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94年度,125號
TPAA,94,判,125,200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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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合於本類目及標準新投資創立之生產事業在申請核准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五年期限內或增資擴展之生產事業在申 請核准就其增資擴展部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四年期限內, 如於核准免稅案內所載生產設備外,另行購置或租借增加產 量之生產設備參加生產者,除經申報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外, 該項生產設備產銷之產品不得享受免稅待遇。受免稅獎勵事 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如不列報前項未經核准享受免稅待遇 之生產設備或將非免稅產品銷貨收入列為免稅產品收入,而 短漏報所得額經查獲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又依行政院79年10月20日台(79)經字第30463號函發布 之「獎勵投資條例實施期滿注意事項」,於獎勵投資條例實 施期滿時,原適用該條例第6條併同免稅規定之處理辦法, 以79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 並核定其於免稅期間,就原核定計畫增加免稅項目或機器設 備者,皆准適用。再者,「...經核准獎勵免稅之生產 事業,於核准免稅期間內,另行購置或租借生產設備,該項 生產設備如非屬增加產量之生產設備,生產事業應取具事業 主管機關證明,否則應依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第21條規 定辦理。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上項證明時,生產事業應將該 項另行購置或租借之生產設備列單報請事業主管機關查核, 事業主管機關應就該項設備清單逐一查核,分別按可增加產 量之生產設備及非屬增加產量之生產設備,予以查驗證明。 」亦經財政部64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30768號函釋在案。此 外,以未經奉准免稅而能增加產量之重要生產設備參加生產 者,其受獎勵免稅部分之銷售額,應按受獎勵部分生產設備 之生產能力與全部生產設備之生產能力比例計算;生產事業 於奉准免稅後新增部分機器如無法單獨計出該項新增設備之 生產量或生產能力,其免稅所得額,准改按該項生產設備與 原有設備之成本金額比例,為計算基礎,亦經財政部61年3 月11日台財稅字第32131號及62年1月11日台財稅字第30230 號令釋有案。㈡生產事業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期間內,係 以其原有機器設備(成本)之產量為準而免稅。若因增加機 器、設備而增加產量,本不在免稅範圍,惟為獎勵投資,首 引行為時獎勵投資條例第6條第3項明定仍予併計入免稅額內 ,但以該機器、設備申報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至於免 稅期間內增加之機器、設備,縱非屬增加產量之生產設備, 無增加產量併予計入免稅額之問題,然其增加生產成本,與 其免稅係依原有機器、設備(成本)之產量予以免稅者即生 影響,則增加該機器、設備之投資,仍欲予獎勵而不影響原 有免稅產品之免稅額者,仍以經向事業主管機關申報核准者



為限,始符合前引獎勵投資條例規定之意旨。財政部64年1 月31日台財稅字第30768號函釋該項生產設備如非屬增加產 量之生產設備,生產事業應取具事業主管機關之證明,否則 應依生產事業奬勵類目及標準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經核無 違首引獎勵投資條例規定之法意,足資適用。上訴人主張被 上訴人所為該函釋已逾越職權及前揭獎投條例之規定範圍, 違反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增加納稅義務人法律所無之限制云 云,尚非有據。本件上訴人8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所列增資擴展新增設備合於免稅額中,包含有系爭設備在內 ,既未依限檢具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被上訴人不予核定,依 前引財政部函釋按生產事業獎勵類目及標準第二十一條規定 辦理,揆諸前述說明,即無不合。㈢上訴人於76年間增資擴 展乳膠二廠,產製合成橡膠乳液,並於83年3月間向經濟部 工業局申請核准其所購置之生產設備,均非屬可增加乳膠及 耐油膠產量之生產設備,並經該局於83年5月19日以工(八 三)三字第009736號函核准在案,但依該局83年9月22日工 (八三)三字第034309號函,有關非增加產能設備證明之核 發,已授權工廠所在地建設廳(局)辦理,然上訴人並未向 該管台灣省建設廳申請,卻仍向業已授權由台灣省建設廳辦 理之經濟部工業局申請,且經濟部工業局上開核准函因有諸 多可議之處,因此,尚難憑該函即証明上訴人自76年8月1日 至82年12月31日另行購置之生產設備係非屬可增加乳膠及耐 油膠產量之生產設備等情,業經原審詳為論斷(見判決書第 18頁至第20頁),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又於84年1月6日以 南帝北字第001號函,向台灣省建設廳申請核發其清單所 列歷年購置之生產設備為非增加免稅產品產量之生產設備之 證明,然台灣省建設廳以84年1月18日八四建一字第230073 號函復上訴人,略以:「...經核不合財政部64年1月31 日台財稅第30768號函...於核准免稅期間內另行購置或 租借生產設備規定...況清單所列80年1月1日以後購置之 部分設備多屬主要設備之附屬設施且列有公用設備暨免稅產 品生產設備改良及利息資本化費用等,又缺購置憑證及不增 加產量之具體說明,與存放地點之標示。除難謂不增加產量 之設施外,尚無認定之依據可資勘認證明」等語,足見上訴 人未能檢具事業主管機關證明系爭生產設備係屬非增加免稅 產品產量之生產設備。㈣上訴人既無法檢具事業主管機關之 證明,則被上訴人依據上訴人委任之簽證會計師林賢郎84年 9月15日補充說明三「免稅所得明細表」補充資料⒈76年8月 1日至81年乳膠生產設備中核准受獎勵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之設備清單為5,480萬3,660元,另行購置生產設備未經核准



非屬可增加產量之生產設備4,638萬5,027元。⒉76年8月1日 至81年度間接影響生產(為所有生產設備所共有)計算時, 依所有生產設備分攤至乳膠廠設備計1,304萬8,298元。⒊82 年度另行購置生產設備未經核准非屬可增加產量之生產設備 計4,318萬5,395元,間接影響乳膠生產,應分攤至乳膠廠設 備計677萬8,761元,據以計算免稅所得。申言之,即依上開 補充資料之免稅設備比例(受獎勵生產設備成本占生產免稅 產品設備總成本之比例)為33.38%,核算免稅所得為1,984 萬0,366元,補徵稅額927萬9,691元,並無不合,上訴人主 張原判決僅以上訴人無法檢具證明系爭生產設備確屬非增加 產量者,即認定系爭設備均屬增加產量,顯有不備理由之違 法云云,仍不足採。㈤從而,原審因將原決定及原處分均予 維持,駁回上訴人之訴,核無違誤。上訴論旨,仍執前詞, 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 褔 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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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