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6年度,51號
SLDM,106,聲判,51,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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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公司,待遠揚建設公司興建遠揚加州住宅完成後,聲 請人徐元智醫藥基金會始購買其中部分房屋及平面車位, 故系爭報導所載系爭17筆土地原屬聲請人徐元智醫藥基金 會所有顯屬不實,被告溫惠敏具有誹謗惡意等詞(見士檢 102 年度他字第2487號卷第2 頁至第3 頁、第15頁),並 提出系爭17筆土地之登記謄本為證(見士檢102 年度偵字 第12042 號卷第135 頁至第177 頁)。惟查: ⑴廖裕德議員以「財團的魅力?市府的魄力?」為題,在議 會就遠揚加州住宅建案之建造執照核發是否合法一事,進 行公開質詢時,質詢資料記載該建案之土地所有權人為「 聲請人徐元智醫藥基金會」及亞東技術學院,且被告溫惠 敏提供其採訪廖裕德之資料,亦載有「徐元智醫藥基金會 」及亞東技術學院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申請85板建字第 680 號建造執照等內容,此有廖裕德質詢資料及被告溫惠 敏採訪資料在卷可稽(見士檢102 年度偵字第12042 號卷 第283 頁反面、104 年度偵續一字第13號卷第235 頁); 因依前所述,廖裕德係以議員身分,在市議會公開質詢, 且被告溫惠敏取得廖裕德質詢資料後,復自行查詢廖裕德 提供教育部等單位之公文內容屬實,則被告溫惠敏因而認 為廖裕德質詢資料內容可信,當非毫無憑據。又被告溫惠 敏於系爭報導截稿前,以電話欲採訪遠東新世紀公司就報 導內容之回應時,係由遠東集團總管理處胡小姐接聽電話 ,被告向胡小姐表示欲詢問與遠揚加州住宅建案相關問題 後,胡小姐直接向被告了解問題內容,被告即稱「遠揚加 州建案的基地一部分是徐元智基金會的,一部分是亞東技 術學院的,不知道公益用途的用地變成興建大樓使用?基 金會、技術學院和新世紀3 個不同單位,基金會、學校如 何分配建案合建比例?基金會用地應作公益之用,學校用 地應作學校之用,因為資料上董事會有同意土地使用同意 書,因為教育部說學校部分違反私校法」,胡小姐表示因 遠東新世紀公司、亞東技術學院、基金會應無公關發言人 ,其將了解相關內容後回覆等語,之後,胡小姐以電話向 被告溫惠敏答稱經初步了解,該建案用地及分配比例均無 違法,亦與金錢無涉等情,此有士檢檢察事務官就被告溫 惠敏提出採訪錄音之勘驗結果在卷可憑(見士檢105 年度 偵續三字第6 號卷第117 頁至第118 頁),堪見被告溫惠 敏於截稿前,採訪遠東集團就本案之回應時,係依上揭質 詢及採訪資料,指稱遠揚加州住宅建案之基地分屬「聲請 人徐元智醫藥基金會」及亞東技術學院所有,並詢問此等 具有公益性質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名下土地興建住宅,「



金會」與學校如何分配「合建比例」等內容後,遠東集 團總管理處胡小姐回覆時,卻未向被告溫惠敏更正說明除 亞東技術學院所有土地外,該建案其餘基地原屬「遠東新 世紀公司」或「遠資公司」所有,並非具有公益性質之「 徐元智醫藥基金會」所有,則被告溫惠敏因此誤信上開質 詢資料及採訪內容所載「系爭17筆土地原屬具有公益性質 之聲請人徐元智醫藥基金會所有,並由該基金會提供興建 遠揚加州住宅建案」等內容係屬真實,即非無據。 ⑵依系爭報導之全文內容觀之,該報導係在質疑遠東集團利 用旗下學校等具有公益性質之法人持有土地,獲取減免相 關稅金之優惠後,再將土地轉給旗下營造公司興建住宅出 售,獲取高額利潤。因遠揚加州住宅建案之基地所有人、 建造執照申請人、興建人雖分為不同法人,但均屬遠東集 團無誤,而遠東集團董事長即為聲請人徐旭東;且該建案 部分基地原屬亞東技術學院所有,亞東技術學院以出具土 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方式,將部分校地提供興建遠揚加州住 宅之行為,業經教育部認定違反私立學校法;又被告溫惠 敏欲採訪遠東新世紀公司就該案之回應時,亦由遠東集團 總管理處回覆,業於前述,即難謂系爭報導質疑遠東集團 利用旗下不同法人持有土地、興建住宅藉以獲利等內容, 係屬被告溫惠敏憑空捏造而全無依據,則縱被告溫惠敏疏 未詳查系爭17筆土地原究屬遠東集團旗下何法人所有,亦 難逕指其確有故意虛構事實之誹謗惡意。
⑶聲請人雖主張遠東集團於系爭報導出刊前之102 年7 月2 日,已以電子郵件向被告溫惠敏說明遠揚加州住宅建案之 基地原分屬亞東技術學院及「遠東新世紀公司」所有,嗣 由遠東新世紀公司將土地移轉予遠東資源公司,再由遠東 資源公司出售土地予遠揚建設公司,而徐元智醫藥基金會 係在遠揚建設公司興建遠揚加州住宅完成後,始購買部分 建物等事實,但系爭報導卻仍登載該建案部分土地係由徐 元智醫藥基金會提供興建大樓等不實內容,被告溫惠敏顯 有誹謗惡意等詞,並提出102 年7 月2 日電子郵件為證( 見士檢102 年度偵字第12042 號卷第183 頁)。然被告溫 惠敏辯稱其於系爭報導定版送印前,已打電話向亞東技術 學院等單位查證,最後由遠東集團總管理處回應絕無不法 ,當時遠東集團總管理處未向其說明該案細節,其即依遠 東集團總管理處之回應內容撰寫系爭報導;嗣其於系爭報 導降版定稿後,始收到聲請人提出之上開102 年7 月2 日 電子郵件,當時其已無法修改報導內容等情(見士檢104 年度偵續二字第25號卷第74頁至第75頁、第125 頁至第



126 頁);因聲請人提出102 年7 月2 日電子郵件之寄件 時間為102 年7 月2 日晚間7 時20分,此有上開電子郵件 可憑;而系爭報導係登載於定期出刊之壹週刊,系爭報導 所載日期「102 年7 月4 日」為該期雜誌出刊日期,因雜 誌出刊前尚需經排版、印刷、裝訂等程序,則記者不可能 係在該期雜誌出刊當日始完成報導之撰寫,是被告溫惠敏 辯稱其收到聲請人提出之上開102 年7 月2 日電子郵件時 ,系爭報導業已降版定稿,其已無法修改報導內容等情, 要非無據。又被告溫惠敏確已依遠東集團總管理處胡小姐 在電話中就該遠揚加州住宅建案之回應內容,在系爭報導 據實記載「遠東集團回應絕無不法」等語,作為衡平報導 ,業如前述;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溫惠敏在系爭報導截稿前 ,已接獲上開102 年7 月2 日電子郵件,或知悉該建案部 分土地原屬遠東新世紀公司或遠東資源公司所有,卻故意 不實指稱建案部分基地之原所有權人為聲請人徐元智醫藥 基金會,自無從遽指被告溫惠敏確有刻意虛捏事實之誹謗 惡意,故聲請人上揭所指難謂可採。
6.遠東集團為國內知名企業組織,系爭報導所載亞東技術學 院、徐元智醫藥基金會遠東新世紀公司及遠揚加州住宅 建案等內容,涉及學校師生、公益基金會、公司股東、建 案住戶等廣大公益,且新北市政府就該建案核發建造執照 、使用執照之程序有無違法,亦可能涉及有無公務員涉嫌 圖利等節,均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而系爭報導內容所載 「徐旭東卻把原屬公益用地拿來蓋名宅,圖利自家公司, 已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更涉嫌違法掏空」、「徐旭東利用 基金會養地、避稅後,再以五鬼搬運的手法,將基金會土 地價值轉進旗下營利公司,藉此規避政府對基金會資產的 規範,但卻涉嫌掏空基金會」等內容,雖非屬對於聲請人 徐旭東正面讚揚之詞;但據前所述,被告溫惠敏在撰寫系 爭報導前,已就該報導所載遠揚加州住宅建案之土地取得 及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核發等過程涉嫌違法等事項進行查 證,有相當理由信賴其自廖裕德議員等管道,獲取之廖裕 德質詢資料、教育部等單位公文之內容屬實,復就報導內 容向遠東集團求證,據實記錄遠東集團表示該案絕無不法 之回應,且上述報導文字並未偏離被告溫惠敏查證所得之 前開內容,系爭報導亦未使用誤導或謾罵等情緒性用語, 要與惡意攻訐謾罵有別,自難逕認被告溫惠敏就系爭報導 有重大過失未進行查證,或有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之情事, 是被告溫惠敏辯稱其認該案涉及公益,擔心財團利用基金 會、學校節稅,遂在就相關事項進行查證後,依查證內容



撰寫系爭報導,並無誹謗惡意等情,應非無憑。(三)被告廖志成陳稱其擔任壹週刊專案組副總編輯,系爭報導 作成當時,其所屬部門主管為被告謝忠良,被告謝忠良決 定要報導後,由記者即被告溫惠敏負責查證及撰寫系爭報 導,被告謝忠良審核被告溫惠敏所寫報導內容之主題、結 構後,將稿子交予其,由其依被告謝忠良之意見順稿及改 錯字,因系爭報導所涉金額龐大,其曾詢問被告溫惠敏之 查證經過,被告溫惠敏表示有向新北市議員、教育部、新 北市政府及遠東集團等單位查證,遠東集團未表示該案係 遭憑空捏造,其認為被告溫惠敏所作查證足夠,即依被告 溫惠敏所寫報導內文之內容,下小標(即分段標題),之 後其將報導傳給編輯即被告徐文正製作版面,被告徐文正 未修改系爭報導內容;通常報導之大標(即主標題)係由 被告謝忠良決定等情(見士檢103 年度偵續字第312 號卷 第250 頁至第252 頁);被告徐文正於偵查中,具狀陳明 其擔任文字編輯工作,僅負責校對報導之內容有無錯別字 ,未參與報導內容之決定、撰寫、採訪、查證、審查等細 節(見士檢103 年度偵續字第312 號卷第184 頁);被告 溫惠敏陳稱被告謝忠良提供與系爭報導內容相關之公文等 資訊予其後,由其負責查證及撰寫系爭報導,被告謝忠良 有權修改其撰寫之報導內容,但通常被告謝忠良僅會修改 文字邏輯或表達方式,報導內容多尊重記者意見,其記得 系爭報導截稿當天,被告謝忠良不在公司,系爭報導刊出 之內容與其原始撰寫內容之文字相符,僅有作圖片編排之 微調;被告徐文正僅負責文字校正,不能修改其撰寫之報 導內容等情(見士檢103 年度偵續字第312 號卷第232 頁 、104 年度偵續二字第25號卷第70頁至第75頁),所述互 核相符,足認被告溫惠敏一開始雖係自被告謝忠良處,取 得與系爭報導相關訊息,然之後係由被告溫惠敏單獨負責 查證報導內容及撰寫報導內文,被告謝忠良廖志成至多 僅參與審核被告溫惠敏撰寫內文之語意,並依被告溫惠敏 撰寫之內容決定報導標題,未實質參與系爭報導內容之查 證及撰寫,而被告徐文正則僅負責文字校對,無權修改系 爭報導之內容。況依前所述,被告溫惠敏撰寫系爭報導前 ,已就報導內容進行相當查證,有相當理由相信查證所得 之資料內容屬實,且其撰寫系爭報導之內文,並無偏離或 扭曲其查證所得資料之內容,要難遽認被告溫惠敏具有誹 謗惡意,則縱系爭報導之主標題「校地公益用地蓋豪宅, 廉政署查徐旭東不法撈百億」及分段標題「基金會用地避 稅蓋房」、「公設賣相佳狠撈百億」、「校地當私產五鬼



搬運」、「開發兼升格一地二用」、「偷渡發建照新北護 航」、「玩法裝糊塗掏空背信」、「左手轉右手遠東賺翻 」非屬對聲請人頌讚肯定之語句,然各該標題之語意既未 偏離系爭報導所載內文之內容及範圍,亦非屬單純惡意謾 罵之語詞,即無從逕指被告謝忠良廖志成徐文正具有 誹謗惡意。
(四)綜上所述,負責撰寫系爭報導內文之被告溫惠敏在作成報 導前,已就報導內容進行查證,有相當理由相信查證所得 之資料內容屬實,且其依查證所得之公文等資料,據以就 遠揚加州住宅建案之土地取得及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發放 程序等與公益相關事項,撰寫系爭報導,復在報導前,就 報導內容採訪遠東集團總管理處,並在系爭報導內,據實 記錄遠東集團總管理處表示該案絕無不法之回應,作為衡 平報導,因系爭報導之內容未偏離被告溫惠敏提供查證資 料之內容,亦即該報導之內容非全然無憑,要難逕認被告 溫惠敏確有刻意虛捏不實事項之誹謗惡意。又被告謝忠良廖志成徐文正均未實際負責系爭報導內容之查證及撰 寫,因系爭報導之標題未超越被告溫惠敏撰寫報導內文之 內容,亦未使用單純謾罵之語句,即無從認定僅負責審核 報導語句、決定標題之被告謝忠良廖志成,或負責文字 校對工作之被告徐文正具有誹謗之惡意,聲請人猶執前詞 指稱被告溫惠敏謝忠良廖志成徐文正涉有加重誹謗 罪嫌,自難謂有據。又聲請人指稱檢察官未傳喚、拘提被 告徐文正謝忠良到庭並進行隔離訊問,有應調查證據未 予調查之重大瑕疵等詞;然依前所述,被告徐文正、謝忠 良均未實際負責系爭報導之內容查證及撰寫,則檢察官認 無傳、拘其等到庭說明之必要,即難謂有何不當之處,聲 請人上開所指亦非足採。此外,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被告溫惠敏謝忠良廖志成徐文正確有誹謗惡意,自 無從認定被告等人涉有聲請人告訴之罪嫌。另按告訴乃論 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 他共犯,刑事訴訟法第239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聲請人 係於102 年7 月11日就系爭報導,具狀向士檢對被告溫惠 敏、謝忠良徐文正等人提出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 謗罪之告訴,此有刑事告訴狀可憑(見士檢102 年度他字 第2487號卷第1 頁),依據上開規定,告訴效力及於聲請 人嗣後所指與被告溫惠敏等人涉嫌共犯加重誹謗罪之被告 廖志成,因聲請人於102 年7 月11日提出本案告訴時,距 系爭報導之刊出時間未逾6 個月,是原檢察官以告訴逾期 ,作為對被告廖志成為不起訴處分之理由,應有誤會;然



依前所述,既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未實際參與系爭報導內 容查證及撰寫之被告廖志成確有誹謗之惡意及行為,則原 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對被告溫惠敏、謝忠 良、廖志成徐文正,分別為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 ,即無不當。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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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系爭報導內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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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遭檢舉利用基金會及學校用地避│「壹週刊」第│
│ │稅,伺土地出現開發價值後,再轉給旗下營建公司蓋名宅│632 期第44頁│
│ │,將賣樓創造的百億元利潤,幾乎全數轉進集團營利事業│ │
│ │體遠東新世紀名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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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金會用地 避稅蓋房 │「壹週刊」第│
│ │本刊調查,全案除了涉嫌掏空基金會,及違反私校法、不│632 期第44頁│
│ │得將校地作為他用外,廉政署也已針對名宅建照、使照發│至第45頁 │
│ │放是否涉及官商勾結展開調查。 │ │
│ │知情人士指出,由徐旭東擔任董事長的「財團法人徐元智│ │
│ │先生醫藥基金會」,在新北市板橋區緊鄰捷運亞東醫院站│ │
│ │出入口的菁華地段,有超過三千二百多坪的土地一直沒有│ │
│ │開發,卻在十幾年前由基金會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將土│ │
│ │地交給同樣是由徐旭東擔任董事長的「遠東新世紀公司」│ │
│ │開發,並由該公司擔任起造人,在一九九六年向當時的臺│ │
│ │北縣政府申請,取得建照。 │ │
│ │該起建案,就是現在新北市極具增值潛力的「遠揚加州」│ │
│ │名宅,二○一一年完工後有人發現,本案十五年前就已由│ │
│ │遠東新世紀擔任起造人,但直到竣工大部分的土地才陸續│ │
│ │和成屋一起過戶給購屋民眾,也就是說,基金會透過捐地│ │
│ │或以捐款購買土地,到遠揚加州售屋獲利期間,遠東集團│ │
│ │營利事業體利用公益基金會養地十幾年,不僅逃掉地價稅│ │




│ │、房屋及營業稅,捐地或捐款給基金會購地的公司或個人│ │
│ │,還可扣抵營所稅或個人綜所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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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設賣相佳 狠撈百億 │「壹週刊」第│
│ │政府之所以給基金會這麼多優惠,就是要鼓勵民間參與公│632 期第45頁│
│ │益。依規定,可以收受民間捐贈的基金會,資產運用應受│至第46頁 │
│ │政府規範,如果會務無法運作,資產也應捐給當地政府做│ │
│ │公益使用;但徐旭東卻把原屬公益用地拿來蓋名宅,圖利│ │
│ │自家公司,已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更涉嫌違法掏空。 │ │
│ │本刊調查,遠揚加州的基地有超過八成是醫藥基金會的土│ │
│ │地,但基金會最後卻只分得一棟地下一樓和地上十一樓,│ │
│ │以及鄰近六棟大樓的十二及十三樓。知情人士說,依照行│ │
│ │情,地主和建商通常是六、四分,以遠揚加州全區銷售價│ │
│ │值換算,提供八成土地的基金會,粗估應可分得七十六億│ │
│ │元,如果建案未能售罄,再按比例分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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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校地當私產 五鬼搬運 │「壹週刊」第│
│ │知情人士表示,基金會分得的房屋比例遠低於市場行情,│632 期第46頁│
│ │質疑徐旭東利用基金會養地、避稅後,再以五鬼搬運的手│ │
│ │法,將基金會土地價值轉進旗下營利公司,藉此規避政府│ │
│ │對基金會資產的規範,但卻涉嫌掏空基金會。 │ │
│ │本刊調查,由徐旭東擔任董事長的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 │
│ │,是在一九七七年,由徐旭東的父親徐有庠和其他十一人│ │
│ │共同捐助成立,基金會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以醫療和│ │
│ │獎勵醫藥方面研究發明等公益為主。 │ │
│ │遠揚加州建案扣掉基金會名下八成土地,其餘二成、約七│ │
│ │百四十八坪,同樣是由徐旭東擔任董事長的亞東技術學院│ │
│ │校產,依法學校用地應該符合學校財團法人捐資興學目的│ │
│ │,根本不能拿來蓋住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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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開發兼升格 一地二用 │「壹週刊」第│
│ │本刊調查,一九九五年亞東技術學院的前身亞東工專,竟│632 期第46頁│
│ │在未報請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准、也未經學校董事會審議的│至第47頁 │
│ │情況下,私自用董事會和董事長用章,而非教育部核可的│ │
│ │學校印鑑,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把校產交給遠東新世│ │
│ │紀公司蓋名宅,這個作法已被教育部認定違反私立學校法│ │
│ │。 │ │
│ │知情人士說,亞東技術學院處分土地的作法不但違反私校│ │
│ │法,且還涉嫌一魚二吃,把土地交予他人開發,之後又為│ │
│ │了符合升格技術學院的條件、校地面積須達一定標準,而│ │




│ │拿來湊數,沒想到當時教育部雖明知校地已被挪去開發建│ │
│ │案,卻還是同意亞東工專改制為技術學院,其中是否涉及│ │
│ │官商勾結或瀆職,將是廉政署調查的重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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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偷渡發建照 新北護航 │「壹週刊」第│
│ │該人士表示,亞東工專未經董事會及教育部同意,冒著違│632 期第47頁│
│ │法風險,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給遠東新世紀蓋名宅,幾│至第48頁 │
│ │個月後,發現問題的教育部通函各大專院校及縣市政府,│ │
│ │聲明學校處分不動產要報請教育部核准,但當時明知亞東│ │
│ │違法的台北縣政府,在收到公函後卻仍發給建照,是否有│ │
│ │人謀不臧的情形,也將是廉政署首要釐清之處。 │ │
│ │本刊調查,亞東技術學院一魚二吃的土地目前已經蓋了遠│ │
│ │揚加州名宅,二○一一年三月建案完工,遠東新世紀欲申│ │
│ │請使用執照期間,教育部曾發文新北市府提醒,指該校出│ │
│ │具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違法,使照發放應審慎,以確保民│ │
│ │眾及學校師生權益,為釐清爭議,新北市府特地在同年五│ │
│ │月二十日下午邀集相關單位開會討論。 │ │
│ │會中,教育部官員仍堅持土地使用同意書出具過程違法,│ │
│ │效力有待釐清,但遠東新世紀公司代表卻指基於善意信賴│ │
│ │,沒有詳查同意書出具程序是否合法,何況學校用地僅占│ │
│ │建築基地不到二成,地上三棟建物也還未出售,如果領到│ │
│ │使照,產權也是亞東技術學院所有,其他棟承購戶的土地│ │
│ │持分,則會調整不將學院土地列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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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玩法裝糊塗 掏空背信 │「壹週刊」第│
│ │熟知內情的人士說,遠東新世紀公司只是裝無辜,因為該│632 期第48頁│
│ │公司和亞東技術學院的背後大老闆都是徐旭東,該集團的│ │
│ │作法已違反私校法;且遠揚加州的產權如仍為學校所有,│ │
│ │徐旭東就可能有背信之嫌,因為新世紀是上市公司,從一│ │
│ │九九六年就投資興建大樓,但拖到現在都還沒辦法出售獲│ │
│ │利,已損及新世紀股東的權益,要是最後連建築成本都拿│ │
│ │不回來,就有掏空新世紀、圖利學校的問題。 │ │
│ │但新世紀公司也想盡辦法要解套,想出拿其他地點和教育│ │
│ │部交換學校用地的作法,只是,教育部顧慮新世紀公司為│ │
│ │上市公司,擔心損及股東權益會引發爭議,至今未同意換│ │
│ │地。 │ │
│ │至於學校的代表在新北市政府召開的協調會中,竟只替土│ │
│ │地使用權背書,證明同意書確實是學校出具,但是否經過│ │
│ │董事會通過?則以年代久遠,查無資料可稽,試圖替私自│ │
│ │用印的董事長徐旭東卸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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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左手轉右手 遠東賺翻 │「壹週刊」第│
│ │最後,新北市府以是否合法不屬於審查內容為由,加上撤│632 期第48頁│
│ │銷建照和暫緩核發使照將損及承購戶權益,據此認定為維│ │
│ │護公益,將核發使用執照,除非同意書經法院判決無效,│ │
│ │才會撤銷建、使照。但自認維護公益的新北市政府,對此│ │
│ │案從頭到尾都沒有替權益已經受損的亞東技術學院師生著│ │
│ │想,還把校方違反私校法的問題,踢回給教育部,要他們│ │
│ │依權責辦理。 │ │
│ │遠揚加州案當中,基金會、學校和起造人新世紀公司的背│ │
│ │後負責人都是徐旭東,知情人士批評,財團利用公益基金│ │
│ │會和學校養地、買地、避稅、省成本,把資產從左手挪到│ │
│ │右手開發,最後獲利的都是財團,過程中即便處處踩到違│ │
│ │法的紅線,教育部和新北市政府官員卻仍然大開方便之門│ │
│ │,其中是否涉及不法?檢調單位自應徹查到底,但被財團│ │
│ │利用的公益團體和學校師生權益,又該由誰來討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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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回應 │「壹週刊」第│
│ │遠東集團:絕無不法 │632 期第48頁│
│ │遠東集團總管理處表示,本案細節有待釐清,但絕對沒有│ │
│ │不法,至於董事長徐旭東因人在國外,暫時無法回應。另│ │
│ │外,亞東技術學院則表示,因無法聯繫上校長和主秘,所│ │
│ │以無法回應。 │ │
│ │新北市政府說,私校法1984年公布時並未明訂細項,該建│ │
│ │案在1996年申請建照期間,也未接獲教育部來函異議,直│ │
│ │到2000年教育部才提醒私校法管理學校土地細節,至於學│ │
│ │校出具的使用權同意書是否合法,應由教育部認定,市府│ │
│ │只依建築相關法令審查,因此建照與使照發放合法有效,│ │
│ │並無不當。 │ │
│ │教育部官員則表示,學校要讓建商在校地蓋住宅,沒有事│ │
│ │先徵詢教育部同意,再加上接受申請的地方主管機關也未│ │
│ │知會教育部確認同意書是否合法,教育部現在只希望學校│ │
│ │趕緊補正,對於亞東技術學院又想申請升格為科大,教育│ │
│ │部則暫不予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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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