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尾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107年度,87號
TPEV,107,北建簡,87,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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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本訴方面: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證人日旅費 1,590元
合 計 2,590元
反訴方面:
第一審反訴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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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鉐沐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