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1430號
PCEV,105,板簡,1430,201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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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帷幕破裂之原因。」(參鑑定報告P3頁標題(六)項 下)。
6、據此可知,鑑定報告實已明揭「鎖置不鏽鋼材」及「設置 儲櫃」均非造成系爭玻璃帷幕破裂之原因,蓋技師勘查時 不僅未發現有穿孔之狀況,窗框亦未變形,而無拉扯玻璃 帷幕窗框之情事,如有上開情事,亦早應於鎖置不鏽鋼材 時即發生玻璃帷幕破裂。抑且,鑑定報告更直指強化玻璃 本身即有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七的自爆機率存在,無法排除 系爭玻璃帷幕自爆之可能,顯見系爭玻璃帷幕破裂與鎖置 不鏽鋼材及設置儲櫃等情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何況鎖置不 鏽鋼材之人並非被告,儲櫃亦係由前手屋主所留下,被告 完全未使用該私人儲櫃,更難謂被告有何過失至明等語置 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明文規定;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 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 任。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 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 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 參照)。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被告私自設置櫥櫃照片 、「新電新有限公司」工程估價單、統一發票暨維修照片、 「大吉祥玻璃工程行」工程修繕費用統一發票暨維修照片 、「合佳建材行」工程修繕費用統一發票、黃炳文簡育祈 簽立之債權讓與書、新巨蛋社區管理委員會103年8月19日以 新(總)函字第0000000-0號函,及板橋文化路278號存證信 函、「新力事業有限公司」報價單、請款單暨施工照片、「 佳佳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報價單、玻璃帷幕施工圖等件 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本院依原告 聲請囑託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鑑定,其鑑定結果為 :
(一)系爭原證10第1張照片(即標示處),該玻璃帷幕窗框是 否適合另外釘置不鏽鋼材(外型為三角形之不鏽鋼材)? 玻璃帷幕窗框是否適合另外釘置不鐵鋼材(外型為三角形 之不鏽鋼材),端視其是否影響建築物結構或附屬結構( 設施)之安全性、建築物外觀等,以及管委會之規範而定 。
(二)釘置不鏽鋼材之過程是否造成震動、破壞玻璃帷幕窗框結 構?
釘置不鏽鋼材之過程因鑽孔鎖定螺絲(如附件五照片1)所



示,震動無法避免,唯依現勘結果,其並未破壞玻璃帷幕 之窗框結構,且鑽孔鎖定螺絲已是數年前之事,若有破壞 應於釘置不鏽鋼材當時或一段期間即發生玻璃帷幕破裂, 況且玻璃帷幕於103年8月18日破裂之前已發生多次停止上 班上課之頗具規模的颱風。
(三)玻璃帷幕窗框釘置不鏽鋼材後,架設原證10照片中之層板 放置物品荷重後,是否易生拉扯玻璃帷幕窗框,致玻璃帷 幕破裂之情?
依被告陳述,玻璃帷幕15公分以上之處所設置儲櫃並未固 定在玻璃帷幕窗框上,且現勘時並未發現有穿孔之情事, 再者窗框亦無明顯變形,因此應無拉扯玻璃帷幕窗框。據 此研判設置儲櫃,並非導致系爭玻璃帷幕破裂之原因。(四)系爭玻璃帷幕所採用之強化玻璃在無任何外力作用之情形 下,是否本身即存有自爆之威險?
強化玻璃自爆係指強化玻璃在無直接外力作用下自動產生 破碎之現象。強化玻璃加工、貯存、運輸、安裝、使用等 過程中均有可能發生自爆。自爆依起因可分為以下兩種不 同的原因:第一種為玻璃中可見之缺陷所引起的自爆,如 結石、砂粒、氣泡、夾雜物、缺口、劃傷、爆邊等因素; 第二種為玻璃中硫化鎳(NiS)雜質膨脹所引起的自爆。此 兩種不同類型的自爆,在實際運作及處理上,前者一般目 視可見,檢測相對容易,故生產中可以採用品質控制的方 式於安裝前剔除,因此屬於可控性。後者則,主要由玻璃 中微小的硫化鎳顆粒體積膨脹引發,無法目測檢驗,故屬 於不可控制性而繼續存在,成為使用中的強化玻璃自爆的 主要因素。因此系爭玻璃帷幕所採用之強化玻璃在無任何 外力作用之情形下,本身即存有自爆之風險,一般強化玻 璃自爆率為千分三~七。
(五)系爭玻璃帷幕破裂原因為何?是否係因熱漲冷縮或其他非 外力作用之原因而自行破裂?
強化玻璃固定玻璃的金屬材料,其螺絲跟玻璃之間通常會 有塑膠墊片緩衝,不會致使金屬跟玻璃產生硬碰硬之力學 行為,而且螺絲跟玻璃之間會留縫隙,給予熱脹冷縮空間 ,但縱然在此情況下一般的強化玻璃仍有千分三~七的自 爆率機率存在依附件四,原告106年5月16日檢送民事陳報 狀所提供87~105年停止上班上課之颱風停資料,103年8 月18日之前的颱風,玻璃帷幕並未發生破裂,而是在事後 非颱風天(103年8月18日)才突然發生破裂(依附件1, 105年12月13日被告提供之民事陳報狀),再者,前屋主 於發生玻璃帷幕破裂之數年前已完成鎖置行為,期間發生



多次停止上班上課之具有相當規模的風,且本鑑定標的物 之其他玻璃帷幕亦未發現破裂之情事,因此可排除受颱風 外力之原因,唯是否還有其他外力則不得而知。(六)若在距離系爭玻璃帷幕15公分以上之處所設置儲櫃,是否 將導致系爭玻璃帷幕破裂?
依被告陳述玻璃帷幕15公分以上之處所設置儲櫃並未固定 在玻璃帷幕窗框上,且現勘時並未發現有穿孔之情事,且 窗框亦無明顯變形,因此可據此排除設置儲櫃為導致系爭 玻璃帷幕破裂之原因。
此有台北市結構工程公業技師公會108年6月24日(108)北結 師鑑字第3047號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本院認為鑑定人巫垂 晃為取得專業證照之結構技師,憑其專業知識、經驗及現場 查核後,提出鑑定意見如前揭鑑定報告所載,其專業鑑定能 力毋庸置疑,且客觀上無何瑕疵可指,足以採信。因此,堪 認被告設置儲櫃,並非導致系爭玻璃帷幕破裂之原因,且強 化玻璃確有自爆之可能,是被告所辯,應屬可採。揆諸上開 說明,本件原告並未提出事證證明被告為實際致系爭強化玻 璃受損之侵權行為人,是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3,7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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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佳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電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