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106年度,462號
TPAA,106,判,462,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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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方式為之,共識決、表決等均可,並不限於表決,更無需 依內政部會議規範之限制,如會議事項得以共識決方式即取 得過半數之同意時,實無表決之必要。以上經原判決闡明甚 詳,核無不合。原判決因而認定101年6月19日、11月7日、 11月29日著審會101年第6、12、14次會議決議並無違反規定 ,亦無不合。至於上訴人MUST上訴意旨雖以:依原判決所採 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之證述認定為各委員一致通過之方式 為「共識決」,但由另案原審104年度行著更一字第4號判決 所引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所述,可知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 人無從知悉各委員以何種方式達成一致之共識,蓋雖該訴訟 代理人表示就系爭費率在場之委員並未提出反對之意見,但 由其證述仍無法得知係「無意見」或「贊成」;惟原判決逕 以此被上訴人之證述,跳躍認定出席委員均同意主席作成之 結論,而屬「共識決」,其理由顯不相適合而有矛盾之違法 云云。惟查,既是採「共識決」,亦即在場之委員並未提出 反對之意見,自無區分「無意見」或「贊成」之實益,上訴 意旨,徒以上開兩案訴訟代理人陳述之不一致而為主張,自 非可採。
㈤復按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 之者,固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其主要目 的乃為使人民得以瞭解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法規根據、 事實認定及裁量之斟酌等因素,以資判斷行政處分是否合法 妥當。故書面行政處分上開記載是否合法,即應自其記載是 否已足使人民瞭解其受處分之原因事實及其依據之法令判定 之,而非須將相關之法令及事實全部加以記載,始屬適法。 再按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前段規定:「( 第1項)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111條規定 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二、必須記明之理由 已於事後記明者。(第2項)前項第2款至第5款之補正行為 ,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準此,行政程序法第114 條第2項固規定行政處分理由之追補(或更正)受「於訴願 程序終結前為之」之期間限制,惟如符合下列要件:1.未改 變行政處分之本質及結果(同一性);2.須屬於裁判基準時 已存在之理由;3.無礙當事人之攻擊防禦(程序保障權利) ;4.須由行政機關自行為理由之追補(或更正),行政法院 基於職權調查原則及訴訟(程序)經濟原則,認為理由之追 補(或更正)無違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2項規定,而允許行 政機關於行政訴訟中自行為理由之追補(或更正)(本院10 4年度判字第464號、105年度判字第65號裁判參照)。經查 ,原判決業已說明:從原處分說明四及附件2之「社團法人



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之概括授權商業傳輸公開傳輸 使用報酬率審議對照表」之理由欄,已足使上訴人陽明山有 線電視公司等、上訴人MUST等瞭解其受處分之原因事實及其 依據之法令,並從被上訴人於訴願階段以102年3月4日訴願 答辯書及102年5月1日訴願補充答辯書(參見訴願卷第106至 114頁、第216至230頁)及本件訴訟中,就上訴人陽明山有 線電視公司等及上訴人MUST指摘系爭費率審定之相關事項, 認定被上訴人於行政訴訟程序提出之理由,未改變原處分本 質,屬裁判基準時已存在之理由,並無礙當事人攻擊防禦應 符合理由追補之要件等情,經查,原判決業已詳述其事實認 定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核與卷內事證並無不符;經核並 無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亦無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不備理由等違背法令情事。上訴意旨以:原判決未提出 任何具體事證以說明其符合各該追補要件之理由為何,亦未 依本院前次發回判決意旨予以調查,實有判決不適用法規及 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並非可採。
㈥再按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 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 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 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 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公開傳輸,指以 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 眾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 ,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 、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均以有線電 、無線電等向公眾傳達影音,惟兩者之差異在於公開播送以 廣播系統方式,公開傳輸則以網路等通訊方式,並由公眾於 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接收。縱VOD使用與有線電視相同 之纜線,然此係上訴人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等傳送影音服務 方式之選擇,並非法律上區分公開傳輸與公開播送之要件, 本件原判決已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適用前揭 規定,認定上訴人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等(利用人)提供家 庭用戶使用數位視訊VOD服務法律性質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1 項第10款所定之公開傳輸,並就上訴人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 等(利用人)所主張:其提供予簽約收視戶之服務,與有線 電視為同一纜線,範圍具封閉性,與一般網際網路任何人皆 可接觸之開放性不同,為公開播送云云為不可採等情,詳予 論斷,將判斷而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經核並無違背論 理法則或經驗法則,亦無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不備 理由等違背法令情事。上訴人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等(利用



人)上訴意旨以:其等所提供VOD服務具一定範圍封閉性, 與一般網際網路之任何人皆可接觸之開放性不同,又其技術 利用態樣係以無線電波(RF)承載調變後之訊息,利用數位 電訊廣播(DVB-C)串流傳輸之技術傳輸至用戶端,播送範 圍限於用戶端,所利用之技術與用纜線傳送節目至用戶端之 傳統公開播送型態相同,是VOD服務應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 項第7款之公開播送態樣;惟原判決未考量及此,逕認上訴 人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等(利用人)提供之VOD服務屬公開 傳輸,實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違背證據法則之情事云云。 係就原審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判決不適用 法規或適用不當,自非可採。
㈦末按被上訴人受理利用人申請審議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 報酬率案件,訂有使用報酬率作業程序,其第3點規定審議 時應參照系爭審議參考原則,宜審酌下列因素:一、集管團 體與利用人協商之結果或利用人之意見(例如:現行市場費 率、過去費率的變化情形、就新興之利用型態得參考比較國 內現存集管團體相類似利用型態之費率);二、利用人因利 用著作所獲致之經濟上利益(例如: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負 擔之成本、考慮利用人之支付能力及取得授權對利用人之重 要性);三、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財產權數量;四、利用 之性質及數量(例如:利用該集管團體著作情形與利用其他 集管團體著作情形之比較、費率表中收費級別之劃分、級別 個數是否能充分顯現著作利用程度、價值及其級別個數是否 適當,且不同層級間的費率遞增或遞減的幅度是否相當、其 他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五、其他(例如物價指數之變 動、國外相同類別著作且利用情形相似之使用報酬率,參考 對象宜與本國經濟發展相當等)。足見,集管條例規範之目 的,在於為避免著作權之授權因使用報酬遲未定案,造成巿 場混亂,賦予被上訴人事後審議之職權,以被上訴人之公權 力決定人民財產上之利益,除為徵詢熟稔相關巿場行情之權 利人、利用人等意見之必要,及時掌握著作權授權實務上相 關資訊,避免造成任一方利益之損害,依上開相關使用報酬 率作業程序,而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作成 審議時,得變更集管團體所定之使用報酬率計算基準、比率 或數額,且被上訴人審議時應參照系爭審議參考原則,宜審 酌該審議參考原則所列之各項因素,顯然被上訴人為著作權 專責機關,就集管團體所定之使用報酬率計算基準、比率或 數額,係賦予被上訴人相當之判斷餘地,因係具有高度專業 性之判斷,除非被上訴人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 ,否則其他機關包括行政法院均應予以尊重。經查,原判決



就原處分經審酌上訴人陽明山有線電視公司等之意見及提出 之利用次數調查數據、集管團體之實際收費情形、上訴人MU ST管理著作財產權之數量、利用人所獲致之經濟上利益、被 重製比例及利用人所應支付之使用報酬率總額等因素,於3 次意見交流會及3次著審會諮詢後,依集管條例第24條第1項 、第4項、第6項規定就系爭使用報酬率所為原處分決定,其 程序合法,而系爭使用報酬率之審定具高度專業性,屬被上 訴人之判斷餘地,復無何裁量逾越、裁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 事等事項,詳予以論述,是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現行法規 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情形。上訴意旨以:原判決未就系爭使用報酬率之計 算基準,計算公式、參考資料與使用費率如何勾稽、作成費 率之過程等情予以說明,且亦未具體敘明被上訴人之費率審 酌因素及依據,即率認原處分並未任何裁量逾越、裁量濫用 或其他違法情事,實有判決理由不備、調查未盡之違法云云 。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殊 非可採。
㈧從而,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 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劉 介 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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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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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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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昇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酷樂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