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更一字,109年度,3號
IPCA,109,行專更(一),3,2020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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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達色彩調變層與第一電極之覆蓋關係,該更正符合不明瞭 記載之釋明,並且進一步限定色彩調變層之成份材質…」。 3.經濟部公告審查基準第2.4.1.5 表現方式所致之不明確,載 明:請求項中使用負面表現方式,例如「除……之外」、「 非……」或類似用語會導致請求項不明確。惟若此類用語在 特定技術領域中具有明確的涵義,或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範圍,則得以此類用語表現。此外 ,若以正面記載技術特徵之方式無法明確、簡潔界定請求項 時,例如為迴避先前技術,得將屬於先前技術的部分,以負 面表現方式明確排除。再查,審查基準第四篇第九章更正第 3.4 不明瞭記載之釋明,載明「所謂不明瞭記載,指公告專 利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內容因為敘述不 充分而導致文意仍不明確,但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自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內容能明 顯瞭解其固有的涵義,允許對該不明瞭之記載作釋明,藉更 正該不明確的事項,使其原意明確,俾能更清楚瞭解原發明 之內容而不生誤解者。」
4.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10行(實驗例I )與第7-8 頁實 驗例II-IV 所揭示的內容,圖式第5 圖,僅揭示無色彩調變 層形成覆蓋於各底層、色彩調變層是由具有不同厚度( 1,60 0-2,000A、800-1.200A) 之材質所構成、色彩調變層具有多 層結構之內容,並未揭示色彩調變層可完全覆蓋部分的第一 電極、部分覆蓋部分的第一電極等多種可能之態樣。故被告 准予更正之原因為依據公告專利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 圖式所揭露之內容,更正後請求項2 等所稱:「但不包括該 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應解釋為「 色彩調變層完全覆蓋所有的第一電極」、「色彩調變層部分 覆蓋所有的第一電極」,惟並未包含「色彩調變層完全覆蓋 部分的第一電極」以及「色彩調變層部分覆蓋部分的第一電 極」等系爭專利說明書、圖式未揭露之態樣。且該更正使用 負面表現方式以與先前技術( 證據6)有所顯著差異,該更正 未改變請求項技術特徵的意義,且更正後之系爭專利請求項 之發明仍可達成更正前之「色彩調變層係用以調變太陽能電 池之色彩外觀、抑或是提昇轉換效率」的發明目的,未實質 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5.綜上,更正後請求項2 等所稱:「一色彩調變層……但不包 括該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應解釋 為「色彩調變層完全覆蓋所有的第一電極」、「色彩調變層 部分覆蓋所有的第一電極」。
㈣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6 為西元2003年7 月11日公開之日本第0000-000000 號 「太陽能電池及太陽能電池模組及太陽能電池色彩控制方法 」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最早優先權日(西元2009 年5 月19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技術內容 揭露一種太陽能電池,具備:太陽能電池本體,其係以晶系 矽基板作為主體;第1 抗反射膜形成於太陽能電池本體之受 光面側,具有第1 折射率( n1) 及第1 膜厚( d1) ;第2 抗 反射膜形成於第1 抗反射膜上,具有小於第1 折射率的第2 折射率( n2) 及第2 膜厚( d1) 。其中,於決定第1 抗反射 膜或第2 抗反射膜之折射率與膜厚時,以抗反射膜整體成為 用以呈現所需色彩之光學膜厚之方式對另一抗反射膜互補地 決定折射率與膜厚(證據6 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2.證據11為Jenny Nelson於西元2003年所著教科書「The Phys ics of Solar Cells」之節本,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最早 優先權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其技術內容提供 太陽能電池易於理解的介紹,兩終端串接型磷化銦鎵/ 砷化 鎵太陽能電池之層結構( 即串接電池) 具有磷化銦鎵、砷化 鎵穿隧接面、磷化鋁鎵窗戶層、砷化鎵、前電極、金屬層以 及抗反射覆層,磷化銦鎵、砷化鎵穿隧接面、磷化鋁鎵窗戶 層、砷化鎵的一面設有前電極,另外一面設有金屬層上,該 抗反射覆層則設置於該磷化銦鎵、該砷化鎵穿隧接面、該磷 化鋁鎵窗戶層、該砷化鎵上(其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㈤證據11之第7.7 圖、第10.10 圖所示之抗反射覆層是否對應 於系爭專利之色彩調變層?是否可證明「但不包括該色彩調 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
1.經查,證據11第261 、263 頁揭示「這表示對一可見光波長 優化的抗反射覆層可能會對其他波長的光有相當高的反射率 。矽基太陽能電池的抗反射覆層通常對太陽輻射強之紅光優 化,而在藍光區間反射變多。」、「關於太陽能電池裝置之 物理作用,抗反射覆層的效用為單純降低反射及增加光通量 及生成速度,如式9.1 及9.2 所定義。」。故證據11抗反射 覆層,與本案說明書色彩調變層所強調之功效相當( 色彩調 變層係用以調變太陽能電池之色彩外觀、轉換效率) 。亦即 證據11抗反射覆層可對應於系爭專利之色彩調變層。 2.另證據6 第【0001】【0007】【0011】段均揭示「藉由適當 決定折射率與膜厚,可將抗反射膜所呈現之色彩調整為所需 之色彩。並且藉由設為2 層抗反射膜,可將反射率抑制為較 小之值,而可製成多彩且具有充分之光電轉換效率之太陽能 電池」,在在顯示抗反射膜(對應證據11抗反射覆層)本就 可用以調整太陽能電池顏色。




3.證據11圖式第10.10 圖已揭示該抗反射覆層(對應於本項色 彩調變層)覆蓋該前電極,且證據11圖式第7.7 圖亦揭示該 前電極貫穿該抗反射覆層,此即表示在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 有「該抗反射覆層覆蓋該前電極」以及「該前電極貫穿該抗 反射覆層(即未覆蓋)」等兩種技術,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更 正後請求項2 所述「…不包括該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 述所有的第一電極…」之技術特徵(即「色彩調變層覆蓋一 個電極或覆蓋兩個電極……或完全未覆蓋電極」),故證據 11之第7.7 圖、第10.10 圖所示之抗反射覆層可對應於系爭 專利之色彩調變層,可證明請求項2 「但不包括該色彩調變 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6 與證據11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5 至14、18、20、21不具進步性?
1.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⑴請求項2 為一種太陽能電池,包括:一光電轉換層,用以從 一入射光產生電能;至少一第一電極和至少一第二電極,分 別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之相對表面上方,用以輸出上述電 能;一色彩調變層,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 其色彩外觀,但不包括該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 的第一電極,其中該色彩調變層係由氧化物、氟化物、硫化 物、氮化物、碲化物及硒化物之中至少一介電材料所構成, 尚包括一抗反射層,設置於上述色彩調變層和上述光電轉換 層之間。
⑵查證據6 第[ 0020] 、[ 0024] 段揭露「一種太陽能電池, 包括:基板1 、n 型擴散層2 及p 型層7 之整體,用以從一 入射光產生電能」,基板1 、n 型擴散層2 及p 型層7 之整 體即對應於系爭專利之光電轉換層;證據6 第[ 0024] 段揭 露「受光面電極5 及背面電極8 ,係分別設置於前揭基板1 、n 型擴散層2 及p 型層7 整體之相對表面上方,用以輸出 電能」,受光面電極5 及背面電極8 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第一 電極及第二電極;證據6 第[ 0008] 至[ 0011] 、[ 0021] 、[ 0025] 段揭露「第1 抗反射膜及第2 抗反射膜之任一者 係自由地決定折射率與膜厚,另一者係以使抗反射膜整體成 為用以呈現所需色彩之光學膜厚之方式互補地決定折射率與 膜厚。…藉由適當決定該特定之值,可將抗反射膜所呈現之 色彩調整為所需之色彩。並且藉由設為2 層抗反射膜,可將 反射率抑制為較小之值,而可製成多彩且具有充分之光電轉 換效率之太陽能電池」、「包含同時用於防止光反射及調變 太陽能電池色彩外觀之第1 抗反射膜及第2 抗反射膜」、「 調整抗反射膜之折射率或膜厚而調整太陽能電池之表觀上之



色彩」,亦即該第1 抗反射膜及/ 或第2 抗反射膜可對應請 求項2 之「色彩調變層,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 調變其色彩外觀」、「抗反射層,設置於上述色彩調變層和 上述光電轉換層之間」。證據6 第[ 0025] 段揭露第1 抗反 射膜可使用TiOx、SiNx以及第2 抗反射膜可使用Al2O3 、 SiNx、ITO 膜等則對應於請求項2 之色彩調變層係由氧化物 、氟化物、硫化物、氮化物、碲化物及硒化物之中至少一介 電材料所構成。
⑶證據6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差異在於,證據6 未揭示請求 項2 「色彩調變層…不包括該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 所有的第一電極」。
⑷惟證據11第261 、263 頁揭示「這表示對一可見光波長優化 的抗反射覆層可能會對其他波長的光有相當高的反射率。矽 基太陽能電池的抗反射覆層通常對太陽輻射強之紅光優化, 而在藍光區間反射變多。」(按波長越長則顏色偏紅;波長 越短則顏色偏紫。光譜中紅色光波長最長,紫色光波長最短 )、「關於太陽能電池裝置之物理作用,抗反射覆層的效用 為單純降低反射及增加光通量及生成速度,如式9.1 及9.2 所定義。」亦即太陽光之不同波長有不同顏色,所屬技術領 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當能合理得知證據11抗反射覆層可用以 改變太陽能電池之色彩;另證據6 第【0001】【0007】【00 11】段均揭示「藉由適當決定折射率與膜厚,可將抗反射膜 所呈現之色彩調整為所需之色彩。並且藉由設為2 層抗反射 膜,可將反射率抑制為較小之值,而可製成多彩且具有充分 之光電轉換效率之太陽能電池」,在在顯示抗反射膜本就可 用以調整太陽能電池顏色。故證據11抗反射覆層,與本案說 明書色彩調變層所強調之功效相當(色彩調變層係用以調變 太陽能電池之色彩外觀、轉換效率)。亦即證據11抗反射覆 層可對應於系爭專利之色彩調變層。又查證據11第10.10 圖 已揭露該抗反射覆層(對應於系爭專利之色彩調變層)覆蓋 該前電極,且證據11第7.7 圖亦揭露該前電極貫穿該抗反射 覆層,此即表示在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有「該抗反射覆層覆 蓋該前電極」以及「該前電極貫穿該抗反射覆層」等兩種技 術,亦即證據11可對應於請求項2 「色彩調變層…不包括該 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之技術特徵 。
⑸另證據11圖式第10.10 圖已揭示串接電池具有磷化銦鎵、砷 化鎵穿隧接面、磷化鋁鎵窗戶層、砷化鎵、前電極、金屬層 以及抗反射覆層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太陽能電池」 、「一光電轉換層,用以從一入射光產生電能」;證據11圖



式第10.10 圖已揭示串接電池之磷化銦鎵、砷化鎵穿隧接面 、磷化鋁鎵窗戶層、砷化鎵的一面設有前電極,另外一面設 有金屬層上,該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無歧異得知,前電 極以及金屬層可輸出串接電池所產生之電能,可對應系爭專 利請求項2 之「至少一第一電極和至少一第二電極,分別設 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之相對表面上方,用以輸出上述電能」 ;證據11圖式第10.10 圖已揭示該抗反射覆層( 對應於系爭 專利色彩調變層) 設置於該磷化銦鎵、該砷化鎵穿隧接面、 該磷化鋁鎵窗戶層、該砷化鎵上,且該抗反射覆層覆蓋該前 電極,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一色彩調變層,設置於 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其色彩外觀」之技術特徵; 證據11說明書第188 頁第6 至9 行亦揭示抗反射覆層可使用 五氧化二鉭、二氧化鈦的氧化物材料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 2 之「其中該色彩調變層係由氧化物、氟化物、硫化物、氮 化物、碲化物及硒化物之中至少一介電材料所構成」之技術 特徵。( 此部分係針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廢棄原因說明,說 明為何證據11圖式第10.10 圖之抗反射覆層可對應於系爭專 利色彩調變層)
⑹證據6 以及證據11同屬太陽能電池之技術領域,所屬技術領 域彼此具有關連性。且證據6 以及證據11同時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2 「一種太陽能電池,包括:一光電轉換層,用以從 一入射光產生電能;至少一第一電極和至少一第二電極,分 別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之相對表面上方,用以輸出上述電 能;一色彩調變層,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 其色彩外觀,其中該色彩調變層係由氧化物、氟化物、硫化 物、氮化物、碲化物及硒化物之中至少一介電材料所構成」 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皆具有調整太陽能電池之外觀色彩或 是提昇轉換效率之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亦即證據6 利用防 止光反射及調變太陽能電池色彩外觀之第1 抗反射膜及第2 抗反射膜(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抗反射層及色彩調變層) 之折射率或膜厚而調整太陽能電池之外觀色彩,且覆蓋電極 可以減少太陽光的能量被電極反射回去,保持大部分太陽光 被太陽能電池吸收以提升轉換效率係屬申請時之通常知識, 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在證據6 之基礎上 ,佐以證據11已教示證據6 所欠缺抗反射層覆蓋前電極的技 術,在太陽能電池技術領域所欲解決的問題、在功能或作用 上,自會思及利用證據11太陽能電池基礎知識之教科書,採 用證據11第10.10 圖抗反射覆層(對應於系爭專利之色彩調 變層)完全覆蓋前電極,或採用證據11第7.7 圖電極貫穿抗 反射覆層兩種技術手段,並予以應用或組合,以達成系爭專



利請求之「色彩調變層係用以調變太陽能電池之色彩外觀、 抑或是提昇轉換效率」的發明目的,以提高製程效率、產品 良率及其外觀色彩之相關問題。
⑺綜上,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 6 、證據11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發明,故證 據6 、證據11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
⑻原告於109 年8 月12日庭提簡報第10-13 頁以及109 年5 月 18日行政訴訟準備狀第6 至11頁訴稱證據11與系爭專利顯存 差異,且無從與證據6 結合,證據11僅為歸納習知太陽能電 池基礎知識之教科書,充其量僅揭露習知「藍黑色」太陽能 電池結構與原理,根本沒有揭露「色彩調變」的技術手段, 證據6 既為一完整之發明,且以上述技術特徵而產生證據11 從未想過之改變色彩外觀之效果,該等技藝人士在看完證據 6 之彩色太陽能電池之完整教示後,根本不會產生任何參酌 證據11教示之藍黑色傳統太陽能電池之一般知識之動機,即 輕易放棄、改變證據6 教示之「以第一電極『突穿』第一及 第2 抗反射膜之設計」技術手段云云。惟查,證據6 以及證 據11同屬太陽能電池之技術領域,所屬技術領域彼此具有關 連性。且證據6 以及證據11同時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一 種太陽能電池,包括:一光電轉換層,用以從一入射光產生 電能;至少一第一電極和至少一第二電極,分別設置於上述 光電轉換層之相對表面上方,用以輸出上述電能;一色彩調 變層,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其色彩外觀, 其中該色彩調變層係由氧化物、氟化物、硫化物、氮化物、 碲化物及硒化物之中至少一介電材料所構成」之技術特徵, 已如前述,皆具有調整太陽能電池之外觀色彩或是提昇轉換 效率之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故該領域通常知識者自有結合 證據6 與證據11之動機。事實上,證據6 或證據11均未明確 記載只有相同形態才能與其他技術組合,或是不能與不同形 態組合的教示,將證據11圖10.10 所揭示的覆蓋型技術,或 是圖7.7 所揭示的未覆蓋型技術,與證據6 之第1 、2 抗反 射膜進行組合,均屬太陽能電池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可以 組合的技術,原告訴稱理由不可採。
⑼原告於109 年8 月12日庭提簡報第6 、7 頁及109 年5 月18 日行政訴訟準備狀第8 至11頁訴稱證據6 之發明係藉由連動 改變第一及第2 抗反射膜之折射率/ 厚度限制( n1d1+n2d2 ≦300nm 且總厚度< 200nm),改變外觀色彩,而系爭專利色 彩調變層負責調變色彩,抗反射層負責保護及抗反射漏失, 系爭專利應具有進步性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並未界



定色彩調變層之折射率/ 厚度。且證據6 第[ 0008] 至[001 0]、[ 0021] 、[ 0025] 段揭露「包含同時用於防止光反射 及調變太陽能電池色彩外觀之第1 抗反射膜及第2 抗反射膜 」、「調整抗反射膜之折射率或膜厚而調整太陽能電池之表 觀上之色彩」,該第1 抗反射膜及/ 或第2 抗反射膜可對應 請求項2 之「色彩調變層,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 以調變其色彩外觀」、「抗反射層,設置於上述色彩調變層 和上述光電轉換層之間」,已如前述,證據6 係屬系爭專利 「色彩調變層,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其色 彩外觀…尚包括一抗反射層,設置於上述色彩調變層和上述 光電轉換層之間」功能各自獨立之下位概念。況且,證據6 第[ 0013] 段揭露,其係為了抑制由抗反射膜引起光之吸收 之影響,所以限制第一及第2 抗反射膜之折射率/ 厚度,證 據6 圖5 揭露其發明在波長400 到1000nm的反射率約介於2% 至16% 之範圍,再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之實驗例Ⅳ之色 彩調變層26其折射率/ 厚度限制、總厚度限制均大於前述證 據6 之限制,該實驗例Ⅳ可由圖11對應之反射頻譜得知在波 長400 到700nm 反射率約介於12% 至50% 之範圍。簡言之, 系爭專利之實驗例Ⅳ之色彩調變層26折射率/ 厚度限制、總 厚度限制均大於前述證據6 之限制,但其反射率亦較證據6 圖5 所揭示之反射率高出甚多,而過高的反射率會降低太陽 能電池的轉換效率,是以系爭專利之實驗例Ⅳ的太陽能電池 的轉換效率可能低於證據6 圖5 之發明,原告僅以系爭專利 克服了前述證據6 之折射率/ 厚度限制、總厚度限制,而未 細查系爭專利之色彩調變層26因光學膜厚的增加而導致其轉 換效率可能低於證據6 圖5 之發明,自難謂系爭專利之實驗 例Ⅳ在功效上較證據6 圖5 之發明有何改良增進,是以原告 訴稱理由不可採。
⑽原告於109 年5 月18日行政訴訟準備狀第6 至7 頁訴稱證據 11實未揭示任何與太陽能電池調變色彩有關之概念或技術, 更未揭示或說明任何「抗反射層」不覆蓋或覆蓋「前電極」 對太陽能電池功效所能帶來之任何具體優勢或差異,在證據 11欠缺「色彩調變」相關技術之問題意識,且對「抗反射層 」覆蓋「前電極」與否之功效絲毫未予說明及解釋之情形下 ,自無從僅憑證據11前開圖式揭示之結構,即可輕易思及系 爭專利請求項2 所教示之「抗反射層」覆蓋於光電轉換層上 ,且被「前電極」所突穿,而「色彩調變層」覆蓋於「前電 極」及「抗反射層」上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皆未界 定「前電極( 第一電極) 僅需突穿抗反射層而色彩調變層覆 蓋於前電極及抗反射層」,系爭專利請求項2 僅界定「色彩



調變層,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其色彩外觀 ,但不包括該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 …尚包括一抗反射層,設置於上述色彩調變層和上述光電轉 換層之間」。又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4 頁先前技術、發明 內容僅揭示「光電轉換層可自入射光產生電能,而色彩調變 層係用以調變太陽能電池之色彩外觀、抑或是提昇轉換效率 」,說明書第7-8 頁實驗例亦僅揭示無色彩調變層形成覆蓋 於各底層、色彩調變層是由具有不同厚度( 1,600-2,000A、 800-1.200A) 之材質所構成、色彩調變層具有多層結構之內 容,至於電極是否突穿抗反射層但不需突穿色彩調變層,說 明書及其實驗例未明確揭露,亦未揭示或說明任何「抗反射 層」不覆蓋或覆蓋「前電極」對太陽能電池功效所能帶來之 任何具體優勢或差異。且,證據6 說明書第【0011】段已揭 示「第1 抗反射膜及第2 抗反射膜之任一者係自由地決定折 射率與膜厚,另一者係以使抗反射膜整體成為用以呈現所需 色彩之光學膜厚之方式互補地決定折射率與膜厚。…藉由適 當決定該特定之值,可將抗反射膜所呈現之色彩調整為所需 之色彩。並且藉由設為2 層抗反射膜,可將反射率抑制為較 小之值,而可製成多彩且具有充分之光電轉換效率之太陽能 電池」,亦即證據6 藉由調整第1 抗反射膜及第2 抗反射膜 適當的折射率及其膜厚度,係屬系爭專利「色彩調變層,設 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其色彩外觀…尚包括一 抗反射層,設置於上述色彩調變層和上述光電轉換層之間」 功能各自獨立之下位概念,且證據6 可將抗反射膜所呈現之 色彩調整為所需之顏色,並將反射率抑制為較小的值( 亦即 提高效率) ,而可製成多彩且具有高效率之太陽能電池,反 觀系爭專利僅界定色彩調變層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 對於折射率及其膜厚度均未述明,證據6 更可達成較系爭專 利更高之效率及採用所需之色彩外觀,是以,原告主張不足 採。
⑾原告又於109 年5 月18日行政訴訟準備狀第12頁及109 年8 月12日庭提簡報訴稱在2003年之前整個太陽能電池業界並沒 有現在的彩色太陽能電池的概念,在當時所屬技術領域具通 常知識者的概念中,所有太陽能電池的表面不是藍色的就是 黑色的。縱使通常知識者當下接觸到證據11第188 頁圖7.7 、第302 頁圖10.10 各自揭示「抗反射層」不覆蓋或覆蓋「 前電極」之示意圖…顯而易見,通常知識者當下從證據11獲 得的只是針對傳統藍、黑色太陽能電池先前技術機械式的整 理云云。惟查證據6 為2003年7 月11日公開之日本第0000-0 00000 號「太陽能電池及太陽能電池模組及太陽能電池色彩



控制方法」專利案,其申請日2001年11月21日,技藝人士皆 知專利申請說明書作為技術文件,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 利之發明,使公眾能利用該發明,而申請人能據以主張該發 明。因此,專利說明書應敘明發明名稱、技術領域、先前技 術、發明內容、圖式簡單說明、實施方式,其內容應明確且 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能瞭解該發明的內容,並可據以實現,證據6 第4 頁第【0004】【0005】段分別又提到更早以前的先前技術日 本特開平8-83290 、日本特開平00-000000 皆記載有關調整 太陽能電池色彩之專利前案,顯見在證據6 申請日2001年11 月21日之前,太陽能電池「色彩調變」的技術早為業界所研 發採用。然而證據11係屬2003年之教科書,在參考證據11之 時,考慮利用具有「色彩調變」的先前技術手段亦屬合理, 更何況不論證據6 、證據11之公開日皆早於系爭專利最早優 先權日2008年8 月14日,故原告主張不足採。 2.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
⑴請求項3 係依附於請求項2 ,並進一步界定「上述至少一第 一電極經由該抗反射層接觸上述光電轉換層,上述色彩調變 層包含一層或複數薄膜,且上述色彩調變層的厚度大於上述 抗反射層的厚度」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6 、11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之 理由已如前述,查證據6 第[ 0011] 、[ 0028] 、[ 0029] 段及圖1 、5b揭露受光面電極5 經由第1 抗反射膜3 之開口 與基板1 、n 型擴散層2 及p 型層7 整體接觸,且第2 抗反 射膜4 之厚度可大於第1 抗反射膜3 之厚度,證據11第262 頁第13行揭露包含複數層薄膜之抗反射層,故證據6 、11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3.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
⑴請求項5 為一種太陽能電池,包括:一光電轉換層,用以從 一入射光產生電能;至少一第一電極和至少一第二電極,分 別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之相對表面上方,用以輸出上述電 能;一色彩調變層,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 其色彩外觀,但不包括該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 的第一電極,其中該色彩調變層係由氧化物、氟化物、硫化 物、氮化物、碲化物及硒化物之中至少一介電材料所構成, 其中,上述色彩調變層包含複數薄膜,且上述色彩調變層直 接接觸上述至少一第一電極。
⑵請求項5 與證據6 、11相較,證據6 已揭露系爭專利之光電 轉換層、第一電極、第二電極、色彩調變層以及色彩調變層 之材料,證據11亦揭露「色彩調變層…不包括該色彩調變層



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的第一電極」已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 項2 所述。查證據6 圖1 並揭露第1 抗反射膜及第2 抗反射 膜直接接觸受光面電極,證據11第262 頁第13行揭露包含複 數層薄膜之抗反射層。故證據6 、11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4.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至9:
⑴請求項6 為一種太陽能電池,包括:一光電轉換層,用以從 一入射光產生電能;至少一第一電極和至少一第二電極,分 別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之相對表面上方,用以輸出上述電 能;一色彩調變層,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 其色彩外觀,但不包括該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 的第一電極,其中該色彩調變層係由氧化物、氟化物、硫化 物、氮化物、碲化物及硒化物之中至少一介電材料所構成, 其中,上述色彩調變層具有1 至5000nm之均勻厚度」。 ⑵請求項7 為一種太陽能電池,包括:一光電轉換層,用以從 一入射光產生電能;至少一第一電極和至少一第二電極,分 別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之相對表面上方,用以輸出上述電 能;一色彩調變層,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 其色彩外觀,但不包括該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 的第一電極,其中該色彩調變層係由氧化物、氟化物、硫化 物、氮化物、碲化物及硒化物之中至少一介電材料所構成, 其中,上述光電轉換層具有粗糙表面。
⑶請求項8 為一種太陽能電池,包括:一光電轉換層,用以從 一入射光產生電能;至少一第一電極和至少一第二電極,分 別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之相對表面上方,用以輸出上述電 能;一色彩調變層,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 其色彩外觀,但不包括該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 的第一電極,其中該色彩調變層係由氧化物、氟化物、硫化 物、氮化物、碲化物及硒化物之中至少一介電材料所構成, 其中,上述光電轉換層具有非粗糙表面。
⑷請求項9 為一種太陽能電池,包括:一光電轉換層,用以從 一入射光產生電能;至少一第一電極和至少一第二電極,分 別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之相對表面上方,用以輸出上述電 能;一色彩調變層,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 其色彩外觀,但不包括該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有 的第一電極,其中該色彩調變層係由氧化物、氟化物、硫化 物、氮化物、碲化物及硒化物之中至少一介電材料所構成, 尚包括一保護層和一透明層,依序設置於上述色彩調變層上 方,且上述色彩調變層包含一層或複數薄膜。
⑸請求項6 至9 與證據6 、11相較,請求項6 至9 所具有共同



之技術特徵:「一種太陽能電池,包括:一光電轉換層,用 以從一入射光產生電能;至少一第一電極和至少一第二電極 ,分別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之相對表面上方,用以輸出上 述電能;一色彩調變層,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 調變其色彩外觀,但不包括色彩調變層完全未覆蓋於上述所 有的第一電極,其中該色彩調變層係由氧化物、氟化物、硫 化物、氮化物、碲化物及硒化物之中至少一介電材料所構成 」已為證據6 、11所揭露,已如前述。另請求項6 之「上述 色彩調變層具有1 至5000nm之均勻厚度」,可見於證據6 第 [ 0028] 、[ 0029] 段及圖5 所揭露之第1 抗反射膜之厚度 可為80nm,第2 抗反射膜之厚度為30nm、36nm…等;請求項 7 之「上述光電轉換層具有粗糙表面」,於證據6 第[0021] 段揭露n 型擴散層2 (對應於光電轉換層之最上面)上以 CVD 積層,可知n 型擴散層2 具有粗糙表面為證據6 所隱含 之技術特徵;請求項8 之「上述光電轉換層具有非粗糙表面 」,為使半導體材料表面平坦化之處理方法,為該發明所屬 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尚包括一保護 層和一透明層,依序設置於上述色彩調變層上方,且上述色 彩調變層包含一層或複數薄膜」,於證據6 第[ 0027] 段揭 露太陽能電池可包含透光性密封劑及透光性構件,依序覆蓋 太陽能電池。故證據6 、11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6 至9 不 具進步性。
5.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3:
請求項10至13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9 ,並分別進一步 界定「上述保護層具有1.4 至1.6 之折射率」、「上述保護 層具有是由伸乙基醋酸乙烯酯(ethylene vinyl acetate: EVA )和聚乙烯縮丁醛(polyvinyl butyral :PVB )中之 至少一者所構成」、「上述透明層具有1.4 至1.6 之折射率 」、「上述透明層是由玻璃所構成」附屬技術特徵。證據6 、11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證據6 第[ 0027] 段揭露透光性密封劑10可為EVA 、透光性 構件可為玻璃,以及EVA 與玻璃具有約1.5 之折射率等技術 特徵,故證據6 、11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0至13不具進步 性。
6.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4:
請求項14為一種太陽能電池,包括:一光電轉換層,用以從 一入射光產生電能;至少一第一電極和至少一第二電極,設 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輸出上述電能;一色彩調變 層,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其色彩外觀,其 中該色彩調變層係由氧化物、氟化物、硫化物、氮化物、碲



化物及硒化物之中至少一介電材料所構成,其中,上述至少 一第一電極和上述至少一第二電極係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 之同一側表面上。請求項14與證據6 、11相較,證據6 已揭 露系爭專利之光電轉換層、第一電極、第二電極及色彩調變 層等已如前述。又證據6 雖未揭露系爭專利「上述第一電極 和上述第二電極係設置於上述光電轉換層之同一側表面上」 ,惟證據11第196 至197 頁及圖7.14已揭露第一電極和第二 電極可設置於光電轉換層之同一側表面上。故證據6 、11之 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7.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8:
⑴由於請求項18係依附於請求項17,請求項17係依附於請求項 16,故依序論述請求項16、17、18。
⑵請求項16為一種太陽能電池的製造方法,包括:提供一光電 轉換層;形成至少一第一電極和至少一第二電極,分別設於 上述光電轉換層之相對表面上方;形成一色彩調變層於上述 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其色彩外觀,且該色彩調變層直 接接觸上述至少一第一電極;其中該色彩調變層包括至少一 介電材料。系爭專利請求項16與證據6 、11相較,證據6 已 揭露系爭專利之光電轉換層、第一電極、第二電極及色彩調 變層已如前述。雖證據6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色彩調 變層覆蓋上述至少一第一電極,然證據11第302 頁圖10.10 已揭露該抗反射覆層(對應於系爭專利之色彩調變層)覆蓋 該前電極。故證據6 、11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6不具進步 性。
⑶請求項17係依附於請求項16,並進一步界定「尚包括形成一 抗反射層於上述色彩調變層和上述光電轉換層之間,且上述 色彩調變層包含一層或複數薄膜,且上述色彩調變層的厚度 大於上述抗反射層的厚度」附屬技術特徵。證據6 、11之組 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另證據6 第[ 0008] 至[ 0010] 、[ 0021] 、[ 0025] 段揭露「包含 同時用於防止光反射及調變太陽能電池色彩外觀之第1 抗反 射膜及第2 抗反射膜」、「調整抗反射膜之折射率或膜厚而 調整太陽能電池之表觀上之色彩」,該第1 抗反射膜及/ 或 第2 抗反射膜可對應請求項17之「色彩調變層,設置於上述 光電轉換層上方,用以調變其色彩外觀」、「抗反射層,設 置於上述色彩調變層和上述光電轉換層之間」,證據6 第[ 0011] 、[ 0028] 、[ 0029] 段及圖1 、5b揭露受光面電極 5 經由第1 抗反射膜3 之開口與基板1 、n 型擴散層2 及p 型層7 整體接觸,且第2 抗反射膜4 之厚度可大於第1 抗反 射膜3 之厚度,證據11第262 頁第13行揭露包含複數層薄膜



之抗反射層可對應請求項17之「上述色彩調變層包含一層或 複數薄膜,且上述色彩調變層的厚度大於上述抗反射層的厚 度」,故證據6 、11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⑷請求項18係依附於請求項17,並進一步界定「利用熱處理, 使上述至少一第一電極透過穿透效應,經由抗反射層接觸上 述光電轉換層」附屬技術特徵。證據6 、11之組合足以證明 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且利用穿透效應使太 陽能電池之電極透過絕緣層與半導體層相連之技術為該領域 之通常知識,故證據6 、11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8不具進 步性。
8.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0:
請求項20係依附於請求項16,並進一步界定「上述色彩調變 層具有1 至5000nm之厚度」附屬技術特徵。證據6 、11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 且請求項20之色彩調變層厚度已具體揭露於證據6 第[0028] 、[ 0029] 段及圖5 ,已如前述,故證據6 、11之組合足以 證明請求項20不具進步性。
9.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1:
請求項21係依附於請求項16,並進一步界定「尚包括在一真 空或近真空環境下形成上述色彩調變層」附屬技術特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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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劍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