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非字,106年度,223號
TPSM,106,台非,223,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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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跌的其他經濟或非經濟因素。因此,刑事審判法院依已售 出、獲利了結的個案情狀,擇用較適當、較簡明的實際所得 法,援為內線交易罪的犯罪所得計算方式,不僅合於本法的 立法目的,亦不悖離法律明確性、可預見性原則。(至於未 售出、或尚未再行買入的部分情形,則可擇用擬制所得法, 以為犯罪所得之計算,附此說明。)
原確定判決擇用「實際所得法」,計算本件犯罪所得,以被 告等與共犯被告柯文昌,利用普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普訊伍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普訊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普訊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普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向永豐金證券總公司、富邦證券城中分公司、元大證券 總公司、臺證證券總公司、寶來證券松江分公司及兆豐證券 總公司申請開立之證券帳戶;另達訊公司等BVI 外資與群益 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元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交易協 議,再由群益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元大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在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開立受託保管投資專戶之方式, 再由各該保管專戶分別向元大證券總公司、群益證券總公司 申請開立之證券帳戶,自95年9 月13日起迄同年10月30日止 ,透過不知情之營業員下單買進綠點公司股票,並於前開臺 灣捷普公司併購綠點公司的重大消息公開後,選擇較確定消 息公開後10日(即95年11月23日起至95年12月6 日止)的平 均收盤價107.55元為高之臺灣捷普公司公開收購綠點公司股 票價格即每股109 元,將上開買進綠點公司股票「全數應賣 」,而以應賣總價款新臺幣(下同)2,443,235,000 元,扣 除買進綠點公司股票的買進金額1,963,057,600 元、千分之 3 之證券交易稅共計7,329,705 元(參加公開收購者,僅就 交易金額繳交千分之3 證券交易稅,無千分之1.425 之手續 費)及匯費、集保手續費、券商手續費共計650 元後,認定 本件犯罪(利用多管道、多帳戶、眾多人、長時間、有計畫 、分工合作、接續進行、至為隱密)所得為472,847,065 元 (見原判決第105 頁),並以該額數已逾1 億元,該當法定 加重要件,加重其刑責。經核堪謂事證已明,認事用法皆無 違誤。此部分非常上訴意旨竟謂祇有戔戔8 千餘萬元,如何 符合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綜上所述,本件非常上訴意旨,或依憑主觀而為不同之法律評 價,或未符非常上訴制度設計本旨,自應認其非常上訴為無理 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6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李 釱 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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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畢馬威財務諮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訊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訊伍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