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4588號
PCDM,103,簡,4588,201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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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有利於被告之折算標準,就其應執行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並此敘明。
六、另被告徐天祿郭佩瑛連秀芳蕭正吉林建順劉輝照連銘坤薛義慶薛義銓等9 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考,其等因一時失慮,致偶罹刑典,犯後已坦 承犯行,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認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尚無對其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前開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分別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勵自新。再按「緩刑宣告 ,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該款事項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為使被告徐天祿等9 人於 緩刑期間內,能深知戒惕避免其再度犯罪,導正其前開偏差 之行為,期使被告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是本院審 酌被告徐天祿等9 人之犯罪情節,以及:徐天祿當庭表示願 意支付公庫新臺幣(下同)80萬元(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 885 號卷一第179 頁背面)、郭佩瑛當庭表示願意支付公庫 25萬元(見同上本院卷一第218 頁)、連秀芳當庭表示願意 支付公庫25萬元(見同上本院卷一第218 頁背面)、蕭正吉 當庭表示願意支付公庫25萬元(見同上本院卷二第62頁背面 )、林建順當庭表示願意支付公庫20萬元(見同上本院卷一 第191 頁)、連銘坤當庭表示願意支付公庫10萬元(見同上 本院卷二第31頁)、薛義慶薛義銓均當庭表示願意各支付 公庫10萬元(見同上本院卷一第230 頁背面)等語,公訴人 亦均同意上開緩刑之條件(見同上本院卷一第179 頁背面、 第191 頁、第218 頁正反面、第231 頁,同上本院卷二第31 頁、第63頁);及被告劉輝照之所參與情節輕重;分別命被 告徐天祿等9 人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且被告徐 天祿等9 人如拒不履行前開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之義務,依 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為撤銷緩刑宣告之 事由。至於犯罪事實欄中用以影響實機測試結果之加磁筆並 未扣案,又非屬違禁物及應沒收之物,為免將來沒收之困難 ,爰不予沒收之宣告。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4 項、第5 項、第92條,刑法 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 修正前第339 條第2 項、修正前第342 條第1 項、修正前後 第55條、修正前後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 、第7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1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 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馥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1 項、第3 項及第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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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續字第 39號
101年度偵字第21681號
102年度偵字第 8580號
第 8797號
第 8798號
第 8799號
被 告 葉俊斌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9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正吉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輝照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林口鄉○○○路0段000號7
樓之1
居臺北市○○○路0段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啟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

兼代 表 人 徐天祿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律師
李大偉律師
被 告 郭佩瑛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律師
被 告 連秀芳 女 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連銘坤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昶品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兼代 表 人 林建順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居新北巿○○區○○路0段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優品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
2
代 表 人 陳秀蘭 住同上
被 告 原鉅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巿○○區○○街00號
兼代 表 人 薛義銓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薛義慶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巿○○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由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並依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續行偵查,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俊斌蕭正吉劉輝照於民國92年至95年間,分別為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原為交通部郵政總局,嗣於92年改制。 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技術處(96年經簡併至勞工安全衛 生處,以下簡稱技術處)機械設計科業務工程師、勞工安全 衛生處(以下簡稱勞安處)採購科辦事員及技術處機械修護 科修護股股長。蕭正吉並為中華郵政公司相關採購案之業務 承辦人,葉俊斌劉輝照除為同辦公室同事外,並為中華郵 政公司採購案規劃設計業務之前後手承辦人,均係為中華郵 政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渠等與啟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啟樺公司)負責人徐天祿均素有業務往來,同為舊 識。徐天祿更延請劉輝照擔任啟樺公司無給職顧問,定期至 啟樺公司講授點驗鈔機維修及研發等課程。郭佩瑛連秀芳徐天祿之妻)及連銘坤則分別為啟樺公司之業務部經理、 管理部兼財務部經理及生產部經理。林建順則為昶品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昶品公司)負責人,並為優品事務機器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優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昶品公司並為啟樺 公司之經銷商。薛義慶於92年間為原鉅企業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原鉅公司)負責人,薛義銓則為原鉅公司之樹林廠廠長 ,並為原鉅公司現任負責人。原鉅公司則為啟樺公司代理進 口之金融事務機五金零件供應商。緣中華郵政公司為因應各 地郵局汰換或新購點驗鈔機之需求,每年統一由技術處進行 採購規劃設計,勞安處採購科則據以辦理公開招標。於採購 新式點驗鈔機後,分發至各地郵局使用。各次採購案公開招 標時,為測試投標廠商所檢附之點驗鈔機是否符合該次招標 所訂定之技術規格(以下簡稱招標規格),投標廠商必須在 投標時載明投標機型並檢附點驗鈔機1 台,以供招標單位進 行規格審查及實機測試。實機測試則由中華郵政公司技術處 派員以向中央銀行借取之偽鈔40張及中華郵政公司自備之各 款面額真鈔160 張進行各項測試,故測試人員亦為採購人員 。又中華郵政公司點驗鈔機招標案之開標程序,係採一次投 標分段開標之方式辦理,計分為資格標、規格標(含實機測 試)及價格標等三階段開標,未通過前階段審查之投標廠商 ,即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開標。至規格標及價格標之開標時 間,則需依各該採購案前階段開標狀況而定。投標廠商得標 後,尚需以同上開標之實機測試方式通過第一階段驗收測試 ,另並需依採購契約之約定通過第二階段之實際使用測試等 驗收程序,中華郵政公司始需支付全部採購價款。詎徐天祿 因覬覦中華郵政公司各該採購案之利益,竟與葉俊斌、蕭正 吉及劉輝照等人相互勾結,並與郭佩瑛連秀芳連銘坤林建順薛義慶薛義銓等人共同為下列犯罪: ㈠中華郵政公司「資92-125號」150台點驗鈔機採購案: ⒈緣中華郵政公司於92年間為採購點驗鈔機,而由葉俊斌著手 規劃設計點驗鈔機採購案,詎劉輝照於獲悉上情後,竟於上 開採購案92年8 月公開招標前之92年4 月間,即私下向徐天 祿透露中華郵政公司上開採購事宜,並請徐天祿著手準備以 價格更高之日本TOYOCOM 公司所生產之NC-150型點驗鈔機參 與投標。徐天祿劉輝照郭佩瑛葉俊斌乃基於意圖為啟 樺公司不法利益及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 聯絡,假中華郵政公司於91年間所採購之點驗鈔機品質欠佳



為由,由劉輝照居間傳達徐天祿擬以NC-150型點驗鈔機投標 之意,請葉俊斌逕配合以啟樺公司所提供之高價NC-150型點 驗鈔機規格作為招標規格。劉輝照葉俊斌並均指導徐天祿 如何利用其他公司名義暨使用同款NC-150型點驗鈔機投標以 增加得標機會並規避查察之方法。葉俊斌更明知抄襲特定廠 商之規格資料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項禁止限制競爭 之規定,然仍未經徵求其他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僅依徐天祿郭佩瑛所提供之功能及規格擬定招標規格,因而產生限制 競爭情形,並逕據以簽報上級審查。雖中華郵政公司稽核處 (業於93年間改隸於總經理室,並更名為底價查核小組。以 下簡稱稽核處)發覺上開採購案招標規格疑有限制競爭情事 而於92年7 月9 日退簽。然葉俊斌仍堅持沿用上開依據徐天 祿等人所提NC-150型點驗鈔機價格、規格及功能所訂定之招 標規格及預估底價,僅補陳DELARUE 等在台不具價格競爭力 之廠牌點鈔機資料,即再行簽報上級審查,致稽核處誤信本 案已無限制競爭情事而於同年月30日予以同意,而以此非法 方法共同為違背葉俊斌所負任務之行為,並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詳後述)。
⒉嗣全案於同年8 月5 日始上網公開招標,而對外公開本案採 購訊息。詎徐天祿為提高得標機率,竟於92年8 月22日開標 前某日,與連秀芳郭佩瑛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之犯意聯絡,由徐天祿指示不知情之身份不詳啟樺公司員 工以徐天祿所實質控制之明朗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朗 公司,業於99年11月5 日解散。登記負責人為徐天祿之妻連 秀芳)名義填寫標單及標價並具名投標。另由郭佩瑛據徐天 祿指示命不知情之啟樺員工林坤正(業更名為潘坤正)以生 進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進公司,業於95年7 月14日解 散。登記負責人為徐天祿之父徐溪城【已歿】)名義填寫標 單及標價並具名投標,並由連秀芳分赴啟樺公司所開設之不 同金融機構申購上開公司投標所使用之押標金支票,避免產 生押標金支票同為單一金融機構或票號相連之情形,以規避 查察。至投標所需之測試機器則統一使用啟樺公司準備之NC -150型點驗鈔機,並由徐天祿郭佩瑛指派不知情之啟樺公 司員工李國華及潘坤正分別到場充當明朗公司及生進公司實 機測試代表。如明朗公司及生進公司未能通過測試者,則由 李國華及潘坤正負責領回明朗公司及生進公司之標單及押標 金,再交由徐天祿轉交連秀芳辦理回帳。致中華郵政公司於 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審查時,無法發現啟樺公司、生進 公司及明朗公司間上開重大異常關聯之應不予開標情形,而 誤以本件採購案之所有投標廠商間確具有實質競爭關係,而



據以辦理相關開標及審查程序。而共同以此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之結果(詳後述)。
⒊另徐天祿為增加得標機率,並與連秀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 果之犯意聯絡,於92年8 月22日開標前某日,由徐天祿向薛 義銓借用既無投標意願亦無投標能力之原鉅公司名義投標本 件採購案,經薛義銓薛義慶商議並徵得薛義慶同意後,薛 義銓及薛義慶乃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聯絡,提供原 鉅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證 明文件供徐天祿指示不知情之身分不詳啟樺公司員工以原鉅 公司名義填寫標單及標價並具名投標,而以此方式共同容許 徐天祿借用原鉅公司名義投標本件採購案。連秀芳則以同上 方式至啟樺公司所開設之不同金融機構申購上開公司投標使 用之押標金支票,避免產生押標金支票同為單一金融機構或 票號相連之情形,以規避查察。至投標所需之測試機器則同 樣使用啟樺公司所準備之NC-150型點驗鈔機,並由徐天祿指 派不知情之啟樺公司員工張進源到場充當原鉅公司實機測試 代表。如原鉅公司未能通過測試者,則由張進源負責領回原 鉅公司之標單及押標金,再交由徐天祿轉交連秀芳辦理回帳 。致中華郵政公司於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審查時,無法 發現啟樺公司借用原鉅公司名義投標之應不予開標情形,而 誤以本件採購案之所有投標廠商間確具有實質競爭關係,而 據以辦理相關開標及審查程序。
⒋嗣本案於開標當日,果因葉俊斌上開抄襲特定廠商規格之所 為已發生限制競爭效果,致僅使用啟樺公司所準備之NC-150 型點驗鈔機之啟樺公司、明朗公司、生進公司及原鉅公司符 合規格而得以進行實機測試。至其餘4 家投標廠商均因不合 格而無法參與實機測試。再經實機測試後,亦僅有啟樺公司 通過。然此異常情形,經到場之投標廠商紅豆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紅豆杉公司)及統一包裝機械公司(以下 簡稱統一包裝公司)發覺後乃提出申訴,開標程序乃告暫停 。迨上開申訴通過後,中華郵政公司勞安處採購科不知情之 承辦人柯克芳遂於92年11月11日簽報於同年月18日進行補測 。詎葉俊斌獲悉上情後,旋即通知徐天祿上開補測事宜,徐 天祿為避免其他廠商補測過關,而影響啟樺公司得標利益, 乃指示郭佩瑛於同年月12日發送電子郵件與葉俊斌劉輝照 ,要求葉俊斌劉輝照協助以在測試所用偽鈔上添加磁性化 合物,並將測試用真鈔長面對折等非法舞弊方法,於開標時 為啟樺公司護航,致相關補測廠商因而未能通過實機測試, 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並終由啟樺公司順利得標。葉俊 斌收悉上開電子郵件後,明知啟樺公司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



第1 項第7 款所定之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原應不 決標與啟樺公司,詎仍違背上開規定隱而不報,使啟樺公司 得以繼續與標,並與徐天祿郭佩瑛基於意圖為啟樺公司不 法利益及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於 92年11月14日提前向柯克芳索取為進行本件採購案補測而向 中央銀行借取之偽鈔,並即交付與徐天祿另以加磁筆進行加 磁干擾,使補測廠商於實機測試時產生誤判,而未能通過補 測。殆補測當日,葉俊斌亦依上開電子郵件所載各項方法配 合為啟樺公司護航,使補測廠商於實機測試時均未能獲得公 平測試機會,乃無法順利通過補測乃無從繼續競標,而以此 非法方式共同為違背葉俊斌所負任務之行為。啟樺公司因而 以新臺幣1293萬元(接近底價百分之99.46 )獲得得標之不 法利益,並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亦造成中華郵政公司 無從經公開招標由投標廠商為實質競價之方式以節省公帑, 致生損害於中華郵政公司之財產利益。
㈡中華郵政公司「資93-413號」500 台點驗鈔機採購案: ⒈緣中華郵政公司於93年間為採購點驗鈔機,再度由葉俊斌負 責規劃設計,並由蕭正吉擔任採購承辦人。詎徐天祿為期順 利得標,竟與郭佩瑛連銘坤葉俊斌蕭正吉基於意圖為 啟樺公司不法利益及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 意聯絡,合謀由葉俊斌蕭正吉就其負責之採購事務,明知 於開標前洩漏本件採購案招標規格與徐天祿知悉,將足以造 成不公平競爭,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 項規定。詎仍 違背上開規定,由葉俊斌於本件採購案93年12月10日上網公 告招標前之同年11月17日即提供本件採購案之招標規格與連 銘坤,連銘坤於確認後旋即通報與徐天祿知悉。徐天祿並指 示郭佩瑛製作本件採購案進度控制表,以供郭佩瑛等人於本 件採購案93年12月24日開標前,分向蕭正吉確認是否僅有啟 樺公司獨家報價,並請蕭正吉切勿對外公開招標規格,亦請 蕭正吉傳真招標規格至啟樺公司。另並由郭佩瑛持續聯繫葉 俊斌確認招標規格內容,以期啟樺公司得以順利得標,而以 此非法方式共同為違背葉俊斌蕭正吉所負任務之行為,並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詳後述)。
⒉又徐天祿為提高得標機率,竟於93年12月24日開標前某日, 與連秀芳復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 由徐天祿指示不知情之身分不詳啟樺公司員工以徐天祿所實 質控制之生進公司及明朗公司名義填寫標單及標價並具名投 標,並由連秀芳分赴啟樺公司所開設之不同金融機構申購上 開公司投標使用之押標金支票,避免產生押標金支票同為單 一金融機構或票號相連之情形,以規避查察。至投標所需之



測試機器則統一使用啟樺公司準備之FC-600S 型點驗鈔機, 並由徐天祿指派不知情之啟樺公司員工李國華及吳家瑋分別 到場充當明朗公司及生進公司實機測試代表。如明朗公司及 生進公司未能通過測試者,則由李國華及吳家瑋負責領回明 朗公司及生進公司之標單及押標金,再交由徐天祿轉交連秀 芳辦理回帳。致中華郵政公司於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審 查時,無法發現啟樺公司、生進公司及明朗公司間之上開重 大異常關聯之應不予開標情形,而誤以本件採購案之所有投 標廠商間確具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據以辦理相關開標及審查 程序(徐天祿連秀芳就此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9277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不在本案起訴範圍。然本案提起公訴後,將另函 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意旨 就前此為緩起訴處分部分依法處理之,附此敘明)。 ⒊又蕭正吉並於開標前之同年12月21日21時許,復與徐天祿基 於意圖為啟樺公司不法利益及以非法方法使開標法生不正確 結果之犯意聯絡,趕於蕭正吉同年月23日出國前,在啟樺公 司預先交付蕭正吉委由不知情之柯克芳於同年月21日向中央 銀行借取後交由蕭正吉保管以供實機測試用之偽鈔40張與徐 天祿,以供徐天祿等人用以參與投標之FC-600S 型點驗鈔機 進行預測及調校,藉以提高實機測試之合格機會。徐天祿經 完成預測、調校及干擾處理後,旋於翌(22)日21時許將上 開40張偽鈔及啟樺公司所準備並已先就參與投標機器進行預 測及調校之各款面額真鈔160 張與蕭正吉蕭正吉收悉上開 鈔券後,即再委由不知情之柯克芳交付與不知情之勞安處採 購科科長劉昆玉保管,以資為開標測試之用,而共同以此非 法方法為違背蕭正吉任務之行為。蕭正吉並即於同年月23日 出國,以規避開標時在場之責任。嗣本件採購案於同年月24 日開標時,再由不知情之柯克芳代理蕭正吉於完成資格審查 後,另向不知情之勞安處採購科科長劉昆玉領取上開測試用 鈔券進行實機測試。迨經測試後,果僅有徐天祿所實質控制 之明朗公司及生進公司通過。末並由明朗公司以1337萬5000 元(接近底價百分之99.1)獲得得標之不法利益,並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亦造成中華郵政公司無從經公開招標由 投標廠商為實質競價之方式以節省公帑,致生損害於中華郵 政公司之財產利益。
⒋再蕭正吉為期徐天祿所實質控制之明朗公司得以順利通過驗 收並獲付款,除於本件採購案94年3 月22日辦理第一階段驗 收前之同年1 月16日即預先通知徐天祿驗收時間及主驗人員 身份,使徐天祿得以提前準備驗收事宜外,並與徐天祿基於



意圖為徐天祿所實質控制之明朗公司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約由徐天祿備妥測試用真鈔160 張於驗收當天私下交付與蕭 正吉另轉交與不知情之中華郵政公司驗收人員資為驗收使用 ,俾徐天祿實質控制之明朗公司得以順利通過驗收。徐天祿 嗣除指派不知情之啟樺公司員工李國華到場充當明朗公司實 機驗收代表外,並親自到場參與驗收,且依約私下交付業經 用以就所提交驗收之點驗鈔機進行預測並調校機器之真鈔 160 張與蕭正吉另轉交與不知情之中華郵政公司驗收人員資 為驗收使用,而共同以此詐術使徐天祿所實質控制之明朗公 司於驗收時,各該經抽驗之點驗鈔機於真鈔點數測試均未有 失誤而滿分過關。明朗公司因而獲得免於驗收不符後之換貨 及罰款等財產上不利益,並獲得中華郵政公司因無從經確實 驗收以確保得標廠商所交付之點驗鈔機均確符合採購規格, 而逕依上開不實驗收而為付款之不法利益。
㈢中華郵政公司「資95-21 號」472 台點驗鈔機採購案: ⒈第一次開標部分:
⑴緣中華郵政公司於95年間為採購點驗鈔機,再度由葉俊斌負 責規劃設計,並由蕭正吉擔任採購承辦人。詎徐天祿為增加 得標機率,竟於本件採購案95年3 月10第一次開標前某日, 與連秀芳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 徐天祿指示不知情之身份不詳啟樺公司員工以徐天祿所實質 控制之明朗公司名義填寫標單及標價並具名投標,並由連秀 芳分赴啟樺公司所開設之不同金融機構申購上開公司投標使 用之押標金支票,避免產生押標金支票同為單一金融機構或 票號相連之情形,以規避查察。至投標所需之測試機器則使 用由啟樺公司準備之型號不詳點驗鈔機,並由徐天祿指派不 知情之身份不詳啟樺公司員工到場充當明朗公司實機測試代 表。如明朗公司未能通過測試者,則由該身份不詳之啟樺公 司員工負責領回明朗公司之標單及押標金,再交由徐天祿轉 交連秀芳辦理回帳。致中華郵政公司於資格標、規格標及價 格標審查時,無法發現啟樺公司及明朗公司間上開重大異常 關聯之應不予開標情形,而誤以本件採購案之所有投標廠商 間確具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據以辦理相關開標及審查程序。 而共同以此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詳後述)。 ⑵另徐天祿為增加得標機率,並與郭佩瑛連秀芳基於意圖影 響採購結果之犯意聯絡,於本件採購案95年3 月10日第一次 開標前某日,由郭佩瑛林建順借用既無投標意願亦無投標 能力之優品公司名義投標本件採購案,優品公司實際負責人 林建順同意後,乃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提供優品 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證明



文件供徐天祿指示不知情之身分不詳啟樺公司員工以優品公 司名義填寫標單及標價並具名投標,而以此方式容許徐天祿 等人借用優品公司名義投標本件採購案。連秀芳則以同上方 式至啟樺公司所開設之不同金融機構申購上開公司投標使用 之押標金支票,避免產生押標金支票同為單一金融機構或票 號相連之情形,以規避查察。至投標所需之測試機器則使用 啟樺公司所準備之型號不詳點驗鈔機,並由徐天祿指派不知 情之身份不詳啟樺公司員工到場充當優品公司實機測試代表 。如優品公司未能通過測試者,則由該身份不詳之啟樺員工 負責領回優品公司之標單及押標金,再交由徐天祿轉交連秀 芳辦理回帳。致中華郵政公司於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審 查時,無法發現啟樺公司借用優品公司名義投標之應不予開 標情形,而誤以本件採購案之所有投標廠商間確具有實質競 爭關係,而據以辦理相關開標及審查程序。
⑶又徐天祿為期順利得標,復與蕭正吉基於意圖為啟樺公司不 法利益及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 蕭正吉於本件採購案於95年3 月10日第1 次開標前之某時, 預先交付蕭正吉前為辦理其他採購案實機測試而向中央銀行 借取之測試用偽鈔與徐天祿,以供徐天祿等人用以參與投標 之JAY-300 型點驗鈔機進行預測及調校,藉以提高實機測試 之合格機會。徐天祿取得上開測試用偽鈔後,乃於其中編號 592 號(即JM592369ZA)、編號538 號(即AL240200ZG)及 編號495 號(即CP585987WA)等3 紙測試用500 元面額偽鈔 ,以磁性化合物塗佈於該3 紙測試用偽鈔正面左上方「500 圓」及正面中央「中華民國」區域範圍內,藉此干擾其他投 標廠商點驗鈔機對於偽鈔之鑑別能力,並同時自行預測並調 校徐天祿等人用以參與投標之JAY-300 型點驗鈔機,而共同 與蕭正吉以此非法方法提高徐天祿等人用以參與投標之JAY- 330 型點驗鈔機通過實機測試之機率,而為違背蕭正吉任務 之行為,使本件採購案之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徐天祿經完 成偽鈔干擾處理、預測及調校後,旋檢還上開測試用偽鈔與 蕭正吉。再由蕭正吉交付與不知情之勞安處採購科科長劉昆 玉保管。嗣於本件採購案於同年月10日開標時,再由蕭正吉 於完成資格審查後,向不知情之勞安處採購科科長劉昆玉領 取上開測試用鈔券進行實機測試。迨經測試後,其他投標廠 商分因未能鑑別該3 紙偽鈔而失去決標資格。僅啟樺公司之 點驗鈔機通過該3 紙偽鈔之鑑別測試。然此異常情形經到場 之投標廠商景大包裝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景大公司)代 表黎璧魁查覺當場提出檢舉,開標主持人廖文智經查對後, 亦發現該3 紙測試用偽鈔於中央銀行出借時並無前開磁性化



合物,遂決定廢標,徐天祿連秀芳上開共同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所為,及徐天祿蕭正吉上開共同意圖為 啟樺公司不法利益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及以非法方法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所為,乃均因而不遂。
⒉第二次開標部分:
⑴嗣本案於同年月22日進行第二次開標,徐天祿為增加得標機 率,復於本件採購案95年3 月22日第二次開標前某日,與連 秀芳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徐天 祿指示不知情之身分不詳啟樺公司員工以徐天祿所實質控制 之明朗公司名義填寫標單及標價並具名投標,並由連秀芳分 赴啟樺公司所開設之不同金融機構申購上開公司投標使用之 押標金支票,避免產生押標金支票同為單一金融機構或票號 相連之情形,以規避查察。至投標所需之測試機器則使用啟 樺公司所準備之型號不詳點驗鈔機,並由徐天祿指派不知情 之身份不詳啟樺公司員工分別到場充當明朗公司實機測試代 表。如明朗公司未能通過測試者,則由該身份不詳之啟樺員 工負責領回明朗公司之標單及押標金,再交由徐天祿轉交連 秀芳辦理回帳。致中華郵政公司於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 審查時,無法發現啟樺公司及明朗公司間上開重大異常關聯 之應不予開標情形,而誤以本件採購案之所有投標廠商間確 具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據以辦理相關開標及審查程序。而共 同以此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詳後述)。 ⑵另徐天祿為增加得標機率,並與郭佩瑛連秀芳基於意圖影 響採購結果之犯意聯絡,於本件採購案同年月22日第二次開 標前某日,由郭佩瑛林建順借用既無投標意願亦無投標能 力之優品公司名義投標本件採購案,優品公司實際負責人林 建順同意後,乃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提供優品公 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證明文 件供徐天祿指示不知情之身分不詳啟樺公司員工以優品公司 名義填寫標單及標價並具名投標,而以此方式容許徐天祿借 用優品公司名義投標本件採購案。連秀芳則以同上方式至啟 樺公司所開設之不同金融機構申購上開公司投標使用之押標 金支票,避免產生押標金支票同為單一金融機構或票號相連 之情形,以規避查察。至投標所需之測試機器則使用啟樺公 司所準備之JAY-300 型點驗鈔機,並由徐天祿指派不知情之 身份不詳啟樺公司員工到場充當優品公司實機測試代表。如 優品公司未能通過測試者,則由該身份不詳之啟樺員工負責 領回優品公司之標單及押標金,再交由徐天祿轉交連秀芳辦 理回帳。致中華郵政公司於資格標、規格標及價格標審查時 ,無法發現啟樺公司借用優品公司名義投標之應不予開標情



形,而誤以本件採購案之所有投標廠商間確具有實質競爭關 係,而據以辦理相關開標及審查程序。然蕭正吉因本件採購 案前經投標廠商提出異議而未敢繼續循上述模式提供測試用 偽鈔與徐天祿進行預測及機器調校。故第2 次開標實機測試 時,遂有其他投標廠商通過實機測試,徐天祿遂分以啟樺公 司及優品公司名義提出異議,蕭正吉即據以簽報第2 次招標 廢標,徐天祿連秀芳上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 所為,乃因而不遂。
⒊第三次開標部分:
⑴嗣本件採購案於同年7 月25日進行第三次開標,並改由林慶 安承辦,徐天祿因無人資為內應,而無篤定得標之把握,乃 未敢延續前此高價競標之模式,遂改以降價競標(啟樺公司 之標價為0000000 元;昶品公司之標價為0000000 元。均未 達招標底價之百分之50)。另為增加得標機率,徐天祿復於 本件採購案第三次開標前某日,與連秀芳基於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徐天祿指示不知情之身份不 詳啟樺公司員工以徐天祿所實質控制之明朗公司名義填寫標 單及標價並具名投標,並由連秀芳分赴啟樺公司所開設之不 同金融機構申購上開公司投標使用之押標金支票,避免產生 押標金支票同為單一金融機構或票號相連之情形,以規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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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眾電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大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傑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品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可士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普利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