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24號
KMDM,108,訴,24,20200819,1

2/2頁 上一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表一:
┌─┬───┬────┬────┬────┬───────────┐
│編│相對人│犯罪時間│犯罪方式│犯罪所得│主文 │
│號│ │及地點 │ │ │ │
│ │ │ │ │ │ │
├─┼───┼────┼────┼────┼───────────┤
│1 │張翊倫│於107 年│販賣給張│2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8 月9 日│翊倫1.5 │抵償債務│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
│ │ │晚間11時│公克之甲│) │表二編號1至8之物均沒收│
│ │ │許,在金│基安非他│ │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門縣金沙│命 │ │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
│ │ │鎮勝利路│ │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32號3樓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 │張翊倫│107 年8 │販賣2 公│3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月1 日至│克之甲基│ │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
│ │ │同月19日│安非他命│ │表二編號1 至8 之物均沒│
│ │ │在金門縣│ │ │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金城鎮珠│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
│ │ │浦西路00│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巷0號0樓│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3 │張瓊月│107 年8 │販賣0.8 │3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月2 日凌│公克之甲│ │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
│ │ │晨3 時許│基安非他│ │表二編號1 至8 之物均沒│
│ │ │,在金門│命予張瓊│ │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縣金湖鎮│月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
│ │ │夏興萊爾│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富便利商│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店前 │ │ │,追徵其價額。 │
├─┼───┼────┼────┤────┼───────────┤
│4 │李柏勳│107 年8 │販賣0.8 │3000元 │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至10月間│公克之甲│ │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
│ │ │某日,在│基安非他│ │表二編號1 至8 之物均沒│
│ │ │金門縣金│命予李柏│ │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 │寧鄉某處│勳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
│ │ │ │ │ │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5 │李柏勳│107 年8 │在金門縣│無 │甲○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 │月至10月│金寧鄉某│ │,共伍罪,均處有期徒刑│
│ │ │間之其中│處,將足│ │柒月。 │
│ │ │5 日之某│供施用1 │ │ │
│ │ │時 │口至10口│ │ │
│ │ │ │數量之甲│ │ │
│ │ │ │基安非他│ │ │
│ │ │ │命放於玻│ │ │
│ │ │ │璃球內,│ │ │
│ │ │ │交付李柏│ │ │
│ │ │ │勳,以此│ │ │
│ │ │ │方式轉讓│ │ │
│ │ │ │禁藥甲基│ │ │
│ │ │ │安非他命│ │ │
│ │ │ │予李柏勳│ │ │
│ │ │ │共5次 │ │ │
├─┼───┼────┼────┼────┼───────────┤
│6 │楊恕偉│107 年8 │交付0.5 │無 │甲○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 │月至10月│公克之禁│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間某日,│藥甲基安│ │ │
│ │ │在金門縣│非他命予│ │ │
│ │ │金寧鄉頂│楊恕偉 │ │ │




│ │ │堡000 號│ │ │ │
│ │ │0 樓楊恕│ │ │ │
│ │ │偉住處 │ │ │ │
├─┼───┼────┼────┼────┼───────────┤
│7 │無 │於108 年│將甲基安│無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
│ │ │3 月13日│非他命倒│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下午7 時│入玻璃球│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許,在金│中,再用│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門縣金城│打火機燒│ │9至10之物均沒收之。 │
│ │ │鎮珠浦西│烤加熱,│ │ │
│ │ │路00巷0 │吸食所產│ │ │
│ │ │號0樓 │生煙霧之│ │ │
│ │ │ │方式,施│ │ │
│ │ │ │用第二級│ │ │
│ │ │ │毒品甲基│ │ │
│ │ │ │安非他命│ │ │
│ │ │ │1次 │ │ │
├─┼───┼────┼────┤────┼───────────┤
│8 │無 │106 年1 │將甲基安│無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
│ │ │月25日下│非他命放│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 │午4 時許│入空玻璃│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金門│球內,再│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縣金寧鄉│用打火機│ │9至10之物均沒收之。 │
│ │ │盤山村頂│燒烤加熱│ │ │
│ │ │堡某不詳│,吸食所│ │ │
│ │ │處所之汽│產生煙霧│ │ │
│ │ │車內 │之方式,│ │ │
│ │ │ │施用第二│ │ │
│ │ │ │級毒品甲│ │ │
│ │ │ │基安非他│ │ │
│ │ │ │命1次 │ │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參照地檢署108 年度保管字第55│數量 │
│ │號扣押物品清單) │ │
├──┼───────────────────┼────┤
│1 │電子產品( 手機HTC) ( IMEI :00000000 │1支 │
│ │0000000) │ │




├──┼───────────────────┼────┤
│2 │電子產品( 手機ASUS) │1支 │
├──┼───────────────────┼────┤
│3 │電子產品( 手機一黑一白)(無法開機) │2支 │
├──┼───────────────────┼────┤
│4 │電腦設備( ASUS筆記型電腦) │1台 │
├──┼───────────────────┼────┤
│5 │毒品器具( 分裝袋( 小)) │46個 │
├──┼───────────────────┼────┤
│6 │毒品器具( 夾鏈袋) │7個 │
├──┼───────────────────┼────┤
│7 │毒品器具( 黑色手套) │1個 │
├──┼───────────────────┼────┤
│8 │毒品器具( 電子磅秤) │1個 │
├──┼───────────────────┼────┤
│9 │毒品吸食器( 含玻璃球) │2組 │
├──┼───────────────────┼────┤
│10│毒品器具(打火機) │3個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遠東航空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