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簡字,105年度,52號
TYEV,105,桃勞簡,52,2017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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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㈠之分析,認定五龍公司方為賴惠芬之實際雇主,則賴 惠芬應向五龍公司請求提撥不足額之退休金,不得向兆喬宇 公司請求甚明,且賴惠芬無論先位或備位聲明均無五龍公司 應提撥退休金之請求,基於聲明之拘束性,本院自不得逕命 五龍公司提撥,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王淳明得依勞僱契約、修正前勞基法第39條 、第24條規定,請求被告五龍公司給付短付之薪資、休假日 出勤之雙倍薪資、延長工時出勤日之薪資325,249 元(計算 式:11,449元+256,200 元+57,600元);原告賴惠芬得依 勞僱契約、修正前勞基法第39條、第24條規定,請求五龍公 司給付短付、未付之薪資、休假日出勤之雙倍薪資、延時工 資53,519元(計算式:6,838 元+16,667元+8,204 元+1, 866 元+19,944)、原告賴惠芬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兆喬宇公司給付代墊款5,775 元。末按「給付無確定 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 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 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 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 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王淳 明、賴惠芬對五龍公司之請求權,本屬定有期限之金錢債權 、賴惠芬對兆喬宇公司之請求權則屬未定期限之債權,然原 告均將之視為未定期限之債權,對被告並無不利,故原告自 得請求五龍公司另給付於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 9 月13日起(見本院卷一第182 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兆喬宇公司另給付於收受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6 年2 月10日起(見本院卷一第72頁)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六、從而,原告請求被告五龍公司與兆喬宇公司為給付,在如主 文第1 項、第2 項、第3 項所示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規定,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如主 文第6 項、第7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與被告五龍公司之其餘攻擊、防禦 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



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 雖原告賴惠芬有部分敗訴,惟占整體請求之比例甚微,爰僅 命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特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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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