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7年度,1682號
TPBA,97,訴,1682,200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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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法 官 林 樹 埔
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闕 銘 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 筱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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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都市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