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4年度,7號
CHDV,104,重家訴,7,201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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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卷一第82至95頁)、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回函(本院卷一第105 至106 頁)及本院言詞辯論 筆錄為憑,自堪信為真,並得採為判決基礎。
㈡兩造爭執事項:
1.被繼承人遺產範圍關於被告張OO答辯狀一附表3 編號1 至 18部分是否列入遺產?被告張OO是否由被繼承人贈與200 萬元?原告張OO是否對被繼承人存有美金2 萬元及房屋工 程款761 萬元之債務?被繼承人是否將彰化縣○○市○○段 000000000 ○號(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 號) 建物贈與被告張OO
2.被繼承人遺產管理費用關於苗栗縣政府102 年度地價稅35,1 44元為何人繳納?遺產稅共計3,176,830 元由原告張OO及 被告張OO墊納如所述,然張OO張OO有否因過失造 成列遺產稅額外負擔?
3.被繼承人是否因原告與王OO間土地買賣事宜而對原告負有 175萬元之債務?被繼承人是否因被告張OO答辯狀所指之 房屋及土地租賃事宜而負擔債務?
㈢就前述爭執事項部分,本院判斷如下: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 法院17年字第917 號判例參照)。原告主張附表1 編號01 至17號,附表2 編號01至63號如下所示等物為被繼承人張O O之遺產範圍乙情,為被告張OO張OO所不爭執,然被 告張OO另主張有現留置於原告住處員林市○○○街00○00 0 號房屋中之古董花瓶、紅眠床、辦公桌、櫥櫃、衣櫃、儲 物箱、勞力士錶、實木床組、沙發組、油畫及字畫、集郵冊 、洗衣機、飲水機、按摩椅、按摩床、廚房設備亦屬遺產範 圍應予分配云云,而原告及被告張OO當庭同意該花瓶、紅 眠床、櫥櫃等願由張OO取得,陳稱其他物品或不存在、或 本屬原告之物,非屬遺產。經查,被告張OO所主張述物 品關於辦公桌、衣櫃、儲物箱、勞力士錶、字畫、集郵冊屬 於遺產部分為原告等否認物品存在,原告另稱該實木床組、 沙發組、油畫、洗衣機、飲水機、按摩床、廚房設備為自己 購買,而被告就此則僅空言主張,無提出何事證實其陳述, 顯難憑信。又被告張OO主張被告張OO先前曾受被繼承人 贈與200 萬元應列歸扣,至原告張OO則對被繼承人存有美



金2 萬元及房屋工程款761 萬元之債務云云,為原告及被告 張OO在庭堅詞否認,而被告張OO全無提出任何相關事證 、書證足供本院審酌進行調查,僅陳述部分情節後主觀請求 傳喚鄰人李香蘭、親屬林昌錦等人到庭為證,其揭主張暨 傳訊證人之請求,均顯無可採。
2.又被告張OO對附表1 編號17號之彰化縣○○市○○段0000 00000 ○號(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 號)建物 屬於本件遺產分配範圍尚無爭執,然主張該建物早由兩造母 親王OO以口頭贈與張OO,唯未辦理移轉登記云云,並提 出被繼承人存簿暨手寫筆記影本為憑【卷一第134 頁】,為 原告不表爭執,被告張OO則主張該建物(含建地)屬於遺 產,應由被告張OO張OO共有等情,經證人陳清琬到庭 具結證述略以:「(問:你跟兩造相處情形,往來如何?) 兩造是我表哥表妹,沒有什麼來往,老人家有聚會才會碰到 面這樣子。」、「(問:被告張OO結婚時是否知道?)知 道,她有發喜帖給我,但我沒有去。」、「(問:被告張O O結婚的時候,有多少嫁妝?)在結婚前,我聽人家說員林 後火車站有一棟房子要給張OO當嫁妝,因為對方是醫生, 但後來為何沒有過戶,我不知道,我舅舅即被繼承人死亡前 一年,101 年,有去臺北復興南路的家,我請他們吃飯,是 張OO帶舅舅去我家的,舅舅有說該房子要給張OO但還沒 有過戶,嫁妝是我聽舅媽講的,當次沒有講到是嫁妝要給還 是死亡後要給她,只有說以後要給她,沒有想到隔年舅舅就 過世,而102 年年初的時候,我帶媽媽去南投玩,順路到員 林來,舅舅又講一次,說後火車站的房子要給張OO,是那 棟我不知道,因為我不熟,這次見了舅舅後,舅舅不到一個 月就過世了。」、「(問:你舅舅講這話時還有何人在場? )我及媽媽,而當時小阿姨在廁所,她沒有聽到。」、「 (問:舅舅有沒有講說為什麼要給張OO?)因為我沒有出 嫁,而媽媽就很得意的說我有給女兒財產,你有沒有要給, 這樣開始講的,舅舅就說員林後火車站的房子要給張OO, 其他的他們以後再分。」、「(問:是否知道當時說要給是 要當嫁妝或死後財產的分配?)沒有講,但應該是要死後再 給,因為張OO已經出嫁很久了。」、「(問:證人與舅舅 即被繼承人來往的情形是否密切?)有事情會打電話,會問 我母親身體好不好這樣而已。」、「(問:這兩次被繼承人 陳述該房子要給張OO的時候,意識狀況如何?)都很清楚 。」、「(問: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有跟其見過幾次面?)三 次,一次是姨丈喪禮,一次舅舅來臺北找我母親,一次是我 們南下賞梅時。來臺北是101 年6 、7 月,賞梅是102 年1



月。除這三次外沒有見面。」等語明確【詳參本院105 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卷二第99至101 頁】;而被告張OO 表示證人陳清琬等與父親感情非睦,應不知悉本件遺產分配 詳情,此可傳喚陳清琬之母張月蟾到庭說明等情。是依開 兩造陳述及證人陳清琬所陳,可知兩造父母或許確實曾在家 庭聚會之場合提及子女有關自己財產將來動向,但顯止於對 談閒話仍非達於財產贈與或生前分配之程度,此數年間被繼 承人等雖以被告張OO之金融帳戶進行房屋之管理、稅務記 事,但兩造母親及被繼承人因故始終未協同被告張OO辦理 行政登記移轉該房屋所有權;被告張OO所主張該附表一 編號17號之彰化縣○○市○○段000000000 ○號(門牌號碼 :彰化縣○○市○○路000 號)建物已經被繼承人贈與云云 ,尚無所憑,該建物仍屬本件被繼承人張OO之遺產範圍, 被繼承人張OO之主張係涉遺產分配方法。
3.本件被繼承人張OO遺產稅數額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102 年間核定結果為3,176,830 元,已由原告張OO及被告張O O繳納完畢【其中330,000 元係由原告張OO以附表編號17 號彰化縣○○市○○路000 號房屋租金即遺產之孳息支付】 ,有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繳款書、遺產稅繳清通知書等件影 本在卷可稽,而被告張OO張OO分別以前詞置辯認為此 遺產稅數額應有疑誤,張OO另提出稅務文章一份並請求傳 喚土地代書孫詠聖到庭佐證,被告張OO則提苗栗縣通霄鎮 地政事務所函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660號 民事判決書影本供參。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OO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遺產經國稅局清檢後核定如稅額,尚無違誤, 至被繼承人遺有農牧用地數筆得否減輕稅額,仍應依法定程 序由行政機關職權核課;是被告張OO以自身經歷與賦稅認 知,判斷被繼承人張OO所遺農地假使依若干行政程序進行 申報後,將有稅額降低之可能,並認定被告張OO張OO 已依法定核課完納稅額之舉,卻屬過失而造成兩造溢繳遺產 稅之損害,及被告張OO主張該遺產稅因土地贈與有重計必 要,均顯有誤解,難以憑採。
4.原告復主張其與母親王OO間於98年存有土地買賣契約(彰 化縣○○段00000 地號土地,參被告所提買賣契約書;卷二 第197 、198 頁),但王OO於是年過世以致該土地未完成 移轉登記,然該筆買地價金前已由原告匯款入被繼承人帳戶 ,被繼承人因知悉此事故於同年10月間曾領款代原告繳納貸 款,惟仍有述價金餘款計175 萬元尚未償還,應列遺產債 務云云,為被告張OO所不爭執,被告張OO則否認之。經 查,原告述主張除提出王OO之存簿匯款紀錄外,尚無提



供其他事證足供本院憑採,然依述匯款紀錄僅得推知原告 與王OO之間存有若干資金往來,至被告張OO述土地 買賣事宜另以原告張OO為被告提出刑事告訴部分,業經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 年度偵字第1485號不起訴處分 書為不起訴處分【張OO因該買賣衍生資金提領等事由另以 陳靜儀《即張OO之配偶》為被告提出詐欺等案件,經揭 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4488號不起訴處分;以有前述不起 訴處分書影本2 份附卷可參;卷三第31至33頁、第37至39頁 】,業經本院核閱無誤。本件原告與母親王OO間確實於98 年間有土地買賣之議且有數次資金流動紀錄,原告與父親即 被繼承人間於同一時期亦有存匯往來,惟此證據調查之結果 顯難遽為原告有利不利之判斷,況被繼承人此後數年何故未 能接續處理該買賣後續?原告亦無提出任何事證足供審酌, 均無得認定被繼承人確實對原告負擔債務或有否不當得利情 事;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難以認定。
5.被告張OO主張其所有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1347 地號、1355地號、1362地號、1356地號、1358地號、1340地 號、1346地號、1348地號土地、1352地號、1353地號、1359 地號及1360地號土地,及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13 62地號、1356地號及1358地號之持分土地,自78年起至101 年租金皆由被繼承人張OO收取,此屬於遺產債務;另門牌 號碼苗栗縣○○鎮○○路00號房屋自78年至98年間由張OO 出租於周秀枝及林素近,但租金由張OO收取,亦屬遺產債 務云云,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耕地租約及部分租賃契約、租 金試算表等件影本為憑,並請求傳喚周秀枝、黃林素近、廖 月枝等人到庭證述,而原告及被告張OO均否認該遺產債務 存在。經查:被告張OO所主張述土地、房屋租約之出租 人,依租約影本顯示確為張OO,為其在庭所不爭,惟稱相 關租金實由張OO所收取,而原告表示此部分即有被繼承人 或王OO收取租金情事,亦屬家族物業而有權收取並非不當 得利,被告張OO則認張OO尚未釐清相關租金受益情節云 云;觀以被告張OO所提出部分租賃契約書內容,契約當事 人署名為張OO,旁有(王OO代簽)之記載,而契約內文 除明訂租約期間、租金金額、繳付期限及相關約款事項,別 無其他特別註記或約定,被告張OO顯無提出其他可信理由 或依據可足認定情,亦未敘明或提供確切事證足供本院審 酌,其所陳述顯難釐清相關租金流向最終實由張OO所收取 ,或由被繼承人代張OO所收取等可能情事,被告張OO之 主張既難憑採,請求傳喚租約當事人亦無必要,併此敘明。 ㈣本院綜合述證據調查之結果,本件被繼承人張OO所有如



附表1 編號01至17號、附表2 編號01至63號部分為遺產,經 扣除由原告支出之繼承登記費用80,610元,地價稅及房屋稅 85,828元、遺產稅1,258,415 元,及由被告張OO支出之地 價稅35,144元,由被告張OO支出之遺產稅1,588,415 元後 ,屬被繼承人張OO之遺產範圍;另置放於彰化縣○○市○ ○○街00號房屋內之花瓶、紅眠床、櫥櫃則由被告張OO取 得,不列入本件遺產計算,至兩造爭執事項已如述,尚非 屬遺產債務。
㈤本件遺產分割方法部分:
1.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 第1164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 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次按 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 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 ,依同法第829 條及第830 條第1 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 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 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 條所定之旨趣 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 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自亦屬分 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字第748 號、85年度 台字第1873號、93年度台字第2609號判決參照)。再者 ,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 條第2 項、第824 第 1 項、第2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在庭言詞對立 ,關於被繼承人之遺產分配方式應依應繼分比例均分尚無其 他爭執,被告張OO原以書狀及當庭主張遺產不動產均無需 鑑價,並提出實價登錄查詢且表示部分不動產應只由其與張 OO分配,惟被告張OO復於本院訴訟程序持續進行中之10 5 年8 月23日始因個人因素請求部分不動產均需鑑價,為原 告等不表同意,而被告張OO認部分不動產應歸其單獨所有 、部分願不受分配,表示不動產以公告地價為計算基準,且 不欲與被告張OO共有等情,為被告張OO所不同意;本院 審酌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公平原則及將來之利用等 情事,兩造多年訴訟攻防後仍期維持基本和諧,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分割方案應較適宜可採取,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2.又分割遺產之訴性質屬非訟事件,形式以必要共同訴訟



方式處理,尚無勝訴敗訴問題,且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 位,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 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引用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 予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訴者,應一併繳納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被繼承人張OO之遺產
附表一:不動產部分
┌──┬───────┬───────────┬────────┐
│編號│遺產項目 │地目、面積、權利範圍與│本院分割方法 │
│ │ │門牌號碼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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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苗栗縣通霄鎮通│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平段0000-0000 │面積:1518.81平方公尺 │各取得三分之一登│
│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記為分別共有。 │
├──┼───────┼───────────┼────────┤
│02 │苗栗縣通霄鎮通│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平段0000-0000 │面積:14023.83平方公尺│各取得三分之一登│
│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8。 │記為分別共有。 │
├──┼───────┼───────────┼────────┤
│03 │苗栗縣通霄鎮通│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平段0000-0000 │面積:4360.00平方公尺 │各取得三分之一登│
│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8。 │記為分別共有。 │
├──┼───────┼───────────┼────────┤
│04 │苗栗縣通霄鎮通│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平段0000-0000 │面積:1698.85平方公尺 │各取得三分之一登│
│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記為分別共有。 │
├──┼───────┼───────────┼────────┤
│05 │苗栗縣通霄鎮通│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平段0000-0000 │面積:7210.28平方公尺 │各取得三分之一登│
│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記為分別共有。 │




├──┼───────┼───────────┼────────┤
│06 │苗栗縣通霄鎮通│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平段0000-0000 │面積:220.42平方公尺。│各取得三分之一登│
│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8。 │記為分別共有。 │
├──┼───────┼───────────┼────────┤
│07 │苗栗縣通霄鎮通│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平段0000-0000 │面積:5865.99平方公尺 │各取得三分之一登│
│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8。 │記為分別共有。 │
├──┼───────┼───────────┼────────┤
│08 │苗栗縣通霄鎮通│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平段0000-0000 │面積:123.16平方公尺。│各取得三分之一登│
│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記為分別共有。 │
├──┼───────┼───────────┼────────┤
│09 │苗栗縣通霄鎮通│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平段0000-0000 │面積:1282.34平方公尺 │各取得三分之一登│
│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記為分別共有。 │
├──┼───────┼───────────┼────────┤
│10 │苗栗縣通霄鎮通│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平段0000-0000 │面積:2682.01平方公尺 │各取得三分之一登│
│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記為分別共有。 │
├──┼───────┼───────────┼────────┤
│11 │彰化縣員林市員│建。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林段0000-0000 │面積:65.00平方公尺。 │各取得三分之一登│
│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記為分別共有。 │
├──┼───────┼───────────┼────────┤
│12 │彰化縣員林市員│建。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林段0000-0000 │面積:72.00平方公尺。 │各取得三分之一登│
│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12。 │記為分別共有。 │
├──┼───────┼───────────┼────────┤
│13 │彰化縣員林市員│門牌:同市仁美里和平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林段00000-000 │街90號。 │各取得三分之一登│
│ │建號房屋。 │權利範圍:全部。 │記為分別共有。 │
├──┼───────┼───────────┼────────┤
│14 │苗栗縣通霄鎮通│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平段0000-0000 │面積:519.83平方公尺。│各取得三分之一登│
│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記為分別共有。 │
├──┼───────┼───────────┼────────┤
│15 │苗栗縣通霄鎮通│森林區、國土保安用地。│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平段0000-0000 │面積:1115.37平方公尺 │各取得三分之一登│
│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記為分別共有。 │




├──┼───────┼───────────┼────────┤
│16 │彰化縣員林市至│建。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善段0000-0000 │面積:99.49平方公尺。 │各取得三分之一登│
│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記為分別共有。 │
├──┼───────┼───────────┼────────┤
│17 │彰化縣員林市至│門牌:同市新生里莒光路│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善段00000-000 │335號。 │各取得三分之一登│
│ │建號房屋。 │權利範圍:全部。 │記為分別共有。 │
└──┴───────┴───────────┴────────┘
附表二:動產部分(含股票、存款現金【新臺幣】)┌──┬────────────┬──────┬────────┐
│編號│遺產項目 │股數、金額 │本院分割方法 │
├──┼────────────┼──────┼────────┤
│01 │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7,532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股票(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02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5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03 │聚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8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04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10,976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股票(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05 │百略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4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股票(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06 │大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07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63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08 │益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含│757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09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10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11 │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12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7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13 │振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14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4,903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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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06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股票(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16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12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17 │永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股票(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18 │臺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股票(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19 │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3,009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20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19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21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22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股票(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23 │福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5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股票(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24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股│1,399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票(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25 │臺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26 │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27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142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28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6,725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29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7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30 │佶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315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31 │鉅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698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32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3,525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有限公司股票(含法定孳息│ │各取得三分之一。│
│ │)。 │ │ │
├──┼────────────┼──────┼────────┤
│33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2,1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股票(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34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35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含│9,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36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37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含│2,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38 │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39 │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40 │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2,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公司股票(含法定孳息)。│ │各取得三分之一。│
├──┼────────────┼──────┼────────┤
│41 │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股票(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42 │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43 │新听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44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股票(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45 │華寶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46 │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股票(含│1,000股。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47 │臺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存款│3,748元。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48 │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存款│229元。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49 │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綜合│3,450元。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存款(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50 │彰化商業銀行二林分行活期│188,423元。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儲蓄(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51 │彰化商業銀行二林分行存款│7,478元。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52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員林分行│210,342元。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存款(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53 │臺中中正路郵局活期儲蓄存│帳號:070807│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款(含法定孳息)。 │-1 │各取得三分之一。│
│ │ │ 858,078元 │ │
├──┼────────────┼──────┼────────┤
│54 │華南商業銀行員林分行活期│179元。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儲蓄存款(含法定孳息)。│ │各取得三分之一。│
├──┼────────────┼──────┼────────┤
│5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員林分行│51元。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活期儲蓄存款(含法定孳息│ │各取得三分之一。│
│ │)。 │ │ │
├──┼────────────┼──────┼────────┤
│5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員林分行│47元。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活期儲蓄存款(含法定孳息│ │各取得三分之一。│
│ │)。 │ │ │
├──┼────────────┼──────┼────────┤
│57 │彰化商業銀行員林分行支票│936元。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存款(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58 │彰化商業銀行員林分行活期│21元。 │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儲蓄存款(含法定孳息)。│ │各取得三分之一。│
├──┼────────────┼──────┼────────┤
│59 │台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活期│2,715,709 元│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儲蓄存款(含法定孳息)。│。 │各取得三分之一。│
├──┼────────────┼──────┼────────┤
│60 │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活期│3,158,456 元│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儲蓄存款(含法定孳息)。│。 │各取得三分之一。│
├──┼────────────┼──────┼────────┤
│61 │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定期│1,000,000 元│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存款(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62 │彰化商業銀行二林分行定期│7,000,000 元│兩造按應繼分比例│
│ │存款(含法定孳息)。 │。 │各取得三分之一。│
├──┼────────────┼──────┼────────┤
│63 │台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定期│7,000,000 元│先由原告分配1,42│
│ │存款(含法定孳息)。 │。 │4,853元、被告張 │
│ │ │ │OO分配35,144元│
│ │ │ │、被告張OO分配│
│ │ │ │1,588,415元後, │
│ │ │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
│ │ │ │例各取得三分之一│
│ │ │ │(原告部分之計算│
│ │ │ │式:85,828+1,258│
│ │ │ │,415+80,610=1,42│
│ │ │ │4,8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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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略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