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8年度,19號
SLDM,108,訴緝,19,2019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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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金額為7 萬4,025 元之106 年12月13日發票、總金額為 12萬3,089 元之106 年12月13日發票、總金額為2 萬7,800 元之106 年12月13日發票、總金額為10萬7,850 元之106 年 12月19日發票、總金額為17萬7,202 元之106 年12月19日發 票、發票日期為106 年12月13日、12月19日之產品明細、10 6 年12月11日出貨單及送貨單、107 年12月12日、15日、19 日送貨單、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竑樺公司、發票日 為107 年1 月31日、面額為50萬9,966 元之支票及其臺灣票 據交換所107 年1 月31日退票理由單、黃詩涵與「盧綸」間 LINE訊息截圖(依序見甲○107 他873 卷第3 、5 、69、7 、8 、9 、6 、10至14、16、77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12 4 至136 頁)、⑤龍龍公司提出之程竣公司未付貨款商品明 細、程竣公司總金額為1 萬6,496 元之採購詢價單、龍龍公 司106 年12月1 日總金額為1 萬6,500 元之電子發票證明聯 、程竣公司總金額為5 萬1,755 元之採購詢價單、龍龍公司 106 年12月6 日總金額為5 萬1,750 元之電子發票證明聯、 程竣公司總金額為17萬2,600 元之詢價單2 張、龍龍公司10 6 年12月6 日總金額為17萬2,600 元之電子發票證明聯、程 竣公司總金額為10萬2,300 元之採購詢價單、龍龍公司106 年12月11日總金額為10萬2,300 元之電子發票證明聯、程竣 公司總金額為25萬1,370 元之採購詢價單、龍龍公司106 年 12月29日總金額為4 萬8,100 元、19萬3,600 元、1 萬7,40 0 元之電子發票證明聯、龍龍公司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龍龍 公司與程竣公司「盧綸」間106 年11月29日、11月30日、12 月4 日、12月5 日、12月6 日、12月8 日、12月14日、12月 19日、12月29日往來Email 、龍龍公司與「程竣有限公司盧 先生」之LI NE 訊息截圖、程竣公司「盧綸」名片(依序見 新北檢107 偵9961卷二第13頁、甲○107 年度偵字第11246 號卷【下稱甲○107 偵11246 卷】第17、25、18、26、19、 20、27、21、28、22、29至31、23至24、12至16、32至73頁 、本院108 訴87卷二第210 頁)、⑥新洲全球公司提出之程 竣公司「盧綸」名片、銳智公司「徐偉俊」名片、新洲公司 與銳智公司、矽準公司、程竣公司交易狀況表、銳智公司10 6 年10月31日存款30萬1,088 元至新洲全球公司之第一銀行 存款憑條、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1月16日總金額103 萬9,92 0 元之報價單3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 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18日、面額為103 萬9,920 元、 票號為DB 0000000號之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107 年1 月18 日退票理由單、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1月30日總金額為51萬 3,450 元之報價單、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



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18日、面額為51萬3,450 元、票 號為DB00 00000之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107 年1 月18日退 票理由單、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1月21日總金額為47萬5,65 0 元之報價單2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 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18日、面額為47萬5,650 元、票 號為DB00 00000之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107 年1 月18日退 票理由單、新洲全球公司107 年1 月9 日總金額為199 萬9, 620 元之報價單、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 司、票載發票日為107 年1 月18日、面額為199 萬9,620 元 、票號為DB00 00000之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107 年1 月18 日退票理由單、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1月23日總金額為80萬 5,928 元之報價單3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 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25日、面額為80萬5,928 元 、票號為DB00 00000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1月27日 總金額為96萬4,950 元之報價單2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 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25日、面額為 96萬4,950 元、票號為DB00 00000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 6 年11月28日總金額為91萬6,860 元之報價單3 張、發票人 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 25日、面額為91萬6,860 元、票號為DB000000 0之支票、新 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1 日總金額為107 萬8,298 元之報價 單2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票載 發票日為107 年2 月1 日、面額為107 萬8,298 元、票號DB 4682042 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4 日總金額為188 萬3,805 元之報價單4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 洲全球公司、票載發票日為107 年2 月1 日、面額為188 萬 3,805 元、票號為DB000000 0之支票2 張、新洲全球公司10 6 年12月6 日總金額為48萬5,100 元之報價單、發票人為矽 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2 月1 日 、面額為48萬5,100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新洲全 球公司106 年12月7 日總金額為73萬7,100 元之報價單2 張 、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 7 年2 月8 日、面額為73萬7,100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 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11日總金額為104 萬2,125 元之報價單3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 司、發票日為107 年2 月8 日、面額為104 萬2,125 元、票 號為DB00 00000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12日總金 額為129 萬6,225 元之報價單2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 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2 月8 日、面額為12 9 萬6,225 元、票號為DB00 00000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



6 年12月15日總金額為80萬2,305 元之報價單2 張、發票人 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1 月 30日、面額為80萬2,305 元、票號為DB000000 0之支票、新 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19日總金額為250 萬1,363 元之報價 單3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 日為107 年1 月30日、面額為250 萬1,363 元、票號為DB46 82050 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21日總金額為77萬 0,123 元之報價單、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 公司、票載發票日為107 年1 月30日、面額為77萬0,123 元 、票號為DB00 00000之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27日 總金額為169 萬9,425 元之報價單3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 、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2 月28日、面額 為169 萬9,425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支票、新洲全球公 司107 年1 月9 日總金額為130 萬2,000 元之報價單2 張、 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新洲全球公司、發票日為107 年2 月28日、面額為130 萬2,000 元、票號為DB0000000 之 支票、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1月14日總金額為8 萬2,320 元 之報價單、107 年1 月9 日總金額為3 萬8,483 元之報價單 、107 年1 月10日、107 年1 月11日出貨單、新洲全球公司 與矽準公司間107 年1 月11日、107 年1 月15日往來Email 、矽準公司與何宗信106 年6 月7 日共同簽發予新洲全球公 司之面額300 萬元本票、本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1781號本票 裁定(以上皆為與矽準公司交易部分)、新洲全球公司106 年12月18日總金額為41萬8,688 元之銷售訂單、106 年12月 12日總金額為41萬8,688 元之報價單、106 年12月19日金額 16萬0,125 元、106 年12月13日金額25萬8,563 元之發票2 張(以上皆為與程竣公司交易部分)(依序見北檢107 年度 他字第3454號卷【下稱北檢107 他3454卷】第8 、81、78、 11至13、53、14、54、15至16、55、17、56、18至20、58、 21至22、58、23至25、59、26至27、60、28至31、60、32、 61、33至34、61、35至37、61、38至39、62、40至41、59、 42至44、59、45、60、46至48、62、49至50、62、52、51、 79至80、63至64頁、甲○107 偵18339 卷二第85頁、甲○10 7 偵18339 卷二第68頁正反面、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77 至78、80至81頁)、⑦采威公司提出之與程竣公司、矽準公 司之交易明細彙整表、采威公司107 年1 月11日總金額為14 萬7,000 元之估價單、107 年1 月10日總金額為21萬7,875 元之估價單、107 年1 月18日總金額為14萬7,000 元之估價 單、新航快遞107 年1 月16日、107 年1 月23日快遞簽收單 、不詳日期之新航快遞快遞簽收單、107 年1 月23日快遞簽



收單、采威公司蔡宗儒提出之該公司與矽準公司、程竣公司 之交易說明及LINE訊息截圖、采威公司人員107 年1 月11日 、16日、17日、19日、22日Email 、采威公司人員107 年2 月1 日、6 日與程竣公司「盧綸」之LINE訊息截圖、郵局存 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4 份、上蓋退回無法投 遞緣由為「原址查無此公司」、「原址查無其人」印之信封 4 個(依序見中檢107 偵26314 卷第35、36、37、38、62、 63、64、65、甲○107 偵18339 卷四第82至85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248 至258 、260 、262 至278 頁)、⑧捷修網 公司提出之該公司107 年1 月30日總金額13萬8,468 元之商 品採購單、總金額為13萬8,467 元之107 年1 月31日發票3 張、銷貨單3 張、發票人為矽準公司、受款人為捷修網公司 、發票日為107 年1 月31日、面額為13萬8,468 元、票號為 DB000000 0之支票及臺灣票據交換所107 年2 月5 日退票理 由單、矽準公司現場相片、捷修網公司107 年2 月1 日監視 器錄影畫面(依序見北檢107 偵10386 卷第23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284 至296 頁、北檢107 偵10386 卷第21至22、 24、25至36頁)、⑨中華公司提出之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2 月至3 月間歷次採購整理表(已付)、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 4 月至5 月間歷次採購整理表(未付)、富麗展業公司106 年11-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富麗展業公司 107 年2 月8 日存款3 萬3,950 元至中華公司帳戶之臺灣銀 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中華公司107 年2 月9 日客戶徵信申 請表、107 年2 月9 日客戶基本資料表、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2 月1 日公司變更登記表、106 年11 -12月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清單、中華公司新客戶資料清單、中華公司總 金額為3 萬3,950 元之107 年2 月8 日報價單、107 年2 月 12日銷貨單及統一發票、中華公司107 年2 月9 日總金額為 21萬6,020 元之報價單、107 年2 月13日銷貨單、107 年2 月14日發票、107 年2 月14日貨品簽收單、中華公司總金額 為16萬2,700 元之107 年3 月1 日銷貨單、107 年2 月13日 報價單、107 年3 月2 日發票、107 年2 月14日貨品簽收單 、中華公司總金額為21萬2,050 元之107 年3 月13日簽收單 、107 年3 月13日銷貨單、107 年3 月14日發票、中華公司 總金額為33萬4,400 元之107 年3 月5 日報價單、107 年3 月20日銷貨單、107 年3 月21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24 萬3,700 元之107 年3 月12日報價單、107 年4 月3 日貨品 簽收單、107 年4 月2 日銷貨單、107 年4 月3 日發票、中 華公司總金額為44萬6,500 元之107 年3 月22日報價單、10 7 年4 月3 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2 日銷貨單、107 年



4 月3 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30萬6,000 元之107 年3 月16日報價單、107 年4 月16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16 日銷貨單、107 年4 月17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45萬1, 311 元之107 年3 月28日報價單、107 年4 月13日貨品簽收 單、107 年4 月13日銷貨單、107 年4 月17日發票、中華公 司總金額為33萬5,500 元之107 年3 月15日報價單、107 年 4 月18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2 日銷貨單、107 年4 月 18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40萬6,560 元之107 年4 月3 日報價單、107 年4 月23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4 月19日銷 貨單、107 年4 月23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9 萬1,350 元之107 年4 月11日報價單、107 年4 月23日貨品簽收單、 107 年4 月19日銷貨單、107 年4 月23日發票、中華公司總 金額為460 萬6,375 元之107 年4 月3 日報價單、107 年5 月11日貨品驗收單、107 年5 月10日銷貨單、107 年5 月11 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61萬4,040 元之107 年4 月26日 報價單、107 年5 月11日貨品驗收單、107 年5 月8 日銷貨 單、107 年5 月11日發票、中華公司總金額為74萬6,970 元 之107 年4 月18日報價單、107 年5 月14日貨品驗收單、中 華公司與富麗展業公司「戊○○」107 年6 月26日之訊息截 圖、發票人為德創光研有限公司、受款人為中華公司、發票 日為107 年7 月30日、面額為497 萬6,561 元、背書人為富 麗展業公司之支票正反面影本、中華公司人員與富麗展業公 司「吳先生」間107 年6 月6 日、13日、14日、19日、21日 、22日、25日、26日、27日LINE訊息截圖及於107 年6 月14 日傳給富麗展業公司之富麗帳款0614檔案、中華公司107 年 7 月10日華統產字第1070900006號函、中華公司人員與富麗 展業公司「吳先生」間107 年7 月13日、16日、17日、18日 LINE訊息截圖、中華公司對富麗展業公司歷次催討過程表( 以上皆為與富麗展業公司交易部分)、「戊○○」107 年5 月9 日所寄主旨為「程竣公司商品採購00000000」、附件為 「中華系統報價單00000000」之Email 、中華公司107 年5 月8 日總金額為10萬6,575 元之報價單、程竣公司107 年5 月9 日存款10萬6,575 元至中華公司帳戶之臺灣銀行無摺存 入憑條存根、「戊○○」107 年5 月11日所寄主旨為「RE: 程竣公司商品採購00000000」、附件為「客戶基本資料表、 程竣市政府函、程竣變更事項登記表1 、程竣變更事項登記 表2 、程竣變更登記事項表3 、程竣401 表107 年-2月、程 竣401 表107 年3-4 月、銀行往來存摺、中華系整報價單00 000000」之Email 、於107 年5 月9 日所寄Email 、臺北市 政府107 年4 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程竣



公司107 年4 月1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程竣公司107 年1-2 月、3-4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戊○○聯邦銀 行存摺封面、中華公司107 年5 月14日客戶基本資料表、中 華公司總金額為83萬2,335 元之107 年5 月18日報價單、10 7 年6 月4 日貨品簽收單、107 年6 月1 日銷貨單、107 年 6 月4 日發票、中華公司對程竣公司歷次催討過程表(以上 皆為與程竣公司交易部分)、本院108 年5 月6 日與中華公 司之公務電話紀錄(依序見北檢107 偵22551 卷第45、46、 49、53、54、55、57至60、61、62至63、66至68、69至71、 72至73、74至75、92至94、95至97、98至100 、101 至103 、104 至106 、107 至109 、110 至112 、113 至115 、11 6 至118 、119 至121 、122 、123 頁、本院108 訴87卷二 第332 至338 、342 至350 、352 、354 至356 、360 頁、 北檢107 偵22551 卷第76、77、78、79、80至87、88、89至 91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358 、364 頁)、⑩大同公司提 出之該公司總金額為2 萬0,160 元之107 年6 月30日報價單 、107 年6 月11日客戶簽收單、107 年6 月26日發票、總金 額為20萬8,278 元之107 年6 月30日報價單、107 年7 月10 日交貨單、107 年7 月16日發票、總金額為40萬1,573 元之 107 年7 月20日報價單、107 年8 月10日交貨單、107 年8 月20日發票、總金額為11萬4,188 元之107 年8 月10日報價 單、107 年8 月15日交貨單、107 年8 月20日發票、富麗展 業公司存款12萬1,573 元至大同公司帳戶之華南銀行存款憑 條、陳昌盛與全碩公司於107 年10月29日往返之Email 、大 同公司與富麗展業公司之往來紀錄簡表、張紋綺於108 年4 月23日寄給陳昌盛張紋綺於107 年7 月17日、9 月6 日、 9 月12日寄給富麗展業「吳先生」、陳昌盛於107 年10月25 日寄給富麗展業「吳先生」、全碩公司於107 年10月29日寄 給陳昌盛陳昌盛於107 年10月29日寄給全碩公司、全碩公 司於107 年10月30日寄給陳昌盛陳昌盛於107 年11月12日 寄給全碩公司之Em ail、全碩公司外觀相片1 張(依序見甲 ○108 年度他字第1204號卷第4 至5-1 、6 至7-1 、8 、10 至11、9 、12至13頁、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108 、109 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370 、372 至374 、376 至384 、 386 頁)、⑪天鉞公司提出之該公司與富麗展業公司交易記 錄表、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7 月9 日寄給天鉞公司之Email 及所附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7 月9 日商品詢價單、富麗展業 公司與天鉞公司107 年7 月19日、18日、16日、12日往來Em ail 、天鉞公司總金額為1 萬4,700 元之107 年7 月16日報 價單、107 年7 月24日發票、107 年7 月19日出貨單、富麗



展業公司107 年7 月19日存款1 萬4,700 元至天鉞公司帳戶 之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富麗展業公司與天鉞公司間107 年7 月25日、24日、23日往來Email 及所附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 7 月23日商品詢價單、107 年7 月24日商品詢價單、天鉞公 司總金額為52萬8,413 元之107 年7 月25日報價單、107 年 8 月14日發票、107 年7 月26日出貨單、107 年7 月27日出 貨單、107 年7 月30日出貨單、天鉞公司107 年7 月31日寄 給富麗展業公司之Emai l及所附天鉞公司總金額為1 萬6,27 5 元之107 年7 月31日報價單、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3 日寄給天鉞公司柯宜君之Email 及所附天鉞公司總金額為73 萬3,950 元之107 年8 月2 日報價單、107 年8 月14日發票 、107 年8 月10日出貨單、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17日寄 給天鉞公司柯宜君之Email 及所附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 17日商品詢價單、天鉞公司柯宜君107 年8 月20日寄給富麗 展業公司「許凱祥」之Email 、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20 日寄給天鉞公司之Email 及所附天鉞公司107 年8 月20日總 金額為55萬9,283 元之報價單、天鉞公司107 年8 月24日出 貨單、107 年8 月27日金額55萬9,283 元之發票、天鉞公司 總金額為40萬9,500 元之107 年8 月1 日報價單、富麗展業 公司107 年8 月2 日寄給天鉞公司柯宜君之Email 及所附天 鉞公司總金額為40萬9,500 元之107 年8 月1 日報價單、天 鉞公司107 年8 月2 日寄給富麗展業公司之Email 及所附天 鉞公司總金額為46萬6,200 元之107 年8 月13日報價單、天 鉞公司107 年8 月27日發票、107 年8 月27日出貨單、天鉞 公司柯宜君107 年8 月13日寄給富麗展業公司「許凱祥」之 Email 、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13日寄給天鉞公司柯宜君 之Email 及所附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9 日商品詢價單、 臺快快遞公司107 年8 月15日快遞簽收單、富麗展業公司10 7 年8 月1 日寄給天鉞公司之Email 、天鉞公司提出之與富 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往來說明表、天鉞公司與富麗展業公 司間107 年9 月28日、10月5 日、10月11日、10月12日、10 月15日、10月19日、10月22日、10月25日、10月30日、11月 2 日、11月5 日往來之Email 、天鉞公司寄給全碩公司之郵 局存證信函、上蓋「原址查無此公司」印之信封(依序見甲 ○107 偵18839 卷三第119 、162 至163 、164 至167 、16 0 至161 、120 、172 至177 、168 至171 、144 至145 、 152 至153 、142 至143 、130 至131 、132 至133 、129 、148 、149 、150 至151 、146 至147 、154 至155 、15 7 至159 、156 頁、178 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418 、42 0 至434 、436 至438 頁)、⑫優達公司提出之富麗展業公



司107 年7 月23日寄給優達公司阮宇穎之主旨為「富麗展業 - 優達公司- 商品詢價-00000000 」之Email 、優達公司總 金額為10萬9,473 元之107 年7 月24日報價單及107 年7 月 27日送貨單、107 年8 月6 日發票、神行快遞107 年8 月14 日快遞單簽回聯、富麗展業公司與優達公司阮宇穎107 年8 月27日、28日往來之Email 、優達公司總金額為25萬7,670 元之107 年9 月18日報價單、107 年7 月17日發票、107 年 8 月29日客戶簽收單、捷元公司107 年9 月3 日出貨單、聯 強公司107 年9 月3 日客戶簽收單、優達公司總金額為2 萬 8,812 元之107 年7 月11日報價單及107 年7 月17日送貨單 、優達公司阮宇穎於107 年10月25日、11月14日寄給富麗展 業公司「許先生」之Email 及所附優達公司107 年10月25日 應收帳款對帳單(依序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46至47、 48至50、52至54、55至59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448 至45 0 、468 至472 頁)、⑬大理公司提出之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7 日詢價單、大理公司107 年8 月7 日總金額為3 萬 5,543 元之報價單、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14日寄給大理 公司之其於107 年8 月14日存款3 萬5,543 元至大理公司帳 戶之合作金庫存款憑條、貨品配送查詢及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16日簽收單、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14日存款3 萬 5,543 元至大理公司帳戶之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大理公司10 7 年8 月21日總金額為8 萬3,055 元之報價單、大理公司與 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24日往來之Email 及所附新竹物流 客戶簽收單(依序見北檢108 偵3115卷第9 至11、12至13頁 )、⑭富連網公司提出之全碩公司9 月、10月應收帳款明細 表、臺北市政府107 年8 月16日府產業商字第10752698400 號函、全碩公司107 年8 月1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 、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2 月1 日公司變更登記表、106 年7 -8月、9-10月、11-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清單、 全碩公司匯款至富連網公司帳戶之台幣存款交易明細、富連 網公司總金額為7 萬8,763 元之107 年8 月15日報價單、10 7 年9 月5 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7 萬8,845 元之10 7 年8 月27日報價單、107 年9 月19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 金額為38萬2,415 元之107 年8 月28日報價單、107 年9 月 3 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59萬0,875 元之107 年9 月 12日報價單、107 年9 月19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24 萬9,455 元之107 年9 月6 日報價單、107 年9 月20日電子 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42萬3,167 元之107 年9 月18日報價 單、107 年9 月26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8 萬9,689 元之107 年9 月18日報價單、107 年9 月26日電子發票證明



聯、總金額為28萬9,879 元之107 年9 月19日報價單、107 年10月8 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36萬7,962 元之107 年10月1 日報價單、107 年10月10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 額為2 萬7,510 元之107 年10月4 日報價單、107 年10月18 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為36萬3,642 元之107 年10月3 日報價單、107 年10月24日電子發票證明聯(依序見甲○10 7 偵18339 卷三第67、68、90至91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 520 、532 、630 、632 、634 、636 、638 、640 、642 、644 、646 、648 、650 、652 、654 、656 、658 、66 0 、662 、664 頁、甲○107 偵18339 卷三第79頁、本院10 8 訴87卷二第522 至532 、536 至546 、553 、666 、668 、670 、672 、674 、676 、678 、680 、682 、684 、68 6 、688 、690 、692 、694 、696 、698 、700 、702 、 704 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706 、708 頁)、⑮藍新公司 提出之該公司客戶基本資料表、全碩公司107 年8 月24日公 司變更登記表、藍新公司107 年9 月25日總金額4 萬8,563 元之報價單、107 年10月9 日總金額10萬3,950 元之報價單 、107 年10月22日總金額26萬0,295 元之報價單、藍新公司 內部Email 及所附全碩公司異常檢討報告書、郵局存證信函 、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上蓋退回無法投遞緣由為「 原址查無此公司」印之信封(依序見甲○107 偵18339 卷三 第29、30至31、26、27、28頁、本院108 訴87卷二第718 至 722 、730 至740 頁)、⑯台灣恩悌悌公司提出之該公司總 金額1 萬3,608 元之107 年7 月4 日報價單暨發包書、107 年7 月9 日出貨單、驗收確認書及107 年7 月6 日電子發票 證明聯、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7 月6 日存款1 萬3,608 元至 台灣恩悌悌公司帳戶之第一銀行存款存根聯、台灣恩悌悌公 司總金額24萬1,584 元之107 年7 月6 日報價單暨發包書、 107 年7 月9 日出貨單、驗收確認書及107 年7 月17日電子 發票證明聯、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10日存款24萬1,584 元至台灣恩悌悌公司帳戶之第一銀行存款存根聯、台灣恩悌 悌公司總金額37萬4,115 元之107 年7 月13日報價單暨發包 書、107 年7 月23日出貨單、驗收確認書及107 年7 月27日 電子發票證明聯、富麗展業公司107 年8 月16日存款合計37 萬4,115 元至台灣恩悌悌公司帳戶之第一銀行存款憑條及存 款存根聯、台灣恩悌悌公司總金額9 萬5,865 元之107 年7 月16日報價單暨發包書、107 年7 月27日出貨單、驗收確認 書及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9 萬0,342 元之107 年7 月23 日報價單暨發包書、107 年8 月1 日完工報告書、驗收確認 書出貨單及107 年8 月7 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70萬9,



275 元之107 年8 月1 日報價單暨發包書、107 年8 月6 日 出貨單及107 年8 月10日電子發票證明聯、總金額43萬8,69 0 元之107 年8 月15日報價單暨發包書、107 年8 月27日服 務開通通知書、驗收確認書及107 年8 月29日電子發票證明 聯、富麗展業公司「許凱祥」與證人壬○○往來之Email 、 富麗展業公司戊○○名片、富麗展業公司「許凱祥」名片( 見追加他卷第6 至17、65至108 、172 至174 頁)、⑰余信 昭行動電話內與共同被告黃成宇(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 第87號判決判處罪刑)之LINE訊息截圖6 張(見甲○107 偵 18339 卷一第124 至125 頁)、⑱0000000000號、00-00000 000 號、00-00000000 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 通聯調閱查詢單(依序見北檢107 偵22551 卷第33頁、北檢 108 偵3115卷第15頁正反面、甲○108 他1890卷第136 、13 7 頁)、⑲盧一帆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 (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298 至322 頁)、⑳余信昭使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與徐煒傑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於 107 年10月15日11時36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甲○107 偵 18339 卷一第113 頁)、㉑臺北市政府106 年5 月24日府產 業商字第10654567100 號函及程竣公司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 、臺北市政府106 年3 月29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 函及矽準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表、矽準公司106 年12月29日公 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6 年8 月28日新北府經字第10 68056212號函及琮禾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7 年2 月1 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富麗展業公司 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政府107 年8 月15日府產業商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及全碩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全碩公司10 7 年8 月24日變更登記表(依序見本院108 訴87卷一第284 至288 、290 至297 、甲○107 偵18339 卷二第170 至173 頁、本院108 訴87卷一第298 至301 、302 至306 、308 至 311 頁、甲○107 偵18339 卷二第233 至234 頁)、㉒元大 銀行108 年5 月20日元銀字第1080004727號函所附被告與全 碩公司開戶基本資料暨存款帳號、戶名為丁○○之107 年10 月12日開戶暨其相關服務申請書、戶名為普資達系統整合有 限公司籌備處之107 年10月12日開戶暨其相關服務申請書、 戶名為全碩公司之107 年11月2 日開戶暨其相關服務申請書 (見本院108 訴87卷三第315 至329 頁)在卷可稽,以及如 附表二編號3 所示在徐煒傑前開住處查扣之行動電話、如附 表三編號1 至11、13至19、23至25、27至29、31至33、37所 示在全碩公司長安東路營業地點查扣之物(與本案有關之書 證影本所在卷面位置見附表三「左列影本資料中與本案相關



之證據」欄所示)、如附表四編號9 、10、11、21所示在盧 一帆前開居所查扣之物(與本案有關之書證影本所在卷面位 置見附表四「影本所在卷面資料」欄所示)、如附表五所示 余信昭交付警方扣案之行動電話可佐,此並有本院107 年聲 搜字第666 號搜索票、徐煒傑107 年11月29日所簽自願受搜 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11月29日 搜索扣押筆錄(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 2 樓208 室全碩公司、受搜索人:徐煒傑)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案編號1 黑色公事包內容物明細、扣案編號2 黑色公 事包內容物明細、全碩公司平面圖及如附表三所示扣案物之 相片(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381 至407 頁)、本院10 7 年聲搜字第666 號搜索票、盧一帆107 年11月29日所簽自 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 年11 月29日搜索扣押筆錄(受搜索人:盧一帆、搜索地點:臺北 市○○區○○街00號4 樓之9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 四所示扣案物之照片、扣案物影本(見甲○107 偵18339 卷 一第242 、246 至289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107 年11月29日搜索扣押筆錄(受搜索人:徐煒傑、搜索 地點:新北市○○區○○路000 號10樓之18)及扣押物品目 錄表、如附表二所示扣押物之照片(見甲○107 偵18339 卷 一第372 、375 至378 、380 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107 年11月29日扣押筆錄(地點:臺北市○○區○ ○街0 段00號5 樓、受搜索人:余信昭)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甲○107 偵18339 卷一第135 頁至第137 頁)各1 份附 卷為憑,並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認定在案,前揭 事實洵堪認定,被告所為前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堪以採信。 而事實欄一㈠所示余信昭等人以程竣公司名義向告訴人中華 公司詐取商品部分,雖非以被告擔任人頭負責人之富麗展業 公司、全碩公司名義為之,惟余信昭等人為此交易時,係以 被告所承租之富麗展業公司新生北路營業地點作為聯絡及送 貨地點,此有中華公司107 年5 月14日客戶基本資料表及銷 貨單各1 份為憑(見北檢107 偵22551 卷第88、91頁),足 認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為幫助行為,亦對余信昭等人以程竣公 司名義詐欺告訴人中華公司之犯行有所助益,而被告事先既 未禁止余信昭等人以富麗展業公司以外之公司名義行騙,自 應就余信昭等人此部分詐欺行為同負幫助犯之責。㈡、被告雖曾辯稱:伊剛接公司時,不知道余信昭是做什麼,是 後來才知道余信昭是詐騙集團云云(見本院訴緝19卷第382 、384 頁)。惟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稱: 伊於106 年8 月11日出獄後,於106 年12月底有到矽準公司



工作,當時剛好余信昭打電話跟伊聯絡,伊沒有地方住,睡 在土地公廟,余信昭說可以去睡他公司那裡,當時公司是在 中山北路3 段,沒過幾天,余信昭就說這間公司出問題,公 司欠廠商錢被追債,就叫伊掛名富麗展業公司之負責人,因 為每天不定時的有人來討債,余信昭叫伊趕快接公司負責人 ;當時有很多廠商來討債,且有1 次有廠商來講錢的事,好 像是紀主恩余信昭在跟廠商講話,講完當晚還是隔幾天, 盧一帆回來時就說他被人家押走、被人打,余信昭說公司欠 很多錢,廠商來討債,余信昭還不出來,說要開另1 家公司 ,叫伊接負責人,伊當富麗展業公司負責人時就有覺得公司 很怪,伊有問余信昭欠人家錢,為何還要找伊當負責人,余 信昭說這是之前公司欠的,換負責人就不會有人來討債了, 余信昭還說盧一帆是公司負責人被抓去打,盧一帆擋不住, 說伊剛關出來、擋得住,不會被抓去打;余信昭跟伊說公司 登記已經辦完,伊已經是公司負責人,找伊去租房子,伊就 去租了新生北路1 段46號8 樓,公司就搬到該處,公司的變 更執照也下來,伊就換到新生北路那邊去住,過完年後,徐 煒傑有跟伊說廠商又來要錢,過幾天徐煒傑就準備一疊鈔票 給廠商,余信昭不敢出現,伊想余信昭應該是被打,不然怎 麼會籌錢籌得這麼快,來討債的人很兇,應該是黑道,後來 因為很多人來公司討債,余信昭嚇到了,叫伊改名字,公司 也改名,富麗展業公司更名為全碩公司、公司負責人姓名變 更及公司統一編號變更登記都是伊依照余信昭指示去辦理的 ,伊知道余信昭要將公司搬走,徐煒傑接到討債電話後,徐 煒傑與余信昭就急著要搬走,廠商到公司討債時,徐煒傑余信昭有叫伊躲起來,不然會出事;伊於107 年7 月27日去 中華電信申辦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等門號、市話,是余信昭、徐煒傑帶伊去辦理 的,余信昭說新公司急需使用,要將舊號碼換成新號碼,是 換全碩公司要用到,余信昭換號碼應該是要躲避廠商討債; 公司經常有廠商催貨款,經營幾個月就搬遷,公司改名且要 求伊改名,伊有懷疑過公司非正當營業等語(見甲○107 偵 18339 卷四第23-9至23-10 頁、本院108 訴87卷三第39至43 、47至48頁、本院訴緝19卷第216 至220 頁),衡諸常情, 被告於不斷有廠商前來矽準公司催討貨款,余信昭即要求其 趕快接手擔任富麗展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指示其去找新 的營業地點,將公司搬至新址之情況下,當知余信昭並無給 付貨款予廠商之能力與意願,余信昭要求其掛名公司負責人 及將公司搬遷至其承租之新址之行為,無非係為躲避廠商催 討債務及繼續以另一家公司名義行騙廠商,佐以被告自承其



多年前在花蓮監獄認識余信昭時,就知道余信昭好像是因為 詐欺案件入獄,是商業詐欺集團等語(見本院訴緝19卷第38 2 頁),足認被告主觀上對於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徐 煒傑等人實際上係從事以空殼公司向廠商詐騙商品之犯罪行 為,並無給付貨款予廠商之能力與意願等節有所預見,詎其 因貪圖余信昭應允給予之每週2,000 元餐費之報酬,應允擔 任富麗展業公司、全碩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依照余信昭指示 ,接續為事實欄一所載行為,實已彰顯其主觀上認為縱令其 所為將幫助余信昭、紀主恩、盧一帆、徐煒傑等人實施詐欺 取財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而具有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㈢、再關於被告所辯:余信昭將富麗展業公司從新生北路營業地 點搬離後,其就沒進過公司,亦不知道公司搬到何處乙情, 縱認屬實,然依被告前開供述,可知其於眾多廠商到新生北 路營業地點催討貨款後,知悉余信昭為逃避債務,欲將富麗 展業公司搬遷至他處,並要求身為富麗展業公司負責人之其 本人改名、將公司變更名稱為全碩公司及變更公司統一編號 ,另指示其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市話供新公司使用,其顯然 知悉余信昭等人欲改以全碩公司名義繼續行騙廠商,再者, 被告於全碩公司搬離新生北路營業地點後,猶依余信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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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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