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身分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0年度,21號
PTDV,110,原訴,21,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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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自Gulagul開始被代管,Gulagul係伊祖先之弟弟,其身 分為長嗣之弟弟,其經由通婚之方式,頂替當時大後部落之 傳統領袖喜樂道,並因而代管大後部落,之後Gulagul與喜 樂道之子孫,均由長嗣擔任大後部落之傳統領袖,直到其等 之子孫Puljek(普熱,即如附表一代次四所示之人)時,吉 羅夫敢派了Camak(卡馬克)與大後部落之Paules(Gulagul 與喜樂道之子孫)通婚,Camak(卡馬克)即頂替原本傳統領 袖Puljek(普熱),成為新的傳統領袖,Camak(卡馬克)與 Paules就去住阿戰贏浪之家屋,Puljek(普熱)則自該家屋 遷出,另立家屋,其家屋名即非阿戰贏浪;Camak(卡馬克 )後還有鄭霞正頂替其岳父即Camak之後代廖存祥成為傳統 領袖;只有離吉羅夫敢主幹血緣越近之吉羅夫敢成員,始會 發生頂替之效果,Camak(卡馬克)之吉羅夫敢血緣比Pulje k(普熱)接近主幹,鄭霞正之血緣離主幹亦比廖存祥更近, 故均發生頂替效果,排灣族有一個「5代要拉回來」之傳統 ,亦即如果離主幹之血緣快要超過5代,就會以通婚方式將 該家族再與主幹連結起來,會以離主幹血緣較近之人去與快 要超過5代之成員通婚;伊所述之文獻資料為前開番族慣習 調查報告書,其有紀錄代管制度,伊所謂之田野調查則係伊 與羅木蘭去找大後部落之老人家詢問,有時伊會帶著伊在文 樂部落之長輩羅安吉一起去;伊與羅木蘭曾去找權猛進行田 野調查,詢問其關於吉羅夫敢及大後部落之事情;乙證3之 族譜係伊與吉羅夫敢文教協會共同製作,製作依據為前述田 野調查及文獻資料,該族譜為製作中之族譜,尚未完成故未 發表,該族譜製作時並無參考戶籍謄本;大後部落前任傳統 領袖係被告之父廖來山,現任傳統領袖則為被告,原告亦自 稱為傳統領袖,因原告不承認伊所述傳統領袖被頂替之情況 ,其對於伊前述3次頂替情形均不承認;吉羅夫敢傳統領袖 參加古樓部落之重要儀式,不一定配戴3根羽毛,羅木蘭就 是頭目,不用戴3根,有時候會給伊戴,如參加古樓部落以 外之部落儀式,亦不一定戴3根羽毛等語。又證人潘金喜即 廖來山之弟到場證稱:伊女兒舉行訂婚儀式時,有邀請被告 到場,被告當時係以大後部落傳統領袖身分參加該訂婚儀式 ,原告亦有參加該訂婚儀式,其不是以傳統領袖身分參加, 而是以親戚身分參加;從伊有記憶以來,大後部落傳統領袖 都是廖家,且過去10年來,伊曾在大後部落主持之婚禮,都 是介紹廖家為大後部落之傳統領袖,被告前一任之傳統領袖 為伊同父異母大哥廖來山;廖來山之父親鄭霞正於大後部落 在舊部落時即為部落之傳統領袖,其去世後,傳統領袖位置 傳給廖來山,被告是繼承廖來山之傳統領袖身分;大後部落



有當吉羅夫敢貴族成員婚配至大後部落時,即由該貴族成員 頂替當時大後部落傳統領袖之制度,因大後部落本來就是吉 羅夫敢之羅系即主幹成員成員在管理,只要吉羅夫敢之主幹 成員婚配或入贅至大後部落,即可當大後部落之傳統領袖, 鄭霞正是離吉羅夫敢羅系血緣較近之人,其入贅至大後部落 後,取代原本大後部落傳統領袖廖存祥;伊妹妹潘美花嫁到 原告家,原告之叔叔為伊妹夫,就伊記憶,沒聽過高家是大 後部落傳統領袖,潘美花為何稱原告才是大後部落傳統領袖 ,伊並不清楚;伊因工作已搬去臺中市南屯區30年,主要居 住在臺中,平常雖無居住在大後部落,但部落有事情、婚喪 喜慶或過年過節,伊都會回去住2、3天,過年會著比較久等 語。依證人羅鳳萍潘金喜前揭證述,大後部落存有系爭婚 配頂替制度,其傳統領袖之產生,原則上先循長嗣繼承制度 ,如遇有吉羅夫敢家族長嗣之弟、妹婚配至阿戰贏浪家族者 ,則由該吉羅夫敢家族成員頂替原本阿戰贏浪家族傳統領袖 ,而現任傳統領袖為被告。
 ⒏觀之被告之主張及其所提之證據,系爭婚配頂替制度存在, 全然繫諸於前開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及證人羅鳳萍等人參 考前開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與依循證人羅鳳萍田野調查所 製作之乙證2族譜。惟前開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內容之代理 頭目制度與原告及證人羅鳳萍潘金喜所陳稱之系爭婚配頂 替制度迥然有異;又前開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內容固記載: 「(三)tjaʔau社之kazangiljan:該kazangiljan家原稱pata ljinuk家,領有tjaʔau社之大部分。現由本主頭目之遠親ca mak(頭目之五世祖ʔarucangalj之弟guragur之後裔)為其代 理頭目」等文字,然依附表二及乙證3族譜所示,名為cmamk 之吉羅夫敢家族子嗣有5人,名為Gulagul之吉羅夫敢家族子 嗣則有2人,而原告所主張之第四代傳統領袖Camak(卡馬克 ),係因婚配而頂替Pulje(普熱)成為傳統領袖,且Camak (卡馬克)之直系祖先亦無「guragur」或「Gulagul」之人 ,則前開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所載之「cmamk」,是否即為 如附表二代次四所示之Camak(卡馬克),即非無疑。況鑑 定證人張金生已明確陳稱前開番族慣習調查報告書所載之此 部分內容,正確性恐有疑慮等語,自難以前開番族慣習調查 報告書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其次,證人羅鳳萍為大學觀 光系畢業學歷,未有歷史、民族及文化之專業知識背景,其 所稱之田野調查,亦未付諸於文字而得供檢驗正確性,則證 人羅鳳萍所參與製作之乙證2族譜,雖記載大後部落之歷任 傳統領袖如附表二所示,惟恐係出於錯誤解讀前開番族慣習 調查報告書內容之結果,亦難認其內容正確。反觀鑑定證人



張金生,具有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博士資格,且著有關於排 灣族、大後部落研究之相關論著,而其證述內容,與其於86 年4月出版之「台東鄉土史料」中詳細記載訪談高秀玉之內 容相符,高秀玉於該訪談自稱為其為阿戰贏浪家族第六代頭 目,並敘述歷代頭目如附表一代次一至六所示,鑑定證人張 金生遂於其所製作之排灣族分組座談紀錄中記載「高秀玉、 就阿巫第六代頭目」等文字(見本院卷三第339至346頁,即 甲證39);又前開張金生著博士論文雖引用屏東縣來義鄉公 所所提供之資料,而記載原告為大後部落阿戰贏浪家族之傳 統領袖,惟鑑定證人張金生已詳述其記載錯誤之緣由,並於 後續出版之「大龜文王國歷史」著作中將大後部落現任傳統 領袖更正為原告,且其證述之大後部落傳統領袖之產生,係 循排灣族之長嗣制度,亦與證人潘美花劉秀英證述之情節 相符,則大後部落阿戰贏浪家族傳統領袖係依排灣族之長嗣 制度而產生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依兩造所主張如附 表一、二所示之傳統領袖代次,並依序採長嗣制度之結果, 大後部落阿戰贏浪家族歷代傳統領袖,即應為如附表一所示 之代次,始為正確。
 ⒐至被告所提出之前開廖來山戶籍謄本,僅能證明廖來山為鄭 霞正之長男及被告為廖來山之長女之事實;前開聲明稿,僅 能證明被告於109年7月7日發布聲明稿,聲明其始為大後部 落阿戰贏浪家族傳統領袖,並否認原告之傳統領袖身分之事 實;前開邀請函,僅能證明除被告外,尚有他人亦承認被告 為大後部落或阿戰贏浪家族之傳統領袖之事實;前開排灣族 頭目家族宗親會活動照片,僅能證明被告曾於排灣族活動中 列於「阿戰贏浪頭目家族」立牌後,並頭戴3根羽毛之事實 ;前開錄影光碟,則僅能證明被告與原告同於證人潘金喜之 女舉行訂婚儀式在場之事實。惟大後部落阿戰贏浪家族既不 存在系爭婚配頂替制度,已如前述,Camak(卡馬克)、鄭 霞正均無從取代大後部落阿戰贏浪家族傳統領袖,則廖來山 及被告,自亦無法取得大後部落阿戰贏浪家族傳統領袖之身 分;又大後部落阿戰贏浪家族傳統領袖身分之有無,既係基 於排灣族長嗣制度而來,自不因被告對外為如何之聲明,及 是否有第三人承認其為大後部落阿戰贏浪家族之傳統領袖, 而受影響。其次,依鑑定證人張金生、證人潘美花羅鳳萍 前揭證述可知,排灣族原住民部落配戴羽毛之習俗,常有爭 議,而傳統領袖參與各類活動非必佩戴3根羽毛頭飾,佩戴3 根羽毛頭飾之人,亦非必為部落之當家傳統領袖;復依原告 提出照片(見本院卷三第291頁、第355頁,即甲證34、42; 卷四第99至105頁、第109頁,即甲證46、48;卷四第133至1



35頁、第339、340頁,即甲證51、62、63),可見原告或高 正義出席各類場合,均曾多次配戴3根羽毛頭飾,自難以僅 被告亦曾佩戴3根羽毛頭飾之事實,遽認其為大後部落阿戰 贏浪家族之傳統領袖。
 ⒑此外,依原告提出之大後部落會議紀錄、大後部落章程、推 選智慧創作專用權代表人連署書、高秀玉、高添朗、廖存祥 戶籍登記簿謄本、111年度大後部落收穫祭邀請函、喜帖、 邀請函及前揭照片(見本院卷一第87至89頁、第107至111頁 、第113至117頁、第121至123頁,即甲證2、5、6、8;卷二 第7至135頁,即甲證20;卷三第285至289頁,即甲證32、33 ;卷四第137至145頁、第335、336頁、第341頁,即甲證52 、55、62、63),可見原告之祖母高秀玉曾祖父高添朗之 戶籍登記簿均以日文記載阿戰贏浪之家名,而被告之祖父廖 存祥之戶籍登記簿則無阿戰贏浪之相關文字;並可見設籍於 屏東縣來義鄉來義村大後5至7鄰之大後部落成員(即狹義之 大後部落),有相當人數承認原告為大後部落阿戰贏浪家族 傳統領袖,並推選其為智慧創作專用權之代表人;另可見原 告曾多次以大後部落阿戰贏浪家族傳統領袖身分受邀出席各 類活動,益徵原告主張其為大後部落阿戰贏浪家族之傳統領 袖,應屬有據。
 ⒒被告雖主張其為大後部落阿戰贏浪家族傳統領袖云云,惟其 未能舉證證明大後部落阿戰贏浪家族存有系爭婚配頂替制度 ,復未能證明其係因其他原因成為大後部落阿戰贏浪家族之 傳統領袖,反觀原告已舉證證明其為前開傳統領袖,則被告 前揭主張,自難憑採。綜上,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為大後 部落巴佳力努克體系,阿戰贏浪家族傳統領袖之身分不存在 ,於法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為大後部落Patjalinuk( 巴佳力努克)體系,Azangiljan(阿戰贏浪)家族傳統領袖 (Mamazangiljan)之身分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 後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附表一:
代次 姓名 備註 一 Siledaw(喜樂道) 長嗣 二 Selep(思樂本) 長嗣 三 Lekai(樂該) 長嗣 四 Pulje(普熱) 長嗣 五 Puljaljuyan(布拉路楊) 長嗣,中文名:高添朗 六 Muni(姆妮) 長嗣,中文名:高秀玉 七 Kuljaku(固拉古樂) 長嗣,中文名:高正義 八 Idis(伊蒂絲) 兄姊均早夭無子嗣而繼承傳統領袖 中文名:高玉金

附表二:
代次 姓名 備註 一 Gulagul 即原告主張第一代傳統領袖Siledaw(喜樂道)之配偶,來自吉羅夫敢家族,與Siledaw(喜樂道)一起建立阿戰贏浪家族 二 Selep(思樂本) 三 Lekai(樂該) 四 Camak(卡馬克) 來自來自吉羅夫敢家族,與阿戰贏浪家族婚配後,頂替Pulje(即原告主張之第四代傳統領袖),成為第四代傳統領袖 五 廖存祥 Camak(卡馬克)之長嗣 六 鄭霞正 與廖存祥長女廖伴梅婚配,頂替廖存祥成為傳統領袖 七 廖來山 鄭霞正之長嗣 八 廖莉華 廖來山之長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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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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