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4年度,13號
SLDV,104,重勞訴,13,2016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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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勞退條例第24條第 1 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 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 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 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然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 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 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02 號判決意旨參照)。由是以觀,如勞工尚未符合勞退條例請領 退休金之要件者,勞工應請求雇主向其勞保局之退休金個人專 戶補足提繳。經查,被告於系爭終止表示辦理原告資遣日後, 即未依勞退條例為原告提撥原告之勞退金。然兩造間之系爭勞 動契約關係因系爭終止表示無效而仍繼續存在,依法被告自仍 應依上開說明繼續為原告提繳,原告亦得依上開法條請求被告 補足提繳。是原告請求自系爭勞動契約終止日之翌日即104 年 6 月10日起至復職日止,由被告按月以原約定勞動條件為原告 提繳9000元(提繳金額之認定參不爭執事項㈠所示)至原告之 勞保局退休金專戶,亦屬有據,自應准許。
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自10 4 年6 月10日按月給付原告15萬1974元,及自各期給付日次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5 %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6 月起 至准許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最後工作日提列9000元至原 告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專戶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 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
本件之判決基礎均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 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 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 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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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隨身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