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69號
SLDM,108,易,169,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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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考(見本院士林簡易庭107 年度士 簡字第780 號卷第1 頁、107 年度士簡字第781 號卷第1 頁 、107年度士簡字第784 號卷第1 頁、107年度士簡字第785 號卷第1 頁、107 年度士簡字第786 號卷第1 頁),而前揭 士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15890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經本院審理,因認與附表二編號1 至5 、8 至12所示告訴人 或被害人遭詐欺部分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檢察官 雖僅就其一部起訴,其效力仍及於全部,業如前述,檢察官 自不得再就其他部分重行起訴,則後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之附表三編號二至五部分,即屬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 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均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3 條第2款,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智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郭千瑄、陳昭仁、張嘉婷、莊富棋移送併辦,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彥 宏
法 官 陳 秀 慧
法 官 陳 紹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
┌──┬─────────────────────────┐
│編號│金融機構帳戶 │
├──┼─────────────────────────┤
│1 │台北長春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3 │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附表二
┌─┬────┬─────────────────┬───────────┬─────┐
│編│告訴人/ │詐欺時間與手法 │存款/ 匯款時間、金額(│備註 │
│號│被害人 │ │均為新臺幣)與存/ 匯入│ │
│ │ │ │帳戶 │ │
├─┼────┼─────────────────┼───────────┼─────┤
│1 │陳鶯玉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7 年9 月3 │107 年9 月4 日某時/25 │士林地檢署│
│ │ │日上午10時5 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萬元/ 臨櫃匯款至郵局帳│108 年度偵│
│ │ │陳鶯玉佯稱係友人「陳美雪」,因急需│戶。 │字第9527號│
│ │ │借款云云,致陳鶯玉陷於錯誤,而於10│ │聲請併案審│
│ │ │7 年9 月4 日某時,至臺北市大同區南│ │理 │
│ │ │京西路228 號華南商業銀行建城分行臨│ │ │
│ │ │櫃匯款25萬元至郵局帳戶。 │ │ │
├─┼────┼─────────────────┼───────────┼─────┤
│2 │溫孝親、│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7 年9 月3 │107 年9 月4 日上午11時│士林地檢署│
│ │楊明立 │日中午12時許,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許/15 萬元/ 臨櫃匯款至│107 年度偵│
│ │ │向溫孝親佯稱係友人「方幼君」,因周│臺北富邦帳戶。 │字第17030 │
│ │ │轉不靈急需金錢云云,致溫孝親陷於錯│ │號聲請簡易│
│ │ │誤,而委託其先生楊明立於107 年9 月│ │判決處刑 │
│ │ │4 日上午11時許,至高雄市苓雅區四維│ │ │
│ │ │三路13號花旗銀行苓雅分行臨櫃匯款15│ │ │
│ │ │萬元至臺北富邦帳戶。 │ │ │
├─┼────┼─────────────────┼───────────┼─────┤
│3 │鄭美麗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7 年9 月5 │107 年9 月5 日中午12時│士林地檢署│
│ │ │日某時,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向鄭美│15分/3萬元/ 操作自動櫃│107 年度偵│




│ │ │麗佯稱係友人「李文娟」,因缺錢須趕│員機匯款至中國信託帳戶│字第16561 │
│ │ │在當天下午3 點半銀行關門前匯款3 萬│。 │號聲請簡易│
│ │ │元,致鄭美麗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 │判決處刑 │
│ │ │時15分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便│ │ │
│ │ │利商店以自動櫃員機匯款3 萬元至中國│ │ │
│ │ │信託帳戶。 │ │ │
├─┼────┼─────────────────┼───────────┼─────┤
│4 │連豐采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7 年9 月4 │107 年9 月5 日下午1 時│士林地檢署│
│ │ │日下午4 時44分許,以電話向連豐采佯│許/20 萬元/ 臨櫃匯款至│107 年度偵│
│ │ │稱係連豐采之子王連甫,因與朋友合夥│彰銀帳戶。 │字第15920 │
│ │ │共同從事網拍生意,向友人借用支票開│ │號聲請簡易│
│ │ │票且票期已到需20萬元軋票云云,致連│ │判決處刑 │
│ │ │豐采陷於錯誤,於107 年9 月5 日下午│ │ │
│ │ │1 時許,在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 段27│ │ │
│ │ │7 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族分行臨櫃匯│ │ │
│ │ │款20萬元至彰銀帳戶。 │ │ │
├─┼────┼─────────────────┼───────────┼─────┤
│5 │黃蘭惠(│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7 年9 月5 │107 年9 月5 日晚間8 時│士林地檢署│
│ │未提告)│日晚間7 時4 分許,以電話向黃蘭惠佯│34分/2萬9,987 元/ 操作│107 年度偵│
│ │ │稱係「TK化妝品公司」業務人員,因黃│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台北富│字第15920 │
│ │ │蘭惠先前購買化妝品時作帳系統出錯,│邦帳戶。 │號聲請簡易│
│ │ │導致黃蘭惠將會有1 筆信用卡的消費在│ │判決處刑 │
│ │ │107 年9 月5 日被扣款云云,復由另名│ │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同日某時來電│ │ │
│ │ │佯稱係華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云云,並│ │ │
│ │ │要求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黃蘭惠│ │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8 時34分許,至│ │ │
│ │ │高雄市○○區○○路000 號臺灣新光商│ │ │
│ │ │業銀行彌陀簡易型分行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並匯款2 萬9,987 元至台北富邦帳戶│ │ │
│ │ │。 │ │ │
├─┼────┼─────────────────┼───────────┼─────┤
│6 │詹麗花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7 年9 月4 │107 年9 月4 日下午某時│士林地檢署│
│ │ │日上午10時30分許,以電話向詹麗花佯│/10 萬元/ 臨櫃匯款至台│107 年度偵│
│ │ │稱係詹麗花之同學「惠雀」,因有1 張│新銀行帳戶。 │字第15890 │
│ │ │票快到期其需周轉,致詹麗花陷於錯誤│ │號聲請簡易│
│ │ │,於同日下午某時至彰化縣二林鎮斗苑│ │判決處刑 │
│ │ │路5 段67號之彰化商業銀行二林分行臨│ │ │
│ │ │櫃匯款10萬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 │ │
├─┼────┼─────────────────┼───────────┼─────┤




│7 │胡琇雅(│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7 年9 月5 │107 年9 月5 晚間10時33│士林地檢署│
│ │未提告)│日晚間9 時47分許,以電話向胡琇雅佯│分及35分許/9萬9,976 元│107 年度偵│
│ │ │稱係「TK台灣保養品公司」客服人員,│/ 操作網路銀行APP 程式│字第15890 │
│ │ │因該公司網路系統錯誤導致重複訂單,│匯款至台新銀行帳戶。 │號聲請簡易│
│ │ │胡琇雅帳戶將進行扣款云云,復由另名│ │判決處刑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同日晚間9 時│ │ │
│ │ │54分許,以電話向胡琇雅佯稱係中國信│ │ │
│ │ │託商業銀行理專云云,並要求依指示操│ │ │
│ │ │作網路銀行APP 程式,致胡琇雅陷於錯│ │ │
│ │ │誤,分別於同日晚間10時33分及35分許│ │ │
│ │ │,以手機操作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網路│ │ │
│ │ │銀行APP 程式,匯款4 萬9,987 元、4 │ │ │
│ │ │萬9,989 元(合計9 萬9,976 元)至台│ │ │
│ │ │新銀行帳戶。 │ │ │
├─┼────┼─────────────────┼───────────┼─────┤
│8 │鄭伃婷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7 年9 月5 │107 年9 月5 日晚間9 時│1.士林地檢│
│ │ │日晚間7 時11分許,以電話向鄭伃婷佯│2 分許/3萬9,048 元/ 操│署107 年度│
│ │ │稱係「EASY SHOP 網站」客服,因電腦│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台北富│偵字第1536│
│ │ │出錯致鄭伃婷重複下單5 次云云,復由│邦帳戶。 │3 號聲請簡│
│ │ │另名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同日晚間│ │易判決處刑│
│ │ │7 時58分許,以電話向鄭伃婷佯稱係台│ │2.該款項業│
│ │ │北富邦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云云,並要求│ │經台北富邦│
│ │ │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鄭伃婷陷於錯│ │商業銀行返│
│ │ │誤,於同日晚間9 時2 分許在臺北市○○ ○○○○○ ○○ ○ ○○區○○街000 號使用網路銀行匯款3 │ │ │
│ │ │萬9,048 元至台北富邦帳戶。 │ │ │
├─┼────┼─────────────────┼───────────┼─────┤
│9 │陳奕臻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7 年9 月5 │107 年9 月6 日下午6 時│士林地檢署│
│ │ │日晚間10時24分許,以電話向陳奕臻佯│13分許/3萬元/ 操作自動│108 年度偵│
│ │ │稱係「瑪榭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因會│櫃員機存款(併辦意旨書│字第6324號│
│ │ │計小姐疏失導致錯誤,需至彰化商業銀│誤載為匯款)至彰銀帳戶│聲請併案審│
│ │ │行解除設定云云,致陳奕臻陷於錯誤,│。 │理 │
│ │ │於翌(6 )日下午6 時13分許,至花蓮│ │ │
│ │ │縣○○市○○路000 號彰化商業銀行花│ │ │
│ │ │蓮分行操作自動櫃員機存款3 萬元至彰│ │ │
│ │ │銀帳戶。 │ │ │
├─┼────┼─────────────────┼───────────┼─────┤
│10│白兆梅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7 年9 月5 │107 年9 月5 日晚間8 時│士林地檢署│
│ │ │日下午6 時許,以電話向白兆梅佯稱先│20分、35分許/5萬9,985 │108 年度偵│
│ │ │前網路購物遭設定為自動扣款,該日晚│元/ 操作自動櫃員機存款│字第4826號│




│ │ │間12時將被扣款12筆,需操作自動櫃員│、跨行存款(併辦意旨書│聲請併案審│
│ │ │機云云,致白兆梅陷於錯誤,於同日晚│誤載為匯款)至中國信託│理 │
│ │ │間8 時20分、35分許,至臺北市信義區│帳戶。 │ │
│ │ │吳興街346 號便利商店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分別存款3 萬元、跨行存款2 萬9,98│ │ │
│ │ │5 元(合計5 萬9,985 元)至中國信託│ │ │
│ │ │帳戶。 │ │ │
├─┼────┼─────────────────┼───────────┼─────┤
│11│徐藝禎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7 年9 月5 │107 年9 月5 日晚間7 時│士林地檢署│
│ │ │日某時,以電話向徐藝禎佯稱係「EZ │36分許/2萬9,985 元/ 操│108 年度偵│
│ │ │SHOP」人員,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郵局│字第2485號│
│ │ │期約定轉帳,將被連續扣繳12個月,要│帳戶。 │、少連偵字│
│ │ │協助取消設定並通知臺灣銀行協助處理│ │第13號聲請│
│ │ │云云,復由另名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 │併案審理 │
│ │ │於同日某時,以電話向徐藝禎佯稱係臺│ │ │
│ │ │灣銀行人員云云,並要求依指示操作自│ │ │
│ │ │動櫃員機,致徐藝禎陷於錯誤,於同日│ │ │
│ │ │晚間7 時36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2 │ │ │
│ │ │萬9,985 元至郵局帳戶。 │ │ │
├─┼────┼─────────────────┼───────────┼─────┤
│12│廖珮儀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07 年9 月5 │107 年9 月6 日某時/1萬│士林地檢署│
│ │ │日晚上某時,以電話向廖珮儀佯稱係「│6,089 元/ 操作網路銀行│108 年度偵│
│ │ │TKLAB 台灣保養品公司」人員,因出貨│匯款至彰銀帳戶。 │字第2485號│
│ │ │單貼錯致廖珮儀銀行帳戶將被扣款云云│ │、少連偵字│
│ │ │,復由另名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同│ │第13號聲請│
│ │ │日晚間10時34分許、翌(6 )日下午5 │ │併案審理 │
│ │ │時許,以電話向廖珮儀佯稱係國泰商業│ │ │
│ │ │銀行客服人員云云,並要求依指示操作│ │ │
│ │ │網路銀行,致廖珮儀陷於錯誤,於107 │ │ │
│ │ │年9 月6 日某時,操作網路銀行匯款1 │ │ │
│ │ │萬6,089 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4 萬 │ │ │
│ │ │6,076 元)至彰銀帳戶。 │ │ │
└─┴────┴─────────────────┴───────────┴─────┘
附表三(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資料)
┌─┬──────┬───────┬──────┬─────┬────────┬────┐
│編│偵查案號 │檢察官聲請簡易│本院士林簡易│本院案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判決結果│
│號│ │判決處刑繫屬本│庭案號 │ │書犯罪事實記載之│ │
│ │ │院之日期及收文│ │ │告訴人、被害人及│ │
│ │ │編號 │ │ │存/ 匯款帳戶 │ │
├─┼──────┼───────┼──────┼─────┼────────┼────┤




│一│107 年度偵字│107年12月10日 │107 年度士簡│108 年度易│詹麗花胡琇雅 │如主文第│
│ │第15890 號 │第3227 號 │字第780號 │字第147號 │/台新帳戶 │一項所示│
├─┼──────┼───────┼──────┼─────┼────────┼────┤
│二│107 年度偵字│107年12月10日 │107 年度士簡│108 年度易│鄭伃婷/ 台北富邦│公訴不受│
│ │第15363 號 │第3228號 │字第781號 │字第169號 │帳戶 │理 │
├─┼──────┼───────┼──────┼─────┼────────┼────┤
│三│107 年度偵字│107年12月10日 │107 年度士簡│108 年度易│溫孝親、楊明立/ │公訴不受│
│ │第17030 號 │第3232 號 │字第784號 │字第134 號│台北富邦帳戶 │理 │
├─┼──────┼───────┼──────┼─────┼────────┼────┤
│四│107 年度偵字│107年12月10日 │107 年度士簡│108 年度易│鄭美麗/ 中國信託│公訴不受│
│ │第16561 號 │第3233 號 │字第785號 │字第137 號│帳戶 │理 │
├─┼──────┼───────┼──────┼─────┼────────┼────┤
│五│107 年度偵字│107年12月10日 │107 年度士簡│108 年度易│連豐采黃蘭惠/ │公訴不受│
│ │第15920 號 │第3234號 │字第786號 │字第139號 │彰化/彰銀帳戶 │理 │
└─┴──────┴───────┴──────┴─────┴────────┴────┘
附表四(本案檢察官聲請併辦資料)
┌─┬──────┬────────┬─────────────┬─────┬────┐
│編│偵查案號 │併辦意旨書記載之│併辦意旨書記載之所犯法條 │併辦意旨書│備註 │
│號│ │告訴人、被害人及│ │所載併辦之│ │
│ │ │存/ 匯款帳戶 │ │本院案號 │ │
├─┼──────┼────────┼─────────────┼─────┼────┤
│一│108 年度偵字│陳鶯玉/郵局帳戶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108 年度易│洗錢罪部│
│ │第9527號 │ │罪、刑法30條第1 項前段、第│字第137 號│分退併辦│
│ │ │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罪嫌│ │ │
├─┼──────┼────────┼─────────────┼─────┼────┤
│二│108 年度偵字│陳奕臻/彰銀帳戶 │刑法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08 年度易│ │
│ │第6324號 │ │1 項之幫助詐欺罪嫌 │字第139 號│ │
├─┼──────┼────────┼─────────────┼─────┼────┤
│三│108 年度偵字│白兆梅/ 中國信託│刑法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08 年度易│ │
│ │第4826號 │帳戶 │1 項之幫助詐欺罪嫌 │字第137 號│ │
├─┼──────┼────────┼─────────────┼─────┼────┤
│四│108 年度偵字│徐藝禎廖珮儀/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洗錢│107 年度士│洗錢罪部│
│ │第2485號、少│郵局帳戶、彰銀帳│罪、刑法30條第1 項前段、第│簡字第786 │分退併辦│
│ │連偵字第13號│戶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罪嫌│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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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