0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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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3 年6 月30日│18.2元 │50,000│91萬元 │
├──┼───────┼─────┼───┼───────┤
│合計│ │ │92,000│164 萬5,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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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賣出日期 │ 成交價 │ 股數 │ 總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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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 年7 月4 日│21.4元 │10,000│21萬4,000 元 │
├──┼───────┼─────┼───┼───────┤
│ 2 │103 年7 月4 日│21.5元 │10,000│21萬5,000 元 │
├──┼───────┼─────┼───┼───────┤
│ 3 │103 年7 月8 日│21.15 元 │10,000│21萬1,500 元 │
├──┼───────┼─────┼───┼───────┤
│ 4 │103 年7 月8 日│21.2元 │38,000│80萬5,600 元 │
├──┼───────┼─────┼───┼───────┤
│ 5 │103 年7 月8 日│21.25 元 │4,000 │8 萬5,000 元 │
├──┼───────┼─────┼───┼───────┤
│ 6 │103 年7 月8 日│21.3元 │20,000│42萬6,000 元 │
├──┼───────┼─────┼───┼───────┤
│合計│ │ │92,000│195 萬7,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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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林玉萍以自己帳戶買賣璨圓公司股票┌──┬───────┬─────┬───┬───────┐
│編號│ 買入日期 │ 成交價 │ 股數 │ 總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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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 年6 月24日│17.3元 │5,000 │8 萬6,5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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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賣出日期 │ 成交價 │ 股數 │ 總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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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 年7 月2 日│20.85 元 │5,000 │10萬4,2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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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被告蔡宜和以自己帳戶買賣璨圓公司股票┌──┬───────┬─────┬────┬───────┐
│編號│ 買入日期 │ 成交價 │ 股數 │ 總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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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 年6 月23日│17.3元 │20,000 │34萬6,000 元 │
├──┼───────┼─────┼────┼───────┤
│ 2 │103 年6 月30日│18.35 元 │90,000 │165 萬1,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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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10,000 │199 萬7,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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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賣出日期 │ 成交價 │ 股數 │ 總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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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 年7 月3 日│21.35元 │200,000 │427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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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被告蔡宜和蔡慧敏帳戶買賣璨圓公司股票┌──┬───────┬─────┬───┬───────┐
│編號│ 買入日期 │ 成交價 │ 股數 │ 總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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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 年6 月20日│17.8元 │25,000│44萬5,000 元 │
├──┼───────┼─────┼───┼───────┤
│ 2 │103 年6 月23日│17.7元 │10,000│17萬7,000 元 │
├──┼───────┼─────┼───┼───────┤
│合計│ │ │35,000│62萬2,000 元 │
└──┴───────┴─────┴───┴───────┘

┌──┬───────┬─────┬───┬───────┐
│編號│ 賣出日期 │ 成交價 │ 股數 │ 總金額 │
├──┼───────┼─────┼───┼───────┤
│ 1 │103 年6 月26日│17.4元 │20,000│34萬8,000 元 │
├──┼───────┼─────┼───┼───────┤
│ 2 │103 年7 月3 日│21.3元 │50,000│106 萬5,000 元│
├──┼───────┼─────┼───┼───────┤
│合計│ │ │70,000│141 萬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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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璨圓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莊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孝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