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340號
SLDM,103,易,340,201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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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4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
│編號│ 供擔保之不動產 │農民銀行估計擔保放款值│
├──┼────────────┼───────────┤
│ 1 │苗栗縣造橋鄉牛欄湖段638 │945 萬2,502 元 │
│ │之1 地號土地 │ │
├──┼────────────┼───────────┤
│ 2 │臺北市○○區○○路00號、│7,992 元 │
│ │82號房屋及系爭土地上所有│ │
│ │增建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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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發工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