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8年度,1295號
TPBA,98,訴,1295,200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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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應依其請求,撤銷該違法之行政處分;反之,則應駁回其 請求。次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 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 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6 條第1 項 所明定,故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依本條項後段規定, 其訴訟之對象為「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 分」甚明。又所謂預備之合併係指原告預慮其提起先位訴訟 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他訴,以備先位之訴(先 位聲明)無理由時,可就後位之訴(備位聲明)獲得有理由 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622 號、64年 臺上字第82號判例參照)。
㈡查原告以被告廢止登錄之行政處分違法,損害其權益,提起 撤銷該行政處分之撤銷訴訟,復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合併提起 確認之訴,備位聲明求為判決確定系爭行政處分為違法,揆 諸上揭說明,原告提起之撤銷系爭行政處分訴訟(先位之訴 )本質即包含確認該行政處分是否違法在內(備位聲明), 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合併提起後位之訴(備位聲明)已有未 合;且被告所為系爭廢止登錄之行政處分效力仍屬存續,原 告就本件商品重新申請登錄獲准,並非表示原處分已執行完 畢或已消滅,故原告對原處分提起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屬 不備起訴要件,應裁定駁回。
九、綜上所述,被告所為廢止原告數位電視接收機(型式:TC-5 68、系列型式TC-528)之驗證登錄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 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應駁回之; 備位之訴則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為求卷證合一,爰併以 較為慎重之判決為之。又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對於本件 判決結果均無影響,本院於此無庸一一論述,併予敘明。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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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晉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