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本訴方面: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第一審證人日旅費 1,590元合 計 2,590元反訴方面:第一審反訴裁判費 1,880元合 計 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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