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1年度,7號
ILDM,91,重訴,7,2003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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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偵字第六一三號),被告庚○○之詐欺行為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等語。惟查,本件被告庚○○被訴詐欺部 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已如前述,自無從就併辦部分併予審究 ,故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二)被害人呂學養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向X○○購買維若林米酒,飲用後 導致甲醇中毒死亡(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二號),被告等六人所犯與本案屬 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等語。惟查,證人X○○於偵查時 證稱:時間是在九十一年八、九月間,被害人呂學養有買二瓶米酒加保力達B 回去等語(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偵查筆錄參照),且於本院調查時到庭結證稱 :我是開麵店的,有一個年輕人拿維若林的米酒來我的店裡寄賣,呂學養在二 年前曾去我那裡吃麵過喝酒過,但是在九十一年間都只有來我店裡吃麵,沒有 再喝酒過,呂學養之前在九十一年八月間有向我買二次公賣局的玻璃瓶裝的米 酒及保力達回去等語明確(本院九十二年五月八日訊問筆錄參照),顯見證人 X○○縱曾販售維若林米酒,然被害人呂學養於九十一年八月間所購買者為公 賣局之米酒,而非維若林米酒,況被害人呂學養係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入 院治療,而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死亡,此有蘭陽民生醫 院出院病歷摘要及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與證人X○○所證述被害人呂學養向 其購買米酒之時間不符,尚難認被害人呂學養曾飲用維若林米酒。況證人游秋 明於偵查中證稱:(問:有無與呂學養一起到X○○處喝酒?)答:沒有等語 (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偵查筆錄參照),且證人游秋明、黃○○○於警訊時亦 均證述不知被害人呂學養所飲用之酒從何處而來,而證人游秋明於九十一年十 月二十七日下午至晚間曾與被害人呂學養共同飲用被害人呂學養購得之米酒保 力達,此亦經證人游秋明於警訊陳明無誤,則果若被害人呂學養當日所購得之 米酒為維若林米酒,則證人游秋明與被害人呂學養飲用該高濃度之甲醇後身體 當不可能均無任何異狀,故尚難認被害人呂學養係因飲用維若林米酒導致甲醇 中毒死亡,自無從就併辦部分併予審理,故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三)被害人蔡源坤於九十一年十月份某日,至丙○○下貨之某商店,購入維若林米 酒飲用後,因甲醇中毒死亡,被告等人所為之業務過失致死罪與起訴部分具有 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等語。經查:本件被害人蔡源坤固因甲醇中 毒致呼吸性衰竭而死亡,此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書(九一)法醫所醫鑑字 第一七四一號在卷可參,惟經證人蔡源泉於警訊時證稱:被害人平常都一個人 喝酒,都喝米酒,不知道去哪裡購買等語;且證人江蔡月娥、M○○均證稱: 不知道被害人與何人喝酒,亦不知道喝何種酒等語明確,且亦未於被害人蔡源 坤之家中扣得任何酒瓶可資佐證,則尚無從因被害人蔡源坤居住於四季地區, 即推論被害人蔡源坤係因飲用維若林米酒而導致死亡之結果發生,故本院自無 從就併辦部分併予審究,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四)至檢察官雖於起訴書之理由中敘明被害人李明仁、午○○、N○○、未○○部 分另行併案審理,惟迄今尚未併案,且依卷內卷證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害人李 明仁與本案有何關連性,而被害人午○○、N○○、未○○部分亦未有提出告 訴之資料可查,本院自無從就此部分併予審究,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慧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明 山
法 官 辜 漢 忠
法 官 鄭 貽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吳 明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附錄論罪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以手工產製私菸、私酒供自用者,免予處罰。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
│編號 │時間 │單價(新臺幣│數量 │購買之被害人 │
│ │ │/每桶二十公│ │ │
│ │ │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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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十一年七│五百七十八元│五十桶 │珂化公司 │
│ │月三十一日│ │ │(設於宜蘭市○○路二五五│




│ │ │ │ │之二七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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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九十一年三│九百二十元 │各一百桶(總│瑩一公司 │
│ │月二日、九│ │計二百桶) │(設於宜蘭縣羅東鎮) │
│ │十一年七月│ │ │ │
│ │二十六日 │ │ │ │
├───┼─────┼──────┼──────┼────────────┤
│三 │九十一年一│八百元 │陸續購入十桶│福成公司 │
│ │月四日、四│ │、五桶、五桶│(設於桃園市○○街) │
│ │月十六、六│ │、十桶、十桶│ │
│ │月五日、九│ │、十桶(共計│ │
│ │月二日、十│ │五十桶) │ │
│ │月三日、十│ │ │ │
│ │一月五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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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時間 │原販賣之物品 │虛偽記載之品名 │金額(新臺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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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十年二月│消毒水 │檢診手套 │二萬八千八百│
│ │二十一日 │ │ │七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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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九十年十一│消毒液 │手套、刀片、注射器20│五萬七千八百│
│ │月二十八日│ │CC針、剪刀 │元 │
├───┼─────┼────────┼──────────┼──────┤
│三 │九十一年七│消毒水 │口罩、刀片、剪刀、手│二萬八千九百│
│ │月三十一日│ │套、注射器50CC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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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 │案號 │被害人 │死亡或傷害結果│備註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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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案卷 │楊義芳 │九十一年十一月│有空維若林酒瓶四瓶扣案│
│ │ │ │二十一日下午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
│ │ │ │時十分許死亡 │日法醫毒字第0910004096│
│ │ │ │ │號函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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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九十二年度│張乃仁 │九十一年十一月│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偵字第四四│ │四日下午七時四│法醫毒字第0910004652號│
│ │九號(花蓮│ │十分許死亡 │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
│ │地檢署併案│ │ │定書(九一)法醫所醫鑑│
│ │) │ │ │字第1654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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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九十二年度│顏雅雲 │九十一年十一月│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毒│
│ │偵字第一五│ │七日下午六時許│字第0916000010號函、法│
│ │八號(宜蘭│ │死亡 │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書(│
│ │地檢署併案│ │ │九一)法醫所醫鑑字第16│
│ │) │ │ │93號 │
│ │ │ │ │ │
├───┼─────┼──────┼───────┼───────────┤
│四 │九十二年度│羅月雲 │九十一年十一月│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毒│
│ │偵字第一一│ │一日上午二時十│字第091000010號函、法 │
│ │八號(宜蘭│ │三分許死亡 │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書(│
│ │地檢署併案│ │ │九一)法醫所醫鑑字第16│
│ │) │ │ │92號、家中多數為維若林│
│ │ │ │ │米酒空瓶 │
│ │ │ │ │ │
├───┼─────┼──────┼───────┼───────────┤
│五 │九十二年度│李沈彩雲 │九十一年十一月│有維若林米酒空瓶一個、│
│ │偵字第一七│ │二十二日發現死│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書│
│ │七號(宜蘭│ │亡 │(九一)法醫所醫鑑字第│
│ │地檢署併案│ │ │1742號 │
│ │) │ │ │ │
│ │ │ │ │ │
├───┼─────┼──────┼───────┼───────────┤
│六 │九十二年度│謝光權 │九十一年十一月│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書│
│ │偵字第八十│ │二十七日上午八│(九一)法醫所醫鑑字第│
│ │八號(宜蘭│ │時十分死亡 │1709號 │
│ │地檢署併案│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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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案卷 │U○○ │於九十一年十一│有提出告訴 │
│ │ │ │月五日急診,受│ │
│ │ │ │有視力模糊、代│ │




│ │ │ │謝性酸中毒之傷│ │
│ │ │ │害 │ │
├───┼─────┼──────┼───────┼───────────┤
│八 │本案卷 │辰○○ │於九十一年十月│辰○○未提出告訴,由其│
│ │ │ │二十八日急診,│子巳○○提出告訴,惟邱│
│ │ │ │受有甲醇中毒併│秋金尚有配偶,其告訴不│
│ │ │ │發肺炎等傷害 │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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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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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店名 │鋪貨人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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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春秀商行H○○ │約十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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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阿玲小吃部(大同鄉四│H○○ │約十箱 │
│ │季村立勳巷二十八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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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阿公的店H○○ │約十五箱 │
├───┼──────────┼───────┼─────────────┤
│四 │季勳商號 │H○○ │約十五箱 │
├───┼──────────┼───────┼─────────────┤
│五 │立勳商行H○○ │約十五箱 │
├───┼──────────┼───────┼─────────────┤
│六 │大同鄉四季村光勳巷四│H○○ │約五箱 │
│ │號小吃店 │ │ │
├───┼──────────┼───────┼─────────────┤
│七 │雅拜卡拉OK │H○○ │約五箱 │
├───┼──────────┼───────┼─────────────┤
│八 │明泰超市 │H○○ │約三十箱 │
├───┼──────────┼───────┼─────────────┤
│九 │吉利超市 │H○○ │約十箱 │
├───┼──────────┼───────┼─────────────┤
│十 │永商號H○○ │約三十箱 │
├───┼──────────┼───────┼─────────────┤
│十一 │宜商對面S超商 │H○○ │約一箱 │
├───┼──────────┼───────┼─────────────┤
│十二 │崇聖街聖後街口羅先生│H○○ │約八箱 │
│ │麵店 │ │ │
├───┼──────────┼───────┼─────────────┤
│十三 │景裕商行H○○ │約十五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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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福記超商 │H○○ │約六箱 │
├───┼──────────┼───────┼─────────────┤
│十五 │泰山路喜多多超商 │H○○ │約五箱 │
├───┼──────────┼───────┼─────────────┤
│十六 │泰山路自成商行H○○ │約七箱 │
├───┼──────────┼───────┼─────────────┤
│十七 │自家用 │H○○ │約三十箱 │
├───┼──────────┼───────┼─────────────┤
│十八 │冬山鄉○○路八十六號│丙○○ │約六箱 │
│ │晉昌商行 │ │ │
├───┼──────────┼───────┼─────────────┤
│十九 │羅東鎮○○路三十號益│丙○○ │約十二箱 │
│ │蓮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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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瑩一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品光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康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大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恭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商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珂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